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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煤矿矿井防突管理制度.docx

xxxxxxxx煤矿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xxxx煤矿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通风防突办

2012年12月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实现矿井防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使矿井防突工作有效开展,以消除或减少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发生,提高矿井防突保障能力。

(二)适用范围:

xxxx煤矿。

(三)一般规定

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下简称防突)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防突细则》各项规定。

2.矿长对防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平衡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突工作的实施。

3.矿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防突措施、工作计划、规划的编制、审批、落实、检查与监督。

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月工作,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及时收集分析防突资料,制定防突措施,解决防突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4.副矿长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驻矿安全部门人员负责矿井防突工作日常监查;矿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防突工作负责。

5.突出矿井应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及专门队伍,人员配备应符合规定。

防突队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有防突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拟定矿井月、季、年度瓦斯治理工程计划、防突抽放方案设计,参与防突措施的审批,负责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及防突效果检验工作及抽放防突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

6.突出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预兆和防突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在突出煤层作业的工人必须经过防突知识培训,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和压风自救等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熟悉避灾路线,并维护好防突设施和安全仪器。

7.突出矿井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8.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设计并报公司审批。

9.突出矿井设计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巷道工程设计应同时进行;瓦斯治理必须超前采煤工作面巷道工程施工。

保护层工作面确需跳采,必须经公司批准;因跳采出现非保护区域的瓦斯治理工程的方案设计应与跳采改造方案设计同时制定。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放。

10.单一的突出危险煤层和无保护层可采的突出煤层群,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

斯防突措施。

11.突出矿井的主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并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突出煤层顶底板中布置的运输大巷、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等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0m。

12.突出矿井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建立突出档案。

每年第一个月将上年度突出资料上报公司。

13.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采掘工作面相向作业。

1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开展瓦斯地质研究。

矿井地测部门、防突专门机构、通风防突办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每两年修改完善一次;采区瓦斯地质图必须根据实际揭露资料及时填绘、修改。

15.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非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签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16.突出矿井开采应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各矿突出危险性临界值指标应根据各矿煤层实际情况由权威部门鉴定,暂未鉴定的按《防突细则》规定执行。

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效果检验报告单经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生效,预测及检验单安全、通风、生产部门应各留存一份。

17.矿井每季至少组织一次防突专业检查;通风防突办每旬组织一次防突检查;安全员、瓦检员负责对自己负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汇报、解决防突隐患。

18.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检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并有权立即停止采掘作业,协助班组长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离。

19.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回风系统必须确保畅通。

20.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21.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悬挂钻孔施工图牌板,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当钻孔实际施工参数与设计不符时,必须及时汇报、查明原因、采取补充措施。

22.抽放队必须建立钻孔施工记录及台帐,钻工入井应随身携带钻工手册,手册、记录及台帐应“三对口”,数据不符的按弄虚作假论处。

23.钻孔施工实行现场验收,由通风防突办人员验收,验收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在验收单上签字,并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4.保证足够的防突装备及防突装备资金。

防突钻机、预测仪器、抽放设备、抽放管路、压风自救、瓦斯监测探头等必须配足配齐,并有足够备用余量。

25.防突重大隐患、事故必须记入矿调度台帐及通风瓦斯日报。

(四)突出危险区、威胁区近距离岩巷掘进

1.突出煤层新采区设计应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并报公司审批。

2.突出煤层顶底板中布置巷道,开工前必须绘制施工巷道与突出煤层关系预想地质剖面图,否则不得开工。

3.异常地带地质预想剖面图应悬挂矿调度室,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进度每天填绘到预想剖面图上。

4.在运输大巷、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掘进过程中,为防止因隐伏构造导致巷道误揭突出煤层,必须采取边探边掘措施。

发现隐伏未知断层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进行探查,控制断层及煤层赋存,并采取安全措施。

5.在接近已知断层带100m时,必须采取边探边掘措施,钻孔应超前控制煤层层位,直至穿过断层带。

6.石门距突出煤层法距≤10m时必须边探边掘,钻孔超前控制煤层层位,杜绝误揭煤层;石门距突出煤层法距不大于5m时,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措施报矿井审批。

7.发现瓦斯异常、岩层产状异常、有煤炮声、围岩裂隙发育、顶底板发生淋(涌)水等现象时,必须停止掘进进行探查,坚持先探后掘,不探不掘。

8.地质(煤层赋存)探查钻孔每组孔数不应少于3个,应控制煤层全厚。

探查工程必须编制探查设计、探查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每次探查工程结束后,矿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地测、技术、防突部门编制探查报告,明确允许巷道施工长度,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井下突出煤层近距离岩巷掘进必须悬挂《瓦斯地质管理牌板》,探查点编号、距煤层法距、允许进尺数等内容应填写齐全。

探查点应做明显标记并编号。

《瓦斯地质管理牌板》、探查报告允许进尺数与现场标记应一一对应,严禁超挖超掘。

《瓦斯地质管理牌板》由掘进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格按照探查报告允许巷道进尺长度组织施工。

(五)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规定

1.石门揭穿煤层严格按《防突细则》规定执行。

2.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石门拔门前必须首先探

明煤层赋存状况,探查孔不得少于3个。

3.石门揭穿煤层,矿必须编制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后上报公司批准。

矿必须将施工设计、安全措施、公司批复一并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位揭煤作业人员,揭煤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矿技术负责人应对揭煤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与指导,石门揭煤开工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通风、供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系统及设施必须符合《细则》要求,否则不得开工。

5.地测部门必须绘制石门揭煤预想地质剖面图,并悬挂矿调度室。

6.石门施工及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均必须做到先探后掘,准确控制煤层赋存情况,每组探查孔数不得少于3个。

7.当石门迎头距煤层法距10~15m时,矿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对突出危险性进行判定。

预测有突出危险,必须采取预抽措施。

8.石门迎头距煤层法距5m时,施工预测钻孔,有突出危险,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进行校果检验,措施有效方可施工。

9.石门施工至煤层法距不小于3m位置时应采取金属骨架、前探支护等措施,并必须进行校果检验。

10.石门至煤层法距3m时,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对揭煤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揭煤安全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公司备案。

11.石门与煤层法距2m(缓倾斜煤层留1.5m岩柱;如果岩石松软、破碎,应增大预留岩柱)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

12.震动爆破揭煤严格按《防突细则》规定执行,若一次没有揭开煤层全厚,应在24h以后方可再次进行震动爆破。

13.厚煤层、缓倾斜煤层穿煤(一次不能揭穿全厚)施工的每一循环都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施工,直至穿透煤层。

14.施工过程中,应密切注意突出预兆,如有异常必须立即断电、撤人。

15.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煤层与顶底板连接处前后5m的巷道必须采取强化支护措施。

16.石门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取震动爆破措施。

17.突出煤层井筒(或立眼)揭煤按石门揭煤及《防突细则》规定执行。

18.石门与突出煤层已掘巷道贯通时,已掘巷道必须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19.石门揭煤竣工后,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归类存档,地测部门应及时填图。

20.安全矿长必须对揭煤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煤工作结束,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编写总结报告,报公司备案。

(六)突出煤层煤巷掘进防突管理规定

1.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落实。

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前应先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并在其基础上再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3.突出危险区未开采保护层的煤巷掘进,必须同时采取巷帮抽放与迎头排放等防突措施。

4.在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必须采取小直径(Φ42mm)浅孔排放,工作面前方形成不小于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的防突措施循环。

5.抽放钻场布置必须确保抽放钻孔有不小于10m的超前距,两帮钻场交错布置,抽放孔控制范围至巷道轮廓线外不小于8m。

6.迎头排放孔应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小于6m的超前距,控制范围至巷道轮廓线外不小于3m,应有足够的排放时间。

7.抽放钻孔孔底间距一般不得大于3m,排放孔孔底间距一般不得大于2m;抽放孔、排放孔应控制煤层全厚。

8.严格按设计要求布置钻孔,钻孔应均匀布置,岩面开孔间距应大于300mm,煤面开孔间距应大于400mm。

9.采用压风排碴,孔口必须采取除尘设施;打钻期间孔口必须安设防喷孔设施。

10.严禁超突出指标掘进。

效果检验允许进尺数,必须同时保证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6m的措施孔超前距、巷道前方及轮廓线外不小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效果检验单必须经矿井总工审批。

突出指标超过临界值时,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

11.严禁超挖超掘。

检验参照位置必须编号并作明显标记,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防突管理牌板,其参数值必须与效果检验单对应。

12.远距离爆破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炮后30min后方可允许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13.附近地点爆破时,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新鲜风流中。

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压风自救系统。

14.钻孔施工前,掘进迎头必须清底交窑,打钻地点前后5m范围必须加强支护,后路必须排水、排渣畅通、行人安全。

钻孔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理碴粉,杜绝煤尘堆积、巷道积水。

15.钻孔或巷道遇断层、瓦斯涌出异常、煤层厚薄突变、煤层分合、产状异常,必须立即停止钻进或掘进,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待制定补充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16.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

17.必须建立矿井防突动态跟踪系统:

(1)编制措施前,地测部门必须绘制巷道预想地质剖面图;施工中必须及时收集资料进行分析,定期向技术负责人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2)掘进单位应密切注视施工中煤岩层、瓦斯等情况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停头,并及时汇报矿调度;矿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通知相关单位;安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处理。

(3)防突部门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将巷道掘进、巷帮钻场进尺、巷帮抽放钻孔、迎头排放钻孔、效果检验孔及突出指标最大值填绘到设计平剖面图上,至少每周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七)本制度由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二、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和报表上报制度

1.矿井年终必须编报当年防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计划安排,并于十二月中旬报送煤集团瓦斯治理室;

2.突出矿井要编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填制防突季、月报表和瓦斯地质交换图,于次月五日前报送xxxx集团瓦斯治理室;

3.重点防突工程,抽放工程及抽放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4.防突抽放工作每年、每月的工作计划,经审核后应及时发布到办公网上,年度的计划报送煤集团瓦斯治理室。

三、瓦斯地质管理工作制度

(一)矿总工程师必须把瓦斯地质工作做为防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二)突出矿井煤层分类、分级管理:

1.突出煤层:

根据《细则》第23、24、28、29、30条规定可划为:

(1)突出危险区

(2)突出威胁区

(3)无突出危险区

2.非突出煤层:

(1)经预测确认的非突出煤层中开采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预报工作,但随着开采深度

的加深,应有计划地测试不同标高的瓦斯压力和含量,煤的瓦斯压力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进一步检验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2)在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作业时严格按照《细则》26条执行,有下面三种情况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工作。

①有明显动力现象,煤层软分层增厚,煤层层理紊乱,煤的破坏类型较高(Ⅲ—Ⅳ)。

②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构造破碎带,瓦斯异常涌出和采掘应力迭加的区段。

③工作面煤层瓦斯放散初速度ΔP>10,煤的坚固系数f<0.5的。

3.现场管理

(1)突出煤层遇到煤厚有变化地段,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的构造或煤层赋存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生产。

(2)坚持瓦斯地质预报,突出危险工作面每进尺30米预报一次,在遇有构造地段应及时发出地质预报,并电话汇报瓦斯所,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三日内报瓦斯所。

(3)突出煤层的工作面每50—100米取一组煤样,化验突出参数(Δ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

4.加强瓦斯地质内业管理,防突办(队)必须具备的4种图纸及5种表格和卡片。

(1)矿井分煤层瓦斯地质图(1:

2000或1:

5000)每半年填绘、修改一次,于每年1月、8月报瓦斯研究所。

(2)采区瓦斯地质交换图(1:

2000)每月填绘一次,月初5号报瓦斯研究所。

(3)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质说明书(1:

500或1:

1000)回采前5—7天报瓦斯所审批。

(4)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重点地段防突办(队)要有1:

200实测素描图。

内容包括:

煤全厚、煤结构、软分层厚度、构造、巷道标高及顶、底板岩性。

(5)建立有关台帐和表格

①矿井瓦斯压力测试卡片,台帐;

②矿井瓦斯含量测试台帐;

③煤的突出参数测试台帐;

④分煤层煤厚度观测试台帐;

⑤煤层断层与瓦斯突出情况表。

四、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管理规定

“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当采掘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要认真执行。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1.突出采掘工作面按《细则》第35条和39条,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和工作面具体情况,选择1—2个预测指标做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

2.各预测指标的临界值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部门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矿某一突出煤层的临界值,在此之前,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

选用超出《细则》规定的预测指标或改变预测指标的临界值必须经集团xxxx集团总工程师批准。

3.采掘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具体操作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保证预测孔的数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

4.测试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证仪器的测定精度。

5.测试工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报xxxx集团瓦斯治理室研究所统一办理“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同时要保证防突测试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并做到每年审查考核。

6.在施工队负责预测(效验)或执行防突技术措施时,防突部门必须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现场监督执行。

7.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配备“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主要管理牌板”,并加强管理,如实认真填写各参数,发挥其应有作用。

8.对不认真执行预测(效验)管理制度或不认真执行防突措施者,一经发现,从重追查处理,矿安监、防突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二)防突技术措施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择要本着既简单易于现场掌握操作、又能有效制约突出的原则,由矿总工程师结合本矿及工作面实际选定。

2.当预测指标超标或工作面符合《细则》第31条规定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已批准的防突技术措施,从钻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把好关,一达到措施均匀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进工作面周边煤体2~4米处的要求,防止不按孔位、角度乱打等不负责任的做法,并如实认真填写“措施终孔报告单”。

报矿总程师审批。

3.不同的防突技术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运用时孔数的确定,要以现场实际测定的排放半径为依据,不得随意确定。

矿上在没有获得新的排放半径前,超前钻孔措施的排放半径按下页表执行。

(三)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

1.采掘工作执行防突技术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准生产。

2.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按《细则》第43条、第44条执行,保证留有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严防超倔超采,并填写预测(效验)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五、防突安全防护装备的管理制度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非突出煤层工作面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情况(突出预兆、瓦斯等)确定。

(二)在突出危险区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中掘进工作面要按《细则》第95条规定,建立坚固的防逆流反向风门和设置可靠的过风筒逆止阀。

(三)进入突出采面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生氧气自救器。

(四)防突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上出口100—200米的范围在设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放炮撒入处安设1—2组压风自救袋。

机风巷安设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人数确定。

2.掘进工作面距掌子头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掌子头200—300米处,再设1—2组压风自救袋。

每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按工作面人数最多确定。

3.压风自救袋的安装位置必须是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地点宽敞的人行道侧。

4.必须加强压风自救管理,及时维修移动,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5.其它要求按《细则》第97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规定执行。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原则上为采面下出口机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员躲炮在机巷压风自救袋处,严禁在工作面内部放炮。

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瓦检员应在避难室或防突措施批准的放炮处(要有压风自救系统)放炮外,其它人员一律撒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3.具体放炮撤人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拿出初步意见,报集团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4.其它按《细则》第96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管理制度

(一)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及煤质松软程度,采取可靠的顶板加固措施,防止冒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诱导突出事故;施工队必须搞好工作面支护、杜绝空顶(帮)作业,采取煤层注水、前探梁支架、注煤层固化剂防止冒顶措施等。

(二)施工队接到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检)报告》后,必须按报告规定的点开始记尺,并严格按批准进尺组织生产;矿井调度室应对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进度作专门记录,严禁超进尺和超指标掘进。

(三)掘进(区)队必须建立掘进管理牌板,值班人员每班开工前必须将技术负责人批签的允许进尺、班进尺、剩余进尺等及时、认真地填入掘进管理牌板,防止超进尺和超指标掘进。

(四)掘进施工工艺原则上采用炮掘,遇煤层松软,帮顶维护困难时,只允许放柱窝炮。

(五)煤巷掘进工作面,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掘进:

1.掘进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不明;

2.通风系统、局部通风不完善、不可靠;

3.电气设备失爆;通讯设施没有安装到位;

4.防突程序没有进行完;

5.预测(效检)指标超限;

6.巷道变向、变坡等区域有防突死角;

7.顶煤掉渣、片帮、冒落等突出预兆;

8.煤层不注水,没有可靠的护顶措施;

9.瓦斯地质图等技术资料不完善、填图不及时;

10.没有接到防突部门的允许掘进通知。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七、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制度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流程图

(一)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细则》第32、33和34条规定,揭煤前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和含量。

(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细则》第56、58和60条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具体按《细则》第61、62条规定执行。

(四)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八、石门揭煤与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探明煤层赋存情况

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垂距10米以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板不小于0.5米的前探钻孔,钻孔应尽可能采集岩(煤)芯。

取芯孔必须详细记录岩芯和煤芯资料,编绘揭煤地点煤层赋存情况的预想的平、剖面图,以便指导揭穿煤层的施工。

(二)为防止误揭煤,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米时,应在石门工作面底(顶)部及两侧打3个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m。

当岩巷距煤层垂距不足5米且大于3米时,为防止岩巷误揭煤,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确保岩巷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米。

如果煤层顶(底)板岩性较软时应适当增大岩柱尺寸。

(三)当岩巷掘进至距煤层垂距3米位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

如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

(四)采取防突措施后必须在经过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准向前掘进。

如果效果检验无效,必须采取补充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准向前掘进,但必须保证岩巷距煤层垂距不小于2米,此时可采用震动放炮揭开煤层。

九、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审批制度

1.编制防治突出措施之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勘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考虑周密,做到科学、经济、安全、可靠,制定出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措施。

2.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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