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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俱乐部协会章程两篇

企业家俱乐部协会章程两篇

篇一:

首都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首都企业家俱乐部(CAPITALENTREPRENEURSCLUB,英文缩写为CEC),成立于一九八五年,是由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组建的、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俱乐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会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企业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俱乐部挂靠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俱乐部也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和中企联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俱乐部坚持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五条俱乐部实行独立核算。

俱乐部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与会员无关。

第六条俱乐部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俱乐部主要从事以下各项业务:

一、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对话、座谈,向上级决策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呼吁。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援助。

三、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信息交流等活动,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四、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领导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和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六、根据企业家个人的兴趣爱好,利用节假日,适当地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以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

七、俱乐部要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以扩大信息交流,增强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手段。

八、编印俱乐部会刊《首都企业家》杂志,作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和企业家业绩、宣传俱乐部活动、介绍会员单位情况、交流经济技术信息的园地。

九、俱乐部要按照自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第八条俱乐部开展上述各项业务,由俱乐部常务理事会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提出总体要求,由俱乐部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实施计划,在理事长和主任的领导下,由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组织实施。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俱乐部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以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各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企业为主,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港澳台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和部分新闻、出版、文艺、科研单位,以及少数外省市企业和地区性企业社团组织。

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委派一名主要领导担任俱乐部的理事。

个人会员分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

特邀理事由关心、支持俱乐部工作的党政部门在职或者离退休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理事由曾在俱乐部担任过领导职务并对俱乐部作出过较大贡献的团体会员单位中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领导担任。

第十条俱乐部对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团体会员单位入会,须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须经俱乐部常务理事推荐,由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团体会员退会和特邀理事、荣誉理事退会,只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并由俱乐部会员部向俱乐部主任办公会通报备案即可。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行为的,经俱乐部监事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单位从事违法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特邀理事、荣誉理事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团体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三、有诋毁俱乐部的言行,给俱乐部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俱乐部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免费获得俱乐部会刊、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文体、联谊活动等;

二、有权对俱乐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团体会员单位委派的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向俱乐部缴纳一次会费,缴纳数额由俱乐部理事会议决定;

二、会员有遵守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决议、承办俱乐部委托事务、维护俱乐部声誉的义务;

三、会员应向俱乐部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理事会议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俱乐部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四、聘请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顾问;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俱乐部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对俱乐部的重大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俱乐部的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5至7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是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行使常务理事的部分职权。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和俱乐部监事长、副监事长、主任、常务副主任;

二、根据主任办公会议提名,确定专家委员会人选;

三、授权理事长根据主任的提名,委任俱乐部副主任;

四、确定俱乐部办事机构;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审议俱乐部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俱乐部的一般变更;

七、提出下届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候选人及名誉理事长、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人选;决定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7-9人。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俱乐部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俱乐部的经费、财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对会员违反俱乐部章程、损坏俱乐部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查实后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俱乐部设主任办公会,其成员包括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11-15人。

主任办公会在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

主任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听取审议俱乐部工作报告;研究制定俱乐部工作计划;审批团体会员、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推荐顾问、专家人选,对俱乐部各级领导任免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俱乐部设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各一名、顾问若干名,聘请关心、支持俱乐部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的部级以上领导担任,其职责是对俱乐部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

第二十条俱乐部设专家委员会,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其职责是为俱乐部和会员单位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十一条俱乐部设“信息员”建制,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指派一名信息员。

信息员通常由团体会员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企管部主任或董事长、总经理的秘书兼任。

信息员是俱乐部与团体会员单位领导沟通联系的桥梁。

信息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根据工作需要设办公室、会员部、外联部、信息部、文体部、会刊部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

各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俱乐部常务副主任提名,主任任命。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组建以俱乐部会员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领导为主体的非营利性、不具社团法人资质的下属社团组织,如企业家诗书画院,企业家摄影协会,企业家高尔夫球会等,在俱乐部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俱乐部的资产由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及社会各界的赞助构成,归俱乐部社团所有。

俱乐部的全部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俱乐部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付给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者除外)。

俱乐部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俱乐部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俱乐部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在章程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单位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港澳台企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四、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俱乐部经费的用途:

一、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二、购置办公家具、设备;

三、支付办公用房的房租和其它办公费用;

四、支付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工资;

五、其他正当支出。

第二十七条俱乐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向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终止

第二十八条俱乐部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俱乐部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篇二: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ENTERPRISEDIRECTO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家团体;

2、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xx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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