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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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论述

环境问题的概念和分类(简)p14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

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

1、自然环境的破坏;2、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论述)P18

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相互联系、制约的关系。

(1)资源

很多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

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

人口的激增,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刺激了对资源的需求量。

再加上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与破坏,导致资源缺乏甚至枯竭。

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的经济发展,使有限的资源更加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2)人口问题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又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

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

有一个适当比例。

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它引起了粮食紧张、资源破坏‘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

人口过度增长对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构成巨大压力。

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实力不很高的情况下,为保证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不得不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毁坏自然环境。

这种情况极大地限制了经济发展和生活改善,也是我国粮食紧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3)发展与环境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

二基础是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

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在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

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

因为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

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加剧。

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甚至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曾经为之付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正是总结了这些历史的经验教训后,我们提出了要坚持可续发展观。

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又是三种再生产。

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

不管它们之间物质与能量交换如何错综复杂,在物质和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最终都要保持平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简)P2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三个主要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被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它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点(简)p36-3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

资源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

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是个中介勿,离开了人与环境的关系,也就没有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其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最后,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简)p54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过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已成为必要。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我国环境标准的种类(简)p68

我国有五类环境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简)p74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与基本方法;

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

A: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B: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C:

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突出运用个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简)p82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

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原理以及我国与之密切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述)p83-84

1、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

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不利影响。

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2、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

A:

直接管制方法,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

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

B:

经济刺激方式:

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

市场刺激方式即依照科斯定理,

现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表弟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非市场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C:

我国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清洁生产制度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制度等。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简)p91

1、实行区域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2、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

3、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

4、不要等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而要尽可能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5、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简)p104

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环境保护法》对污染者责任问题的规定(简)p111

《环境保护法》对污染者的责任问题规定为: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幻觉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简)p122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里的运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缺席的概念及意义(述)p122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方向(述)p138

1、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A:

我国征收排污费的性质不明确;

B:

由于各种原因排污收费所确定的标准低于正常的处理费用;

C:

从形式上看,对排污者而言,排污收费的法律效力似乎同时排除了其治理责任;

D:

按国务院收费办法规定,现行的办法是,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收费按最高的一种计算。

这种收费办法容易产生两种弊端:

使排污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削减污染物种类,对排污者没有实惠。

这显然不利于污染控制和刺激经济发展。

E:

按收费办法的规定,不超过80%的排污费返还缴费企业用于治理污染。

这样做,一方面企业费用依旧不均;其次是影响治理资金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最后,从根本上说,是把治理费用转嫁于消费者,因为企业早已把排污费打入生产成本,实际上德育消费者给排污者以财政资助。

2、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改革方向:

A:

立法应明确征收排污费的性质,排污费的征收应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

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B:

对于收费标准的改革,应当逐渐将单位浓度收费向浓度和总量相结合转变;从

超标收费向排污就收费,超标加倍收费转变;

C:

立法应明确排污收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

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D:

多种污染物收费计算方法应具体化,改变现行按最高一种计算的方法;

E:

排污费的使用应改变。

我国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内容(简)p149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根据如法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如下三大类:

A: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B:

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C: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什么是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我国在自然资源方面有哪些许可制度(简)p165

1、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证制度。

在土地资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草原资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权证”;在森林资源方面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在水资源方面,有取水许可证;在野生植物资源方面,有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简)p17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了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各国环境侵权立法的规定,谈谈现代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述)p197

1、起诉资格的放宽

环境保护是全民事业,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必须对起诉

资格放宽限制,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

作为污染受害人

的原告,(多为公众和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同时手机污染者(被告)排污证据,涉及到其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也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取得。

因此,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由于环境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在环境侵权中,如果坚持严密科学的因果关

系证明,很可能陷入科学争论和裁判的泥沼中。

这无异于剥夺受害人的请求权而得不到救济。

为了解决这一困难,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应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推定”因果关系。

4、诉讼时效的延长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规定了比普通诉讼时效稍长一些

的三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主要是考虑环境污染倒置的损害发生,往往有一个积累、潜伏的过程,具有相当的时间差;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寻找致害人,确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确切事实,及提供有关证据,都比一般损害赔偿的诉讼要复杂得多。

行政“罚款”同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和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金”有什么区别(述)p207

1、性质不同:

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

性,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

2、罚金和罚款不一定同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额,不能高于损失额;

3、处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违法的“未遂”,即只实施了犯罪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

4、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则要支付给受害人;

5、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

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才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简)p215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概念(简)p220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称的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海洋环境污染及其特点(简)p233

海洋环境污染,是威海海洋环境的最紧迫问题,是人类活动影响海洋环境的主要表现;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海洋环境污染有以下特点:

1、污染种类繁杂;2、污染扩散范围大;3、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简)p241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惜、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几种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5、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为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应采取的保护措施(述)p244

1、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止为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2、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海洋水产资源;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沙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3、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4、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只讲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p245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但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海洋倾废做了规定:

1、实行海洋倾倒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2、、合理设置海洋倾倒区。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刑侦主管部门的意见;

3、海洋倾废管制的具体规定。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著名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废弃物装在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倾倒废弃物的传播,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有国务院制定。

水污染的定义及《水污染防治法》的使用范围(简)p251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现象。

《水污染防治法》的使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胡波、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则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该法。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简)p253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主管、分工负责和协同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其具体内容是:

1、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2、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3、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刑侦部门、地址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噪声的特点(简)p263

1、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2、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

3、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何为“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立法为什么要作出这种区分?

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应当依照何种原则予以解决?

(述)p263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是否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界限;

2、立法作出区分的目的,是便于环保等部门对排放环境噪声超标或者较为严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或者《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原则(或者准则)的规定予以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职责(简)p266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治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2、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并且对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我国关于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简)p282

1、固体废物在省级区域内转移的,必须经过升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移出地的升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升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升级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制定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并据此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3、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符合的要求(简)p302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措施(简)p309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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