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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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银帝集团内部审计制度(讨论稿)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银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集团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法规及规章,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2内部审计的含义:
集团内部审计是指由集团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个人)的财务收支(含工程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等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经济监督活动。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所有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1.4内部审计目标: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查错防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4)考核经营业绩,评价经济责任;
(5)防范投资风险。
1.5内部审计内容
(1)内控政策及程序遵循情况审计(包括财务制度、会计准则遵循情况审计);
(2)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审计(包括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审计)
;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4)投资审计;
(5)工程专项审计;
(6)其他审计(包括涉嫌经济问题审计调查)。
1.6内部审计一般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公正性原则;
(3)独立性原则;
(4)保密性原则。
2、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集团内部审计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2.2集团审计部为集团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分管副总裁负责主持内部审计工作;所属公司(机构)原则上不设内审机构。
2.3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局负责。
2.4集团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审计岗位,配备与内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2.5集团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但需事前报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2.6审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2.7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个人)、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2.8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3)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
(4)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个人)获取任何利益;
(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6)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7)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为集团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8)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9)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中客观披露所了解的所有重要事项;
(10)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妥善处理集团内外关系;
(11)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3、审计工作职责
3.1审计部负责人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集团内部审计工作;
(2)草拟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3)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及年度审计实施计划;
(4)批准项目审计计划;
(5)复核重大审计发现问题,并根据其性质及严重程度采取适当措施;
(6)签发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7)针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董事局讨论决定;
(8)负责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9)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10)配合集团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
3.2审计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1)组织安排项目审计工作;
(2)草拟内部审计通知;
(3)编制项目审计计划;
(4)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5)复核初步审计结论;
(6)复核、修订内部审计报告;
(7)撰写审计总结。
3.3审计人员工作职责:
(1)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形成审计调查笔录;
(4)按规定收集审计证据;
(5)分析审计证据的逻辑关系;
(6)形成具体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7)草拟内部审计报告;
(8)撰写审计小结。
3.4被审计单位(个人)的职责:
(1)根据审计通知的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包括电子文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人员行使职责;
(3)实事求是地回答审计人员的询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供反馈意见;
(5)执行审计决定,并按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4、审计方式和审计权限
4.1审计方式:
(1)就地审计:
集团审计部组成审计工作组,前往被审计单位(个人)所在地实施审计。
(2)送达审计:
由被审计单位(个人)将审计所需资料送达集团审计部指定地点实施审计。
4.2审计工作权限:
(1)有权对集团及所属公司(机构)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进行评价并督促落实。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有权监盘企业资产、勘察资产使用状况;有权查阅经营合同、投资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了解经营、销售、工程、投资等情况。
(3)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4)经集团董事局批准,有权制止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的损失浪费行为。
(5)经集团董事长授权,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暂时封存。
(6)有权建议集团董事局对阻扰内部审计工作、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个人)给予处罚。
5、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5.1审计范围:
(1)集团各职能部门;
(2)集团所属公司;
(3)集团投资控股的公司(机构);
(4)董事局授权审计的其他单位(个人)。
5.2审计内容:
5.2.1制度遵循性审计:
(1)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计;
(2)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审计;
(3)其他制度执行情况审计。
5.2.2经济效益审计:
主要是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审计。
5.2.3投资审计:
(1)拟投资项目的风险及效益评价;
(2)并购重组的尽职调查。
5.2.4特殊目的的审计: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1)集团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各职能部门总监、所属公司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离任审计评价;
(2)董事局指定的其他人员离任审计评价。
2、专项审计:
(1)涉嫌经济问题审计调查;
(2)工程支出专项审计。
6、审计工作程序
6.1审计通知书:
(1)集团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集团董事局意见,综合考虑被审计项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和时间要求,选择适当的审计对象。
(2)集团审计部在项目审计工作开展前,应当下达《审计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
《审计通知书》由集团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签发。
(3)《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附有《需提供资料清单》(样式见附件二)。
(4)集团审计部应为被审计单位(个人)预留适当的资料准备时间。
6.2项目审计工作计划
(1)审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审计实施前应当编制《项目审计工作计划》(样式见附件三),《项目审计工作计划》经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后生效。
(2)由于项目审计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项目审计工作计划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理由及调整方案,经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执行。
6.3审计实施
(1)审计人员实施项目审计时,每一审计项目原则上必须两人以上(包括两人)。
(2)集团分管副总裁应当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质量控制、沟通协调、组织管理等工作。
(3)审计人员进行项目审计时,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样式见附件四)。
(4)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具体审计项目的初步审计意见和复核意见,并由编制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
(5)审计工作底稿原则上由审计员编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审计项目负责人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时,集团分管副总裁应指定其他人员作为复核人。
(6)项目审计工作需要进行审计询问时,应当做好审计询问笔录。
审计询问必须有两人以上审计人员在场。
(7)项目审计不得使用录音笔、录像象带等录音录像器材(用品)。
特殊情况下必需使用录音、录像手段时,必须报集团董事局批准,并明确告之被审计人,且被审计人无异议。
(8)审计项目负责人对重大的审计发现问题或依靠审计小组自身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集团分管副总裁。
6.4审计小结
(1)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应当进行审计小结。
(2)审计小结至少应当包括:
被审计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审计人员的初步审计意见;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性质;项目审计工作的得失;今后审计工作应吸取的教训等。
(3)审计小结一般由审计员撰写,作为重要的审计资料归档。
6.5审计报告
(1)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分析、评价所取得的审计资料,形成初步审计意见。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员草拟,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修改后定稿,集团分管副总裁签发;正式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被审计单位(个人)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经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核后,报集团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发。
(3)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A、抬头:
被审计单位(个人)。
B、基本情况介绍:
包括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审计人员组成、审计期间、审计方式、审计完成时间等方面。
C、正文:
1)被审计单位(个人)简介;
2)初步审计评价;
3)审计发现问题;
4)审计建议。
D、其他说明事项:
1)审计强调或提请关注事项;
2)审计意见的局限及审计报告的使用。
E、落款及日期。
F、报告附件。
6.6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
(2)被审计单位(个人)应认真阅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在五日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将回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集团审计部。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只报送被审计单位(个人)及其主管领导。
6.7正式审计报告的签发。
(1)正式审计报告由集团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签发。
(2)正式审计报告应当报送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主管领导。
特殊情况下需报送其他部门或领导,由集团分管副总裁确定。
6.8审计处罚建议
(1)被审计单位(个人)严重违反集团管理制度或因违反集团管理制度导致经济损失或对审计整改意见拒不执行者,集团审计部可以向集团董事局提出处罚建议。
(2)审计处罚建议由集团分管副总裁签发。
(3)是否对被审计单位(个人)予以处罚、如何处罚等由集团董事局研究决定。
7、审计档案
7.1审计档案是集团审计部在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7.2集团审计部负责人为审计档案管理负责人。
7.3集团审计部应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排、统计等工作。
7.4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项目负责制。
审计终结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经理复查签名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7.5审计档案编号方法:
审计档案编号由三部分(共7位数)组成:
企业(职能部门)编码(2位数)、年度编码(2位数)和顺序编码(3位数)组成。
(1)企业(职能部门)编码:
集团审计部对各企业(职能部门)分别确定一个编码,即从01号开始,顺序往下编排。
一个企业(职能部门)对应一个编码;
(2)年度编码:
即以公历年度的最后两位数为编码;
(3)顺序编码:
按年度排列,每年从001号开始编码。
7.6审计项目文书立卷归档规则及顺序:
A、立卷归档排列顺序和方法:
(1)结论性文件材料:
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回复意见、审计交换意见备忘录、审计处罚建议书等。
(2)立项性文件材料:
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等。
(3)证明性文件材料:
主要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笔录、分析性测试底稿、审计小结等。
(4)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主要包括公司合同、章程、协议、验资报告、财务制度及其他内控制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税务审查报告、述职报告、工程图纸、预决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等。
B、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
C、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7.7审计档案查阅仅限于集团审计部,特殊情况下集团职能部门、所属公司如需查阅,由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外部单位如需查阅,应报集团董事长书面批准。
7.8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泄露、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因失职造成审计档案损失者,报董事局对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8、附则
8.1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负责制订和修改,其解释权归集团审计部。
8.2本制度经集团董事局批准生效。
集团审计部
二0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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