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伏组件进出口数据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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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伏组件进出口数据分析
中国光伏组件进出口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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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伏组件进出口数据分析
第一节进口市场分析
光伏组件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归属于海关编码HS85414020下,其分类包括:
太阳能电池板、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电池片、30W太阳能组件、太阳能多晶硅电池组件、太阳能组件SOLARMODULE、电池板和太阳能电池SP-002等。
一、进口产品结构
光伏组件主要分类产品有晶体硅太阳能光伏组件、非晶硅薄膜太阳能光伏组件、砷化镓光伏组件以及其他产品。
2014年,我国光伏组件进口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表-6:
2014年中国光伏组件进口结构
杭州先略整理
二、进口地域格局
2014年,我国光伏组件产品主要进口地区为台澎金马关税区、日本、马来西亚、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图表-7:
2014年我国光伏组件进口额前十国家或地区
2014年我国光伏组件进口额前十国家
国家
数量(亿件)
金额(亿美元)
台澎金马关税区
8.67
14.37
日本
1.51
3.59
马来西亚
1.24
1.99
美国
0.16
0.35
菲律宾
0.06
0.23
德国
0.11
0.17
法国
0.06
0.10
韩国
0.02
0.04
南非
0.00
0.03
新加坡
0.01
0.01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三、2010-2014年进口数量与金额统计
2010-2014年间我国光伏组件进口数量变化如下:
图表-8:
2010-2014年中国光伏组件进口量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2010-2014年,我国光伏组件进口量逐年增加,2010年进口量是4.76亿件,2014年是11.99亿件,同时进口量增长速度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2012年最高达到35.57%。
图表-9:
2010-2014年中国光伏组件进口额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第二节出口市场分析
一、出口产品结构
根据相关产品出口申报,2014年我国光伏组件产品出口结构如下:
图表-10:
2014年中国光伏组件出口结构
杭州先略整理
二、出口地域格局
根据国家海关总署的统计,2012年我国的光伏组件产品主要出口日本、美国、荷兰、英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
图表-11:
2014年我国光伏组件出口额前十国家或地区
2014年我国光伏组件出口额前十国家或地区
国家
数量(亿件)
金额(亿美元)
日本
0.88
43.96
美国
0.15
18.17
荷兰
0.06
10.37
英国
0.07
6.94
印度
0.99
4.89
韩国
1.66
4.17
澳大利亚
0.04
3.97
菲律宾
0.15
2.76
台澎金马关税区
0.18
2.17
智利
0.01
2.04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三、2010-2014年出口数量与金额统计
2010年,我国光伏组件出口量也是逐年递增的,2010年的出口量为3.39亿件,2014年的出口量为6.91亿件,增长幅度超过两倍,增速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2013年最高增速为26.21%。
图表-12:
2010-2014年中国光伏组件出口量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第三节进出口政策
一、贸易政策
德国2012年4月日起光伏补贴最大幅度削减29%,德国5月暂缓此次新一轮削减政策的实施。
受德国影响,意大利原定于7月1日削减政策实施推迟到今年10月份以后进行。
由于德国暂缓新一轮光伏补贴削减政策,势必会导致市场装机高峰。
预计2012年德国全年光伏新增装机达到5GW左右。
意大利目前光伏补贴标准要高出德国20%左右,因此投资商更加倾向于意大利市场。
但是由于意大利目前深陷债务危机,意大利政府有意控制光伏装机增长,预计2012年会达到5GW左右,德国和意大利2012年光伏新增装机目标远远要小于2011年全年光伏装机新增水平。
除了德国、意大利,欧洲其他一些国家,比如说西班牙、法国、英国等推出光伏补贴削减政策抑制装机规模的增长。
随着欧洲市场需求放缓,整个未来光伏发展重心将逐步向新兴市场转移。
比如说美国,美国从2010年开始逐步推出千万屋顶计划,以及一系列光伏贷款担保等支持政策,促进美国当地光伏行业发展。
日本继去年核事故以后,也在调整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也将光伏行业定为日本未来大力支持的能源领域之一。
除了日本、美国,我们国家也推出一系列支持光伏行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降低我国对国外光伏行业的依存度,从而降低竞争压力。
国家去年8月份推出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网上架通知,制定了两个标准,我们国家今年1月到2月,推出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规划,该规划从光伏企业的规模、技术目标、发电成本目标等多方面对我国光伏行业在“十二五”期间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值得关注的光伏发电成本目标,预计到2015年底,我国光伏组件占系统成本将降到7000元每千瓦,此次最新“十二五”光伏产业发展规划推出,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光伏行业的发展。
同时我们国家还于今年5月推出新一轮金太阳补贴标准,5.5元每瓦,比年初有所下降,但是推出总规模1709兆瓦是去年的三倍,这说明我们国家对金太阳工程补贴总额度并没有下降。
2014年,菲律宾能源部表示,为加速发展再生能源计划,取消超过100个已签署却缺乏进度之再生能源合约。
菲国能源部再次重申该部支持发展再生能源之立场,再生能源意味本地自产,是可靠的能源来源,即使发生战争情况,均能有安全之能源供给。
TrendForce旗下新能源事业处EnergyTrend分析师高嘉熙表示,除了将再生能源签约审核流程由原先的2年缩短至45日以吸引更多投资案外,也更进一步将太阳能发电系统装置目标由50MW大幅提高到500MW。
2014年10月初泰国能源部也于成立12周年纪念时提出2015年能源计划,提到任何妨碍方案的法律/法规将进行修订,其中包括加快该国从太阳能发电厂购买目标中的2000MW系统电力。
EnergyTrend统计,2014上半年中国组件出口东南亚国家排名,第一名国家为菲律宾的158MW,紧接在后为马来西亚的112MW以及泰国的98MW,其后才是新加坡、印尼及越南。
高嘉熙进一步指出,随着东南亚各国太阳能政策逐渐明朗,2014年8月中国出口至菲律宾组件单月更大幅增长19%来到43MW。
二、倾销
倾销(dumping)是指某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倾销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目前,我国光伏组件相关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并未采取倾销手段。
三、反倾销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2015年4月7日宣布,建议终止对中国进口的光伏面板征收反倾销税的调查。
商务部回应,希望澳有关部门的最终决定有利于促进两国光伏产业发展。
在经历了长达11个月的调查后,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在官网发布初裁结果,建议终止对中国进口的光伏面板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理由是“虽然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相关产品以倾销价格出口,但对于澳大利亚相关行业的影响微乎其微”。
目前,澳大利亚在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市场占比5%,如果征税,将影响近4亿美元出口。
虽然市场影响不大,但澳大利亚一旦此次决定征税,将成为继欧盟、美国、加拿大后第四个举起“双反”大棒的地区,引发跟风效应,对我国光伏企业形成围攻之势。
这个结果对两国光伏产业是双赢。
四、区域或本土保护政策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家电业遭遇反倾销的现状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机关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中国家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连续遭遇反倾销诉讼,被一些国家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别有用心的散布“中国威胁论”、以及产品出口秩序混乱、低价竞销与反倾销应诉不力所致。
我国政府应积极争取更多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要联合行动,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加快国际化经营应对倾销
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的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关税逐步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反倾销逐步演化成世界各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手段。
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反倾销也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目前,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自1978年欧共体对我国进行第一次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1年3月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计422起。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呈增长之势。
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达38起。
随着我国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次数在不断增加。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
被诉产品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共4000多种商品。
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反倾销的征税幅度大
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甚至上千。
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担,这也意味着中国相关企业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出口市场。
4、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
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