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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溯源于1941年创办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中央电工器材总厂艺徒训练班,先后经历了湘潭电机厂工人技术学校、一机部湘潭机器技工学校、湖南机电职工大学、湘潭机电技术学院等办学时期,2006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在74年的办学历程中,励精图治,艰苦奋斗,为新能源和装备制造业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有力地支撑了湘潭及湖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学院成为“全国机械行业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机械行业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优秀职业院校”、“全国机械行业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创新建设院校”,2012年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2013年被评为“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湖南省文明高校”,2015年学院团委被评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宗旨,遵循“忠信敏确,匠心守拙”的校训,弘扬“厚德善教、勤学精艺”的校风,按照“依托湘电,校企一体,特色发展,品牌引领”的办学思路,立足于新能源和先进装备制造业,形成了风电技术专业群、电梯工程技术专业群为重点的特色专业体系和“校企一体,全程育人”校企深度融合的办学特色,着力打造全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典范,力争把学院建成省内卓越、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的英文名称是HunanElectricalCollegeofTechnology。

学院的英文缩略名为:

HNECT。

学院官方网址:

第三条学院住所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2号。

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把握职业教育特征,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系部管理的领域和范围。

第八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九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学院是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由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审核学院章程。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院负责人。

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规范学院办学行为。

监督评估学院执行法律法规及经费、资产的管理,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办学资源。

尊重、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

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学院的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照法律自主办学,依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五)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发挥自身资源优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在举办者的指导下,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聘用。

(八)在举办者的指导下,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人才支持。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上级部门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

(九)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十)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宗旨,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职业教育特色,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产教融合、校企一体”的办学模式,建立行业、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探索与企业“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合作办学形式。

第十六条 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按照培养类型和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学院开展教研室、应用技术中心及院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系(部)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学院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目前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学院努力形成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学院着力于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

第二十三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开展应用型为主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应用型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技术改造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加强和改进科学研究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技术开发的积极性。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通过多种途径与方式,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通过建立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学院、职教集团等平台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提升本地区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以社会主义先进思想和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打造特色校园文化,培养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院党委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院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重大议题或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制定的党员的权益,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以及对特别重要的案件处理向上级纪委报告,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七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必要时可根据院长提议扩大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会议议题由院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由学院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院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十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在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

第四十五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院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学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

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执行学代会的职权。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通过完善统战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拓宽统战工作渠道等方式,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高校改革发展中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

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 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学生的奖助学、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训、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十一)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二条 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根据需要设立。

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院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四条 系(部)原则上实行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课程负责人制度,在系(部)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教学、科研以及技术服务等办学活动。

学院积极引进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深专家和高级技术人才充实各系(部)的管理或教学、科研队伍。

第五十五条系(部)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视议题由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六条学院积极支持各级各类技术研发中心和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纳入学院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七条 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学院可建立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部)。

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部)由学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实行理事会决策下的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六章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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