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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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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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加强自身建设等各项宣传工作,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应遵循科学、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严守宣传纪律,以严肃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宣传工作的政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自办媒体和社会媒体进行的新闻宣传、人物宣传、形象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

自办媒体包括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报纸、内部刊物、网站等;社会媒体包括各类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网站等。

利用媒体向大众传播科技知识的,属于科普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章新闻宣传

第五条本章所称新闻宣传,是指以中国科协系统工作为基础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和科技工作者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中国科协系统活动情况、重要讲话以及对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举办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专题活动等。

第六条中国科协设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中国科协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书记处领导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调研宣传部领导担任。

(一)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代表中国科协在适当时间内就科协系统的重大事件或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表明立场观点;

2.代表中国科协对外发布声明或有关重要信息,阐述观点和立场,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二)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2.拟定中国科协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3.组织实施中国科协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4.负责召集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会议。

第七条中国科协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本季度中国科协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新闻。

在开展重点工作、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前后,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

第八条中国科协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由调研宣传部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协助承办。

参加发布会的媒体记者由调研宣传部负责联系、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以中国科协名义擅自举办或委托举办新闻发布会或具有新闻发布会性质的宣传活动。

对于定期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单位须提前10天向调研宣传部提供新闻通稿、发言稿、相关新闻背景材料及答问备用口径,经调研宣传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审定。

不定期新闻发布会须经中国科协党组或书记处批准,由调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中国科协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

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应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中宣部《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宣发[2003]2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如遇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事件内容、处理措施或意见、阶段性进展情况报调研宣传部,由调研宣传部核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阅示后,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第十条对需要安排新闻报道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天函告调研宣传部,并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负责起草新闻稿、明确宣传重点;调研宣传部负责联系媒体、管理采访现场和审核新闻稿、把握宣传口径。

各部门、直属单位通过自办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图片,原则上应自行审定,确保符合来源渠道正规、内容可靠、形式规范、信息真实、无版权纠纷的要求。

涉及重大活动、事件和重要新闻的须报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媒体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媒体采访中国科协领导同志,须经调研宣传部协商办公厅,并征得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邀请媒体采访,须由调研宣传部统一安排;

(三)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接受媒体采访;

(四)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媒体采访,须由调研宣传部会同国际联络部,报新闻发言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接受采访的单位或个人应要求记者在发稿前,将有关发稿内容送回审定。

(六)接受或邀请自办媒体进行的一般性采访不在此列。

第十二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内部会议或属于一般工作部署、业务指导交流的会议和活动,需要进行报道的,可由自办媒体就有关内容进行报道。

第三章人物宣传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人物宣传,是指以在创新科学技术和普及科学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为对象开展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人物宣传应尽量选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受众广泛、影响力大的媒体,采用人物特写、专题访谈、纪录片、报告文学等公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载体,通过丰富、多样、灵活的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大力弘扬广大科技工作者心系祖国、无私奉献、敢于超越、勇于拼搏的高尚品德和崇高精神,维护和提升科技工作者的整体社会形象,让科学家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第十五条人物宣传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突出思想性、真实性、针对性,体现生命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宣传对象应符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道德修养的基本标准。

应尽量避免宣传有社会争议和把握不准的人物。

第十六条人物宣传的重点是:

(一)艰苦探索、顽强拼搏、迎难而上、勇攀高峰,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国家科技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

(二)在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素质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

(三)在加强决策咨询,积极建言献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

(四)求真务实、恪守真理、团结协作、淡泊名利,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科研、卫生、教育、国防等行业和领域第一线,常年坚持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

(六)突发重大事件中,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

第十七条调研宣传部每年年初向全国学会和地方科协征集宣传人选,机关各部门也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行推荐。

推荐单位须保证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由调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员进行遴选,并根据当年科协工作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遇突发重大事件,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调研宣传部可对宣传计划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临时征集有关宣传人选。

第四章形象宣传

第十八条本章所称形象宣传,是指以宣传提升科协整体形象、促进科协文化建设、体现中国科协作为科技社团组织的工作定位和整体精神风貌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宣传和宣传品宣传。

活动宣传包括展览展示、举办报告会、周年纪念、节日庆典、主题征文等大型活动。

宣传品宣传包括科协形象徽记、科协宣传材料、音像制品、纪念品、礼品的使用等。

第十九条以中国科协名义面向社会组织举办的大型宣传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30天向调研宣传部报送有关宣传方案,经书记处分管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

活动中使用的各类海报、标语、标识、会标等,必须主题鲜明、准确规范、图案清晰、语言精练。

第二十条用徽记的形式展示中国科协形象,原则上只能用科协会徽、科协标识2种徽记。

科协会徽使用原则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科协标识可用于科协系统开展日常性工作活动之中。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标志仅限于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在相关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协宣传品制作应遵循安全、节俭、环保、可循环利用的原则,突出科协特色、具有一定科技含量。

宣传品不得使用有损科协形象、内容格调低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第二十二条以宣传科协形象为主要目的的中国科协简介、中国科协年报等宣传材料、音像制品的编撰、印制、发行以及纪念品制作等由调研宣传部归口管理,统一报经书记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中国科协简介应在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后及时进行更新,经报请书记处同意后付印,旧版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如需制作本单位宣传品,应自行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撰稿、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品质量。

宣传品制作完成后1个月内,应向调研宣传部报送两份样品备案。

第五章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对外宣传是指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国外对口组织的联络中,以外籍人群为受众对象开展的宣传活动。

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不在此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协英文网站和中国科协英文简介是中国科协开展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和平台。

中国科协信息中心负责中国科协英文网站的日常更新维护。

应确保网页内容及时更新,网页设计风格符合国际惯例,新闻内容符合国外阅读习惯。

更新信息须经调研宣传部和国际联络部审定。

调研宣传部负责中国科协英文简介的管理发放。

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在对外活动中,均应准备一定数量的中国科协英文简介。

第二十六条以中国科协名义开展的对外宣传,由国际联络部负责提供翻译等语言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境外进行的对外宣传活动,活动主办部门须提前将宣传方案报调研宣传部审核。

活动实施过程中,宣传工作由国际联络部负责管理。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在中国科协书记处的领导下进行,调研宣传部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根据中国科协年度重点工作,组织拟定宣传工作要点、重点业务工作的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负责收集整理中国科协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资料档案及媒体宣传报道的反馈情况;

(四)负责中国科协领导接受媒体采访的安排协调工作;

(五)负责宣传干部培训和宣传工作表彰。

第二十九条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宣传工作,并指定一名相关处级领导作为本单位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宣传工作联系,及时向调研宣传部提供本单位宣传工作的计划、动态和典型材料,及时做好本部门宣传资料(包括文字、照片、音像等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如联络员进行调整,须做好有关设备和资料交接工作,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条中国科协信息中心负责中国科协网、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公众科技网等宣传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中国科协公务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中国科技馆负责为有中国科协领导出席的或以中国科协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照相、摄像服务,并保存管理有关图片、音像资料。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以中国科协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应提前通知中国科技馆进行照相、摄像,如自行照相、摄像的,应于活动结束后10天之内将有关图片、音像资料以光盘形式交中国科技馆存档。

第三十二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加大对宣传工作的投入,为有关宣传部门和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

宣传工作将作为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业绩和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中国科协定期对科协宣传干部进行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加强科协宣传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协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四条中国科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宣传工作表彰活动,对在宣传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宣传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由调研宣传部报请中国科协书记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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