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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1引言

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乃至行政民主的迅速发展,公共政策已经成为政府调控现代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和影响愈来愈大。

能否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

于是人们不断地从多方视角、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探讨及实践。

其中,公民参与可谓是提高公共政策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甚至将其视为公共政策的基石。

美国学者约翰·克莱顿·托马斯这样强调:

“公民参与是信息时代政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政府和公共管理者必须面对的环境和情形。

”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但如何将有效的公民参与纳入到公共管理过程中来,在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融入积极、有效的公民参与,仍需要长期的努力。

公民参与,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它贯彻民主信念的进一步落实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去解决社会问题。

可以使更多的公民认识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经过集体参与,互相取长补短,可减少政策上的流弊与个人的私欲、影响政策的成败、促进公民个人的成长。

由此可见,公民参与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公民参与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2.1公民参与的概念

公民参与是指一个国家的普通公民个体以及由普通公民所组成的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手段,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一定的参与渠道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从而影响政府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务的行为过程,是普通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运用和行使公民权利来对公共政施加影响的合法行为。

其参与行为具有非法定职业性,参与重心在于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参与的目的在于促成特定利益的实现。

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之一。

2.2公民参与的发展历程

最早的公民参与形式出现在古希腊,因其是城邦共和国自由民全部参与政治决策,享有政治自由。

而在现代的西方最早提出公民参与概念的是研究比较政治的西方学者。

例如著名的政治学者阿尔蒙德和维巴将具有高度参与的政治文化称为“公民文化”,以强调民主政治中公民的地位与角色,同时凸显公民参与的重要性。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公民参与”的概念便被大量引入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领域。

在此期间有许多学者对公民参与持有不同的观点。

布斯和斯莱格森认为,“公民参与就是影响或试图影响公益分配的行为”。

纳尔逊认为,“公民参与是旨在影响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行动或有组织的平民的行动”。

孔奇认为,“公民参与是个人或个人组成的集体有意或无意地反对或支持、改变或维护一个政府或团体的某些特征的一切行动(或不行动)”。

维巴和奈伊认为,“公民参与是在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意图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抉择的个别公民的一切自愿活动”。

赫伯特·麦克劳斯基认为,“公民参与是表示社会成员选择统治者以及直接或间接的在公共政策形成等方面的自愿活动”。

公民参与的理论先驱安斯坦认为,“公民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

随着“公民参与”的概念被大量引入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领域。

有一个重要的转变那就是“公民参与”的概念不在仅仅存在于“公民行使选举权”这样的代议制民主的范围内,也进入了“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这样的协商民主领域。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新公民参与运动”的开展,特别是新公共管理的兴起,掀起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新高潮。

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颁布了新的公民参与保护法案,传统的专家治国理念受到了更加严重的挑战,在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领域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已成为日常政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对于公共政策许多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公共政策的创始人之一哈罗德·拉斯维尔和亚伯拉罕·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

政治学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就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

这种理解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

政策论研究者詹姆斯·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的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未处理某一问题或事务采取的”。

托马斯·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这种理解突出强调公共政策的行为特征。

随着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程度的不断深入,国外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

国外学者们的这些理论对中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中国的社会制度与特有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着巨大的差异,他们的理论不能完全解决中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所以,不能生搬硬套西方的理论,而应结合中国现有的特点,提出完善中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对策。

2.3公民参与的理论分析

由于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建设在我国当代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200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200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都将“听证制度”作为了重要研究项目。

国内学术界近年来对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机制和方法的研究已渐成热点。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6年,国内就发表有关论文数十篇。

但是,从总的情况看,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机制和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听证制度方面,(如彭宗超、薛澜、阐坷合著的《听证制度》就是其代表作),而对其他的一些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新形式仅停留在一般性的介绍方面,(如李建中的《长三角发达地区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动作模式分析》2005年;吴利平著《中国转型期的公民政治参与》2006年),总体上还缺乏系统的分类归纳和理论分析。

因此,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系统总结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机制和方法创新的过程与经验,分析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法的内在结构、适用范围和实施途径,确立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种类方法的选用模型,已成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

“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显然,党中央将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有效机制和科学方法,使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活动能够在“有序”的形态下展开,作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3公民参与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

现代政府对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推动和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热情暗示了公民参与对于政策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具体分析,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作用有以下三点。

3.1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

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本质所在和制定依据。

当代民主国家是人民主权国家,所以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行动的最高越属性义务和责任,政府制定的政策必须服务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决策依据,以公共利益为政策的最高目标。

但是,在现实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总是存在着背离公共利益的离心力。

正如公共选择学派所指出的那样,从事政治活动和从事经济活动的都是理性自利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政策制定人员并非道德完善,一心为公,他们一有机会就会谋求个人私利。

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政策制定人员手中的权力为他们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他们进行权钱交易,以公共政策背离公共利益的代价换取个人私利的满足。

以整体形象出现的部门和行业与个人一样更愿意实现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最大化。

他们垄断政策制定权制定出的公共政策更多的代表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迫使公共政策背离公共利益的第三种力量是某些个体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

这些个体和利益集团利用特殊的关系网络和资源优势,向政策制定人员行贿,改变公共政策的规定性,将公共政策变成寻租者对某一领域或行业实施控制,获取高额垄断租金得工具。

公民参与对公共利益异化的治理,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是通过权利分享,权力监督和博弈制衡实现的。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打破了政府内部的政策制定人员对政策制定权的垄断,公民获得了部分政策制定权。

权力的分享可以实现以权力约束权力,限制政策制定人员和部门、行业谋取私利的行为。

公民参与使政策制定过程透明化,公民获得了更多的知情权,对政策制定权力运用的监督更加有效,各种权钱交易现象就会减少。

公民以合法的途径普遍参与政策制定,有益于形成各种利益力量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制衡局面,促使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得不考量个方面的利益诉求,形成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从而避免个别利益集团用非法形式对政策制定施加单独影响,扭曲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

3.2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

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是政策达到目标,实现价值的保证。

一项科学的公共政策至少要符合三方面的要求。

1,目标导向性。

公共政策必须以解决公共政策问题,维护或增进公共力利益为目标。

2,社会可行性。

公共政策在执行中不会遭到社会普遍或一部分人的强烈抵制,最好可以得到社会较为广泛的支持和认同;同时,公共政策的执行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3,经济效益性。

公共政策尽可能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产出,形成最佳的投入产出比。

成本和收益不仅要包括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还要包括无法用货币衡量的社会价值。

要实现贡政策的科学性必须具备充分的信息,创造性的思维和专业技术知识等条件。

公民参与有利于帮助提供实现政策科学性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公民参与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提供了关于政策问题的丰富信息;公民巨大的创造力在参与政策制定中得到发挥,有助于形成最优的政策方案;公民中的专家学者则提供了实现政策科学性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公民参与还增强了政策的目标导向性。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基本动机是为了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因此,他们必然要求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性,确保公共政策制定是为了解决政策问题,实现公共利益。

公民参与也提高了公共政策的社会可行性。

公民亲自参与选择的公共政策容易得到公民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使政策在执行中不会遭到普遍的抵制。

公共政策可行性的提高又降低了公共政策执行的成本,公民为追求利益的广泛参与扩大了公共政策惠顾的范围,增加了公共政策的产出收益,公共政策的经济效益性也得到了提高。

所以说公民参与提高了公共政策的科学性。

3.3优化公共政策体系

公共政策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所有政策形成的结构和系统。

单项公共政策的质量再高,也无法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政府管理社会,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功能是依靠完善的政策体系实现的。

公共政策体系在纵向上包括元政策、基本政策、方面政策三个层次;在横向上包括经济政策、政治政策、文化政策和科技政策等诸多方面。

完善的政策体系既指纵向各个层次政策的相互协调,又指横向上各个方面政策的相互配合。

在现实的公共政策实践中,信息不完全,个人、行业、部门利益的驱使,不了解社会公众的政策需求,政策制定者视野狭隘、目光短浅,对政策方案的预期效果缺乏科学预测,对政策执行效果缺乏正确的反馈、评估等因素造成了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政策之间的冲突、矛盾,以及缺乏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不完善现象。

如上文分析,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有助于解决个人、部门、行业通过公共政策追求私利和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从而减少了因这些因素形成的政策冲突和政策不协调现象。

其次,公民参与政策制定使政策制定主体更加清楚社会公众的政策需求,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出与之相互协调配套的政策,满足公民的要求。

公民参与有助于扩大政策制定主体的视野,使政策制定建立在对整个政策体系审视分析的基础上,减少政策之间的矛盾。

最后,公民基于利益动机,对政策方案的预期效果有最为深刻的洞察,最为敏锐的把握;公民作为各种政策的对象,受所有政策效果的影响,对各种政策的执行效果最为清楚;公民参与提高了对政策方案效果预测的科学性,使政策制定者获得了各种政策执行效果的准确反馈。

政策制定者在比较政策方案预期效果和正在执行的政策的执行效果的基础上制定政策,将会减少与现有政策的冲突。

各项政策之间冲突的减少,协调、配合程度的增加,优化完善了政策体系,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它真实地反映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能够使公民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和发展。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也为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有了公民的积极参与,政府活动所需的信息就更为充分和真实;有了公民的直接监督,政府的中存在的腐败行为就有望得到解决;有了公民的有效合作,也会减轻因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而给政府管理带来的压力,从而提升政府能力。

大力提倡和施行公民参与式的民主行政,对于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

4 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现状分析

随着公民参与的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它所显示的优势愈发突出,但是也存在的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如下:

4.1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优势

4.1.1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逐步实现制度化

根据1982年《宪法》,中国的宪政结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公民置于了至

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

就表明中国的宪法明确而公开地承认了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民,即以宪法的高度

确认了人民主权的概念。

《宪法》同时规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规定已经

充分显示了公民在国家政治事务、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公共生活中至高无上的

国家主人翁之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政权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关。

此外中国

还有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此基础上还逐渐建立和完善了选举制度、听证制度、公民批评

建议制度等。

政府机关公开本机关的行政事务活动包括本机关的工作计划、工作

总结、人员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情况的公开公布,以此来让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行政

活动进行监督。

随着中国民主化与法制化的不断健全,听证会这种形式受到各级

政府和人大的青睐。

立法听证会在中国的许多省市都已经举行,并有一些省市的

人大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

如:

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公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办法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公民可

自愿报名参加价格听证会。

4.1.2公民参与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地位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推广的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甚至称为是公共政策的基石。

在之前,政府制定政策都是统治者单方面决定,导致许多政策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自从公民参与成为政策制定的一份子后,政策的制定就更加体现民意,符合大众的利益,执行起来也就容易。

所以在现代政府政策的制定中都会先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比如在一项政策执行前会举行听证会,民间组织参政议政也越来越活跃。

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地位也越来越高。

4.1.3公民参与的发展性、规范性和基层性

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不断由低层次向高层次、浅层次向深层次发展。

从发展趋势来看,大致从间接参与到直接参与,从基层参与到高层参与,从事务性参与到决策性参与。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参与的发展得到了国家支持。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更好的治理国家。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人民参与政治往往受到资产阶级的限制和排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参与必然比资本主义国家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真正平等的经济地位,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参与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参与的发展经历了不断走向制度化、程序化的过程。

社会主义政治参与是在不断对参与制度的制定和规范完善中得到发展的。

比如。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不仅涉及倒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而且不断地对一些公民参政现象加以法律上的规范。

2005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在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大量的公民参政活动是在基层展开的。

大量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基层协商对话制度以及基层公共事务的自治等,都是政治参与基层化的形式。

这是我国人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

公民通过在基层的政治参与活动,可以使大量的社会性具体事务在基层得到反应和解决,减少整个政治体系的压力和困难。

4.2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应当看到,虽然我国在公民参与地方政府政策制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公民参与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4.2.1.认识不到位

认识不到位主要是指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民认识不到位;二是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位。

公民认识不到位表现如下:

第一,缺乏主体意识。

一部分公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把自己当做国家和政治的附属物,意识不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盲目崇拜权威、依附权威,对政府官员的依赖使他们的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萎缩,淡化了参与的主体意识。

第二,缺乏政治义务感。

当前能够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公民所占比例仍然不高,相当数量公民的参与为动员参与型或消极参与型。

有些即使参与了,但既不是基于公民的政治责任感,也不是出于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或者是凭着一时的冲动,甚至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情绪而参与。

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其职能很长时间不能得到转变,认识不到公民的主体地位,仍然把公民当做公共政策的客体,认为公民接受和服从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理所当然的。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习惯于自上而下地决策,把公民参与政策仅仅作为形式,这种对公民参与的忽视往往导致管理的被动和社会的混乱。

4.2.2.发展不平衡

发展不平衡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地区间不平衡。

我国一直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都存在很大差异。

在偏远贫困地区,人们对政治资讯的获取能力有限,参与意识淡薄,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频度和自觉性都很低。

从我国目前各地区的参与情况看,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广度与深度要远远超过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村。

例如,目前全国已经举行几千场价格听证会,但听证会基本上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在经济落后地区听证会很少举行。

二是参与层次不平衡。

一般说来,和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尤其是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政策,如物价的调整、地方社会保障制度等,公民参与的主动性特别高。

但对于政府工作中具有方向性的政策,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却不高。

三是影响效果不平衡。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明显加剧,客观上形成社会成员在占有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政治资源上的不平等,从而也会导致人们参与能力、水平的差异。

在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时,国有企业、外商等强势群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效果要明显优于业主、普通工人、外地务工人员、中小民营企业主等相对弱势的群体,结果往往造成地方政府的许多政策具有很强的倾向性,对强势群体有明显的政策倾斜。

4.2.3.制度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现有制度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方面的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

(1)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的前提保障。

公民的知情权是促使和保证公民有效参与的先决条件,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或遭受某些利益集团的压力,不愿公开有关政策的详细信息,使那些原本都应当向公民公开的文件被列入保密范围。

公共政策信息资源封闭,造成公民或政策对象不能准确理解政策的价值目标,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从而不能对政策制定或政策调整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使公民参与的热情和效力大大降低,从而进一步影响政策的实施。

当前,尽管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的信息公开制度,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许多地区的地方政府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进展不大,仍然沿袭旧有的做法,习惯性地进行信息封锁和信息垄断,使公民对政策的制定处于无知状态。

而这种由于“不透明”所造成的令人尴尬的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效率和廉政,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现行的一些参与制度有待完善。

虽然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有一些制度保证,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缺陷,公民知情权、参与权没有办法切实体现。

例如,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2002年12月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

此后,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关的规定。

但是多年来,听证的主动权始终没有掌握在普通百姓的手里,听什么、证什么,百姓也没有发言权。

许多时候甚至规定,听证代表只能讨论涨多少,而不能议论涨不涨。

“逢听必涨”已成规律,民意根本无法左右物价决策。

近年,全国各地举行过数千次的各类价格听证会,但几乎都是要求涨价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而从来没有要求降价或对价格质疑的消费者作为申请人。

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但对于具体实施程序和办法却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因此,从这个案例上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公民参与相关制度已经确立,但在如何操作,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

在百姓需要质疑价格的时候,听证会开不了,相反,有关部门拟订好涨价方案后,听证会倒成了一个民主的花瓶。

4.2.4.渠道不畅通

虽然我国为保障公民有效参与政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生活中,作为个体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机会和渠道还是比较少的。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渠道主要有:

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和推荐政协委员的方式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党和政府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

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现有的政策制定参与渠道未能完全发挥作用,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见和愿望的要求仍然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如2004年10月15日,南方周末以《公民事务谁决定出租换型考问公共政策制定》为题,报道了北京市市民和出租车司机没有途径参与北京的出租车换型决策的情况。

北京市交通部门称:

北京的出租车在换型的标准制定问题上听取了多方意见,吸收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建议。

但是,所有的北京市民和出租车司机在出租车换型这一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上并没有获得参与的机会,公民似乎成了旁观者。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课题组和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广州公民政治参与状况调查”课题研究中,对“渠道不畅通和沟通不完全有效使公民在表达意见、反映问题时感觉不方便”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有这样一组数据:

仅有2.8%的被调查人感觉在表达意见、反映问题时“非常方便”,感觉“基本方便”的有42.3%,感觉“不方便”的有54.8%,占了多数。

反映问题“不方便”的人认为主要原因就在于“渠道少”和“不知有何渠道”,分别占了39.2%和37.8%,另有23.3%的人认为原因是“渠道不畅通”。

5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5.1公民缺乏现代意识

5.1.1传统文化制约了公民的权利意识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尽管我们能够并且应该对政府具有较高期望,但是,政府要有效地运转,则需要积极的公民意识。

我们能够期望我们的公务员将会尊重地对待我们并且会邀请我们积极地参与他们的工作。

这样做是我们的权利。

而在北京市出租车换型风波案例中崔小姐说出租车换型这件事,她只是从报纸上溜了两眼。

还有北京大多数出租车司机认为换车可以,但希望运价不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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