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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复审考试题

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复审考试题判断题(558题)

一、判断题(558题)

(√)1、2002年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我国加入WTO,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3、我国加入WTO之前就已经颁发了《安全生产法》。

(√)4、《安全生产法》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才颁发施行的。

(×)5、非关税贸易壁垒主要强调环保,不针对安全生产。

(√)6、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7、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思想核心是以人为本。

(√)8、《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9、《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提高经济效益。

(√)10、《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

(×)11、《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权利。

(×)12、《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权利。

(√)13、《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

(×)14、《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

(√)15、《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16、在安全生产领域内,法律地位最高的是《安全生产法》。

(√)17、从业人员应该依法履行遵章作业、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报告的义务。

(×)18、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属于个人行为,生产经营责任者无权干涉。

(√)1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0、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

(×)21、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领导人。

(√)22、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

(√)2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五项权利,却只有四项义务,因此说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

(×)2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得自行停止作业。

(√)27、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28、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时,可以不等待命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领导。

(√)2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0、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特种作业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32、特种作业人员只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就能上岗作业。

(×)33、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只要取得特种作业职业资格证就能上岗作业。

(√)3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36、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必须先执行,后上告。

(√)37、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只能如实告知单位安全部门。

(√)4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2、“灰领”工人一般是指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称的,能够连接工程师和操作工之间的桥梁型人才。

(√)43、企业与职工签定招工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属无效民事行为。

(×)44、《工伤保险条例》对个体工商户没有约束效力。

(×)45、合格的产品是检查出来的。

(×)46、本质安全型设备就是质量可靠的设备。

(√)47、没有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

(√)4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已于2010年5月24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4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已于2002年5月24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5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53、特种作业就是指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等所规定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种。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年龄越大越好。

(√)5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7、电工、电气焊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8、电工、电气焊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9、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0、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6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6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省级管理、市级实施、机构培训的原则。

(√)6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6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6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7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7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7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73、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74、初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75、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76、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特种作业时,持学历证明可以免予培训。

(√)77、山东省安监局规定:

毕业超过一年且未从事所学专业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应当参加专门的培训。

(√)78、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79、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80、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81、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82、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自己的培训要求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并按照该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83、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84、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考核主要是指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试。

(√)85、特种作业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86、特种作业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培训中介机构负责。

(√)87、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88、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考试。

(×)89、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考试。

(√)90、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审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9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审考试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92、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93、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不及格的,要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94、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95、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96、符合特种作业条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97、山东省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成绩的有效期为6个月。

超过该期限没有申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考核成绩作废。

(√)98、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99、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100、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10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102、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省监管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103、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监管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10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105、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现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106、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重新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培训合格后办理新证。

(√)107、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108、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现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109、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重新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培训合格后办理新证。

(√)110、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下的特种作业人员,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111、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都是每3年复审1次。

(√)11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113、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6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114、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15、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由申请人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16、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向当地培训机构提出申请。

(×)117、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由申请人向当地培训机构提出申请。

(×)118、只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持有人,才能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119、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120、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121、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不少于8个学时的安全培训。

(√)122、山东省安监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16学时的安全培训。

(×)123、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只要提交申请表、健康证明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的材料即可。

(√)124、特种作业复审安全培训,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125、特种作业复审安全培训,主要培训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126、申请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127、申请延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128、健康体检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29、新取证或上次复审以来,经查实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30、新取证或上次复审以来,经查实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31、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32、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133、考核发证机关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134、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35、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36、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3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38、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特种作业人员,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39、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特种作业人员,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4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4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4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4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4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45、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46、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归用人单位所有,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归原工作单位管理所有。

(√)14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14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14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15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51、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152、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5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5、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7、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9、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0、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1、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5、特种作业人员一人承托着两重安全责任;即别人包括国家、集体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166、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67、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主动积极参加抢险救援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内容之一。

(√)168、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是爱岗、尽责和文明、守则。

(√)169、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观念是安全为公、精益求精和好学上进。

(×)170、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观念是安全为了自己。

(×)171、安全电压是36V。

(√)172、我国规定一般状况下的安全电压为36V。

(×)173、在潮湿环境或人体有汗时安全电压为24V。

(√)174、水下作业时安全电压为2.5V。

(×)175、一般环境下,使用的照明行灯电压不超过24V。

(√)176、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177、一般环境,使用的照明行灯电压不超过36v。

(√)178、按照人体呈现的状态,可将预期通过人体的电流分为感知电流、摆脱电流和致命电流三级。

(×)179、按照人体呈现的状态,可将预期通过人体的电流分为摆脱电流和致命电流两个级别。

(√)180、人摆脱电源的能力随着触电时间的延长而降低。

(√)181、一般场合下致命电流为50mA。

(×)182、电流越大,引起心室颤动所用的时间越短,致命的危险性越小。

(√)183、我国规定安全电流为30mA。

(×)184、一般场合下安全电流为50mA。

(√)185、焊机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的防护措施。

(×)186、为方便工作在更换焊条时要去掉手套。

(√)187、在电网为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中,焊机应该安装保护性接零装置。

(√)188、电焊机二次端与焊钳相连的一端不能接零(或接地)。

(√)189、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90、焊机接地线可用打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1m的铜棒或钢管作为接地极。

(√)191、焊机接地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192、几台设备的接零线,不得串联接入零干线或接地体。

(√)193、焊工电焊手套的长度不短于300mm。

(×)194、焊接切割设备的安装,必须由焊工独立完成。

(√)195、焊机外壳对地之间必须符合绝缘标准的要求,其电阻值不得小1MΩ。

(√)196、焊条电弧焊工作服为帆布工作服。

(×)197、焊条电弧焊工作服为尼龙工作服。

(√)198、焊接切割设备的安装,必须由持证电工来完成。

(√)199、几台设备的接零线应采用并联方法接零线,不得采用串联方法。

(×)200、更换焊条时,焊工可以不使用焊工手套。

(×)201、焊工操作时,可以穿布鞋。

(√)202、焊机机壳漏电,往往会导致焊工产生触电现象。

(√)203、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作业时,地面应铺上绝缘板。

(√)204、电焊工不允许穿有铁钉的鞋是为了防止触电。

(√)205、移到式设备需要经常移动,工作条件差,设备和电源线都容易发生故障或损坏,因此发生触电事故就多。

(×)206、有人低压触电时,应该立即将他拉开。

(√)207、发现有人触电,在断开触电者电源的情况下,应该立即进行触电急救。

(×)208、为使触电者与导电体解脱,最好用两只手进行。

(×)209、人一旦发生触电,心跳、呼吸已经停止,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抢救。

(√)210、触电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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