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docx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
(适用于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
公司(出质人)
公司(卖方)
××银行股份(质权人)
中国远洋物流(监管人)
名目
本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________签署: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买方”或“出质人”):
住宅:
负责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卖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3)银行(以下称“银行”或“质权人”):
住宅:
负责人: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监管人”):
住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下称其中之一为“一方”,一起为“各方”)
鉴于:
(1)买方和卖方差不多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称“买卖合同”),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一批物资;
(2)银行与买方差不多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称“授信协议”),银行为买方提供融资,用于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买方同意将买卖合同项下的物资质押给银行,作为授信协议项下债权的一项担保;
(3)买方同意将买卖合同项下物资质押给银行,为质押之目的,由卖方直截了当把买卖合同项下的物资运送至监管人的仓库,监管人为银行的利益监管物资。
(4)监管人知悉上述授信和质押安排,同意同意质权人的托付,代理质权人对质物进行监督和治理。
为明确各方权益义务,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1.银行授信
1.1银行同意按照授信协议的规定为买方提供授信,用来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
授信的方式为:
□银行为买方承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向买方发放贷款。
□银行为买方开给卖方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保贴函。
□其它方式。
(通过以上授信方式提供的融资款项或票据统称为“授信资金”)
1.2银行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给予买方授信以及授信的金额、期限和条件。
1.3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资金由银行直截了当付至卖方,卖方在收到由银行提供的授信资金后,应当赶忙给予银行格式如附件2的《卖方收款/票确认函》,确认其差不多收到授信资金。
2.质物
2.1买方同意将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物资质押给银行,作为授信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
买卖合同项下的物资进入监管人的仓库后,三方将依照本协议第5.1款的规定确认签署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清单》。
买卖合同、授信协议对质押物资描述不清,或者描述的内容与《质物清单》不一致的,质押物资以《质物清单》中的记载为准(以下称“质物”)。
质物品种的变更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决定,并通知监管人。
质物品种的变更应符合监管人的监管要求。
2.2银行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3.3款的条件下,承诺质物由卖方分批交付监管人,并承诺买方在需要时提取物资或买方在银行承诺的范畴内换货。
2.3假如卖方分批将质物交付监管人,监管人每次接收质物后,向银行发送格式如附件10的《变更后的质物清单》。
2.4如买方需要增加、减少或置换质物,须由买方向银行提交格式如附件8的《质物变更申请书》,银行同意变更后向买方及监管人发出格式如附件9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监管人依照《质物变更通知书》原件办理质物的变更手续,完成质物的增加、减少或置换后向质权人发出格式如附件10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
2.5本协议各方均同意,监管人向银行发送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清单》中所记载的质物的最新变更,无需相关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质押
3.1本协议所设定的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因授信协议(质权人签订本协议后应向监管人提供该授信协议)而形成的债权,主债权种类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债权本金金额为(大写):
;期限:
。
3.2质押的担保范畴包括:
(1)授信协议项下全部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2)出质人因授信协议或在授信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3)质权人为实现出质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
(4)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3.3本协议项下质押的质押率为【%】。
质押率的运算方式如下:
质押率=[(授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但未偿还的授信金额—买方已交存的保证金)/质物价值]×100%
3.4质权人用于说明任何被担保债务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3.5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是一项连续性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
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任何其他安排的阻碍。
3.6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
质权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前无需第一执行质权人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或需第一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授信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阻碍本协议的效力或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物资的运输
4.1银行在向买方发放授信时会同时向卖方发送格式如附件3的《发货通知书》。
卖方在收到银行为买方发放的授信资金后,应赶忙依照《发货通知书》记载的内容办理物资的运输,将物资送至《发货通知书》中指定的地点交付监管人。
4.2卖方应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记载的内容进行发货,非经银行书面同意,卖方、买方不得擅自更换,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与《发货通知书》要求不一致的,以《发货通知书》为准,并视为对买卖合同的修改。
否则,卖方和买方应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卖方在办理运输时,应当全面实际、诚实信用地履行本第4条的约定,运输单据和凭证上所记载的收货人、物资运输方式、目的地的填写必须要符合《发货通知书》的规定。
如卖方违反以上规定,应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5.物资交付入库
5.1物资到达后,监管人应通知银行及买方,共同到现场办理入库验收等相关手续。
质物入库验收后,银行、买方出具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清单》,监管人依照质物清单所示项目对物资验收无误后予以签章。
监管人在质物清单的签章不构成对质物本身权属、法律性质、内在品质等属性的确认。
5.2自监管人发送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起,视为质物移交质权人,由监管人代理质权人占有质物。
6.卖方的义务
6.1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卖方和买方保证实际交货的数量和到达目的地的物资数量不得少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数量。
6.2若卖方未能按照第4条的规定发运物资,或与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买卖合同,或实际发货的数量少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数量的,卖方应当将相应款项(授信方式为贷款或者授信方式为承兑,但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卖方业已背书转让)或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方式为承兑,但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未背书转让)或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在期满之日起或者按《退款通知书》规定的时刻之前直截了当退还银行,买方对此没有异议。
7.监管人的义务
7.1监管人同意在如下地点监管(详细地址):
。
如上述仓库或场地非监管人自有,监管人应与仓库或场地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
场地租赁协议见附件4。
7.2监管人监管的存续期间(以下称“监管期间”),监管人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妥善、慎重治理质物,在质物显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形时,在24小时内通知质权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同意质权人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勘验、检查、查询,并给以必要协助。
(3)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监管人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益的,监管人应当赶忙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4)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益的行为时,监管人发觉后及时通知质权人。
(5)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质权人对质物的提货。
(6)审核质物记载的品名、规格,对质物出入库的数量以及质物的表面状况进行记录。
(7)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
(8)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
但监管人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阻碍有关质押的生效。
(9)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7.3监管期间从监管人发出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开始,至银行书面通知监管人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
质权人以格式如附件11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监管人。
8.质物变更
8.1假如需要增加、减少或置换质物,买方必须事先向银行提交格式如附件8的《质物变更申请书》,是否同意买方的申请,由银行审查确定。
8.2买方如需提取质物,必须将相应的保证金存入买方在银行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或者提早偿还授信协议项下相应的授信资金。
8.3银行同意买方的质物变更申请后,向监管人签发格式如附件9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监管人凭银行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办理质物的进、出库手续。
没有银行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监管人不得向买方办理质物变更。
8.4监管人在收到银行的《质物变更通知书》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机号码,并与银行指定人员进行核实。
核实无误后,准予买方办理质物的进、出库。
8.5办理质物的变更手续后,监管人应签发格式如附件10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并送达银行,《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清单变化情形的最新确认。
9.价格确定及跌价补偿
9.1质物的现实市场价格由银行负责监控及确定,银行通过格式如附件6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将不时确定的质物现实市场价格发送给买方及监管人。
9.2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值(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质物数量)与应监管价值(应监管价值=[(授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但未偿还的授信金额—买方已交存的保证金)/质押率]×100%)相比较跌幅度大于【】%时,银行有权临时冻结授信协议项下额度,并向买方签发格式如附件7的《质物跌价补偿通知书》,要求买方追加保证金或者增加等值的质物。
买方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书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者增加等值的质押物资;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买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违约,银行有权宣布授信额度提早到期,并要求提早偿还已使用额度。
9.3监管人在接到银行的冻结额度通知(格式见附件12)后应赶忙停止办理质物的出库手续,直至银行通知监管人解除额度冻结(格式见附件13)。
10.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0.2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质物的监管费用按照如下约定收取:
收费标准:
支付时刻:
支付方式:
10.3买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第10.1款所列相关费用,监管人应书面通知买方付款,如买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监管人应书面通知银行。
买方的该等未按时支付行为构成对本协议和授信协议的违约,质权人有权行使本协议和授信协议项下的权益。
11.陈述与保证
11.1各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1)各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法律实体,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从事本协议下的业务经营活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充分齐备及合法有效;
(2)各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益签署本协议及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公司及其它的行为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3)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是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4)本协议构成各方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照本协议的条款强制执行;
(5)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决或命令;
(6)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其他一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明、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同时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证明、资料、报表和凭证均与原件相符;
(7)各方届时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给予他方必须的协助和配合。
11.2买方和卖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
(1)物资不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包括明显的瑕疵和潜在的瑕疵;
(2)物资不存在权益瑕疵,任何第三人都可不能对物资主张任何权益;
(3)与物资有关的任何税款和费用都已及时、完全支付;
(4)经银行要求,卖方和买方将为银行的利益签署有关文件;
(5)买方和卖方不得以双方之间的约定对抗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卖方与买方终止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书面通知银行。
11.3监管人进一步陈述并保证:
(1)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
(2)其具有健全的物资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3)其信用记录良好,在仓储监管业务中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
(4)其与买方无股权上和投资上的关联。
12.质权的实现
12.1当出质人发生第13.1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实现其质权,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拍卖、出售质物、将质物折价或以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置全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12.2质权人处分质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授信协议追索不足部分;清偿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12.3质权人依据本协议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和监管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或采取任何可能阻碍或延迟质权人依照本协议处分质物的任何行动(监管人依法行使留置权的行为除外)。
出质人和监管人承诺按质权人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质权人尽快实现其质权。
13.违约责任
13.1以下情形构成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出质人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2)出质人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3)出质人违反本协议中有关出质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4)因出质人缘故,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出质人或质物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13.2在发生第13.1款项下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依照本协议第12条实现质权;;
(2)宣布授信协议项下全部授信额度提早到期、停止出质人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授信额度,并要求出质人及其担保人提早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
(3)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截了当或间接缺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遭受的缺失);
(4)仅需通知,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或质权人享有的任何债权,抵销出质人因违反本协议而向质权人承担的债务。
13.3卖方因以下情形给银行造成缺失的,应当赔偿银行实际遭受的缺失:
(1)卖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发货的;
(2)由于卖方的缘故导致买卖合同项下物资变质、短少、受污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3)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银行造成缺失的;
(4)因卖方违反本协议给银行造成缺失的其他情形。
13.4监管人因违反以下情形造成质物短损灭失、质权落空导致质权人蒙受实际缺失的,承担实际缺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差不多赔偿部分,不再对出质人进行赔偿,对此出质人无任何异议: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的缘故外,由于监管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监管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监管人违反本协议第7.2款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
(4)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质权人造成缺失的;
(5)因监管人违反本协议给质权人造成缺失的其他情形。
13.5因出质人的缘故对监管人造成缺失的,出质人应对监管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3.6质权人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监管人造成缺失的,对监管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4.免责条款
14.1若监管地点位于出质人厂区内,假如出质人仓库明显不符合监管条件的,监管人应在监管开始前通知质权人,由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整改。
出质人不能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仓储场地的,监管方有权拒绝监管,质权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监管期间,由于出质人库房设施、作业设备等缘故造成的质物变质、短少、毁损等情形,监管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质权人、监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缺失,出质人应及时复原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质物,或向质权人追加或补充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保证金。
14.2当出质人或第三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益的行为时,监管人发觉后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并依照情形采取合理措施禁止出质人该等行为,则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质权人应积极行使权益,质权人自身怠于行使权益造成缺失扩大部分,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14.3监管人不负责验收和识别本协议项下质物上任何权属、法律、以及内在品质的瑕疵,在初始设立质押和换货过程中因上述瑕疵造成的缺失,监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质人依据本协议第11条保证质物不存在该等瑕疵。
15.保险
15.1银行有权要求买方或卖方办理运输期间的保险;买方和卖方均同意,关于买卖合同中约定或经银行要求办理运输期间的保险的,保险的唯独被保险人为银行。
15.2监管期间,银行有权要求买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买方负担;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监管人为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单和保险合同正本应交由银行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差不多险和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协议项下最后还款日后三个月。
出质人保证该等保险单应明确舍弃对监管人的代位求偿权。
15.3假如买方未能购买上述保险,银行能够自行购买或托付监管人购买,并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15.4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监管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保险赔偿金直截了当用于偿还授信协议项下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应对款项,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的,该款进入相应保证金专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敞口的担保。
16.退出条款
16.1除非本合同另行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监管人能够书面告知质权人和出质人终止本协议并赶忙生效:
(1)出质人全部清偿被担保债务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质权人未向监管人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经监管人书面告知后仍未签发的;
(2)监管人未能按本协议第10条约定收到监管费用,经监管人书面告知质权人后30日内仍未收到的;
(3)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益的行为时,质权人经监管人通知五个工作日后仍怠于行使权益;
(4)发生实质性阻碍监管人履行监管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出质人严峻违反本协议、出质人显现重大经营风险或监管地点不再符合监管需求等情形,导致监管人难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
(5)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导致监管人难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
监管人依照以上第(3)、(4)、(5)项终止本协议的,应提早书面通知质权人,该等书面通知送达质权人五个工作日后,监管人可终止本协议。
16.2假如终止通知是由监管人提出的,监管人应将一份对当前储备并仍在仓库中的物资的描述、数量和型号的详细列表或当前的质物清单送达给质权人和出质人或其代理人,同时依照适当的放货指示赶忙安排放出所有的物资。
17.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7.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以说明。
17.2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协议生效与协议文本
18.1本协议于各方当事人签章后于本协议正文页首记载的日期生效,至质权人通知监管人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
18.2本协议一式五份,质权人持二份,卖方、买方和监管人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9.其他约定
19.1银行对买方、监管人在本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银行享有的权益,均不能损害、阻碍或限制银行依本协议、授信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益,不能作为银行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银行舍弃对现有或今后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益。
19.2在本协议项下,出质人应当全额支付被担保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9.3买卖合同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9.4本协议项下各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如需加盖印鉴,均应以附件1中预留的印鉴为准。
本协议项下各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均应以附件1中列明的为准。
19.5本协议附件中涉及的通知书及回执均能够方式发送,并由发送方在五(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原件寄送对方。
19.6除本协议16条退出条款约定的外,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早解除本协议。
如本协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各条款仍旧有效。
19.7本协议经各方同意,能够进行修改和补充,所有的修改和补充经各方书面签署后方生效。
19.8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反商业贿赂条款
20.1本协议三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平的商业环境;不向对方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
贵重礼品、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佣金、安排旅行或支付相关费用等;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相应的经济缺失,违约方应对造成的经济缺失进行赔偿。
附件:
1、《预留印鉴及联系方式》
2、《卖方收款/票确认函》
3、《发货通知书》
4、《退款通知书/回执》
5、《质物清单》
6、《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7、《质物跌价补偿通知书/确认回执》
8、《质物变更申请书》
9、《质物变更通知书》
10、《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
11、《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12、《额度冻结通知书(监管人)》
13、《解除额度冻结通知书(监管人)》
14、《场地租赁协议》(监管人、出质人)
签字页
本协议已由以下各方于页首载明日期签署,以昭信守。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银行:
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监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附件1预留印鉴及联系方式
预留印鉴及联系方式
质权人、出质人和监管人签发编号为的《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所列附件及其他通知、文件的预留印鉴式样及联系方式如下:
预留印鉴:
质权人的预留印鉴为:
出质人的预留印鉴为:
监管人的预留印鉴为:
联系方式:
质权人指定其工作人员(办公为:
、移动为、为)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为,电子邮件地址为。
出质人指定其工作人员(办公为:
、移动为、为)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为,电子邮件地址为。
监管人指定其工作人员(办公为:
、移动为、为)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