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汉代的田庄经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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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汉代的田庄经济
我国汉代的田庄经济
传统观点一般认为,汉代田庄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很少与外界有商品往来,即使有商业活动,也是在田庄内部进行,即"闭门成市”。
如邱汉生先生认为,东汉"田庄是一个经济上完全自给自足的单位,从吃的、穿的、生产工具、武器,以至疾病医药所需,都不必外求”。
X绍侯先生认为,汉代田庄"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单位”,"可以‘闭门成市’”。
何天明先生认为,汉代庄园"内部基本自给自足,闭门成市,很少对外交换”。
萧放先生认为,东汉贵族的"一个庄园就是一个内聚的、自足的经济社会单位”。
然而,通过考察汉代田庄的经营方式和汉代的政策,可以证实汉代田庄无论内部的商品交换,还是田庄同外部的商品贸易往来,都相当活跃,存在着田庄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两个关系紧密的市场,并非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只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
近年来已经有些学者开始认识到汉代田庄不是一个封闭式的经济状态。
如樊树志先生认为,汉代田庄是"一个基本自给自足的半封闭式经济单位”,"剩余产品也进入商品流通之中”。
马新先生认为,汉代田庄"在汉代商品经济的运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田庄既是商品市场的重要供应者,又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经营者”。
王彦辉先生认为:
"‘闭门成市’一句,不过是形容田庄生产的各种产品达到了很高的自给程度,而非田庄不需要同外部市场联系,也绝非仅把内部消费之余才拿到市场出卖。
”虽然这些学者都已认识到汉代田庄不是一个封闭式的经济状态,其在汉代商品市场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从汉代田庄的生产经营方面对其原因进行了一些说明,但却未对其商业经营的根源做更深一步的分析。
为此,本文拟对汉代田庄的商业经营及其根源加以探析,以求对其有一更全面的认识。
汉代田庄的商业经营活动十分活跃,存在着田庄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两个并行的、关系紧密的市场。
这两个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参与流通的商品、对田庄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田庄内部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田庄内的广大农民,包括与田庄主属于同一宗族的农民和外来的依附于田庄主的佃农、雇农等其他依附农民,田庄主有时候也参与其中。
田庄内部市场出售的商品,主要是田庄内部生产的物品。
《四民月令》所记载的商品交换,反映了汉代田庄内部市场交易的状况,在田庄中,各种农副产品均可在集市上出售,田庄内的商业活动是较为频繁的。
从这些记载我们可以看出,买进卖出的商品主要是粮食和丝麻织品,此外还有一些药材等,基本上是田庄所产,日常所需。
这些商品的买卖是以田庄为中心进行的,参与的对象主要是田庄中的农民,买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田庄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当然也不排除田庄主在收获季节以低价收购粮食,在青黄不接之际或者播种季节时以高价卖出粮食,从中获利。
但是,作为田庄内部市场来说,它的主要作用还是通过田庄内部的交易而使得田庄内部达到互通有无,从而满足田庄内部日常生活的需要,维持田庄的生存和发展。
在田庄内部进行频繁商品交易的同时,田庄同外部的贸易往来也是很活跃的。
虽然综合经营的田庄所生产的产品能够使田庄"闭门成市”,基本上达到自给自足,但这并不等于田庄不同外部进行商品往来。
田庄同外部市场的商品贸易,主要是通过田庄主进行的,田庄的其他居民有时候也会参与其中。
史书记载的一些大田庄主往往都以善于经商著称,他们既是大田庄主又是大商人。
如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樊宏传》);李通"世以货殖著姓”(《李通传》),等等。
仲长统对汉代田庄主的经商活动作过高度概括,他说: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
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
”(《仲长统传》)《汉书·货殖传》也说:
"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
”田庄同外部市场交流的物品,主要是输出田庄主通过田租形式收上来的粮食等农副产品和田庄主所开设的各种作坊所生产的手工业制品。
田庄从外部购进的物品主要是由于受田庄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田庄内不能生产和受当地自然条件限制在田庄内无法生产的一些物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如食盐、铁和一些地域性很强的产品等。
此外,为了满足田庄主及其家庭成员和田庄中的其他富裕居民的消费需要,也会购入一些生活奢侈品。
从总体上说,从田庄输出到其外部的商品数量要远大于从田庄外部输入到田庄内部的商品数量。
与田庄内部市场的商品交易不同,田庄同外部市场进行贸易所起的主要作用不是满足田庄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是给田庄带来大量的货币,增加田庄的财富。
汉代田庄所出现的内、外两个市场并存运行的状态,并且这两个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参与流通的商品、对田庄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的情形,是有其特定的根源的。
在其特定的根源当中,田庄的经营方式和汉代的政策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汉代田庄内部市场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田庄的经营方式。
具体地说,主要是由于田庄内部的整体综合经营与田庄内小农个体生产的单一经营造成的。
田庄的综合经营,是田庄能够"闭门成市”的物质基础。
据史料记载可知,汉代田庄的经营方式是以农业为主,进行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的。
樊重所经营的田庄是西汉后期田庄的典型代表。
《后汉书·樊宏传》说:
"(樊)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
其所处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
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
”《水经注·沘水》也记载了樊重田庄的情况:
"(樊重)能治田殖,至三百顷。
广起庐舍,高楼连阁。
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赢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
兵弩器械,赀至百万。
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富拟封君。
”从上述文献记载的樊氏田庄的情况来看,田庄中除了经营农业外,还有畜牧业、渔业、林业、纺织业以及其它一些手工业生产,同时也进行商业贸易。
根据*定的《四民月令》,我们可知东汉时期的田庄依然保持着这一特色,是农、林、牧、渔以及手工业、商业综合经营的经济单位。
田庄中规模性的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以及"巧不可言”的手工业生产技术,所提供的产品为田庄的"闭门成市”奠定了丰厚的物质基础。
虽然整个田庄是综合经营的,但田庄内的小农却不是综合经营的,即便是有些小农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可以通过男耕女织的方式解决衣食的基本生活要求,但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生活的需要。
如衣服的染色,油、盐、酱、醋之类的生产,都不是只靠个体小农自己的力量就能解决的。
而进行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铁制农具等,这些更是要靠田庄的力量才能解决。
当然,即便是田庄里能够供应这些物品,也是非买不可的,田庄主不可能对其无偿供应或分配。
田庄中的宗族、佃客、徒附等为了获得这些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必须出卖他们的产品以获得货币,然后买回这些必需品。
因此,这就形成了田庄的内部市场,也就是文献资料上所说的田庄内"闭门成市”的景象。
汉代田庄同外部市场的贸易往来,起主要作用的是汉代的政策。
虽然汉代田庄的经营方式使得田庄所提供的产品超出了田庄本身的需求,剩余的产品要推向市场,从而使田庄与外部市场联系起来。
但是,使汉代田庄这样一个基本上能够自给自足的、有明显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倾向性的经济实体和外部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汉代的政策所起的作用则是更大的。
换句话说,也就是汉代的政策决定了汉代田庄不可能成为一种封闭式的经济状态。
因为根据汉代的政策,在当时轻地租重人头税的情况下,无论是田庄主还是田庄的其他居民,都必须要向国家交纳大量的货币以完成国家的赋役。
而要获得这些货币,则必须要把田庄生产的物品卖到外面去,同外部进行商品贸易。
首先,田庄主及其家属作为国家的臣民,必须要向国家纳税服役。
田庄主占有土地,须向国家交纳田租。
由于田租是实物地租,这一项不需要货币。
但是,到了东汉后期,除了"三十税一”的田租之外,出现了田亩附加税。
《后汉书·桓帝纪》延熹八年八月条云:
"戊辰,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
”田庄主要完成田亩附加税的征收,就必须要获得货币。
占有土地的田庄主,在交纳田租的同时还要交纳刍稿税。
"刍”、"稿”同田租一样,也出自田土。
西汉末年,刍、稿税由征收禾秆、草料等实物,变成了钱币折纳。
《后汉书·光武帝纪上》注引《东观汉记》曰:
"为季父故舂陵侯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
”
除了要交纳田租之外,田庄主及其家属还必须向国家交纳人头税。
《汉书·高帝纪上》云:
"四年……八月,初为算赋。
”颜师古注引如淳曰:
"《汉仪注》:
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汉代的人头税,除成年人的算赋之外,还有未成年者的人口税,叫做"口赋”、"口钱”或"头钱”。
《汉书·昭帝纪》载元凤四年令:
"毋收四年、五年口赋。
”颜师古注引如淳曰:
"《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
”东汉时期的算赋、口钱之制,一如西汉。
田庄主及其家属作为国家的臣民,必须要对国家服徭役。
汉政府规定,成人每人每年要亲身服役一月,不去者用钱二千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
一般来说,田庄主及其家属是不会亲自去服徭役的,则他们就要向国家交纳代役钱。
此外,还有"更赋”,它是成人每年每人必须戍边三日之役的替代税,每人每年三百钱,这是法定的,一般的田庄主没有豁免权。
由此看来,田庄主要为自己和家人完成国家的人头税、徭役和更赋所需的钱的数量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田庄主作为拥有大量财产的国家臣民,必须要向国家交纳财产税。
"赀算”是对商贾以外居民征收的财产税,它是以财产为税基,以户为单位征收的一个税目,其税率为每一万钱家产纳税一百二十钱。
《汉书·景帝纪》载后元二年五月诏日:
"今赀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
”颜师古注引服虔曰:
"赀万钱,算百二十七(应为百二十之误)也。
”田庄中养殖大量的牲畜,田庄主还可能要向国家另行交纳"马口钱”或"六畜税”。
《汉书·西域传》其"赞”云:
"孝武之世……算至车船,租及六畜。
”《汉书·翟方进传》有"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增益盐铁”的话。
颜师古注引*晏日:
"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
此外综合经营的田庄还须向国家交纳包括酒税、盐铁税、鱼税以及各种土特产税在内的杂税。
根据上述情况可知,田庄主向国家交纳的赋税中,实物税的比重相当小,货币税占了主要部分。
由此观之,田庄主要完成国家的赋税,就必须要获得大量的货币,而田庄主获得货币的途径,无非是向田庄中的人征收或出卖商品。
根据史书记载可知当时田庄主征收的是实物地租,因此,田庄主要获得货币,就必须对外进行贸易往来,把通过田租形式收上来的粮食等农副产品和他的各种作坊所生产的手工业制品卖到田庄以外,以换回他所需要的货币。
也有学者认为田庄主是不向国家缴纳赋税的,甚至田庄中的宗族、宾客、徒附也是不用向国家交纳赋税的,如乌廷玉先生认为,宾客"不给国家纳税服役”,是"荫庇的私属”。
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无论是田庄主还是田庄里的其他居民,基本上是要负担国家赋役的。
田庄主及其家庭成员应纳税服役的情况,可从一些文献资料里看出。
如《汉书·文帝纪》载:
文帝四年五月,"复诸*有属籍,家无所与”。
《汉书·高帝纪下》载:
五年诏日"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
《汉书·宣帝纪》载:
宣帝元康元年五月,"复高皇帝功臣绛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
其毋嗣者,复其次”。
("复”的含义是免除徭役赋税。
《汉书·儒林传》载:
"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
”颜师古注目:
"蠲其徭赋也。
”)从这些记载来看,即使是宗室成员、诸侯子弟、功臣后裔,也是要服役纳税的,否则不可能出现关于免除其徭役赋税的记载。
既然情况如此,田庄主还能轻意的就免除徭役了吗"当然,有些田庄主确实是可免除徭役的,但是这些人的数量是很少的。
汉制规定爵位至五大夫以上者或是做了乡、县的三老,可免除徭役。
即使田庄主不要纳税服役,但也不等于其家属不要纳税服役。
其次,田庄中的其他居民,如宗族、宾客、徒附在田庄中租种田庄主的土地,不用向国家交纳田租、刍稿,但他们是要向国家纳税服役的,亦即算赋、口钱、更赋、赀算是免不了的,因为他们还是国家的"编户齐民”。
而算赋、口钱、更赋、赀算要以货币形式交纳。
仅算赋、更赋两项,每个成年男丁每年的交纳量就要四百二十钱。
这就迫使这些人必须将自己的劳动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卖,转为货币,然后才能完成赋税。
有些学者认为,汉代田庄中的依附民已经脱了国家户籍的控制,不再向国家纳税服役。
如萧放先生认为,"部曲佃客已脱离了国家户籍控制,成为世族的依附民”;林剑鸣先生认为,"‘徒附’已经脱离国家编户,成为统治庄同的豪族地主属下的成员”。
这可能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即使到了汉代末年,隐匿宾客服役还是非法和被禁止的。
《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云:
太祖平荆州,以芝为菅长。
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
郡主薄*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
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椽史据白:
‘节家前后未尝给徭,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
’芝不听,与节书曰:
‘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
今调同等为兵,幸时发遣。
’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督邮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史穷困,乞代同行。
芝乃驰檄**,具陈节罪。
太守都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
这个主薄*节,拥有"宾客千余家”,都是应当服役纳税的人,*节利用权势庇护他们不去服役。
但这种情况在当时还是非法的。
否则,司马芝就不会"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指责*节"宾客每不与役”,并"具陈节罪”。
根据汉律规定,使用奴婢要"倍算”(《汉书·惠帝纪》六年条注引应劭曰: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
”)——"倍算”当然是由奴婢的主人交的。
如果宗族、宾客、徒附不必承担国家的任何义务,有哪一个田庄主还愿使用奴婢"可汉代使用奴婢的情况还是较多的。
汉代有较严密的户籍登记管理和人口核查制度以及严格的惩罚隐匿人口的措施,在正常条件下农民难以脱离户籍,附托大家,也使官贵豪强不敢轻易隐匿流亡的人口作为役使的对象。
据居延汉简可知,汉代户籍登记的内容非常详尽,包括户主的籍贯、住址、爵位、职务、、年龄、身高、肤色,家属的性别、年龄及其相互关系等。
汉代在进行严密户籍登记管理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人口核查制度。
汉代人口的核查工作是在征收人头税时进行的。
一般说来,每年的八月是核对户口,征收算赋、口钱之时。
《后汉书·皇后纪上》云:
"汉法常因八月算人”,李贤注:
"《汉仪注》曰:
八月初为算赋,故曰算人”。
再据《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七月条诏"方今案比之时”句,李贤注:
"《东观记》曰:
‘今年八月案比之时。
’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
”可知各地官员在每年八月征收赋税的同时要案验户口。
对农民的脱籍流亡,汉政府制定了许多强迫流民返归乡里的法规,如"舍匿法”、"流民法”等,以加强对流民的控制。
"舍匿法”又称"首匿相坐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禁止隐匿流亡人口,所谓"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衡山济北王传》)。
在这种情况下,隐匿户口的依附家农只能是少数。
在严密控制户籍的基础上,汉代制定了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田庄主还是田庄里的其他居民(奴婢除外),一般都要向国家交纳大量的货币以完成赋役。
为了完成国家的税收,田庄主和田庄其他居民就不得不把他们产品拿出来,并且运到田庄之外去卖,以换回自己需要的货币。
所以说汉代的政策决定了汉代田庄不可能是封闭的经济状态。
这当然同时活跃了市场。
这也是为什么汉代商品经济较为繁荣的原因之一。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汉代田庄的经营方式,特别是汉代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使田庄与整个社会紧密地结合起来。
从本质上说,田庄具有相当的自给自足性,它有明显的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倾向性。
这是由田庄综合经营的特性决定的,因为它能够"闭门成市”,自给自足。
但是,田庄综合经营的丰富产晶和田庄主对财富增值的追求以及汉代的政策又把它与整个社会紧紧地拴在了一起,使它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
传统的观点只是看到了汉代田庄的自给自足性,也就是综合经营,所需物品,不必外求,从而断定它"闭门成市”,很少对外进行交换。
认识到汉代田庄不是一个封闭式的经济状态的学者,则是从田庄的经营方式来看的,认为汉代田庄进行商业经营是由于田庄的产品有剩余而进入流通领域或是由于逐利而经商,而没有把它放到大的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没有从国家政策这方面来考虑。
从实际情况来说,在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政权统治之下,国家怎么能够允许在它统治的*围内出现大量脱离它的控制而存在的田庄呢"汉政府就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主要征收货币赋税,使汉代田庄与外界市场紧紧联系在了一起。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商品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具备了商品产生所需要的两个基本条件:
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各个行业的生产者生产出不同的产品,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这些产品分属于各个生产者私有,不能直接进行产品的分配,必须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通过买卖来满足各自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因此,商品的交换是自由自愿的。
然而,汉代田庄的商业经营,主要不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而是汉代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给逼出来的,田庄多是被动地而非主动进入整个社会大市场的,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卖,有时候那是不得不去卖。
推而言之,汉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也不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汉代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所造就的,是不健全的、非成熟的、人为的繁荣,一旦政府的控制力遭到削弱,无法控制这些遍布全国的大大小小的田庄的时候,这种商品经济繁荣的景象自然也就随之破灭。
则,为什么汉代前期商品经济竟是如此的空前发达,而到了汉代后期甚至是汉代以后很长的时间还很难达到这种程度,也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