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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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行政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十一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审批项目须明确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四)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有关特殊通信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须备案登记;对限额以下通信项目和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须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当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确认,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须登记备案。

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的条件见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招标。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并将委托代理合同副本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见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十六条:

招标登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具备条件: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审查批准;

2、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二)施工招标应具备条件:

1、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已批准;

2、具有满足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开工手续齐全。

(三)器材招标应具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设备、材料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基本明确;

3、采购设备、材料的资金已经落实。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不具备条件的招标活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确有特殊情况和要求的项目,须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

(一)招标人应当在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刊物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连续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为:

1、招标人名称和注册地点;

2、邀请投标人名称;

3、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地点;

4、招标内容和基本要求;

5、招标发布范围;

6、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7、投标报名或者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和费用;

8、资格预审;

9、投标保证金。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达不到,信息发布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建设周期安排,投标有效期,招标活动日程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等要求;

2、草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草案;

3、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相应附表、公函等示范样本;

4、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5、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6、报价要求;

7、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与落实情况;

8、投标重大偏差的认定;

9、其他投标辅助材料;

10、招标项目一般要编制标底,但标底保密

(二)澄清、答疑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每个投标人机会应当平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招标人收到后,邀请所有投标人进行口头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澄清、答疑活动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15日。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

(四)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大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各自投标人宣读本单位投标文件、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盖法人章和法定代表签章。

(三)投标文件内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联合体参加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协议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组成

(一)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确定的标准,审阅投标人的标书并进行评审和比较,各评委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

(四)评标委员会根据各评委书面评标报告,最终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2—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选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证书,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申请的条件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中级职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属于本市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认定的重要工程,从招标登记之日起,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一般工程分段实施监督管理(见附件1)

(一)项目招标登记管理:

上海市的通信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同时,必须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必须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须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发放招投标流程工作表(见附件3、4),登记备案。

(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发放招投标流程工作表(见附件3、4),登记备案。

(四)招标文件备案制,招标人编写的招标文件,在发送投标人前,须送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一份(并附电脑光盘),审核备案。

(五)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开标、评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开标、评标结束后,在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将整个招标过程的完整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编好目录清单)送招标办审核备案,招标办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核准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须办理安全和质量申报,监理合同(应该实行监理的项目),审签资料,承发包合同和廉政协议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流程图

2、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申请表

3、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流程表(设计勘察、施工、监理)

4、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流程表(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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