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057814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75.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docx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样本)

(一)合同一目的或约因条款

选择1:

鉴于企业给予职工就业机会,和职工在职期间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的贡献,本着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和保障职工依照法律享有的权益,职工与企业在自愿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

选择2:

鉴于公司是商业秘密清单所列秘密的权利人,职工有义务为其因工作获得、创作的商业秘密对企业承担义务,职工与企业在自愿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

评论:

奉条款在国外称“鉴于条款”,国内有的称作“合同前序”。

条款的目的在于表示合同的原因,也就是约因。

保护商业秘密合同要对职工进行一定限制,合同本身要有合理性,才能使约定受法律保护,这种合理性可出现在鉴于条款或类似条款中。

(二)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

选择1:

职工向企业保证,其进入本企业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因而职工在企业内任何知识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无关;职工承担企业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侵犯以前单位的商业秘密权。

评论:

本条目的在于免除单位责任。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恶意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因而在招聘人才时,用人单位就承担了对其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注意义务。

企业应当对被招聘者以前工作所涉保密义务、限制竞争义务进行询问、确认,并将其变为必要的手续。

选择2:

职工向企业保证,其进入本企业之前对任何社会第三人,均未承担有关商业秘密的任何保密、不使用义务,因而职工在企业内任何知识的使用,与任何社会第三人无关。

评论:

本条与土条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将所负义务的对象,从原来单位扩大到了社会第三人。

这里社会第三人是指除招聘人才企业以外的所有其他单位,例如被招聘职工原来的兼职单位。

赋予这一义务,目的在于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开发、利用,彻底置于没有法律纠纷的基础之上,这也是正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应该采取的态度。

我国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亦采取这种做法,其与职工保密协议标准文本的第4条为“告知义务”,规定职工应向单位说明已有的和将有的知识产权成果,以及对他人负有的保密义务情况。

选择3:

职工在进入本企业以前,曾对原单位的某项目(可用附件三一步限定),在×年期限内,承担有保密义务,因而双方一致同意在年内,职工不利用该项目知识为本企业××项目服务。

评论:

本条规定职工对以前单位负有保密义务,因此不宜从事敏惑工作。

有了这种约定,企业可为雇用敏感人物开脱一部分责任、解除一部分怀疑。

但是雇用敏感人物总是令原单位疑心,不如不雇,免得跳进黄河洗不清。

另外一种情况下,原单位却会因这一条款而有苦难言,这就是敏感人物虽然掌握原单位的核心秘密,但是这种秘密的能量是缓慢释放,且又不体现在一种或几种特定产品上。

此时敏感人物为了避嫌并未在对口部门工作,谁也说不清他在背地里是否严守义务。

选择4:

由于职工在进入本企业以前,曾在××单位工作,承担有在×年内不从事××工作的义务,因而双方一致同意在×年内,职工不从事本企业的××部门工作,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利用其有关××的知识为本企业××项目服务。

评论:

本条文中被招聘职工对以前单位实际土承担着竞业限制义务,对这样职工的使用应该慎重。

(三)商业秘密确认条款

选择1:

职工声明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将取得的一切信息,对职工均不构成商业秘密,对此企业予以承认;职工同意企业对可以证明为商业秘密的,享有商业秘密权,同意承担保密义务。

选择2:

职工认识到,保守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对企业的所有保密信息,自愿承担保密义务。

评论:

本奈是新职工进入企业时,确认企业、职工各自权利的条款。

职工进入企业畸对这一问题进行确认,容易产生店大欺客,或是客大欺店的情况。

如果职工迫于失业压力,非常想进入企业工作,就容易承担一切保密义务;相反,如果企业有求于该职工,职工就有较

大选择余地,可以强调自己的知识产权。

还应该注意,本条明确职工是自愿签订合同,这就为发生纠纷时,就合同做出对企业有利的解释打下了伏笔。

不过如果职工一方提出迫予无奈同意该条文的证据,自愿的用语就不会有效,但是职工一方对此必须提供证据。

另外还应注意的是,这里对商业秘密使用的,仍然是比较模糊的用语,避免在企业商业秘密的性质上被他人钻空子。

(四)企业商业秘密范围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为影响企业生产、营销、技术进步、竞争地位.经济利益、稳定和安全的下列信息:

(略,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范围)

(五)职工对商业秘密的义务

职工保证严格保守上述条款所述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企业义务,或是得到企业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企业其他职工或企业的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外:

1.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3.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4.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5.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企业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六)公知领域排除

上述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得包括职工从其他渠道或公共领域已经知悉的信息,如果职工已经知悉这样的信息,职工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企业报告名称和来源,在30日内作出详细书面汇报。

评论:

企业将合同提供给职工签订时,职工会对某些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

本条给职工以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没有秘密性,那么该职工可以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七)成果的归属和报告义务

职工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归企业所有。

为企业利益,职工作出职务成果时,应迅速向企业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

对职工与单位经营范围有关的非职务发明,单位有优先受让权,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职工应该将商业秘密许可或者转让给单位使用,单位应该以价款、入股等方式,支付合理的报酬。

单位不实施职务成果,职工实施又不影响单位科研、生产、经营利益的,在条件相同时,单位可允许职工以承包、租赁、接受许可使用、接受转让等方式,开发利用该商业秘密。

评论:

本条不影响职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对非职务发明的权利。

职工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企业确认的菲职务发明,与企业无关。

(八)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款为必要条款,企业可根据法律规定和本企业规章,在合同中约定数额或比例,参照第五章第二节介绍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中的有关内容)

(九)交还保密材料

职工无论何种原因离开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企业的资料,如设计、数据、图纸、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

个人工作日志中如含有企业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亦应清退或销毁。

清退应该列出清单,最后由企业有关负责人与离职职工签字确认。

(十)合同期限

选择1:

职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选择2:

职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不但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在劳动合同解除×年内依然有效,在该期限内离职职工应该承担保护义务。

选择3:

上述义务对职工长期有效,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以后。

除非上述秘密信息为公众所知或为竞争企业了解,以先发生者为准,职工解除对该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

如果有关秘密信息进入公有领域,是因职工的过错,职工在×年之内,仍然不得使用该信息。

评论: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期限,有以下三种约定方式:

第一种是约定保护义务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除非职工离开企业时与企业另行签署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否则这种约定对企业非常不利。

根据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和法学原理,对重要的商业秘密,企业仍然有权要求离职职工承担保护义务,既然有这种权利,企业就不应该放弃。

第二种是约定职工离开企业、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固定期限.例如半年、1年、2年、3年内,本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仍然有效,职工离职后仍然负有保护义务。

时间长短根据商业秘密被竞争者掌握的速度决定,一般可与其相等。

这里要注意的是保密期限越长,被严格遵守的可能性就越差;发生纠纷后,法院判决约定期限有效的可能性就越小。

所以不是越长越好,而是切合实际,有理有据。

第三种是不规定具体年限,而是规定自有关信息进入公知领域起,职工义务才告解除。

而且要加上进入公有领域并非职工一方过错的限定,目的是防止职工故意或过失披露、公开商业秘密,以求不正当地免除自己的保密义务,并抢先于公众作好实施的准备。

双方可约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职工除赔偿损失之外,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不得使用有关信息,以消除领先时间。

这种无期限的保密合同,或者说是附解除条件的保密合同,一般用于关键的技术、经营信息,权利人实在不愿规定一个固定期限,只好采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

应该认为,只要这种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约定就应该有效。

有些人恐怕对这种做法不习惯,但对某些商业秘密的保护,这是必须的,例如可口可乐那样的配方,其保密期限恐怕只能采取这种方式约定。

(十一)保密补偿费

选择1:

职工离开企业之后,在合同约定的保密期内,企业每年向职工支付×××元保密费。

选择2:

职工离开企业之时,企业向职工一次性支付××××元保密费。

选择3:

职工离职后承担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保密费为条件。

评论:

商业秘密权是企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任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反约定披露的行为,企业有权禁止和损害赔偿。

职工离职后,与任何社会第三人一样,有义务尊重商业秘密权,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从这一角度认识,保密费条款并非必要条款。

从问题另一方面看,如果支付了保密费,会有三个好处:

(1)增强离职职工自觉性;

(2)如果发生违约,企业的保密要求,更容易为法院所理解;(3)接受保密费后,职工的违约行为,更容易为法院所确认。

(十二)不得创造性提供

企业商业秘密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虽被公知,但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并未被公知,从而仍然具有价值。

因此职工同意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对其他仍然属于秘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职工仍然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不存在。

上一义务不影响职工的权利,即职工有权如同任何善意第三方一样,从公共信息来源获得或合成企业的商业秘密,然而职工应以这种态度来对待,即以虽然存在竞争关系但是尚不了解商业秘密价值因而不感兴趣的竞争第三方的态度,来对待商业秘密的掌握和使用进度。

评论:

职工离开原单位的时间越长,约定保密范围中,就有越多的信息为公众所知。

假如商业秘密是由若干部,分组成,而若干部分的组合也构成该商业秘密有机部分,那么一部分内容被公众所知,不等于其他部分的公知,各部分内容的公知,不等于其组合也为公众所知。

本条对离职职工赋予义务,使其不得利用自己的内幕知识,不得创造性地使用其他部分知识,或创造性地将各个部分加以组合,在实践中运用。

职工履行这种义务有一个标准,即以对该商业秘密的价值不了解,因而对有关秘密的内

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评论:

一方违约是否直接导致另一方合同义务解除,这一问题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义务自动终止。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2条采用的就是这种办法。

另一种是经催告后终止,《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廷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没有规定保密合同自动终止,而是规定在履行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或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职工或合同的另一方,应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自动解除合同义务,并非惟一选择。

(十四)违约责任

职工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辞退、开除。

职工违反本合同规定,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害或者部分损害;

2.支付违反本合同的违约金××××元;

3.并由本公司追缴违法收入;

4.本公司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评论:

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为防止纠纷产生后无法确定损失,可以采用约定违约金的做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文学研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