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发电厂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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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发电厂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造价∶以实际结算为准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建工程、附属零星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总体合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补充承诺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同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一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等。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安装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2014年1月1日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2014年1月1日前提供套(如蓝图未按时提供可提供复印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机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用于合同外的目的,也不得转借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部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技术员
职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职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协商有关事宜。
5、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满足施工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1.施工用电接发包方临时供电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用水承包人可从供水管道中取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电信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施工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后由发包人提供。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商定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验收后5日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上月完成的工程进度、产值月报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3)施工安全保卫工作:
无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负责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前的成品保护,费用自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费用自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商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5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天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顺延执行通用条款,并由甲方及监理方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定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若总体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隐蔽工程条件和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
11、工程试车
11.1试车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五、安全施工:
12.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2使用的定额:
(1)、土建工程:
套用《2004年贵州省土建工程计价定额》,《2004年贵州省土建工程计价定额》。
38元/工日。
(2)、取费:
所有建设工程类别取费均按三类取费;措施费共计八项,其中环境保护费、总承包服务费不在计取范围之内。
其它取费项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规费共有六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取,只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定额测定费,安全施工费。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本工程预付款按工程概算总造价30%在进场后七天内支付,此款项在工程进度中逐额扣除。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月度验收后5日内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支付方式为转帐,
(2)承包人根据合同编排每月产值计划,经发包方与监理方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完成当月产值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下浮费率调整后的该部分工程量85%工程进度款。
如果达不到当月计划产值,则累计到下月,直到达到该部分产值时,再支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
(3)当工程进度款付至按合同费率下浮后的工程总造价的85%时,暂停支付,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至90%。
(4)余款的支付按照本合同附件2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1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国家有关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规定及采购验收制度执行,并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附有合格证及材料实验报告的,承包人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样品或资料报发包人书面认定后方可采购。
八、工程变更:
必须由发包方同意,方可变更,以现场施工代表签字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六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另行商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商定
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依次类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施工方编制月度结算和竣工结算时不能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如编制月度结算与审核后月度结算误差在10%以内时不予罚款,当误差超10%以上至30%时罚总报结算数的0.2%,当误差超30%以上至40%时罚总报结算的0.3%,当误差超40%以上时罚总报结算的0.5%,当误差超10%以上至30%时罚总报结算数的0.5%,当误差超30%以上至40%时罚总报结算数的1%,当误差超40%以上时罚总报结算数的2%,罚款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3、争议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工程分包
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2、不可抗力
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五十年一遇的雨、雪、洪灾和七级以上地震。
3、保险
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对自有人员、财产、购置的材料、设备自行投保,若发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担保
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保证金,方式为:
无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5、合同份数
5.1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执两份,承包人一份。
5.2劳动保险和税金:
税金由承包方自缴;劳动保险按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织金县贵平煤矿
承包单位:
肥城鑫东方工贸有限公司
为保证贵平煤安装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安装工程、主体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总体为一年,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凡属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内容均属保修范围。
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给排水、室内电气管线安装为壹年;2.设备及线路安装按壹年。
如省及国家有新文件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就按新文件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齐。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总造价的10%。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总体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不计利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