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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枣庄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检查验收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枣煤字[2011]74号

各区(市)煤炭局、市属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维护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监管,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要求,制定了《枣庄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检查验收标准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枣庄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检查

验收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活动,巩固和发展煤炭生产的良好秩序,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特制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检查验收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安全监管范围内各生产矿井。

第三条参加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任职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与其他证照登记内容相统一。

矿井依法及时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无非法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现象。

(2)煤矿办矿体制符合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四条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方法。

(1)自检:

煤矿在规定时间内,由矿长组织副矿长、总工程师、地测、采掘、通防、安全、机电、培训、环保等部门对照年检内容、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写出自检报告。

报告中要有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填写《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

(2)全面检查:

各区(市)煤炭局负责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年检,市煤炭局负责对全市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全面检查。

年检检查组听取矿长(或委托代理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特别是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自检情况的汇报;根据年检内容和生产许可证年检量化标准逐项进行实地检查。

各区(市)煤炭局根据检查情况在《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上填写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和年检结论,加盖公章报市煤炭局审查。

(3)抽检:

省煤炭工业局将依据有关规定按10%以上的比例进行抽检;对抽查矿井在《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上填写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和年检结论。

第五条考核共分二十三个大项。

(一)评分要求:

1.每小项扣分以扣完本小项分值为止。

2.评分要求仅为必扣情况,其他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可在本小项总分值内酌情扣分。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检查验收二十三个大项标准总分为1000分。

每矿所得标准总分除10即为考核总分。

第六条根据各煤矿考核分数,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检查验收合格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考核折算总分在90分及以上的;

2.经自检和全面检查,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4、年度内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检查验收基本合格矿井:

1.考核折算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

2.煤矿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矿区范围、矿井生产能力等事项,有正当理由但在法定时限内未向市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三级的;

4.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5.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的;

6.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7.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8.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9.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10.曾有超层、越深、越界开采及其他违法行为,已及时撤出及改正者;

11.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12、年度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检查验收不合格矿井:

1.考核折算总分在80分以下的;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五种证件不全的;

3.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标的;

4.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5.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6.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7.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放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8.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的;

9.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1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自检表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的;

13.未安装除紧急避险系统外其他避险系统(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煤炭工业局。

附表:

枣庄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项目

分值

验收标准

验收办法

评分办法

一、

安全管理制度

30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严格执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19)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20)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

(21)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各项制度内容符合本矿实际,可操作性强,并严格落实。

查制度和贯彻落实记录。

每缺1项制度扣2分,内容不全或不落实每项次扣1分。

二、

管理机构

50

1、煤矿必须配置采掘、通防、防治水、机电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2、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各类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均不少于5%,专职安全监察员按从业人员的3%配备。

查机构设置、文件等。

第1小项每缺1人扣10分。

第2小项每低1%扣5分。

扣完为止。

三、

从业准入

50

1、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3、总工程师还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4、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5、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6、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全部按规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7、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复训;8、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查有关培训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资料等。

第1、3小项未达到,各扣10分。

第2、4小项1人未达到扣5分。

第5-7小项1人1项未达到扣2分。

第8小项达到扣5分。

四、

矿井提升系统

60

1、主提升设备保持完好、运转正常,并按规定进行检修和性能测定;2、更换主提升设备有设计、批准文件;3、乘人罐笼、钢丝绳按规定进行试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4、主要提升装置应具备下列资料:

钢丝绳检验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岗位责任制、事故记录、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并悬挂在绞车房内。

查检修、测定报告,查文件,查资料,查现场。

第1、2小项未达到各扣10分。

第3、4小项1项未达到扣5分。

该大项扣完为止。

五、

运输系统

60

1、矿井运输设备完好,设备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斜巷提升运输挡车、防跑车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平巷推车距离不超过500m。

4、运输长度超过10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要建设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

查报告,查现场。

第1小项未达到要求扣20分。

第2小项1处未达到要求扣10分。

第3、4小项未达到要求扣20分。

六、

矿井通风系统

60

1、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现分区式通风;2、更换主通风机有设计、批准文件;3、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4、每个独立回风的回风井口具备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并与矿井通风网络相匹配(有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报告、阻力测定报告);5、矿井风量满足需风地点要求、分配合理,无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无风速超限现象,生产能力不超过矿井核定通风能力;6、巷道断面符合规程规定,满足通风、行人安全要求,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程规定;7、矿井需要风量计算、风量分配计划、通风旬月报表、通风能力核定、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报告及主要通风机运转记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校验记录等资料齐全完善;8、矿井有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瓦斯(二氧化碳)等级鉴定资料;9、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10、建立瓦斯智能巡检系统。

查文件、图纸、报告、资料,查现场。

第1小项未达到,本大项不得分。

第2、4、9、10小项1项未达到扣5分。

第5、6小项1项1处未达到扣3分。

第7、8小项每缺1项扣3分。

扣完为止。

七、

排水系统

60

1、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高程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2、矿井有受地表水、老空水、构造水、含水层水威胁的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及相应预防措施;3、主要排水水仓有主、副水仓,水仓容量、排水设备满足要求;4、装备井下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5、联合排水试验记录、排水记录、水泵检查记录、水泵性能测试报告、雨季“三防”措施和实施记录齐全。

查报告、措施、记录,查现场。

第1、4小项未达到各扣10分。

第2、5小项无报告、措施、记录1项扣5分,内容不全发现一处扣2分。

第3小项1处未达到扣5分。

扣完为止。

八、

矿井供电系统

60

1、矿井具备安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线路。

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严禁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存在分接负荷。

严禁主供电线路任何形式“T”接;2、井下水平中央变电所(配电室)、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少于两回路,主要通风机、提升、压风、监测监控等设备房有双回路供电;3、井上、下供电分离,无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变压器、电缆满足用电负荷要求,井下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不失爆,“三大”保护齐全、可靠。

查现场,查记录。

第1小项中无双回路供电线路,本大项不得分,线路存在分接负荷、“T”接发现1处扣10分。

第2、3小项1项未达到扣5分。

九、

通讯系统

30

1、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2、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重要场所安设与井上调度部门直接联系的电话;3、建立健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4、井下语音广播系统覆盖所有工作地点,做到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5、矿井必须安装井下无线通信系统。

查笔录,查现场。

第1、3、5小项1项未达到扣5分。

第2、4小项1处未达到扣3分。

扣完为止。

十、

压风系统

30

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保证压风管路敷设到掘进工作面。

查报告,查现场。

有1项未达到,本大项不得分。

十一、

防尘供水系统

60

1、矿井主要大巷、上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放煤口、卸载点等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实行煤层煤体注水;2、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

查作业规程,查现场。

第1小项发现1处未敷设扣5分,1处未实行注水扣20分。

第2小项发现1处未设置阀门扣5分。

扣完为止。

十二、

冲击地压防治系统

60

1、开采煤层深度超过600米的矿井必须进行冲击地压倾向性鉴定;2、冲击地压矿井要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监测系统建设和预测预报工作,使用微震监测系统,超前做好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3、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格落实解危等综合防范措施,有效防止突发性冒顶、冲击地压或矿震灾害。

查报告,查措施,查落实,查现场。

第1小项未达到本大项不得分。

第2小项未达到扣20分。

第3小项中无措施扣20分,措施内容不全1处扣5分,未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扣10分。

扣完为止。

十三、

技术资料

60

1、按规定编制、审批矿井地质报告和采区、采煤、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2、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切合现场实际的采掘作业规程,按规定审批,及时贯彻、学习,做到一工程一规程。

3、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齐全,内容符合实际,精度符合要求,图例规范,填绘及时。

查资料,查看作业规程,查图纸,查现场。

第1小项中内容不全、不规范的发现1次扣5分。

第2小项中作业规程内容缺项的1处扣5分,针对性不强的,1个规程扣10分。

第3小项中图纸缺少一种扣10分,1种图纸不符合要求扣5分。

扣完为止。

十四、

技术审查、审批

30

按规定编制、审批矿井改扩建设计、技术改造设计、水平延深设计、“三下开采”设计、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等,变更设计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查设计、查批复文件。

未按规定审批、验收发现1处扣5分。

十五、

开拓开采

50

1、矿井开拓开采合理,采掘接续正常,采煤工作面、采区、水平、矿井两个安全出口符合规程规定;2、矿井实际生产水平个数、采区个数、采掘工作面个数符合规定;3、矿井按批准的矿井设计能力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4、建立和执行采区回采率指标制订和考核制度,并达到规定要求;5、开采高灰、高硫煤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

6、矿井在批准的井田范围内作业,无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无擅自开采或破坏矿井保安煤柱行为,未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查批复文件、查资料、图纸,现场核查。

有1小项未达到,本大项不得分。

十六、

劳动定员

30

1、矿井必须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2、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限员挂牌”制,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入口处标明定员和实际作业人数;建立井口自动考勤、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入井、升井人数和入井人员工作区域。

查制度、审批文件,查作业规程、现场等。

第1小项未制定、未报批的扣10分,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第2小项超过定额人数每1人扣3分,不悬挂牌板的、牌板内容不实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扣5分。

十七、

安全设施

60

1、矿井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按管理权限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并有证明文件;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防尘系统、防排水系统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善,符合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3、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查文件,对安全设施进行抽查。

第1小项中1处未达到扣10分,缺少1。

第2、3小项有1项未达到扣5分。

扣完为止。

十八、

安全避险系统

20

1、矿井必须装备、完善安全避险“五大系统”(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各系统运行正常。

2、制定安全避险“五大系统”年度改造升级计划。

查制度、计划,查现场、查资料。

第1小项系统不健全、运行不正常本大项不得分。

第2小项中无年度改造升级计划扣5分,计划内容不全发现一处扣2分。

十九、

应急救援、隐患排查

20

1、煤矿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要组织一次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一次预案演练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2、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治理做到“六落实”。

查文件资料、学习记录、演习总结、制度和落实情况。

第1项无预案扣5分,无计划扣5分,缺少或未按规定时间演习1次扣5分,预案、计划内容不全发现一处扣2分。

第2小项无制度扣2分,未落实的扣5分。

扣完为止。

二十、

费用提取

30

1、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2、矿井必须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矿井实际,确定本矿井的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3、煤矿企业每年要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3、实行煤炭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4、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查财务账目,计划、落实记录和制度等。

第4小项未达到,本大项不得分。

第1、2、3小项1处未达到扣5分。

扣完为止。

二十一、

环境保护

30

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排放的废气、废水、矸石、噪声及造成的地表塌陷,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煤炭局委托的环保机构监测合格,并有证明文件。

查措施,查文件,查现场。

有1项未达到,本项不得分。

二十二、

达标创建

30

积极开展“双基”和现代化矿井建设等活动,按照规划实现“双基”和现代化矿井建设目标。

查文件,查落实记录。

有1项未达到,本项不得分。

二十三、

职业健康

30

1、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2、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煤矿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以监测促防治;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测评价结果,查现场,查防护措施,查人员配备,查随访、救治记录。

第1小项中未设置公告栏扣3分,公告栏设置内容不全1处扣1分,未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的缺少1处扣2分。

第2小项中未采取综合防护措施的扣5分,未配备足够设备的扣2分,人员配备每缺少1人扣1分,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扣3分,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的扣5分,未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的扣5分。

注:

总分数为1000分。

每个单项扣分时,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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