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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内容
篇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
筹备组成员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
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二)
(十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
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
也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业服务收费总额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有关人员津贴。
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
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五章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篇二:
1.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小区在新区物管办指导下,由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项目部、物业部、物业管理处、小区部分业主等相关单位领导及代表,于年月日组建首次业主大会暨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经筹备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筹备组主要职责: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投票权数;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来自:
WwW.: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内容)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二、筹备组拟定于201X年月日至201X年月日(时间另行公告),以书面征求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事项。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表决《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3、选举产生业主委员成员;
四、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拟定为11名,候补委员名额为4名,任期自公告日起计算,任期3年。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包括房屋转让原业主出具全权受权委托书的);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建议不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不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4、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5、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6、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七、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业主可以自荐,也可以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投票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八、自荐或推荐人应到筹备组领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领取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地点:
筹备组办公室,过期不予登记。
筹备组联系电话:
九、业主表决权数一户一票。
十、公示方式:
筹备组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办法(草案)》。
业主权属查询电话:
表决书送达方式:
定点领取、入户送达或单位统一领取。
业主本人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中的要求和形式进行表决,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投放到指定地点。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业主专有房屋楼号,一名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户业主。
委托书应交筹备组核实,通过后方可生效。
十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十二、选票结果统计方式:
筹备组于投票结束后,在超过业委会筹备委员会半数成员的监督下公开验票,由筹备组对收集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进行审核和统计,形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并由筹备组负责人和监票人签字确认。
十三、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验票结束后3日内,由筹备组组织召开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筹备组宣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布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当选的业主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执行秘书长1名。
十四、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到青春山街道办事处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履行职责,筹备组职能终止,自动解散。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分工及联系方式。
十五、本工作方案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篇三:
业主大会会议纪要(模板)
次会议纪要
(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示范文本)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
《书面征求意见表决票》共发放和送达票、计专有建筑面积,实收反馈意见票、计专有建筑面积,会议监票人为、同志,计票人为、同志,经监票、计票统计,有效反馈意见票、计专有建筑面积,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通过《小区(大厦)管理规约》;
三、续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名单、简历及选举结果如下:
×××:
×××:
五、……
年月日
(说明:
本会议纪要应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