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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备事故管理规定修订版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备事故的发生反映了设备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设备发生事故,将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甚至会造成设备毁坏、人身伤亡等,使生产遭受严重损失。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设备事故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特大、重大和重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地运行。

第二条设备事故管理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矿应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1.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都应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规程、检修规程、设备点检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对设备能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防止设备事故发生。

2.加强对职工预防事故的思想教育,定期开展无事故安全运转活动,及时消除设备事故和隐患。

3.加强职工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教育,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增强职工应变能力。

4.召开设备事故管理总结会,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我矿对设备事故实行全面管理

1.对全矿设备事故实行管理,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特大、重大、一般设备事故及故障,都须纳入设备事故管理范围。

2.对设备事故要求全员管理,全矿职工都必须参加设备事故管理,坚决克服和制止拼设备、无润滑、带病运转、冒险作业和检修马虎、凑合等不正常现象。

3.对设备事故实行全过程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应有专人负责设备事故管理工作,对事故从组织抢修、调查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防范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统计分析上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设备事故处理工作由物资装备公司召集各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共同分析。

第二章设备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生产突然中断者、或由于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突然中断者、或造成单台主要生产设备停机者,称为设备事故。

第六条设备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和损失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

1.特大设备事故:

凡属下列之一者,称为特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损失费在50万元及以上者。

2)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25万元及以上者。

3)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车72小时及以上者。

4)因设备事故直接引起的其它重大损失。

如火灾、水灾、淹井、爆炸、建筑物倒塌或使人身中毒,重伤致残、死亡者。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者,50万元以下者。

2)设备事故设备修复费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者。

3)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者。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损失费在5万元以上者,10万元以下者。

2)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者。

3)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4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者。

4.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但不足一般事故条件者,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作不正常、控制失灵,需停机检查、调整者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会使生产中断并发生设备修复费用,也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1.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安排的临时检修。

2.生产线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因使用长久自然损坏危及生产或迫使停产者。

3.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4.因生产工艺事故以及生产工具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5.生产消耗件的正常磨损使生产中断者。

6.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7.检修后的设备按规程进行试车、测试、检修引起的设备损坏。

第三章设备事故处理

第八条事故抢修

1.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操作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逐级上报设备管理部门。

2.现场检查后,事故所在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3.一般设备事故和故障,由矿、车间负责组织抢修和处理,重大设备事故由物资装备公司同车间组织抢修和处理,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抢修和处理。

4.参加抢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抢修,不得互相推诿。

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者,应与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第九条事故分析

1.凡设备事故,均应及时调查分析,做到四不放过。

2.一般设备事故和故障,由车间组织调查分析会,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特大、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会,由公司主管设备的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单位及物资装备公司、运营管理部、安全生产部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一十条事故原因分类

1.设计不合理。

2.安装调试有缺陷。

3.制造质量差。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维护保养不周。

6.检修技术方案失误。

7.野蛮检修作业。

8.检修质量差(包括材质不合格)。

9.超期检修、检验。

10.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

11.其他。

第一十一条设备事故防范措施

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本设备的性能和结构,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能操作。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

3、认真执行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计划,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使设备时刻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对主要设备要严格管理,逐步开展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工作,做到正确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及时采取预防性维护措施。

5、定期检测、调试设备的机电保护装置和防火、防洪、防爆、防雷、防毒等设施的有效性。

6、健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和润滑卡、润滑五定图表,对润滑油脂的技术指标应严加管理和测定。

7、为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保持设备卫生清洁。

第一十二条各单位要重视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全矿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应有确保设备安全运转的条款。

第一十三条矿属各单位发生设备事故,按不同情节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以教育或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矿察看、开除矿籍等处理,并酌情扣除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四条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设备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职工未经培训和未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就上岗操作。

3.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对设备存在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及时修复者。

4.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没有操作证,擅自开车以及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应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一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发生特大、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者。

4.重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以及损失特别重大的事故者。

第四章设备事故管理和上报

第一十六条设备事故管理和上报

1.矿属各单位必须健全设备事故和故障记录等原始资料,并将一般、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纳入设备技术档案。

2.矿属各单位对设备事故,采用事故记录方式,每季度末集中上报物资装备公司分部。

3.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报告。

4.设备事故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十七条设备事故损失费包括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和其他损失费。

1.设备修复费为修复设备所需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等,若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则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

2.减产损失费为因事故影响减少的产品、产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一般为单位产品利润乘以减产量。

3.其他损失费包括原材料损失费、环保罚款、能源超耗罚款等。

第一十八条事故次数和时间

1.事故次数:

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

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修复开机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时,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认为是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事故一次,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则应累计计算。

2.事故时间

1)一般按设备事故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

2)有备用机组的设备,其事故时间为设备发生事故停机到备用设备开机所经历的时间。

第五章处罚

1、不及时上报设备事故,或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者,考核单位负责人1000元,未及时上报造成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3000元。

2、发生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除按照事故损失考核外,考核责任单位5000,单位负责人-3000元。

3、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甚至嫁祸于人者,考核责任单位5000,单位负责人-3000元。

4、设备事故记录,每季度末没有集中上报物资装备公司,单位负责人-1000元。

5、每年度一般设备事故停车不得超过4次,每超1次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1000元。

6、一般设备事故,按事故损失费10%处罚事故单位,单位负责人按事故损失费1%处罚。

7、重大设备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按事故损失费5%处罚事故单位,单位负责人按事故损失费1%处罚。

9、各单位设备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负同等责任,考核额度与单位负责人相同。

10、相关职能部室按照事故单位负责人考核额10%-90%挂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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