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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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北京市城市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建立专业性强、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的桥梁养护管理责任体系,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桥梁安全和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定额》(京交财发【2012】210号)、《北京市城市桥梁养护作业规程》(京交路城养发【2012】12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并结合北京市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快速路、主干路上桥梁的养护管理,次干路、支路上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建立周期性的桥梁检查、养护工作机制,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桥梁养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为桥梁养护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快速路、主干路等市属道路上桥梁的养护监督管理,督促建立桥梁养护管理责任体系;指导区属道路上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桥梁养护的组织管理工作,并针对本制度履行如下职责:

(一)细化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职责,制定桥梁日常养护管理业务工作流程,组织编制《桥梁巡检手册》。

(二)强化桥梁养护计划工作的管理,督促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周期性维修工作落实到位。

(三)检查考核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桥梁养护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负责桥梁养护工作具体落实,并针对本制度履行如下职责:

(一)应按本制度要求配置桥梁养护工程师,建立专业的桥梁巡检、养护责任体系,承担桥梁的巡视检查、养护维修、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有序安排日常养护作业项目,保证桥梁经常性完好,并及时处置桥梁运营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监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设置数量不少于1名,管理机构不少于2名。

养护单位应设置桥梁养护技术总负责人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每20万平米桥梁不少于1名设置;并应设置满足相关规范、规程桥梁养护要求的巡检、检测及维修作业等技术人员。

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应相对稳定,岗位变动时须做好工作交接。

第九条养护单位应将桥梁技术总负责人和桥梁养护工程师相关资料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汇总核定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相关资料包括:

姓名、职称、学历、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相关培训考核证明及负责桥梁等资料。

第一十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取得《北京市城市桥梁养护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监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桥梁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二)养护单位桥梁养护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桥梁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桥梁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巡检、检测及维修作业等技术人员应具有桥梁或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桥梁养护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第一十一条监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桥梁养护规划,审查桥梁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及检测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核桥梁大修工程设计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组织检查、评价桥梁养护工作及养护工程的完成情况,参加桥梁大修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四)参与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

(五)监督检查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一十二条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掌握桥梁日常运行状况,提出桥梁检测评估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常规定期检测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编制桥梁年度技术状况评价报告,提出年度桥梁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二)提出桥梁养护资金分解建议计划,审核桥梁小修计划;确定桥梁中修和专项工程项目,审核方案(施工图),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桥梁大修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

(四)检查、考核桥梁日常养护工作完成情况,参与桥梁大修工程的过程管理和交(竣)工验收。

(五)参与桥梁应急抢险。

(六)组织补充、完善桥梁技术档案,更新桥梁管理数据,编制桥梁养护工作报告。

(七)监督检查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并负责业务指导。

第一十三条养护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检查、指导本单位桥梁养护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桥梁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编制年度常规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并提出结构检测和特殊检测建议计划;参与桥梁年度技术状况评价报告的评审。

(三)组织编制年度桥梁大、中修及专项工程项目建议;审查桥梁日常养护、小修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核桥梁小修方案,参与本单位养护桥梁的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方案论证,监督检查日常养护、中小修工程过程管理,并参与大、中修及专项工程交(竣)工验收。

(五)参加桥梁应急抢险。

(六)负责超限车辆过桥及地下工程穿越既有桥梁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本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一十四条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汇总检查结果并提出评价意见,提出日常养护及小修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与验收。

(二)具体组织常规定期检测,编制年度常规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并提出桥梁大、中修及专项工程项目建议。

(三)具体落实桥梁检查工作,逐桥建立病害状况台账,跟踪病害发展,并应对巡检记录和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确保病害描述和标识真实、准确。

(四)参加桥梁应急抢险。

(五)参与超限车辆过桥及地下工程穿越既有桥梁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实施。

(六)协助管理机构补充、完善桥梁技术档案,更新桥梁管理数据。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一十五条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养护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每年1月应制定年度经常性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对I类养护桥梁和C、D级等需重点关注桥梁,还应提出专项检查方案,明确重点检查构件,检查记录内容和要求,报管理机构备案;并由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组织实施。

(二)养护单位应建立检查报告制度,分级负责,由桥梁养护工程师每周汇总检查情况,提出日常养护、小修建议,桥梁养护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后,以周报形式报管理机构;对I类养护桥梁和C、D级等需重点关注桥梁,应跟踪病害发展,进行阶段性评价,随每季度末周报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管部门备案;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

(三)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通过日常督查巡查和定期检查等方式,提高经常性检查的时效性,促进与周期性养护作业的衔接。

第一十六条常规定期检测由养护单位每年组织1次,遇特殊情况时,管理机构可要求养护单位增加检测次数,并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桥梁养护总负责人应制定常规定期检测方案,报管理机构备案。

方案应明确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计划安排,并由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组织实施。

(二)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常规定期检测,形成常规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并由桥梁养护技术总负责人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管理机构备案。

(三)常规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应包括单桥常规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和常规定期检测评价总报告,报告应对桥梁技术状态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结构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和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建议。

(四)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对常规定期检测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被评为不合格及D、E级的桥梁进行复核。

第一十七条结构定期检测及特殊检测由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计划应经监管部门审核后,由管理机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不合格及D、E级桥梁的评定结果,须经专家评审。

养护单位应提供经常性检查和常规定期检测资料,配合做好现场检测工作。

第一十八条管理机构应聘请专业机构汇总分析检测报告,对桥梁结构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桥梁年度技术状况评价报告,提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章培训考核

第一十九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由监管部门颁发《北京市城市桥梁养护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第二十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在任职期内每2年参加培训考核不应少于1次;桥梁巡检、检测及维修作业等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培训考核不应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养护单位应每年组织1次本单位桥梁工程师及桥梁巡检、检测及维修作业等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桥梁养护队伍的素质。

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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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各要场所门口必须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的警示牌。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而进入者,必须持有证件或有本单位派人带领,方可上岗。

2、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本岗位的上岗证,方可上岗工作。

3、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刻注意安全,防止各种灾害事故发生,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4、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并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时不能干无关的事。

5、要害场所应配备良好的防范设施及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其可靠性能,当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失去应具备的性能时,必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6机电队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要害场所的管理,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查岗检查工作,严格考核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岗位工交接班制度

一、各岗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设备运行情况;

2、设备运行时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3、岗位有无事故隐患;

4、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

5、岗位卫生情况;

6、各种记录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

三、在规定的接班司机缺勤时,交班司机不得擅自离岗,必须得到机电值班的同意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四、交接双方应按照巡回检查路线对主要部位进行交接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运转有无异状、异响,各包机部位是否清洁。

五、交班司机如发现接班司机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现象时,应拒绝交班并向领导汇报请示。

六、接班司机认为交班司机未按规定要求交代清楚必要的情况和设备有不能接班的情况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

七、确认能够正常交接班后,双方共同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交班司机方能离开岗位,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

八、交班过程中若发生事故,交班人员应与接班人员共同处理,如果所需处理时间过长,必须请示队值班领导,取得值班人员的同意后,交班人员方可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班。

皮带机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1、司机交接班时,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并作好详细记录。

2、我井胶带输送机现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为PZBJ-Ⅱ型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皮带机综保监控仪。

3、试验时应检查下列传感器是否灵敏可靠:

①防打滑传感器延时5~15秒;②堆煤传感器1~3秒;③跑偏传感器20~40秒;④烟雾传感器;⑤超温自动洒水装置;⑥撕裂传感器;⑦开停传感器;⑧温度传感器整定误差值小于5℃;⑨松弛传感器。

4、当班司机在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5、运转组维修工每天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时,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6、试验项目中任意一项不合格,不得开动胶带输送机。

皮带机维修管理制度

1、大倾角皮带的维修工作由运转维修组负责。

2、坚持巡回检查制度,按时检查,发现有异响或不转托辊及时更换,将换下来的托辊及时修好,准备再用。

3、分段或整机拆检更换托辊,根据使用经验,确定出检修周期。

4、经常清除托辊间夹杂的煤及杂物,使托辊保持转动灵活。

5、对于缺油的托辊及时注油,以延长托辊的使用寿命。

6、对胶带边部损坏、中部撕裂和脱胶部位及时修补。

7、对于胶带接头严重变形、破裂,金属卡子变形、损坏,要及时重新接头、整形或更换金属卡子。

8、定期检修托辊,检修时密封圈内必须加适量的润滑脂,转动不灵活或损坏的托辊应立即更换。

9、每天检查胶带接头,发现局部损坏要及时修理或更换接头。

 

停送电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供电,防止事故发生,电气设备在进行检修、搬迁等作业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设置栅栏和悬挂警标等规定程序,严禁带电作业。

电气设备在进行各项需停电作业的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专人制,中间不得换人、严禁约时送电。

1、停电:

停电时,必须把有关线路的电源开关全部断开,与之有关的变压器,必须断开高、低压两侧开关,断开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闭锁。

井下高压隔离插头脱离电源,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当部分设备停电时,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应设置临时栅栏,安全距离不小于0.35米,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2、验电:

停电后,必须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验电器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验电时,绝缘棒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设备,听其有无放电声,确定是否确无电压,验电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在有专人监护的情况下对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

3、放电、装接地线:

经验电证明设备确无电压后,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使剩余电荷放尽。

接地线用有接地和短路导线组成的成套接地线,装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接地线应连接可靠,拆除接地线的程序与此相反。

装、拆接地线的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禁止将身体其它部位碰触到接地线。

4、送电:

当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必须由原来执行停电并悬挂标示牌的操作人员亲自取下此牌,然后方可合闸送电。

 

变电所事故处理规定

一、变电所发生事故时,当值班人员要迅速地向机电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再按事故汇报程序逐级汇报。

同时,作好下列检查:

1、掉闸的开关名称编号,掉闸的时间及事故象征;

2、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3、电压、电流、潮流变化情况;

4、设备运行异状。

二、线路掉闸,允许强送一次,强送不成,不再试送。

三、变压器掉闸,值班员应立即投运备用变压器,并立即汇报机电值班领导,若查明系过负荷、外部短路或二次回路故障造成事故,可立即强送一次。

四、发生接地事故,必须立即汇报机电值班领导,并按领导命令进行选盘,保证一小时内查出故障回路,予以解除。

 

地面变电所巡回检查制度

1、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包括附属设备与周围环境)设备,按运行规程的规定和巡回检查路线进行定时巡回检查。

2、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1)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根据领导指示增加的巡视等。

3、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井下配电所巡回检查检修制度

1、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包括附属设备与周围环境)设备,按运行规程的规定和巡回检查路线进行定时巡回检查。

2、每班检查下列情况不得少于两次:

(1)高爆开关油位、变压器油位;

(2)低爆开关声响及配出电缆温度情况;

(3)低爆开关符合铭牌对照;

(4)检漏继电器指示;

(5)变压器运行声响及温升;

(6)高低压开关停送电手柄指示;

(7)各种停送电牌的数量。

3、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1)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根据领导指示增加的巡视等。

3、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4、每月对硐室内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5、各高爆、变压器、低爆、检漏器的接地检查,设备性能检查和完好状况由维修电工负责。

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硬及时汇报处理。

6、每年一次的预防性试验及开关过流、无压释放校对由分管副区长及主管技术员负责。

井下供电系统电气试验制度

1、所有井下电气设备,都应按规程规范要求进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

2、井下安装的馈电开关,按技术规范计算整定值,定期整定,定期试验。

3、井下供电应经设计计算并审批后,方可实施。

4、检漏应实行每日就地、每月远距离试验制度。

5、接地系统每季度测试一次。

6、高压开关(板)、变压器每年取油样化验一次。

7、变压器每年对绝缘直流电阻测试一次。

8、入井电缆必须经过下列试验以后,方可投入使用:

(1)阻燃性试验;

(2)进水耐压试验;

(3)外观检查有无破损情况。

9、大型电机必须每年对绝缘直流电阻测试一次。

地面变电所检查维修责任制

1、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与周围环境)按运行规程的规定和巡回检查图路线进行定时巡视检查。

2、遇到下列情况值班员应增加巡视次数:

(1)过负荷或负荷由显著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遇有大风、雷雨、浓雾、冰冻、大雪等气候变化时;

(5)根据领导指示增加的巡视等。

3、巡视后将发现的缺陷记入设备缺陷记录簿,重大缺陷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4、分管副区长、主管技术员每周应进行一次监督性巡视。

5、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6、由维修电工负责电气设备的过流保护、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的检查、实验和整定,保持三大保护完整、灵敏可靠,由问题及时处理。

7、值班员应对运行中的电容器每隔两小时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填入记录本。

8、值班员巡检时若发现电容器外壳变形、漏渗、膨胀,应立即退出运行。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或备用的设备发生了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达不到一类设备的叫设备的缺陷。

2、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当班值班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消除或采取可靠措施,当班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上级领导应指导专人及时消除,并由值班人员监督执行。

3、发现设备一般缺陷可列入正常维修计划进行处理。

5、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加强设备缺陷的监视,交接班时应详细进行交代。

6、变电所所长应经常检查设备缺陷记录,了解设备缺陷内容和处理情况,对未消除的缺陷应既安排处理。

7、消除重大设备缺陷有困难时,应及时同当地电业部门联系,请求支援,以免造成中大损失。

压风机检查维护制度

1、定期检查

(1)班检由当班司机按巡回检查路线的内容及要求进行,主要用手摸、目视、耳听等方法,发现问题或事故隐患,应立即汇报队分管领导处理。

(2)月检由机电维修工进行,主要检查检修效果及配件质量,必要时进行调整或更换个别机件;发现重大损坏时,须立即汇报队分管领导,并停机及时处理。

2、每周定期检修

(1)检查油的泄露情况,若有泄露应及时修理。

(2)清洁机组内外部卫生,检查油气分离器滤芯阻力。

(3)检查所有管路,软管和管接头,有无泄露或明显损坏。

3、每季度定期检修

(1)运行500小时后清除表面灰尘,检查冷却器是良好、对轮销松紧是否符要求。

(2)运行500小时后检查并用相应工具吹扫空气滤芯器,检查电气各部件是否完好。

4、每年定期检修

(1)1000小时检查一次温度计、传感器、电气系统,二位三通电磁阀、二位两通断油电磁阀的先导阀阀芯,检查其密封是否良好,内孔是否畅通,阀芯是否灵活。

(7)每月至少让二位三通电磁阀、二位两通断油电磁阀受电转换一次,防止阀芯生锈。

(5)初次使用空压机时,运行2000小时应立即更换一次压缩机油,以后每运行3000小时须更换一次与标准相符的压缩机油。

3、日常保养维修

(1)启动前及运行期间检查油位。

(2)每班检查压缩机油与显示温度是否一至。

(3)每班检查曲轴箱、注油器、电动机及滑动轴承油量一次。

(4)每班检查一次汽缸的吸排气阀,必要时缩短检查周期,对安全阀的动作每周检查一次。

矿灯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1、为了保证矿灯及其充电架的安全运行,运转副队长应认真拟定矿灯及其充电架的检修计划和检修内容,并组织实施。

2、矿灯、充电架除岗位上的日常检修外,应组织定期检修。

(1)周检:

由矿灯房班长组织自行进行。

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①对全部矿灯进行外表检查、处理;

②检查矿灯亮度;

③检查充电架接地装置;

④检查和更换不亮的指示灯和无指示的仪表、指示器。

(2)月检:

由矿灯房班长组织,运转队派电工配合。

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①处理充电设备的隐患;

②清扫检查整流器,整定过流保护;

③对充电架进行绝缘摇测;

④抽查矿灯的完好状况;

⑤用标准仪表测试校对充电电路上的仪表。

(3)年检:

由运转副队长组织。

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①对需要大修的充电架进行大修;

②整流器大修;

③试验充电架接地电阻。

3、定期检修质量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经检修的矿灯,除进行绝缘电阻、充电电压等测试外,还要在矿灯房内进行不少于11小时的放电试验,符合标准后方可发放。

矿灯延时延点和红灭灯管理制度

一、矿灯工应按规定时间用灯牌到固定窗口领灯和交灯。

防止领灯早、交灯晚,造成过放电。

在使用矿灯不应过放电,禁止矿灯连班使用,必要时应及时换灯。

二、用灯者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最迟不得超过交班后2小时,超过2小时矿灯仍未交回灯房,灯房值班人员应汇报井区调度并查明原因。

凡无故不交灯者,按灯房的规定处理。

三、上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矿灯房作好记录。

四、矿灯不得互换或借用。

五、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没有损伤。

六、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

七、领灯后要爱护矿灯,不得敲打乱摔,不准私自打开灯的上盖和灯头,尤其禁止在井下打开或修理矿灯,以免引起井下瓦斯及煤尘爆炸。

八、使用人员发现自己的灯为红灯或灭灯时,应交给灯房人员检查处理。

九、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十、红灯或灭灯不允许上架充电,并应及时修理。

十一、红灯不发,严禁红灯上架充电,必须填写红灯记录,并进行维修处理后方可上架充电。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1、对长期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实行专人专灯和灯、牌交换制。

2、用灯人要对自己使用的矿灯负责,凭灯牌领取矿灯,灯牌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借;灯牌丢失,应按规定申请补发,在补发之前,井区调度凭丢失人所在队队长的证明开给有效期为三天的灯条,以便丢失人领用矿灯。

3、不常下井人员可以不设专用灯和灯牌,下井用灯时由井区调度开给一天有效期的灯条发给备用矿灯。

4、用灯者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最迟不得超过交班后2小时,凡无故不交灯者,值班员应及时汇报调度室,追究未按时交回矿灯者的责任和未交灯的原因,按《矿灯损坏赔偿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5、在用灯者交接班前一小时,灯房值班人员应做好矿灯的收发准备工作。

6、发矿灯时要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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