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072546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60.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docx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远程教育>>学习课程

学习课程

 

                                                                                                                       第一篇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考虑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现行法规的客观存在,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并从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分析了违反建筑法规的法律责任。

从而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提供有益的指导。

第一章概述

尽管存在着过分侧重于施工阶段以及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整个项目建设过程、全体参建单位关注不足等缺陷,但是自从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和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建筑法》对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建筑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建筑业已经并将继续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自1998年以来,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6%~6.8%之间。

进入新世纪以后,建筑业的总产值已逾万亿元人民币。

其中,2003年为21865.49亿元,2004年的上半年又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7.5%。

而且,2006年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类的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为40975亿元,比上年增长18.6%;2008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61144亿元,比上年增加10101亿元、增长19.8%。

伴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人民提高自身生活水平愿望的增强,社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仍将保持旺盛的需求。

因此,我国的各项建筑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以及法制建设的轨道上进行。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而言,基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其立法的根据,即必要性或意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在建筑活动中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其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例如,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进而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

所有这些,都依据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从而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正常进行。

因此,需要制定建筑法,并依法形成、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三、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

建筑活动组织管理的水平、效果、效益直接影响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效果和效益,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且,即使在《建筑法》实施以后,建筑领域中的假冒资质、越级承包、倒手转包以及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

因此,为了规范建筑业自身发展乃至人民群众、社会经济秩序,必须通过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及配套法规,以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市场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有法律作保障

建筑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生产条件艰苦,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关系密切。

建筑工程又是百年大计,人们特别重视、殷切希望能获得满意的质量,并在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和进行生活,从而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备加关注。

但是,目前建筑质量与安全事故依然连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尚未得到根本的控制。

而且,大量存在的质量通病也经常引起人们的不满和忧虑,社会上普遍要求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保障用房者的安全。

因此,必须制定建筑法,采用法律的手段,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上。

五、对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活动必须依法管理,并首先要求有法可依。

因此,建筑领域中迫切需要一部反映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建筑法》,并作为监督管理建筑活动的依据,其中包括管理的权力,管理的范围,管理的体制,管理的条件,管理的程序等。

进而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筑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向前发展。

第二节《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建筑活动

1.广义的建筑活动

广义的建筑活动包括各种土木工程的建造活动及有关设施、设备的安装活动,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活动,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设备安装活动。

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建筑法(草案)》中,曾将建筑活动,规定为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这样规定,就将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统统都包括在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立法机关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过宽。

房屋建筑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活动有较大的不同。

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中,对草案的规定作了修改。

2.房屋建筑与附属设施

《建筑法》中的建筑活动,主要包括:

“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建筑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建筑法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调整我国建筑活动和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

建筑活动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

在《建筑法》的立法过程中,如何界定“建筑活动”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

一种意见主张统一立法,认为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单项立法,认为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最终通过的《建筑法》是上述两种观点折中的结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筑法》时,认为专业建筑工程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法,应当区别对待。

《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认为,不能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与专业建筑工程带有共性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分别制定几个法律,又在《建筑法》的附则中规定:

“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因此,《建筑法》的主要内容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包括公路、桥梁、港口、铁路等工程建设。

从这一角度说,《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对建设工程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

而且,《建筑法》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但是,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的建筑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从性质上来看,前一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之间,在建筑活动中所形成的民事关系。

后一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的关系。

因此,《建筑法》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政府机关。

1.一切从事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依法可以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本法规定的建筑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依法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是否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但不应代替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等。

对建筑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三节《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1.建筑市场及其运行规则

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称业主(发包方)和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方)以及有关的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工作成果或者以工程监理的监理服务为市场交易客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的统称。

它既包括在一些地方已经建成的通常设有交易大厅和固定交易场位,专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其中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的有形的市场,也包括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发包方和承包方主要通过广告、通讯、中介等方式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的无形市场。

建筑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包括:

①市场进入规则。

即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论其规模大小或者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条件,并按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未依法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违者将依法取缔,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市场竞争规则。

除对不适于进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其他多数的建筑工程都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禁止以贿赂、回扣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③市场交易规则。

即建筑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筑工程的造价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发包单位不得违法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经发展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支柱产业。

但是,我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建筑工程质量堪忧,建筑安全生产问题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建筑法的规范。

通过制定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和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有效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通过制定建筑法,确立建筑市场运行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要求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必须一体遵循,对违反建筑市场法定规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筑法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作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重点,从总则到分则作了若干重要规定,并对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进而促进建筑业实现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

二、《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即在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1.建筑活动应当坚持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从业人数众多,对相关产业的带动居各行业之首。

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时,不可能不考虑本企业的经济效益。

但是,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时也应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考虑建筑活动的社会效益。

《建筑法》对建筑活动的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是贯穿于各个环节的。

只有做好了建筑活动的质量和安全工作,施工企业才能取得好的效益。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原则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也是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发展建筑业的关键是提高建筑业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

国家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建筑法确立了国家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的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落实。

建筑企业应当充分认识科技进步对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在建筑活动中努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尊重知识、尊重人材,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并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水平。

在企业管理中,要努力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能得到合理配置,各种资源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3.国家支持、鼓励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的原则

房屋建筑的设计,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及各地的不同特点,在确保安全,满足不同房屋建筑所应有的不同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努力做到美观、大方、经济、实用。

城市房屋建筑应当与所在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既要现代化,又要注意保持民族风格。

要借鉴国外优秀房屋建筑设计的长处,不断提高我国的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4.国家鼓励在建筑活动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

要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要求,要依靠能源开发和节约能源。

在我国能源开发受到资源储量和建设资金双重限制的情况下,更应把节约能源放在首位。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建筑活动中贯彻保护环境的方针,一是要珍惜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特别是要注意节约使用土地;二是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和建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建筑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

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活动涉及面广,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反之,正当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6.进行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其中,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有可能因建筑活动受到损害的他人的民事权益,既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而且,“他人”,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原则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这种监督管理体现的是国家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这种监督管理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是贯彻于建筑活动的全过程的,其管理范围包括与建筑活动有关的各类主体。

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

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社会、公民生活等都有重大影响,国家对工程建设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这种严格管理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许可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许可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种。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特征,主要包括:

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的一种许可管理行为。

只有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才有这项职权,并对建筑工程施工实行许可管理。

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采用的是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

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下列两类工程不需申请施工许可证:

⑴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⑵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时间

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盲目开工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也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开工后的顺利进行。

作为一种事前控制,必须在开工前申请施工许可证。

具体地说,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组织施工、开工日期之前申请。

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做正式开工。

3.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者

申请者是建设单位(也可称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因为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⑵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⑷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⑸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单位和审批时限

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由哪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则要视工程的投资额大小和投资额来源的不同而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四、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处理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

1984年后曾一度停止,但1988年后又恢复了开工报告制度。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资金到位情况;⑵投资项目市场预测;⑶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⑷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的管理制度下,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实际上是两种平行的制度,已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公路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是通过批准开工报告开始施工的,特别需要注意有关开工报告的规定。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关管理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⑴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⑵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⑷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⑸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⑺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⑻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