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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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通用条款
招标通用条款
第一章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构成
1.1招标文件包括
⑴投标须知前附表
⑵评审原则、办法
⑶招标技术要求
⑷合同条款
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从而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投标文件或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根据规定,其投标书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的解释及修改
2.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咨询,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在开标时间以前招标答疑会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方提出咨询,本次招标答疑受理时间截止至回标前一天,开标当时不接受任何现场咨询;
2.2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当招标文件、修改书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修改书为准。
2.3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自行做出的解释、推论和应用,招标单位概不负责。
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误解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
第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
3.1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构成
4.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必须按下列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否则,文件失散引起的后果自负),投标书分商务标和技术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开制作。
4.2商务标部分包含以下内容:
⑴投标书;
⑵报价单
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⑷生产许可证货授权经销证书、产品的生产企业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经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备案);
⑸主要类似客户清单;
(6)合同条款及技术条件响应表
4.3技术标部分包含以下内容:
⑴成本分析表;
⑵产品检验报告;
⑶产品样本;
⑷产品说明、售后服务、优惠内容等具体措施。
五、投标文件的书写及签字、盖章规定
5.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装订成册,修改处应加盖公章;
5.2投标人应填写全称,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单位的公章;
5.3投标文件的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共二份,并在每份投标文件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5.4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5.5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
六、投标报价
6.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6.2报价单应填写产品单价、品质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凡属应上缴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全部计取,不得作为竞标时降低费用的依据,除上述费率报价外的其它费用,投标方也应一起显示在报价表中;
6.3投标单位在报价表中报出的单价和总价,若单价和数量的积与总价不符,则以单价为准;
6.4投标报价有效期:
自开标之日起30天,至招标方与中标单位正式合同签定。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七、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在每个文本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装入一个文件袋内,所有文件袋加以密封并在每一封贴处加盖公章;
7.2投标人按规定进行密封后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注明的递交时间和地址送至招标方;
7.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的,招标人有权拒收。
八、投标保证金
8.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向招标方提供10000元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
招标单位不接受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日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
8.2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对于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方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8.3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予以无息退还。
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按要求签署合同协议并支付产品质量保证金后7天内予以无息退还。
8.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对评标工作施加影响,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
⑷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招标单位评标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计算错误所进行的修正;
⑸投标单位在招标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合同。
第四章投标评审
九、开标
9.1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视为无效:
⑴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⑵商务标无投标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的;商务标上的印鉴与资质证书上的名称、名字不符及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书、证明材料有假或伪造的;
⑶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⑷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⑸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招标单位评标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计算错误所进行的修正;
⑹投标书中出现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⑺未按第十二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⑻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的,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规定的。
十、评标
10.1评标小组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编排有序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2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评标小组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就投标人的资格及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10.3评标小组将确定每份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符合投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重大偏离和保留指影响到投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投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
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0.4如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0.5投标文件的澄清:
⑴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质疑,并请投标方澄清其投标内容。
投标方有责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⑵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五章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中标通知
11.1评标结束后,招标方将通知中标方;
11.2招标方确定了中标方后,同时通知所有落标的投标方。
招标方对落标原因不作任何解释;
11.3招标方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为维护公司利益,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十二、签订合同
12.1签订合同:
⑴中标方按招标方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⑵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2.2中标方若有意延迟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招标方有权废除其中标资格,并优先考虑下一名投标单位,同时扣除投标保证金;
12.3中标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招标方要求签订合同,招标方有权扣除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验收和服务
十三、技术服务和培训要求
13.1、投标方负责设备及其附件的调试和安装指导。
招标方可以派工程师到投标方监督设备的生产过程及检验和试验过程,投标方应提供一切方便,招标方在此期间的费用不计入投标总价。
十四、验收
14.1验收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为依据。
14.2在进入验收程序时,投标方应提供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
14.3验收工作:
在招标方现场安装调试结束即可提交招标方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即进入质保期。
14.4验收时间为投标设备到现场安装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如因需方原因未能及时安排验收,则质保期按照从到货之日起后三个月计算。
第七章其他事项
十五、解释权
15.1本次采购的解释权属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章合同模板
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
购销合同
供应商编号:
合同编号:
购货商(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编:
供货商(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的名称、种类、规格、单价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价
数量
单位
总价
备注
1
2
3
4
5
第二条商品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1、乙方保证产品质量必需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本合同约定;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图纸所标明的产品技术和质量要求提供产品。
第三条商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要求
商品包装应确保商品能够安全无损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商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
乙方按甲方确认的数量和清单发货并负责运输。
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代办运输至指定地点:
运输方式:
■直送□托运
第五条项目费用(包含设备购买和安装费用):
以订单为准
订单金额为预算费用,最终项目费用按实际材料使用数量计算的决算金额为准(产品及主要配件的单价以附件为准,附件中没有标明的,视为乙方免费提供),决算金额须经甲方确认。
第五条商品的交(提)货期限:
自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天内交货,乙方需在到货前3天通知甲方准备收货)。
第六条结算方式、资料
1、商品货款的结算方式:
(1)产品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甲方按约定账期支付合同金额的95%;剩余5%做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异议全额支付,质保金在质保期内不计息。
(2)结算账期为月结30天(即甲方于乙方送达合法有效发票等结算凭证之次月月底前支付相应货款)。
(3)如乙方有赔偿、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或直接向乙方追索。
3、乙方应随货提供真实有效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要货订单及规范的送货回单等结算单据送达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以上正确票证后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乙方未提供相应发票,甲方有权拒付。
因发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结算资料如下:
供应商名称: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帐号:
乙方如变更以上任何结算资料信息,应在甲方付款日前2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原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款。
直到收到乙方新的结算资料为止。
如因乙方变更货款结算资料又没有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由此引起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双方确认的货款支付方式为:
网上银行
6、质量保证及质量保证金:
(1)乙方保证并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的技术参数内容和质量要求等约定。
(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限为年,自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次日起算。
(3)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商品存在质量或权利瑕疵,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产品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经双方结算,甲方退还剩余质保金。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
1、供方随货提供说明书、质保书、合格证
2、验收
乙方交货后,甲方于7日内就产品品牌、型号、规格、数量、颜色、配件等是否符合本合同及订单的要求进行验收,如与本合同或甲方订单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更换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乙方安装完成后,甲方于二十日内就产品内在质量及安装质量问题进行二次验收,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安装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更换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3、处理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商品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应妥为保管,并向乙方以电话通知的方式提出异议;
(2)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异议后,应在12小时内响应与甲方联系并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
第八条安装要求
(1)乙方需完全按照甲方图纸所要求进行现场安装,如有变更需要甲方采购人员签字确认。
(2)在安装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安排及管理。
(3)由于乙方人员安装不当造成甲方商场财产损失的需照价赔偿。
(4)在安装过程中,随时清理工程垃圾,确保现场整洁。
(5)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充分地保护工程的所有完成部分,以免受到污积及机械性损坏。
乙方方须负责由于成品保护的疏忽所引起的任何破坏的返工和工期延误引起的责任。
(6)工程竣工后和移交招标方之前,乙方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垃圾、装箱、容器、剩余物料等,并保持工地和工程现场附近清洁和整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30%的违约金,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另计。
(2)乙方逾期交货或逾期完成安装施工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所涉订单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另计,逾期14天以上按本条第9款处理。
(3)乙方交付货物品种、型号、规格、颜色、数量、质量等与本合同约定或订单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更换并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另计。
(4)乙方提前交货的商品、多交的商品和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商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重新发货,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逾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处理。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6)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
(7)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运输费用。
(8)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运费所受的损失。
(9)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行为所涉订单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守约方因此所受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另行赔偿。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保密条款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不应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发布任何关于本协议的信息以及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商品的售后责任
(1)在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故障或异议时,应在12小时内响应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修复,如出现延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支付500元的违约金,且乙方在24小时内不响应的,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当乙方在接甲方通知后维修时,发现设备需要更换配件时,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更换。
(3)乙方需同时负责甲方现有其余品牌的维保服务。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中止与解除
(1)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
(3)任何一方如确需解除合同的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协议,否则视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的,双方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有效期限:
至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购货商(甲方):
(公章)
代表人:
电话:
供货商(乙方):
代表人:
电话
年月日签订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