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点复习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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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点复习总结

 

2021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点复习总结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

2Z201030宪法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2Z201040民法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2.物3.行为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由两种表现形式:

1.主体数目发生变2.主体的改变

(二)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2.客体性质的变更

(三)内容变更

1.权利增加2.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协议终止(三)违约终止

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一、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二、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二、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除文字作品外,还主要包括:

(1)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4)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

1)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转让权;4)获得报酬权。

(二)专利权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但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三)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都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Z201050物权法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Z201052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Z201053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Z201060建筑法

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7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个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三)抢险救灾工程

(四)临时性建筑

(五)军用房屋建筑

(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一)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第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一、建筑业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业务范围★★

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企业

1.工程勘察企业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及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2.工程设计企业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2Z201063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

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造价工程师;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注册监理工程师;7.注册建造师。

二、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一)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二)均需要注册

(三)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四)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二)禁止违法采购

1.小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上面的三种情形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属于无效的合同。

对该合同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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