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360广场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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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360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国贸360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国贸360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
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国贸360广场商铺事宜订立本《国贸360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1.1“出租方(或甲方)”本合同的签署一方,即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及/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工作人员等,乙方对此表示同意并接受。
1.2“承租方(或乙方)”指本合同的签署另一方,即及/或乙方的继承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之工作人员。
1.3“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本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4“国贸360广场”指
(用地宗地编号为);
1.5“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6“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内及/或国贸360广场从事的任何经营、利用及/或使用该商铺及/或国贸360广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与该商铺有关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成本和费用的,应以商品或服务的出售价计入营业额。
1.7“每月基本租金标准”指所在租赁年度的日基本租金标准乘以当月实际天数再乘以该商铺租赁面积后得出的当月基本租金标准,或双方谈定的月基本租金乘以该商品的租赁面积。
1.8“租赁保证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或其他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
1.9“管理费”指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国贸360广场的正常运作,而对国贸360广场的公共区域等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等费用。
管理费包括国贸360广场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给该商铺的空调费,空调费另行约定的除外。
1.10“计租日”甲方向乙方开始计收租金的日期。
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
【如此时国贸360广场尚未对外营业,则计租日为国贸360广场对外营业(含试营业)之日。
】
1.11“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元”指人民币元,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
1.13“‰”指千分之【】。
1.14“%”指百分之【】。
1.15“日”指日历日。
1.16“工作日”指除公共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历日。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
甲方将座落于郑州国贸360广场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该编号为暂定编号)出租给乙方使用,商铺租赁部位编号见附件一
(1)。
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
该商铺的租赁面积为图纸租赁面积,即根据图纸测量得出的租赁面积,见附件一
(2),实际租赁面积最终以双方认可的并载入合同的租赁面积为准。
在确定实际租赁面积之前,所有根据图纸租赁面积计算的金额,例如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和其他费用,应暂时按照上述图纸租赁面积确定。
在确定实际租赁面积之后,如果乙方此前存在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情况,则该部分多缴纳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应支付的下一期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一部分(不计利息);若乙方此前存在少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情况,则自乙方收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将该部分少缴纳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及相关单位。
2.4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公共区域的使用,须经甲方或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认可后,可根据经营需要与国贸360广场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国贸360广场中的公共部分(仅供部分或个别商铺使用的公共部分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及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第三条商铺用途
3.1
乙方在此确认:
该商铺只供乙方在其有效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范围及租期内以附件一(3)所列出的商号/名称、品牌、类别之用途进行经营;在确定的商号/名称、品牌、类别的情形下,如本租赁物业有任何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租赁用途发生改变或有任何其他变更情形均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许可。
3.2
甲方保证其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3.3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等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未取得相关执照、批准证书、许可证的,乙方应在30日内进行整改并再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仍未取得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4
乙方必须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国贸360广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3.5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行为,需按照国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6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需确保其对于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持续具有合法的权利或相应合法授权,并在签署本合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合法性证明文件、商品代理权证明文件等,参见附件七。
如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丧失或无法具有相应合法权利或授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乙方逾期仍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因乙方侵犯第三方任何权利或造成任何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7
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或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制定的关于国贸360广场运营管理、服务等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应平等适用于国贸360广场的全部租户。
第四条租赁期限、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租赁期限见附件一(4),自交付日开始起算,至次年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租赁年度届满日,以后每个租赁年度均按此顺延及计算,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4.2
租金
4.2.1
乙方应以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方式支付每月租金,两种方式中以高者为准。
营业额提成数额将以每月营业额(税前)为基数并乘以营业额提成扣率计算得出。
租金支付方法见附件一(5)。
4.2.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4.2.3
乙方应自计租日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该商铺的租金。
除首期基本租金(3个月基本租金)于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当日(公司账务往来者,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外,每季度基本租金须于上季度末月的15日前支付,即每年的3月15日前、6月15日前、9月15日前、12月15日前,支付下个季度的基本租金。
首季度基本租金根据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商铺计租日起至该季度月底)计算。
最后一个季度的基本租金根据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季度第一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计算。
4.2.4
甲方每月第10日前须依据本合同第4.2.1条约定的营业额提成计算方式结算上月营业额提成。
如计算出的提成数额少于上月基本租金的,则上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计算出来的上月提成数额多于上月基本租金的,则上月租金以提成数额为准;乙方应于每月第15日前(如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补足上月提成数额多于上月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
4.2.5
甲方有权对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复核与营业额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帐簿,并进行审计,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但甲方行使该权利时应当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除应有关司法管辖部门的要求,保证不向第三者透露乙方之营业状况。
4.3
租赁保证金及诚意金
4.3.1
乙方租赁保证金数额相当于1个月的月基本租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租金、管理费、推广费或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4.3.2
乙方应于甲乙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之日当日(公司账务往来者,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4.3.1中所规定的租赁保证金数额。
诚意金数额见附件一(6),乙方已经在签署《租赁意向书》后向甲方交纳,该笔款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自动转作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甲乙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之日当日(公司账务往来者,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4.3.1中所规定的租赁保证金数额。
如乙方逾期【5】日未交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经交纳的诚意金,如诚意金不足以赔偿因解除合同事宜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租赁期内,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管理费、能源费用、违约金及其他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的,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行为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但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同时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
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书面通告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将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
如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乙方违约导
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3.3
双方同意,甲方亦有权不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赁期限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的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4.3.4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所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发生质量问题,或乙方违反甲方的相关商业管理规定,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给予顾客赔偿和接受甲方处罚。
4.3.5
乙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后及时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
乙方保证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以该商铺的地址为注册地址的有关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的变更或修改。
租赁保证金作为乙方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本合同到期后,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租金和其他费用清结完毕后,在九十(90)个工作日内未发现乙方应予赔偿而未赔偿处置的商品质量事故,即乙方解决已发生的全部顾客投诉,且完成注册地址相关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变更或修改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其他索赔,且甲方代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的,甲方可向乙方双倍追偿。
4.4
管理费保证金、管理费、装修管理费
4.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管理费保证金(相当于1个月的管理费)。
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该保证金在合同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若因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导致扣款情形的,甲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补足。
自计租日起,乙方应交纳管理费。
管理费按该商铺租赁面积计算,管理费标准见附件一(7)。
租赁期内,甲方或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和管理成本适当调整国贸360广场的管理费,管理费调整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后方始生效。
该商铺管理费的调整幅度按国贸360广场管理费调整幅度办理。
如确需提高管理费标准,甲方或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应适当参考郑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相应调整。
4.4.2
首期管理费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季度与租金一并支付。
首期管理费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计租日起至该季度月底)乘以日管理费(即每月管理费标准除以当月天数的数额,下同)计算。
最后1个季度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季度第一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
4.4.3
管理费包括空调费,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由甲方制定并通知乙方。
如乙方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
4.5
其他费用
4.5.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
4.5.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或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所示,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
4.6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证,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核实收妥乙方交纳的款项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应发票或收据。
4.7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和其它款项。
4.8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5.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见附件一(9),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另行通知的交付要求验收并接收该商铺。
5.2
甲乙双方在该商铺现场进行交付/接收该商铺的手续。
若该商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标准,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受义务立即完成,该商铺于当日起交由乙方实际使用。
5.3
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
5.4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
双方确认的该商铺基本技术条件为本合同附件四所列的标准。
5.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前向乙方提供《租户装修手册》,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5.6
乙方验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验收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进行相应的修复或整改。
但是需特别明确的是,乙方提出的问题均应当在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基本技术条件范围之内,而且应当清楚、准确、合理,并符合现行中国和郑州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对甲方而言具备可行性。
否则,视为该问题不存在或相关的标准已经达到。
甲方将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后,将另行通知乙方该商铺的交付时间。
5.7
该商铺基本技术条件基本具备,前款所述的缺陷仅为少量收尾工程,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接收该商铺并签署交接凭据;但是,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对有必要修复的地方进行修复。
5.8
若因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包括商铺整改后甲方再次通知的交付日)起3日内与甲方办理完毕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该商铺的交付,并且该商铺完全符合附件四约定的基本技术条件;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视为实际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如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图纸审核费、装修垃圾运输费等等。
5.9
若因乙方原因,乙方超过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包括商铺整改后甲方再次通知的交付日)起7日仍未办理完毕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10
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或在相关事由发生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的交付日期相应顺延。
5.11
甲方将尽力使本商铺按5.1条的要求向乙方交付,但如由于任何不可控的意外因素出现导致甲方逾期交付时,甲乙双方可就交付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适当延展免租期的要求,但不得在甲方通知交付后拒绝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否则按本合同第5.8条、5.9条约定处理。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甲方延迟交付的其他责任见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的规定。
第六条免租装修期
6.1
乙方的免租装修期天数见附件一(10)(免租装修期包含乙方递交装修图纸、方案及甲方出具审核意见的时间),国务院规定的中国农历春节假日日数不计入此期限内,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日起算,乙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租赁物业的装修,并通过甲方或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的验收。
6.2
免租装修期内,不计租金,但仍需承担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乙方应于商铺交付日全额支付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图纸审核费、装修垃圾运输费,逾期缴纳上述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按照应缴纳费用(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图纸审核费、装修垃圾运输费)的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
自商铺交付日期1个月内乙方不能支付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图纸审核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追究相关欠款责任,甲方且不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其他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免租装修期内,乙方应交纳的装修押金按(该商铺租赁面积×装修押金标准)计算得出,乙方应交纳的装修管理费按(该商铺租赁面积×免租装修期天数×日装修管理费标准)计算得出,乙方应交纳的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押金、日装修管理费的标准及其他装修期的收费标准参见附件三。
本条款中,符合装修优惠政策的,按装修优惠政策执行。
6.3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租金、管理费之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6.4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免租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同时,双方确认,甲方提供的免租装修期是基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的优惠。
在租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免租装修期的免租金优惠,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租赁年度的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该实际装修天数的租金(该商铺租赁面积×实际装修天数×日租金标准)。
6.5
乙方在进场进行装修施工前,须向甲方提交进场装修申请。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乙方装修完毕,且经甲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或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及剩余的装修管理费(如有)。
6.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15日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且影响到国贸360广场的整体开业计划,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督促乙方尽快按期开始进行装修。
如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乙方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6.7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仍然只需于计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七条商铺装修
7.1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署后两周之内向甲方提交并演示确定的空间规划及经营模式,包括:
-整体设计规划及内部装修方案
-经营理念及菜单/产品清单
甲方声明,乙方有权根据附件一(3)所列出的商号/名称、品牌、类别的营销理念和统一的装修风格,在符合甲方的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进行装修工作。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施或改建,必须:
7.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的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并得到甲方书面审核意见通过;
7.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等;
7.1.3
向甲方提交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供甲方进行审查,并由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报批文件,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乙方须支付一切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7.1.4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空调、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国贸360广场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2
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户装修手册》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
7.3
在没有获得甲方或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特别不得:
7.3.1
在该商铺或国贸360广场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7.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7.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7.3.4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7.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楼地面的覆盖物。
7.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郑州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7.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割、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证国贸360广场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给国贸360广场其他商铺的使用人、租客造成滋扰。
乙方应服从甲方和国贸360广场的管理公司的规范及管理。
7.6
在免租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7.7
乙方必须以自行承担费用的方式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的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7.8
双方确认,甲方审批或审查乙方的各种报告、文件、方案、资料、申请等不会在任何方面增加甲方的义务或责任,同时,也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以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9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或国贸360广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