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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关系

家庭成员关系中夫妻关系的维系

第一节:

命题介绍

第二节:

夫妻关系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三节:

为什么要维系夫妻关系

第四节:

夫妻关系维系的基础

第一节命题介绍

婚姻过程主要包括结婚,婚姻破裂,夫妻一方或双方作出终止婚姻的决定,最后才是诉诸机构或法律离婚,已达到解除婚约的目的。

离婚是婚姻过程中的最后阶段,其实离婚并没有什么值得研究的,因为离婚只是把红本换成绿本,真正重要的是夫妻两人为什么选择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前一阶段,或者更准确的说,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作出终止婚姻的决定的前一阶段在夫妻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才是相关学者关注的根本所在。

请看下面这两个案例,是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的一段小插曲

上海市某区一对夫妻签订了一纸谁要求离婚就赔偿对方50万元的“忠诚协议”。

后来丈夫提出离婚,妻子拿出协议要求丈夫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属于无效协议。

但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曾判一位不忠的丈夫按照“保证书”赔付妻子“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夫妻关系古已有之,但是用一纸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幸福却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而且就上述案例来看,其法律效力并不能得到保证。

婚姻自由意味着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人们不用因为种种顾虑而“凑合”在一起,但是当夫妻关系已经走到了要用自立的协议来维护的时候,家庭的幸福也已经步入险境了。

那么究竟是什么在冲击着夫妻的幸底线,又是什么在影响着夫妻关系呢

……

一、家庭成员关系

家庭是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活动单位,可以简单的概括为:

生活实体家庭=实体婚姻+孩子+生活共同体,社会设置家庭=血缘+供养+继承(《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主编),以上定义只是在不同的角度和需要作出的概括,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最重要的初级群体,家庭是人类最为久远的社会设置之一。

“家庭是影响整个社会的各种趋势的一个交汇点”(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而家庭中的基本成员作为这个交汇点的基本要素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则是在影响家庭的基础上影响着社会关系。

二、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指经由法律程序建立了实体婚姻后,男女双方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状态。

简言之夫妻关系就是一种状态。

夫妻双方在这个状态中扮演不同的角色,用各自的方式干涉或影响着对方的行为,这是夫妻关系中的一种常态,大多数情况下对方的行为作为受体来讲都是可以接受的。

比如说夫妻性关系,当一方有性请求后,另一方有积极的回应,这样的夫妻性关系是正常的,但是在夫妻经济关系中,丈夫的工资上交给妻子时,心理总会是不舒服的,这时妻子正以不恰当的方式干涉着丈夫的行为,虽然这也是夫妻关系的一种,但是从长远的发展来讲,此种关系的持久性是值得怀疑的。

三、何谓维系

维系,指维持使之不涣散,使夫妻间的关系保持在最初的状态里。

在这里不止要有夫妻之名,还要有夫妻之实。

这里的“实”不光指传统意义上的洞房花烛,春宵一刻。

更多的是指二人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以及在家庭的所有关系中的相应的作用。

现在有一种说法是“精神出轨”在表面上看来,二者的关系在法律上是认可的,但是就双方感觉来讲就像是住旅馆,逛妓院,毫无精神享受。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无需等到法院裁决,不是法院判决离婚才离婚的,而是夫妻“离婚”了,法院才判决的

第二节夫妻关系问题产生的原因

夫妻关系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于离婚。

离婚一定是夫妻关系破裂了,但是夫妇关系没有破裂以前还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已经岌岌可危了,现在要探讨的是,是什么原因使得夫妻关系变得如此经不起考验,而不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最终的解体。

下面就从工业化以及市场化两个宏观的角度对夫妻关系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一、工业化的影响之两性相互依赖下降

工业化的推进使得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加之许多新型岗位的出现使得女性广泛的进入劳动力市场,使其逐渐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独立自主的能力增强后对丈夫的依靠必然有所减少,女性所遵循的遵循的不再是夫唱妇随,更多的是两性平等。

由男性专权的传统家庭模式向两性平等的现代家庭过度是工业化对家庭的最根本的影响。

表现在夫妻关系上就是,丈夫不再可以对妻子颐指气使,妻子也不再对丈夫惟命是从,这样一来丈夫在家中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导致的结果就是丈夫在妻子以外的异性那里寻找传统意义上的男自尊大。

反过来看妻子一方,由于自主权的增加,对丈夫的表现稍有不满就极有可能成为夫妻关系破裂的导火索,原因很简单就像暴发户一样,一夜暴富之后往往不能很好的安排自己的巨额财产。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夫妻双方作为劳动者就很难回避家庭和工作的关系。

夫妻在工作中获得的现代化的观念是零碎的,但是多元的,其中就少不了关于择偶标准乃至婚姻自由的思想,这样一来,西方观念中的种种思想影响中国的夫妻关系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市场化的影响之社会限制因素减少

市场体制改革改变了资源配置的方式和人际关系的纽带,人们摆脱的传统计划体制的束缚,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流动的自由,随着婚姻选择范围的扩大,婚姻圈也进一步扩大了选择的机会多了,换句话说就是夫妻双方都有路可退,不一定会彼此“凑合”着过日子这样导致的问题就是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后是宁愿去换,也不去改。

而为其提供方便的就是法律,现行《婚姻法》比较充分的体现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放松了对离婚的限制,离婚的法律成本下降了,夫妻双方自然会选择了离婚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正式的规范机构和体制相应的减少,即使有的也已经上升到更高的领域了,这样一来个人就有了相对独立的空间,可以接受一切可以接受到的观念,传统的伦理道德就再次受到了冲击。

三、城市化之家庭结构的小型化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人口问题越来越突出,人地矛盾日益激烈,未了缓解这一问题,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应运而生,而且将这一政策贯彻的恰到好处的恰恰是处在社会转型前沿的城镇。

孩子生得少了,到最后的结果就是家庭的小型化,而且就现状看来根本没有逆反的可能。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家庭的中心特点在于均衡其功能是重新确立被外部打乱了的和谐均衡状态。

当家庭结构过于简单化了后家庭矛盾就会缺少足够的缓冲力量,使整个家庭化解矛盾的能力下降。

夫妻关系此时除了破裂别无让他法。

四、全球化之婚姻质量期望的提高

夫妻双方评价婚姻质量的标准肯定不是依据以前的旧道德,旧伦理,他们的眼光会放在全世界的范围内。

如果他们还以左邻右舍或是封建社会的标准来个横量婚姻的话,自己现在的婚姻无疑是幸福的,但是放在广阔的世界范围内时,就不再这样考量了。

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民主,自由,平等,在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中国的家庭,中国的夫妻,他们的社会中夫妻双方追求婚姻幸福的行为是中国的夫妻争先相仿的对象,对婚姻的不满直接导致了夫妻关系的恶化。

第三节为什么要维系夫妻关系

一、夫妻关系在家庭成员关系中的地位

家庭成立的基础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一旦确定,才有了婆媳关系,亲子关系,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形成。

对于亲子关系,大多数人都认为是最重要的,因为有的观点觉得儿女承担着家庭所有的期望,所以亲子关系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殊不知,家庭的建立靠夫妻关系,家庭的维持靠的也是夫妻关系,只有夫妻关系得以维系,其他的家庭成员的关系才能有立足之地。

此外,夫妻关系的稳定对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

比如夫妻关系和谐,双方会好好的孝顺双方的父母,如果是在充斥暴力,争吵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对未来的影响是极大的。

二、夫妻关系在社会活动层面的影响

从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家庭中的夫妻关系的维系依然重要。

首先,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家庭作为夫妻双方压力的缓冲地带,承担着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当压力无处释放时,家庭暴力,社会犯罪就在所难免,这样一来,社会层面也将岌岌可危。

如果夫妻关系面临威胁,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必须关注的。

其次,作为夫妻双方来说,在社会活动中都是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范围的,一旦夫妻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就会把目光转向外部,这样一个家庭破裂,以婚外情为连接点的另一方也会受到影响,社会风气必将受到影响。

最后,夫妻关系作为人际关系中的最亲密的关系,理所当然的扮演起社会关系的试验品的角色。

也就是说当这一亲密关系受到挑战时,双方对社会的信任度也会相应的降低,换句话说,就会开始怀疑社会,怀疑真爱,甚至会产生犯罪动机。

三、夫妻关系在社会道德文化建构方面的贡献

夫妻关系之所以亲密无间,是因为两方的原因,首先双方可以有理有据的进行性行为,这是其他人际关系所无法比拟的。

另外,双方具有坚实的感情基础,虽然母子,母女,也有感情基础,但那完全是出于母性的本能。

既有亲密的肉体接触,又有相投的感情基调,夫妻关系想不坚实都难。

但事实是,在中国的当代,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最近十几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道德文化的最后防线——夫妻互忠,已经渐行渐远了。

人们开始把夫妻之外的另一方作为性和精神的伴侣,对婚外恋的态度,可以从以下的称谓中看出变化:

通奸—第三者—婚外情。

“通奸”这个词汇不仅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而且在某一特定时期还被当作犯罪行为。

而“婚外情”显然是个中性词,甚至会因为一些特殊色彩而为某些人津津乐道。

连人类最亲密的关系都受到的冲击,实在难以相信在社会中还有什么标准不能打破,还有什么底线不能抹掉。

现在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诚信缺失,道德泯丧,人们的心理安全系数越来越低,社会道德文化除了白纸黑字的高调叫卖,很难再能翻出什么新的花样。

因为,根已经撼动,人类关系的基石已经受到了威胁,当人们什么都不相信时,社会很难再按常态运行下去了。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夫妻关系的维系是任何时代任何民族的道德文化的最后纽带,所以社会的良性运转,道德文化的完美构建,全都是以夫妻关系的稳定程度来决定的。

第四节夫妻关系维系的基础

一、感情和性

夫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婚姻的确立,但是一张结婚证书并不是夫妻关系建立的基础,那只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光明正大的过日子的营业执照。

所以婚姻关系得以确立的基础是感情上的互相依靠,肉体上的相互渴望,换言之这也是夫妻关系的最初基础。

 

爱情是喜欢,但绝对不只是喜欢。

每个人喜欢对方,也同时希望得到对方的喜欢。

这是一种两情相悦的事情。

爱情是人世间最重要的一种情感,是友情的升华,亲情的种子。

这份情感在人的生活中起着异常重大的影响。

不管学识的多少、财富的多少、官位的高低等,都强烈的受到这种情感的影响。

爱情既是一种较量,也是一种生活的态度。

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希望有更多的爱,希望得到更多的愉悦,如果双方都抱着这种态度的话,夫妻关系重要的基础之一就已经无忧了。

另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后,进一步强化感情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性,一旦感情出现了问题,夫妻关系就很少有修复的可能。

而对于性,现代情感专家普遍认为,婚姻的维持和完满少不了性爱。

“爱情像水泥,性爱是钢筋,和在一起叫混凝土。

”结婚首先是文明社会必要的一种程式,结婚证是进入性爱王国的一种官方护照,它的存在表示这对男女可以自由地进行性活动。

但也正因为自由,才使得夫妻性爱中的精神满足和肉体快感逐渐减少,因为婚前那些美好的幻觉慢慢消失了。

正如弗洛伊德所言:

“合法结婚之后的性行为并不能对婚前性生活受到限XXX出足够的补偿。

一般而言,它仅许可夫妻间少数的几种能导致生育的动作来寻求满足,因为这样一个缘故,婚后美满的性生活只能维持几年时间。

”究竟性能为夫妻的和谐关系带来几分保障,这先姑且不论,但是性的泛滥是兽性的表现。

人还有家庭、事业、社会等生活的内容,需要人们去追求。

二、经济基础

当今流行的“裸婚”放在古代就叫私奔,光靠前俩个动力把纯情男女捏到一起并不难,但是谈到以后的生活就像童话里是公主和王子,只剩下所谓的“幸福”。

如果双方在结合之初没有考虑到经济基础的话这样的夫妻关系不能说不长久,但最起码是先天不足的,如果考虑到身残志坚的因素的话,白手起家的可能性也不能全部排除。

在结合之初金钱的多少的确关乎双方的幸福指数,但是在相处一段时间后,过多的钱财就成为婚姻破裂的诱因。

所以说钱财过多是祸害,购花就好。

如果双方能够在经济上互相依赖的话,有一条共同的经济纽带,好比是一条绳上的蚂蚱,反水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的。

现实生活中的夫妻有时还会签订一份财产协议,一位律师与他的妻子均是法律本科毕业,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他们的协议主要内容为:

两人的婚前财产全归女方所有,婚后的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

们在一起已经7年,财产基本都登记在女方名下。

在一场风波中,协议被提及。

但妻子大都用了玩笑的口吻:

要知道,一旦离婚你可就一无所有,别被一时的念头毁了将来。

律师说协议背负在身上有一定约束的作用,但是并不感觉有压力,因为有爱的责任,爱的责任让自己有义务让妻子放心与幸福。

大多数人认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只要协议签订得合适,条款约定得明确,对于婚姻无过错方至少能起到保护作用。

三、道德约束

刚才讲到,爱情是一种责任,亦是一种态度,当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爱,希望得到更多的爱,更多的愉悦时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矛盾。

于是社会就通过等道德的、法律的力量来约束个体的爱的行为。

在人类历史上,的确是这样的情况。

特别是当爱情、跟婚姻、家庭交织在一起的时候,这种来自道德、法律的力量的约束越发变得强大。

特别是在人们的心理变成了一种牢固的、强大的力量。

在这个层面来讲,在婚姻中的夫妻关系是有相应的道德的约束的,而且这种约束已经逐渐演化成一种责任,成为约束夫妻双方的一种共同的规范,双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去遵守这种默认的规范。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爱的需要在不断的得到解放,社会的发展有可能使人们的爱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

具体说,爱不再是唯一的,不再是从一而终的,一个人可以同时爱几个人,这些在人的意识中开始复苏、唤醒,并为一些人意识到。

表现为人们在婚姻之外、家庭之外又出现了婚外恋、婚外情、婚外性(也许为很多人所不齿,但他是一个事实)。

由此说来,婚姻中的道德防御机制已经被打乱,人们可以不去遵循所谓的道德,所谓的人伦,可以在自己的欲望的范围内尽情的发泄自己。

究竟如何建构出新的夫妻道德准则呢,从现实角度来看是很难的,因为旧的没有瓦解,新的就没法形成,而旧的道德对人的约束性已经很微弱的了,所以道德约束应该有,但是却没有。

四、法律干预

夫妻关系的确立,维系,以至于解除,都有法律的干涉,但是法律只起到一种认可的作用,因为男女双方认为可以结婚时才向政治机构提交申请,同理没有听过哪家法院主动起诉哪对夫妻,责令其离婚的。

由此才能看出法律的效力的有限性,比如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一种精神婚外恋即指男女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感情很好,也有亲密行为,但却始终没有发展到那最后一步——发生性关系,一直保持着这种既彼此依恋,又不“越轨”的暧昧关系。

其实精神出轨要比肉体出轨更可怕,想象一下同床异梦的感觉,旁边就像是睡着一头会做爱的猪。

可是至今没有哪条法律能对精神出轨作出明确处罚,但是对于同在一个屋檐下的夫妻来说,这种关系“有胜于无”法律约束住了,可夫妻关系却没有得以维系。

在前面提到的夫妻协议,是对法律空缺的一种补充,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规范双方的一种协议,比法律条款更具体,更切合夫妻关系的实际。

法律至今都没有承认协议的合法性,但也没有说其非法,因为一旦有了规定,就有了尺度,在日益多变的夫妻关系的案件中就会被束缚手脚,到头来还是自掘坟墓,所以不规定,让地方法院根据具体的实际来进行公证的判决反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课题总结

以上观点只是基于此前的社会经验和相关材料的归纳整理,观点的妥帖性,论据的充分性以及阐明论述时的严密性都有些许不足之处。

但是从课题的实质——夫妻关系的维系——来讲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性的,夫妻关系的品质已经渐渐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并因为诸多问题的缘故也逐渐进入学者的视野,夫妻关系也必须获得应有的重视。

通过本次讨论,夫妻关系维系的基础已经渐渐明晰,感情和性是最最基础的根基,对于怎样维系夫妻关系已经超出本次课题的范围,但是充分配合,保持和谐,勿忘过去甜蜜时光,做个好听众,多理解,常交流等最基本的态度是要有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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