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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安监中队规章制度

★二、监察中队职责

1、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任务。

2、制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计划,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3、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受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强制措施,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并报告区市安监部门。

5、协助市、区(市)安监局展开事故、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注:

带★的为必建职责

 

附件3:

执法监察人员职责

二、监察中队

(一)中队长岗位职责

1.主持中队全面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2.抓好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3.抓好业务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组织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及检查方案,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定期召开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分析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形势。

6.负责上级交办或投诉、举报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7.定期向区(市)局汇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8.完成区(市)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监察员岗位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法监察业务知识。

(2).熟悉并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辖区内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3).定期向中队长汇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4).根据中队安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

(6).积极参加中队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提出工作建议。

(7).做好执法检查周、月工作总结,及时将执法信息录入执法监察信息系统,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执法报表。

(8).完成中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注:

带★的为必建职责

 

附件4:

执法监察队伍工作制度

二、监察中队

(一)、例会制度

1.中队应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执法工作,每月不少于2次。

2.执法工作例会由中队长召集和主持。

3.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和意见。

(2)研究中队阶段性业务工作,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3)通报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情况。

(4)听取执法人员的工作汇报。

(5)研究执法人员提出的需要会议解决的问题和事项。

(6)其他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

4.建立专用会议记录本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学习、培训制度

1.为做好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能力,制定本制度。

2.中队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

3.学习培训一般由中队统一组织,中队长主持,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政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执法监察知识学习等。

4.内部学习一般在每周五下午进行,集中培训根据计划执行。

5.建立学习专用笔记,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6.严格遵守学习培训纪律,学习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席。

7.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学习、培训工作。

(三)、宣传工作制度

(1).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宣传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

(3).宣传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

(4).宣传依法查处的、具有教育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案例。

(5).宣传依法查处、督促整改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6).宣传执法监察示范队伍和典型模范人物。

(7).其它需要宣传的事项。

(四)、日常管理制度

1.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勤、迟到和早退。

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游戏、打扑克和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中队长批准,1天以上由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批准。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内部文件资料,传阅或办结的文件应当及时归档,防止泄密。

4.增强安全保卫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设备和贵重物品,禁止在办公场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5.离开办公场所前,关闭房间内照明和电器设施并锁好门窗。

6.执法人员不得将办公室钥匙借给中队之外的人员使用。

7.保持办公场所整洁,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归档文书资料,清洁室内卫生。

(五)、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使用的原则。

(2).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应相对固定。

(3).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4).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当及时提出修理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到指定修理厂维修。

(5).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中队长报告,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作好事故调查工作。

(6).禁止公车私用。

(六)、廉政制度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变相低价购买产品。

3.不准找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强买强卖。

5.不准无证件执法或个人外出时执法。

6.不准以言代法、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7.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9.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酗酒。

(七)、设备、物资、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中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大队设备物资器材的登记、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中队设备物资器材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须经中队领导同意。

3.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物资、器材的数量及质量,确保物资器材正常、完好。

4.管理和使用人员要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使用执法器材,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物资、器材,由使用人按价赔偿。

6.建立设备维修记录。

(八)、“一企一档”管理制度

1.为加强企业执法档案建设,促进企业执法档案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2.本制度所称的企业执法档案,是指本中队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按规定进行保存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3.中队依照规定建立本辖区企业执法档案,明确管理企业档案的人员,确保企业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4.企业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5.企业执法档案的提供、利用、公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及时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九)、案卷管理制度

1.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由中队指定人员将案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2.建立案卷登记台帐,及时登录结案案卷。

3.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

4.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5.查阅执法案卷只能在本中队内部进行,并办理查阅手续。

6.执法案卷必须专柜存放,严密保存,不得复制、损坏、遗失。

7.执法案卷应长期保存。

8.执法案卷到期需要销毁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十)、重点企业检查制度

1.为加强重点企业执法检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对区(市)局及本中队确定的重点监管企业的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3.对市局、本局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4.定期召开重点监管企业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及时向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台帐,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6.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十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局领导决定。

4.进行调查的大队领导的回避,由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决定。

5.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

6.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7.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未按照年度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2.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4.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5.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7.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8.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9.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10.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1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12.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十四)、执法监察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1.中队应指定专人担任执法监察信息系统的管理员。

 2.系统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维护管理知识。

 3.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执法监察信息。

4.保持执法监察数据的系统性、完整性,重要数据应做好备份。

5.经常浏览执法监察信息系统,核对执法监察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经常下载病毒升级软件,查杀计算机病毒,确保系统效能发挥。

7.非执法监察人员不得随随意使用执法监察信息系统。

注:

带★的为必建制度

 

附件5:

执法监察队伍执法检查程序

一、一般执法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要制定计划。

(二)、检查前的准备

1、调阅和了解检查对象情况;

2、根据检查对象的情况,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等;

3、检查和准备执法文书和执法用具;

包括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用具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依据文件

4、联系检查对象。

事先最好与被查单位进行联系,避免相关人员不在,造成检查不能顺利进行。

(三)、实施检查

1、出示证件及表明来意;

①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实施检查。

②主动出示证件。

③将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告知被检查单位。

2、询问和查阅有关安全管理资料;

检查安全管理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有关资料包括: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安管机构设置和安管人员配备情况;人员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资料等等。

3、进行现场检查;

主要是检查企业现场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从国家标准规范角度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与周边间距、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要求;重点部位(如变电所、危化品库房、可能存在爆炸的场所等等)是否符合要求;车间的设备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健全完好;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等等是否有违反标准规范的情况。

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在未发现企业存在危及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②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视情进行勘查和拍照记录。

③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四)、将检查情况告知检查对象

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或警告。

(五)、制作检查文书

1、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请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

2、有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或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改正。

3、发现检查对象存在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4、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5、需要有关不在场当事人员协助调查的,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应注意的问题:

①应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②发现事故隐患应同时制作《责令改正指令书》;

③文书必须经企业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回单位报告检查情况及文书归档

1、按规定报告检查情况(向负责人和指派人汇报);

2、《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文书登记造册,及时归入检查档案;

3、明确复查日期,确定复查人员(原则上由原检查人员负责)。

(七)、整改复查

1、根据整改期限,及时安排人员复查;

2、对照《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的整改事项进行复查;

3、复查合格的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并请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

4、将《整改复查意见书》归入档案。

5、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及时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整改复查和立案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复查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2、要注意补办立案手续时间: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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