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新版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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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新版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畴内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取适应使用条件规定相应品种(型式)起重机。
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购买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允许资格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有关原则规定,随机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设计文献,涉及总图、重要受力构造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阐明;
(四)制造监督检查证书(合用于实行制造监督检查);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允许证(制造单位盖章复印件,取证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取具备相应允许资格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如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规则》(TSGQ7016)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行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查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规定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如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文献;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查证明(合用于实行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查)。
第九条不实行安装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规则》(TSGQ7015)规定,向检查检测机构提出初次检查申请,经检查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涉及操作技术规定、安全规定、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四)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规定;
(六)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规定;
(七)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诲培训和持证上岗规定;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九)事故报告解决制度;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习规定;
(十一)执行本规则以及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Q6001)规定和规定,经考核合格,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实行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有关人员安全教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关于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查筹划并且贯彻定期检查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状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关于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完整性、对的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关于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写运营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禁止违章作业,回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关于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用也许应急办法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习,掌握相应基本救援技能。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产品技术资料;
(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施工技术资料;
(三)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营有关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如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五)定期检查报告;
(六)在用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合格证明;
(七)寻常使用状况、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安全责任。
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如下起重机械: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三)未经检查(涉及需要实行监督检查或者投入使用前初次检查,以及定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取具备相应安装允许资格单位实行起重机械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引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引书规定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安全。
拆卸作业指引书应当涉及拆卸作业技术规定、拆卸程序、拆卸办法和办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流动作业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涉及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检查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规则》规定,在检查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查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查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查有关准备工作。
对于流动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检查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查,并且将定期检查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质监部门。
超过定期检查周期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用解体等销毁办法: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浮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状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可以依照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聘请关于机构或者关于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
使用单位可以依照评估成果进行整治,并且对其整治成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要采用应急救援办法,防止事故扩大,同步,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规定》规定执行。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市质监部门(如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程序涉及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如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如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查证书或者初次检查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证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规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因素延长时间不涉及在规定期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要向使用单位阐明因素。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如下位置:
(一)有司机室置于司机室内明显位置;
(二)无司机室存入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通过定期检查,并且持检查合格定期检查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定期检查按正常检查周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需要变化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必要通过具备相应资格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规则》规定,实行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毕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查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送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监督检查证书(实行移装)、上一周期定期检查报告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
(一)至(四)项资料,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废声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第四章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正常状态。
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阐明规定进行,发现异常状况,应当及时进行解决,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寻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重要受力构造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节、更换易损件和失效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在用起重机械自行检查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整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关于部件;
(四)液压(气动)等系统润滑、冷却系统;
(五)制动装置;
(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七)联轴器;
(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固定;
(九)链条和吊辅具损伤。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全面检查,除涉及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检查内容外,还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一)金属构造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二)重要零部件变形、裂纹、磨损;
(三)批示装置可靠性和精度;
(四)电气和控制系统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有关载荷实验。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可以依照起重机械工作繁重限度和环境条件恶劣状况,拟定高于本规则规定寻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寻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行;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行。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寻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备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允许资格单位实行,但是必要订立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具备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合同)关系确立具备在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状况
设备种类
起重机械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设备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型号
设备级别
固定资产值
万元
设备构造型式
主体构造型式
防爆型式
吊具型式
操纵方式
设备重要
性能
参数
额定起重量
(起重力矩)
t
(kN·m)
跨度
m
起升高度
m
起升速度
m/s
工作级别
整机总功率
kW
设备使用状况
使用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产权单位名称
产权单位地址
产权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备用途
单位内编号
单位内使用地点
设备地理坐标
经度
投入运营日期
纬度
设备布置数量
海拔高度
设备制造
与
监检
状况
制造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允许证编号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质量证明书编号
制造监检机构
核准证编号
监检证书编号
型式实验机构
核准证编号
型式实验证书编号
设备施工状况
施工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施工类别
施工允许证编号
施工告知日期
施工竣工日期
共2页第1页
设备维护保养
状况
维护保养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维护保养形式
设备重要安全保护装置状况
品种(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制造单位
设备运营状况
工作环境
运营方式
运营操作形式
设备保险状况
保险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保险险种
保险价值
万元
保险费
万元
保险金额
万元
设备变更状况
变更项目
变更方式
变更因素
变更日期
设备检查状况
检查机构名称
机构组织代码
检查类别
检查日期
检查结论
检查报告编号
下次检查日期
阐明: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年月日
阐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登记证编号:
注:
(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阐明填写。
共2页第2页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阐明
a1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事由,如新设备初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a2设备基本状况
a2.1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a2.2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a2.3设备名称
按照产品实际名称填写,如果详细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a2.4设备代码
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编制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备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变化而变化。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行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编制规定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余一位)。
a2.5设备型号
按照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编制规定填写。
a2.6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允许关于规定划分级别,如A、B、C等。
a2.7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设备型式
涉及主体构造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a3.1主体构造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备代表性主体构造填写。
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
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报告书中表述填写。
a3.2防爆型式
填写防爆起重机,从构造上采用防爆型式。
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a3.3吊具型式
填写实际设立吊具型式。
如吊钩、抓斗、电磁等。
a3.4操纵方式
填写人员操纵方式。
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
a4设备重要参数
涉及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
如设备通过改造或者其她因素更改,按照更改后数据填写。
a4.1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
填写设备额定起重量(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合用于臂架式,kN·m)。
a4.2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
填写起重机械实际或者容许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m/s)。
a4.3工作级别
填写起重机械按照工作繁重限度所拟定工作级别,如A3、A7等。
a4.4整机总功率
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营所需要总功率(kW)。
a5设备使用状况
a5.1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对于专门用于出租起重机械,填写产权所有者(涉及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用途、单位内编号)。
a5.2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详细地址,涉及省、市(地)、区(县)、街(路、乡)、社区(村)、号等。
a5.3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在组织机构代码编制机关获得组织机构代码。
本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单位,检查机构机构代码,均与此含义一致。
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
a5.4单位经济类型
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等填写。
a5.5所属行业
填写使用单位所属行业,如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学冶炼及、金属制品业、交通运送设备制造业、其她制造业)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送业(可分铁路运送业、道路运送业、都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送业、航空运送业、管道运送业、其她运送业)、其她行业等。
a5.6法定代表人
填写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个人公司业主姓名。
a5.7安全管理部门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涉及起重机械在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
个人业主没有安全管理部门,可划“—”。
a5.8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涉及起重机械在内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获得资格证书。
a5.9产权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写拥有起重机械资产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个人业主姓名、单位或者联系人电话,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应当重复填写。
a5.10设备用途
填写自用、租赁,并且在其前面加上生产、生活等。
a5.11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作为对设备管理自行编制设备内部编号。
a5.12单位内使用地点
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
流动作业或者使用地址不明,写为“流动”。
a5.13设备地理坐标
填写设备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地理坐标位置,涉及经度、纬度、高度(海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地理信息。
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查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行完善。
在使用登记时没有完善前,登记机关可以划“—”。
用于出租、流动作业起重机可不填写。
a5.14设备投入运营日期
填写设备正式投入运营开始日期(涉及年、月、日,下同)。
a5.15设备布置数量
填写在同一厂房、同一作业场合,所布置相似品种设备数量。
对于暂时租赁设备,可以不填写。
a6设备制造与监检状况
a6.1制造单位
填写产品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质量证明书和铭牌表述应当名称一致。
a6.2制造允许证编号
填写制造单位获得质监部门颁布《特种设备制造允许证》编号。
a6.3产品编号
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铭牌上标注产品编号,有产品表述为制造编号或者出厂编号。
a6.4制造日期
填写产品质量证明、铭牌上标注制造日期,有产品表述为出厂日期。
a6.5质量证明书编号
填写该产品出厂所附产品质量证明书编号,该质量证明书中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应当和铭牌一致。
a6.6型式实验机构
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其型式实验证明书所表述进行该类设备(按照覆盖原则)进行型式实验机构名称。
a6.7型式实验证书编号
填写型式实验机构出具型式实验证明书(按照覆盖原则)编号。
a6.8制造监检机构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监督检查(如下简称监捡)特种设备检查机构名称,没有实行制造监捡设备,注明“不实行监捡”,将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监检证书编号栏目划“—”。
a6.9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填写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制造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上注明。
a6.10监检证书编号
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查证书编号。
a7设备施工状况
施工涉及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a7.1施工类别
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时设备施工类别,如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a7.2施工单位
填写从事相应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
a7.3施工允许证编号
填写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获得质监部门颁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允许证》编号。
a7.4施工告知日期
填写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质监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日期。
a7.5施工竣工日期
填写施工竣工并且履行了工程交付手续日期。
a8设备维护保养状况
a8.1维护保养单位
填写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如果由本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填写“本单位”。
a8.2维护保养形式
填写自“自行”或者“委托”。
a9设备重要安全保护装置状况
填写起重机械填写实际配备重要安全保护装置品种(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单位。
重点是《特种设备目录》涉及起重机械重要安全保护装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高度限位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等。
a10设备运营状况
a10.1工作环境
填写室外、室内、暂时工棚,在需要防爆场合使用,还需要加上填写“防爆”,如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