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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术语和定义

3.1.1地质灾害geological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processprobablyresultingin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bodyprobablyresultingin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ofgeological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dangerous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rock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debris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地面塌陷ground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land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地裂缝ground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采矿影响范围therangeofmining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地质环境geological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3.2符号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总则

4.1一般规定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2评估工作程序

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1进行: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

确定调查评估范围与等级

编制评估纲要

地质环境调查分析

项目调查分析

地质灾害综合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评估报告

图1评估工作技术程序图

4.3评估级别

4.3.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

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

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4.3.3丘陵山区以外的地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按表2划分:

4.3.4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应符合表3规定。

4.4评估要求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

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地质环境调查

4.5.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

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

500~1:

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

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5.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

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5.6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4.5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4.5.1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4.5.4地面塌陷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岩溶塌陷和黄土湿陷应调查塌陷形态、边界、形成塌陷的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动力条件、注水充填情况、建(构)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对采空塌陷和地下挖掘塌陷应调查塌陷所处地下采(挖)空区的位置、边界、埋藏深度、开采(挖)时间、处理方法、积水等情况,地表裂缝和陷坑几何特征及地下采(挖)空区和覆岩性质、岩质构造的关系,建(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应分析重力和地表荷载作用、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及塌陷影响范围,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5.5地面裂缝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枝地裂缝的几何特征与活动特征,单个地裂缝及群体地裂缝的规模、性质及分布,地裂缝地面地下建(构)筑物的破坏特点,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划分地裂缝成因类型,判定引发因素,预测发展趋势,分析与同地区其他地质灾害的关系

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工程地质调查规范》(DZ/T0097-1994)

4.5.6地面沉降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调查地面沉降区的位置、原因、历史、地下水采灌情况,累计沉降量、沉降速率;沉降区内的岩土组成及均匀性,各类土层的性状及厚度,地面沉降的危害。

——分析产生沉降的原因,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地面沉降累计量及沉降速率,预测沉降发展趋势。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5.7斜(边)坡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挖方边坡应调查边坡长度、高度及坡度,边坡物质组成和状态、结构面组合情况及其与边坡的关系、基岩面性状以及边坡变形迹象,分析边坡岩土体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

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挖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90°考虑。

——对填方边坡应调查原地面形态、物质组成及状态,填土的物质组成和状态,填方高度、长度及坡度,分析边坡沿填土层内部弱面、原地面、原滑面滑动的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

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填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临时休止角考虑。

——对斜坡应调查斜坡的长度、高度及坡度,斜坡物质组成和状态,结构面(特别是贯通性结构面)性状、斜坡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

——对岸坡应调查岸坡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水位变化及水下和水上稳定坡角、地表水作用等情况,分析岸坡稳定性、塌岸类型、强烈程度及影响范围。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4.5.8天然洞穴、地下洞室及采掘空间的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天然洞穴和地下洞室应调查洞室的展布特征、断面形状及尺寸、围岩性质、覆岩厚度、水文地质条件(对人工洞室应调查开挖方式、洞室支护及运行情况),分析覆盖层的稳定性。

——对采掘空间应调查矿层(体)赋存条件、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开采历史、采空区范围及处理方法、冒落带及导水裂隙带高度、地表移动变形特征、采矿对地面保护对象的影响。

4.5.9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时行定性评价,经定性评价不利工况下白稳定性未达到稳定要求时,尚应进行定量评价。

当根据地面调查或已有资料不能对致灾地质体做出正确评价时,宜采取适当的勘探手段。

5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

5.2.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当能判断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判断。

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5判断。

5.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采空区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定为大:

——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

——地表移动活跃的地段;

——特厚矿层和倾角大于55º的厚矿层露头地段;

——由于地表移动变形引起斜(边)坡失稳的地段;

——地表倾斜大于10mm/m,地表曲率大于0.6×10-3/m或地表水平变形大于6mm/m的地段。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矿山采空区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开采深厚比按表6判定。

当有地区经验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5.1.4地面沉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累计沉降量及沉降速率按表7进行划分。

当有地区经验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5.2.4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易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隔裂缝活动情况及主要影响因素变化程度按表8进行划分,当有地区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表8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划分

地裂缝活动情况及主要影响因素变化程度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

近期活动明显或主要影响因素变化强烈可能性大

近期活动明显或主要影响因素变化较强烈可能性中等

近期活动明显或主要影响因素变化不强烈可能性小

5.2.5当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难于判定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无地区时应根据地质环境各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相应各区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2划分时,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区,地质环境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中等区,地质环境简单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区。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时,各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按表9确定。

地质灾害性质可能性指数应按附录C计算

5.2.6当按第5.2.1条至第5.2.5条划分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不一致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按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5.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规划区面积的比例,按表10确定。

5.4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

5.4.1区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素。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判定不同工况下致灾地质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基尔特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在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议项目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设项目。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6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各类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作出场地建设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1.3当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明显时,尚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线状工程一般就舂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路区和截排水区分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

6.2现状评估

6.2.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如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引发因素、形成机制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2.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按表11分级。

a损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个因素达到某较高等级的标准时,损失大小级别即为该等级。

b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应是地质灾害涉及范围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明确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工程方案时,可只考虑防治方案实施前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6.2.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进行判定。

6.3预测评估

6.3.1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形成或引发的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质作用(如改造或加载后造成的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3.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大小应按第6.2.2条和第6.2.3条确定。

6.4综合评估

6.4.1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4.2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范围内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

6.4.3地质灾害性大小应按第6.2.3条确定。

6.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建设场地适宜性

6.5.1对场地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已有致灾地质体或建设中和建成后新形成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5.2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的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3确定。

6.5.3确需在适宜性差的场地进行工程建设时,应要求同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编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工程建设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固体矿产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包括开采境界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包括井下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7.1.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对评估范围内受采矿影响的和因采矿新产生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造成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及危险性进行评估,作出矿山开采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7.1.3矿山工业广场、尾矿库、运输工程及其它矿山地面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按第6章进行评估。

7.2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2.1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以矿山开采境界外延一定宽度确定,当采深小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实际采深,当采深大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200m。

采矿影响范围还应包括采矿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影响范围。

7.2.2当评估区已有致灾地质体分布和类型、开采境界连起高度和地质情况、保护对象分布和重要性等因素的差异较大时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2.3露天开采境界边坡、排土场及其它受开采影响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应其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确定。

7.2.4开采矿山各致灾地质体产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保护对象中的受威胁人数及财产价值分项统计。

7.2.5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并按表11分级。

7.2.6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

7.2.7露天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3确定。

7.2.8对采矿影响或因采矿新产生的未达到稳定要求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7.2.9确需在适宜性差的矿山或区段进行开采时,应要求同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编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开采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7.3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3.1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应按矿体开采境界的边界角划定。

7.3.2采矿影响程度应分为强烈、较强烈和不强烈三级,已有保护性开采设计的区段采矿影响程度可定为不强烈。

7.3.3新建矿山采矿影响程度宜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当矿山所在地不具备工程类比条件时可采用概率积分法或模糊综合评判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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