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六步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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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六步曲
人民调解六步曲
一:
受理纠纷不怠慢,审查申请把好关。
端茶倒水屋里坐,心平气和诉案情。
耐心倾听记好录,同意受理登记全。
告知近期即调解,劝说莫把事扩展。
二:
调查研究到一线,实事求是不臆断。
现场勘查绘草图,证明材料须审验。
走访了解相关人,调查笔录三方签。
综合分析是非明,纠纷性质据实判。
三:
先期沟通不畏难,功夫下在调节前。
动员亲友帮化解,社会力量促转变。
个别谈话背靠背,双方之间搞斡旋。
基本意向摸到手,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
制定计划要完善,因安而异有特点。
纠纷情况简要叙,争执焦点要分辨。
法法律政策列几条,社会道德选几篇。
调查方案有备用,基本设想留空间。
五:
调节纠纷面对面,驾驭全局有主见。
告知权利和义务,双方陈述互争辩。
分清是非与责任,说服教育化积怨。
平等协商订协议,和好如初两相安。
六:
协议履行是关键,加大力度促兑。
引导自觉尽义务,个案回访督促办,协议有不当,协商再调补条款。
若对调节不满意,告告知起诉到法院。
1调节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一是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
即先冷却处置,特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在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
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于细枝未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
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
对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氺、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
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司,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查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各村干部、领居和亲朋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2法”。
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3人民调解知识问答
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法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人事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2.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哪里?
它是国家机关吗?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也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此外,一些企事业单位也根据需要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设立了一些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人民群众设立的自治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3.人民调解委员会有那些任务和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包括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原则,不限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有哪些途径?
是否收费?
受理纠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人民调4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
二是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回调解纠纷不收费。
5.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经人名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
6.什么是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合接待室,它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设立在派出所的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的两名调解员与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共同负责接待、咨询、分流、调解工作。
派出所负责接待室日常管理,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接待室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对于从“110’’转来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作材料,再由值班所长把关甄别,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派出所处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轻微无需处罚的治安案件和民间纠纷,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节方式由驻所调解员即开展调解解决;对于法律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以及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5调解对联横批真情调解上联急事难事麻烦事事事缠手超声骂声哭诉声声声刺耳下联讲法说理论道德言言切意写声道歉声声声真情过好人生四道墙古语云:
酒色财气四道墙,人人都在里边藏,只要你能跳过去,不是神仙也寿长。
又云:
酒是穿肠毒药,色是剐肉钢刀,财是下山猛虎,气是惹祸根苗。
可见,古人把“酒色财气”与人的关系看的多么至关重要。
我们今天用科学的观点来分析,对“酒色财气”这四边墙应该正确地对待,绝不可贪欲,更不可过度。
否则伤身害己。
特别是在“气”字上,要认真加强修养,万万不可在“一气之下”,干出危害法理的事来。
6人民调解知识
一、农村村名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组建?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村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超过法定参选让人数一半以上的,方可当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举产生,也可以从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的村委员中产生。
调委会主任从当选的委员中产生,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中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可上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二、担任人民调解委员的条件是什么?
1、为公正;
2.联系群众;
3、热情调解工作;
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5、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利于胜任调解工作的需要。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具有体的要求。
3、又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属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公民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应当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四、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
其形式有几种?
7指在人民条件二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公德,在查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其形式有;一是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
五、调解协议有效应具备哪些条件?
1、当事人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
2、正确反映当事人意志,不得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有效。
六、调解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8《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9第五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有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思,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果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成立;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10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妇女委员。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自然村、小区、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十四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11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以外,一般由本村居民区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不得吃请收礼。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
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12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一条: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纠纷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可能激化饿;应当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13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第二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反对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14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解。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三十四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第三十五条: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当的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15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正当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三)对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又后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六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第三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的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谁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
第四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得培训,不断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者适当16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司法助理员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司法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司法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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