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供水用水节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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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供水用水节约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供水用水节约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供水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以水定发展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节约资源、反对浪费、保证发展和红线控制的原则,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

区域发展规划、新城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本市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和考核制度及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管理体制。

市节水办负责全市节水政策的草拟,牵头组织协调全市节水工作的重大问题,具体组织全市节水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完成市政府分配的工作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督促落实各种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市经信委负责督促落实工业节水措施、市农业委负责督促落实农业节水措施、市住建局负责督促落实建筑工程节水措施及城市供水节水措施,市直其他部门负责督促管辖行业节水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会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在供水节约、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的节约管理

第七条本市实行规划引导节水、坚持以供定需,开展从取水开始的系列节水管理。

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供水规划编制的节水策划。

各级政府应当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中长期节约型的供水规划、年度供水计划、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八条本市实行限权治乱节水。

依法限制取水权、规范水权市场,加强取水节水管理。

全市集中供水水源实行政府统一管理。

开展集中供水,必须经本级政府同意,并通过水资源论证、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供水。

在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限制自建设施供水和自备井取水量。

坚决取缔非法自备水井。

已建成的自备供水设备,手续不全的,要逐步纳入集中供水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供水。

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禁止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和消防设施中取水。

第九条本市实行输送防漏节水。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改进制水工艺,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防溢装置,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尾水应当回收、不得直接排放。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管网维修、改造和查漏,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到位。

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指导所供的用水户节约用水。

第十条本市实行水质分类供水节水。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监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根据水质检测结果类别,实行分质、分类、分域、分别供水,优质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需要。

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24小时不间断向用水户供水,紧急事故发生时,及时抢修恢复供水,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用水户搬迁和房屋拆迁时,事先要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

供水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户供水,也不得向违反节水法律法规规章后拒不改正的用水户继续供水。

供水企业应当按节水管理部门的要求,应当完善用水计量和查表制度,按规定对计量设施进行校验,及时修理或者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

供水单位应当为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单位及年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收费激励节水。

供水企业按年度供水计划供水,按时收取水费;对需超计划供水的户,在供水能力范围内,报市节水办批准后实行加价收费。

其中,加价收费总额的1%作为节约用水奖励基金,20%用于节约用水技术培训,剩余部分用于自来水管网和设施建设。

供水企业在开展节约供水工作中,本年度节约用水总量,可计入供水企业本年度售水量,并纳入售水总量计提含量工资。

全年节水数量,由节水办核实,报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用水的节约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用水制度。

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

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行业,不再增加该区域或者行业的用水指标。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区域和行业年度用水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发证、谁下用水计划”的原则,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户的用水指标,在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户。

新增用水户或者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颁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增加指标手续:

(一)使用间接冷却水的单位,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95%的;

(二)卫生洁具设备漏水率高于2%的;

(三)锅炉冷凝水回收率低于60%的;

(四)单位用水设备漏失率高于2%的;

(五)职工生活用水户表率低于98%的;

(六)单位水表计量率:

一级水表计量率低于100%,或二级水表计量率低于90%,或三级水表计量率低于85%的;

(七)万元产值取水量递减率低于5%的。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并公布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和限制发展目录。

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

建立并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用水效率标识的产品。

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用水效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用水应当计量、缴费,法律规定免费的除外。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水计量设施,并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

用水单位无水计量设施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安装。

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住宅小区内的制售水机、洗车服务、景观环境用水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省发改委下达的水价文件,建立分类定价、差别水价机制。

市、区县应严格按照国家明确我省第一阶梯水量每人月3.6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5.5立方米的指标核定阶梯用水量的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和每一阶梯水量的价格按市发改委发布的价格标准执行。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递增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企业节水管理。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应当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综合利用及废污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新水消耗。

通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5%。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制度,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建设节水型企业。

工业集中区域应当推广区内企业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对取水、排水进行规范化整治,建设节水型园区。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管理。

限制粗放式农业灌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滴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加快推进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24以上。

各级政府鼓励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使用再生水;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率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开展农业节水灌溉试验,推行灌溉计量用水,安装计量设备,逐步完善计量措施。

利用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备。

开展农田节水灌溉智能监测控制系统建设。

农业产业集中区域的尾水应当循环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节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节水使用节水型器具,配齐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

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

城市建设应当以海绵城市为目标,应当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凹式广场、渗透铺装、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规划、建设的相关环节应当落实建筑物和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

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

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业节水管理。

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坑排水等非传统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鼓励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生活杂用、园林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环境、工业生产等用水,有非传统水源条件的,应当首先使用达标的非传统水源水。

第二十一条用水户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建设节水型单位。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台账,开展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与管理。

(五)开展节约用水学习与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加强节约用水的内部管理,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产品、设备、工艺,提高节约用水水平。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地节约用水争先创优活动。

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候机厅、旅行社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节水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公开曝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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