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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成立葫芦岛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地请示相关规章制度

         关于成立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的请示 

市文明委:

 

   2016年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中明确提出: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容。

志愿服务组织是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汇聚社会资源、传递社会关爱、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载体,是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社会风尚的重要力量。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不断涌现,对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中也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帮助提升服务能力。

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引导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

有鉴于此,省中国画写生协会、市爱心协会、市爱心联合会、市爱心企业家商会、市产业金融商会,以及广发银行分行、丽都商务酒店、鑫罡风空调冷暖设备、省馨予农业等单位,以及王安迟、王元石、志等知名爱心人士,申请成立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成立后的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将接受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的领导,将志愿者具体组织起来开展各项志愿活动。

 为更好地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和号召各行各业干部职工、社会各界人士、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弘扬“团结、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锻炼和提升市民综合素质,助推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民族团结,我筹备组从2016年11月开始筹备组建队伍,建立了交流所需的QQ群和微信群,注册了用于宣传的微信公众号、爱心,本着自愿的原则,截至目前共有50家单位拟注册会员单位。

  

   本会的宗旨:

将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志愿者服务,为市民服务。

在以后的志愿服务工作中,本会将发挥联合作用,不断壮大志愿服务队伍;突出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组织建设水平;彰显“带动”效应,不断打造特色服务品牌;发挥“平台”优势,不断提振我市志愿队伍精气神。

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将当好强劲有力的“火车头”,带动广大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共同推进全市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做到经常性开展好各类文明创建志愿服务活动,把志愿服务做进基层、做进社区、做进学校、做进家庭;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生活化,立足基层、着眼实践,把志愿精神融入实际、融入生活,为每个有需求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推进志愿服务活动品牌化,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公众的参与愿望,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培育出一批新的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我筹备组再次诚恳的申请成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使之成为推进市人民相互关爱、传递文明的重要渠道,成为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福祉的有力助手,成为增进社会信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生力量。

特此申请。

 

   妥否,请批示!

 

                               

              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筹委会)

                           

                       2017年 3月 16日

 

                          

 

                                  

 

                    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HuludaoVolunteerService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

HVSF。

第二条 本会是联络、团结、凝聚本市行政区域的各部门、各系统、各领域志愿服务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本会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机构,以及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并由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促进本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接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为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本会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成立党组织,以便于指导理事会、工会、团委、监事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工作。

本会党组织第一书记主持、或者授权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等党组织成员主持本会各种重大会议。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

丽都商务酒店一楼门市。

 第二章业务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围:

(一)贯彻落实《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负责指导全市志愿服务工作开展;

(二)承担党、政府与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或转移的相关事项;

(三)发挥业务发展龙头作用,联合全市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并提供管理和服务,承担志愿服务组织规、自律职能;

(四)支持和培育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网络和队伍体系;

(五)起草和落实全市志愿服务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六)统一规全市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评估、奖励工作;

(七)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项目体系,完善志愿服务项目的研发、实施、评估工作;

(八)规本市志愿服务工作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市文明办指导下建立全市志愿者统一注册和管理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九)开展志愿服务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工作意见与建议;

(十)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引导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党团组织建设工作;

(十二)推进国外志愿服务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志愿服务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管理制度,对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团体会员是指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经正式注册的各类专业性志愿服务组织和本市行政区域的中央单位、市级单位所属志愿服务组织。

    团体会员应通过开发或承办志愿服务项目,招募组织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

第九条 本会对志愿者实行统一注册登记制度。

团体会员应依照相关规定,引导志愿者通过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志愿服务领域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给予会员证明。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但必须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党支部书记兼任理事长,为全职工作人员(不支付任何报酬),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党支部书记、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工作;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7人组成,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围及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

(二)会费、捐赠;

(三)在核准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或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定期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和一定专业经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明确职责权限。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岗位的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清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本会财务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划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应当加强对国家划拨、调拨和社会捐赠、赞助、资助等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及其结果必须接受设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各类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9日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合会《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服务于行业和会员原则,立足勤俭节约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缴标准

    

(一)基本收费标准

  

   1、会长单位:

100000元/年;

2、执行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3、常务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   3000元/年;

  5、常务理事单位 2000元/年;

  6、理事单位:

1000元/年;

以上标准为基本会费,多交不限。

   

(二)、免交会费情况

   1、普通会员单位:

提供志愿服务,免交会费;

  2、个人会员:

提供志愿服务,免交会费;

    3、党组织成员:

负责管理本会一切重大事务、主持各种重要会议,免交会费;

       4、工会、团委、监事会、妇联等部门,为本会提供各种日常性服务工作,免交会费;

    5、荣誉性职务、顾问:

负责对本会进行监督、指导工作,免交会费。

    6、提供50平米以上办公场所的会员单位(理事会表决同意),免交会费;

   (三)、以上为基本标准会费,多交不限。

 

  二、会费激纳

  1、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底以前交齐;

  2、会费须一次性汇入本会银行账户,或以支票、现金方式交予协会秘书处财务室;

  3、新申报的理事以上单位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将应交的会费按上述标准缴纳;

  4、秘书处财务室收到会员会费后即日入账,并及时开具正式的收款收据。

 

  三、会费使用围

  1、从事各种公益活动;

   2、支付本会日常工作费用;

  3、会议或举办活动的经费;

  4、免费发给会员有关杂志、资料;

  5、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相关活动。

         

  四、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由会长批准使用。

每月出示财务报表,每季在会长会议上通报经费收支情况,年度向会员公示会费收支情况。

 

  五、本办法经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2017年3月16日

 

 用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协会*印章包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中文、中英文公章,协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以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联合会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联合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联合会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四)办理使用联合会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协会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在会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联合会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联合会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联合会印章应由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协会印章到协会外用印时,必须由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

30以前将印章归还。

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联合会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

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协会领导批准。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一)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协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其它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

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

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

交接人员签字,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协会办公室申请,经联合会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

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各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当参照协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用印单位(部门)

印章名称

用  途

经办人签字

用印时间

           

用印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用印审批表

 

 

说明:

1、此表用于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所属各单位、部门的用印审批手续;

2、印章名称填写使用印章的名称。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简称“联合会”)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联合会各项工作向规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拟定、修改理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讨论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6、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订会费使用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7、听取关于近期联合会工作的情况通报;

  8、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推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荐办法;确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职权;

 9、决定联合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组成成员,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10、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11、决定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审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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