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律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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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律课件
第六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
(一)什么是自然人?
}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对自然人概念的理解
}1、具有自然法、伦理学意义:
是基于自然规律产生并依靠自然环境生存的理性人。
}2、具有法律意义:
是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的人。
}用“自然人”概念表示民事主体说明:
}现代立法将自然意义上的人与法律意义上的人合为一体,人生而为“人”(主体),既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又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是对把人不当人制度的否定。
自然人的概念表明人的无差别性。
}
(二)自然人与公民概念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自然人是私法上主体的概念,其范围广,包括本国公民与非本国公民,具有开放性。
}2、公民是公法上主体的概念,与国籍和政治有关,其范围窄,仅指一国公民,具有封闭性。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民”一章,适用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
(一)权利能力的意义
}1、概念:
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也称为“人格”。
}罗马法人格学说的几点启示:
}
(1)生物意义的人与法律意义的人是不同的概念;
}
(2)生物意义的人要成为法律上的人须具备人格;
}(3)人格具有法律属性,法律可以确认生物体为主体,也可以确认非生命体为主体。
2、权利能力概念的价值:
}1)是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的标志。
}2)是享有具体权利承担具体义务的前提。
}3、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
}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与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
}3)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权利能力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时开始。
}2、出生时间的确定。
以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证据证明: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3、确定出生时间的法律意义。
}权利能力的开始(主体资格),享有接受遗产、接受遗赠、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能性。
}4、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未出生的胎儿无权利能力,但各国立法均规定,胎儿出生后可能享受的利益法律均以保护。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民法上死亡分为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生理死亡,自然死亡)
}
(1)自然死亡的判断。
事实死亡(心脏、呼吸停止)。
}
(2)时间确定:
以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为准;非正常性死亡,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的时间为准。
(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的情况。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亡;如果各个死亡人都有继承人,如果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各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4)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
}①权利能力终止。
}②继承开始、遗嘱生效、婚姻关系终止、死者人身保险请求权效力发生,死者家属发生抚恤金请求权等。
}2、宣告死亡(推定死亡)
}法院通过一定方式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
}三、自然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
(一)民法规定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意义
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有利社会秩序的稳定。
}
(二)宣告失踪制度
}1、概念: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要件:
①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②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
两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踪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须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④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①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
②财产代管人权限:
完税偿债(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
}4、撤销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
}撤销的后果:
财产代管人取消,财产管理权复归本人。
}(三)宣告死亡(也称拟制死亡、推定死亡)
}1、概念:
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要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须是失踪人。
(2)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时间从失踪次日起计算)。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事故失踪,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期间失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最高法院解释,申请人有一定顺序: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
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3、宣告死亡的效力:
推定失踪人死亡,以被宣告死亡人原来住所地、居所地为中心产生自然死亡的效力。
(1)空间后果:
仅及于其原来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如果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私法效果:
消灭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非公法关系。
4、死亡宣告的撤销。
(1)条件:
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顺序限制),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2)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效力:
财产关系的效力:
返还财产,保护善意第三人。
(民法通则25条)(民通意见39、40条)
人身关系的效力:
婚姻、收养关系(民通意见37、38条)
}最高法院《民通意见》:
}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39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5、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效力关系。
(1)死亡时间上:
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以自然死亡时间为准。
(2)法律效力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民通意见第36条)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
}
(1)相同点:
均是对失踪人法律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
}
(2)不同点:
①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
②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③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
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根据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意义
}1、概念:
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资格)。
}2、行为能力的制度价值:
对人的权利能力的保护,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
}3、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
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对事物的认识力、判断力和行为后果的预见力)。
}准确的判断方法是个案审查,但不具操作性。
故对一般人采抽象判断标准:
年龄+智力(是否正常)。
对智障人采个案审查制。
}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分类(分类表自己总结)
注意法律的例外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
}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三)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的宣告
宣告要件(民法通则第19条):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概念: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负责任的能力;
}2、责任能力的判断:
以具有基本意思、识别能力为准;
}3、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与财产能力.
}《民法通则》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161条: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侵权责任法》第3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监护制度
}
(一)监护的意义
}1、概念。
是为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以保护其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法律制度。
}2、制度价值。
是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
}
(二)监护类型(图表自己总结)
1、法定监护是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
(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民法通则16、17条)
未成年人:
父母(亲权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④无上述监护人时为团体监护人。
精神病人: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⑥无上述监护人时为团体监护人。
。
(2)顺序效力:
先顺序人优于后顺序人担任;
顺序可依协议变更;
同顺序多数人为共同监护人,也可依协议由部分人担任。
(3)取得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A、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人;
}B、有监护能力;
}C、不存在指定的遗嘱监护人(有遗嘱的先于法定);
}(4)法定监护人的设立
}A、当然设立(法定监护人无争议时为当然监护)
}B、约定设立(有争议时依协议改变,约定监护)
}C、公立机关依法选任设立(协议不成指定监护)
}D、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5)法定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监护人间有变更协议等。
法定监护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法定监护人依顺序,先顺序人优于后顺序人
}2、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
}3、约定监护不成,先由有关单位制定,未经指定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受理。
(民通意见第16条)。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民通意见第17条)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民通意见第18条)
}4、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民通意见第21条)
}监护权不得放弃,任意取消,取消条件:
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虐难行为或者对孩子明显不利,人民法院可取消监护人的监护权。
5、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切断了亲生父母的亲权。
}(收养法第23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收养法第18条规定: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孩子父或母仍为监护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委托监护人。
}2、意定监护是由当事人的意志产生的监护。
}
(1)委托监护是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委托监护人。
}①父母为未成年人委托;
}②法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另托他人。
}(注意:
委托人通过委托协议委托的仅是监护职责,不是监护权。
受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
)
}
(2)职责范围:
全权委托或特定委托。
}(3)根据民通意见第22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
(2)遗嘱监护: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人做监护人的监护。
}亲权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实施。
}除具备遗嘱要件外,尚需被指定人同意。
3、无因监护
}无因监护是无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人且经主管机构同意而成立的监护。
}无因监护人设立要件:
}1)须无法定、意定监护人;
}2)须无因人是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
}3)须无因人申请;
}4)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5)被监护人有部分意思能力时,须征求其意见。
}
}(三)监护人的要求和职责
}1、要求: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单独监护),可以是数人(共同监护),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团体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须有监护能力:
身体状况良好;经济条件允许;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密切。
}
2、监护人的职责
(1)人身利益监护;
(2)财产利益监护;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对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四)监护的撤销:
被监护人恢复行为能力后,可撤销监护。
}(五)监护权的性质:
监护权是身份权的补充和延长。
六、自然人的住所
}
(一)住所的概念
}1、概念。
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2、住所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医院除外)
}经常居住地:
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住所与居所的区别:
住所唯一、居所不唯一.
}
(二)住所的法律要件
}1、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的中心场所。
}2、固定性、唯一性、公示性。
}(三)住所的制度价值
}失踪的空间标准、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债务履行地,继承开始地等。
}(四)住所的种类:
}意定住所(与迁徙自由有关);
}法定住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拟制住所(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七、自然人的人格权
}概念:
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专属性、绝对性、开放性、非财产性。
}类型:
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
}表明自然人人格的权利是: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
八、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一)概说。
(二)个体工商户
1、概念:
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2、法律特征:
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财产自己所有,责任自负。
3、取得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要件:
申请人资格的要求,依法登记,须从事法律允许的工商业经营,须业主经营。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
}1、概念:
以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社员及家庭。
}2、法律特征:
农村集体经营的一个经营方式。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须为农村社员;须依承包合同;以社有土地经营权为基础从事农业经营,须履行合作社的承包义务。
}
(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29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两户”的责任为无限责任,即责任承担不以出资额为限,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五)个人合伙(非法人团体)
}1、概念: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经营共同事业的联合形态。
}合伙分为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法律特征:
}
(1)依合伙合同形成;
}
(2)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
}(3)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
}(4)合伙可以有名称、字号、场所;
}(5)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本章思考题:
1、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2、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3、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财产
能力的区别。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5、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区别。
6、住所与居所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