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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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由于我市事业单位尚未开展技师考评工作,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以下办法执行:

1993年以前经市人事局、劳动局批准取得技师资格,2006年6月30日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我市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报人事部备案后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四至六)。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

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

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

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

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调整办法。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在我市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报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新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

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

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学徒期工资待遇为:

学徒期为三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610元;学徒期为二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

学徒期满后直接定级,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545元,薪级工资执行2级80元。

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590元。

熟练期满后直接定级,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540元,薪级工资执行1级70元。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均实行一年见习期,按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熟练期和学徒期最后一年的工资待遇。

见习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聘在技术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5级112元;聘在普通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4级101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聘在技术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4级101元;聘在普通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3级90元。

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分别执行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的定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薪级。

具体办法是:

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原享受固定一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固定两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高定薪级工资后,再向上浮动1个薪级,工作满八年后予以固定。

在农林一线工作的时间,工资套改前后合并计算。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

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民政、环卫等系统的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按照本人应享受的标准在工资外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可按原岗位参加工资套改,实际工资发放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

具体办法是:

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原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由各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低定1-2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

其中,受行政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刑事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3级。

上述人员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

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津财库〔2006〕39号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

事业单位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

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和本市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十、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

十一、改革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二、审批程序

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写《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申请表》,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需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汇总)表》。

单位汇总表按工资管理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及中央驻津单位汇总表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兑现工资。

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 需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十三、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各级人事、财政(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切实负起责任。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具体实施。

同时,注意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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