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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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程序和基本素质要求,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营口浩通矿业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适用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

4.术语:

4.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人员。

同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也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5、职责

5.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管理。

5.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3安全部为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的归口管理单位。

6.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6.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6.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6.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5.1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6.1、6.2、6.4和6.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7.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2根据工厂全员安全培训要求,特殊工种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前仍需经过工厂上岗培训。

7.3参加培训、考核、取证的特殊工种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种人员。

7.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8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8.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加强培训和实行定期复审,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三年进行一次复审.

8.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8.3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8.3.1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8.4复审前(在期满前60日)内由工厂各部门将本部门从事特殊作业人员的名单报安全部。

复审内容为:

8.4.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8.4.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8.4.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8.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质监、安监部门(包括厂内、厂外)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根据规定,有属于被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

(七)根据规定,有属于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1凡特种作业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核准,报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安全部备案,对需外出学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部报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及技术考核。

9.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一经发现违章,除教育外并在操作证上记录。

9.4对于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部和所在部门,根据事故情节,有权停止其特种作业并扣证1--12个月,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报请市质监、安监局批准,可调销操作证;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所在车间应给予奖励,并上报安全部,记入操作证。

9.6特种作业人员从发现患有本工种禁忌症时起,即停止特种作业,由人力资源部门调离原工种岗位。

9.7凡无证操作者一律按严重违章处罚。

9.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9人力资源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台帐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资料的建档归档管理。

10特种设备管理

10.1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10.2本办法是对厂内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检验、报废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0.3特种设备管理职责

10.3.1设备部是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10.3.1.1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10.3.1.2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制定;

10.3.1.3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考核;

10.3.2采购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工作,并对所采购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10.3.3安全部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法规,对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等进行安全监察;

10.3.4各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

10.4特种设备采购

10.4.1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其选购、安装、修理、检验、报废等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10.4.2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技术功能的文字提报;

10.4.3采购部负责特种设备技术咨询工作及对特种设备进行采购的工作。

10.4.4特种设备采购相关要求

10.4.4.1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应当是国务院特种设备案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以确保出厂产品的安全质量;

10.4.4.2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出厂技术文件;

10.4.4.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

10.4.4.4执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10.4.5设备开箱验收

10.4.5.1设备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开箱验收。

10.4.6设备安装及交付使用

10.4.6.1工厂实行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资格审查制度,安全验证工作由设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未经验证合格的单位禁止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工程;

10.4.6.2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装、修理开工报告,经审查并上报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技术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0.4.6.3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出具自检合格报告书或安装质量证明书,由施工单位请设备部、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由设备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所需费用由安装单位支付;

10.4.6.4设备验收后,经参加验收单位会签,确认可以投入使用后,交付使用单位。

10.4.7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

10.4.7.1特种设备需经设备部登记审查,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否则禁止投入使用;

10.4.7.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具备的基本条件;

10.4.7.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处于完好可靠状态,发现危及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0.4.7.4特种设备应明确规定合理的工作参数,禁止超负荷使用;

10.4.7.5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禁止操作设备;

10.4.7.6特种设备须经有关部门的检验,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使用,检验工作由设备部组织,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检验工作,为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10.4.7.7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工作由设备部负责相关部门进行,安全部负责监督考核。

10.4.7.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注意保护现场(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工厂事故报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其伤害事故由安全部负责上报、统计、调查和处理。

10.4.8特种设备档案

特种设备档案有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所需的基建施工证明资料;

(三)特种设备开箱时的相关资料;

(四)特种设备交付使用的验收资料;

(五)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检查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特种设备健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维护修理资料。

10.4.9归档管理

10.4.9.1特种设备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10.4.9.2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档案的建立、归档管理。

11.附则

11.1本制度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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