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版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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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版修订稿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10年版修订稿)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产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2术语与定义

2.1适用范围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2房产测绘名词

2.2.1房屋

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2.2幢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2.3房产

房屋产权的简称。

2.2.4房产面积测算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2.5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6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登记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2.7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户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2.2.8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9房屋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2.10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

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2.2.11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算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

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2.2.12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

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2.2.13房屋建筑面积房产测量

依据房屋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竣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用于产权登记的测绘成果。

主要用于地价核算、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等。

2.2.14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量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2.2.15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量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

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2.3建筑名词与术语

2.3.1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3.2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3.3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3.4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3.5半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物半地下层建筑面积。

半地下层建筑功能有明确分界线的,半地下建筑面积可拆分为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两部分。

2.3.6建筑物占地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3.7地上层数

一般指室内地坪±0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层数。

半地下层计入地上层数。

2.3.8地下层数

一般指室内地坪±0以下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层数。

2.3.9总层数

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2.3.10层次

房屋所在建筑物层的名称。

2.3.11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3.12标准层

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2.3.13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2.3.14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

2.3.15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3.16设备层(技术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楼层。

2.3.17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3.18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的楼层。

2.3.19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者。

2.3.20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1/3但小于1/2者。

2.3.21错层

指套内部分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房屋。

2.3.22跃层住宅

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以上的住宅。

2.3.23多功能综合楼

指一幢楼内,综合了多种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服务对象。

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功能的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2.3.24层高

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3.25净高

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3.26凸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台高度达到或超过0.4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

2.3.27落地窗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小于0.40米的窗,前者为平台式落地窗,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

2.3.28骑楼

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

一般建于道、路、街、巷两侧。

2.3.29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的水平交通空间。

2.3.30柱廊

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的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

2.3.31挑廊

指二层以上挑出建筑物外墙体,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的水平交通空间。

2.3.32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3.33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3.34架空通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3.35连廊

连接两幢房屋的走廊。

2.3.36过街楼

底层局部为通道的楼房,或两座上层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

2.3.37门廊

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的进出通道,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

2.3.38门斗

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的进出通道,支撑顶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

2.3.39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用于挡雨、遮阳的板或篷。

2.3.40晒台(露台)

指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的屋顶作为上层的户外活动的无顶盖露天平台。

2.3.41阳台

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根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

2.3.42楼梯

是指房屋层之间供垂直交通用的通道。

2.3.43柱

指结构柱,指为满足建筑物构造要求或结构需要而设置的柱,在具有该柱支撑的建筑构件存在的情况下,去掉该柱,则会危及该建筑物性能的使用或结构的安全。

装饰柱、非承重柱以及柱的装饰性部分应除外,其认定以设计及规划批准的图纸为准。

2.3.44围护结构

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栏杆等。

3一般规定

3.1数量指标说明

本细则中涉及的各种数量指标,凡“大于(以上)”者包含数字本身,“小于(以下)”者不包含本数本身。

3.2房产测量的精度

3.2.1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m;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要求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

3.2.2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成果取至0.01平方米。

因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引起的分户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之和与分户建筑面积不符的,分户公摊面积取分户建筑面积与分户套内面积的差值。

3.2.3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两级。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计算的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精度等级

限差

中误差

适用范围

一级

0.04

+0.002S

0.02

+0.001S

一般地区的房屋

二级

0.08

+0.006S

0.04

+0.003S

隐蔽区域毗连

不规则的房屋

注:

S为房产面积,平方米(㎡)

3.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和幢的认定

3.3.1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是幢。

3.3.2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3.3结构和功能不同的毗连房屋,可分别分幢。

3.3.4裙楼式建筑按单幢处理。

3.3.5地面上为多幢的独立楼房,地下以地下室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地面上按独立的楼房各分为一幢,地下室以独立使用的房屋单独计算。

3.3.6以通廊相连的房屋,可分幢处理。

3.4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立

3.4.1房屋的总层数指房屋的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的总和。

半地下室计入地上层数。

3.4.2房屋的夹层、假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层数。

3.4.3房屋的层次按室内地坪±0编列,地上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1、2、3、……表示;地下层次自上而下用负整数-1、-2、-3、……表示。

3.4.4螺旋上升式的房屋,按旋转一周的空间划分自然层数,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3.4.5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

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3.4.6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2.20m的部分,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m”。

3.4.7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技术层、技术转换层等计入房屋自然层。

3.5地下层与半地下层的认定

3.5.1地下层

a)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者,同时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米,认定为地下层。

B)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3.5.2半地下层

3.5.2.1平地建筑半地下层

a)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1/3但小于1/2者,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5米,认定为平地建筑半地下层(图1)。

B)平地建筑半地下层建筑面积按一半计算容积率。

图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图示

3.5.2.2坡地建筑半地下层

a)坡地建筑楼层有1~2面位于地面以上,其余面墙的室内地面至该墙连接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认定为坡地建筑半地下层(图2)。

坡地建筑楼层有1~2面位于地面以上,是指建筑具有覆土深度小于建筑净高的1/3的外墙,且其长度之和小于周长一半,其余外墙覆土深度大于等于1/2建筑净高。

B)坡地建筑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C)坡地建筑半地下层如全部或部分用于商业、办公等用途,且商业、办公等部分的出入口、外墙位于地面以上(图2中a),其建筑面积按一半计算容积率。

d)如半地下层停车及设备用房部分较大,为地面多座共用,且该部分基本位于地面以下,并与半地下商业、办公等区域有明确的分界线时(图2中b),可将该部分划分开,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而商业、办公等区域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图2坡地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图示

3.5.2.3半地下层均需计入地上层数。

3.5.2.4一幢建筑物(结构相连)只能选取室内地坪标高最低且与地面覆土交界的楼层计半地下层,其上为地上层,其下为地下层。

3.5.2.5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中为各户专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半地下层,或作为坡地建筑有1~2面位于地面上时,无论其作何使用,其层数均计入地上层数,建筑面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计算。

3.5.2.6覆土的界定

地下层建筑外墙外部应为实体填充,若因施工、安全、技术处理等工程原因需预留排水沟、沉降缝等(此部分空间为无屋顶覆盖的空间),其地下层外墙与挡土墙间的水平净距d1与d2应符合如下规定:

d1≤0.75米,d2≤1.2米。

D1为挡土墙底部与建筑外墙水平净距;若挡土墙顶端低于楼层楼板,d2为挡土墙顶端高度处,地下层建筑外墙与挡土墙的水平净距;挡土墙顶端高于楼层楼板时,d2为该层楼板底面高度处,地下层建筑外墙与挡土墙的水平净距。

图3覆土的界定

3.5.2.7多栋建筑共用的地下室的界定

若地下建筑为多栋建筑共用,且其地下建筑为一整栋建筑物,没有被通道分隔,应将此地下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地下室的性质确定。

若地下建筑为多栋建筑共用,且其地下建筑为一整栋建筑物,仅有内部庭院无通道分隔,应将此地下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地下室的性质确定。

若地下建筑内部设有通道,当通道小于4米时,此地下层建筑仍按照整体确定地下室的性质;当通道宽大于等于4米时,其地下层建筑应按照被通道分隔的各个部分分别确定地下室性质。

该条款所指的通道不同于走廊。

通道为室外空间,无屋顶覆盖,不计算建筑面积;走廊为室内空间,具有屋顶覆盖,需计算建筑面积。

3.6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3.6.1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6.2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

    

3.6.3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6.4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3.7房屋墙体的面积计算

3.7.1阳台、室外楼梯、凸窗、外走廊等与套内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外墙;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分隔墙视为阳台间的共有墙。

3.7.2外墙、共有墙的墙体面积均为其水平投影面积,其相应的半墙墙体面积为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测绘作业中可通过取墙中线的方法进行半墙墙体面积的计算,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支撑体时,取与柱相连的各墙的墙中线向柱内延伸交汇,按划分后的柱体的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墙体面积。

3.7.3建筑物复式上空处的套内墙体计入套内面积,外墙不计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的高度在2.20米以上时,夹层部分的外墙分摊计算规定与自然层一致。

3.7.4房屋为斜面结构或非垂直墙体,层高2.20米以上的部分,直接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不计算外半墙,但应分摊全幢外半墙。

3.7.5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体厚度取围护构架的厚度;如系安装于地面墙垛之上,墙体厚度取墙垛厚度。

无法确定的,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仍无法确定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3.7.6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7.7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3.7.8如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分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3.8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

3.8.1幕墙分为装饰性幕墙和围护性幕墙。

3.8.2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8.3围护性幕墙,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图4):

a)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小于等于0.36米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b)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大于0.36米时,外墙厚度统一取0.36米(以幕墙外缘向内起算),并相应取半外墙,楼板边至外墙中线的空间按上空计算;

c)当下方有梁,幕墙安放于梁体之上的围护性幕墙,取梁厚作为外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d)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以材料框架的厚度作为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图4不同情况下围护性幕墙外墙计算图示

3.8.4同一楼层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分以下几种情况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图5):

a)一面外墙,当其全部为围护性幕墙时,按幕墙计算该外墙的墙体面积;

b)一面外墙,当其围护墙体部分为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将主墙部分和幕墙部分分段,分别计算墙体面积;

c)一面外墙,当其幕墙内侧存在局部多段主墙时,若主墙分段之和大于该面外墙长度的1/2时,可取主墙及延伸线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建筑面积;否则,应取幕墙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d)对全幕墙建筑,当其内侧沿楼板边沿除核心筒、梯间等部分设有局部主墙外,其余部分均无墙体或仅有零星墙体时,可全部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图5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外墙计算图示

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4.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1.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4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楼梯电梯前室、转台等部位,无论其封闭与否,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以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有两根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的,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4.1.16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架空层(包括技术转换层、结构转换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7底层杂物间、储藏室、车库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2独立柱的门廊、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其上盖面积必须大于阳台、挑廊维护结构范围内面积的二分之一,并按其维护结构范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2.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该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底层杂物间、车库等。

4.3.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烟囱、通风道、装饰柱、挂在墙体上的装饰性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房屋内的采光通风天井等。

4.3.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或无上盖的阳台、挑廊、无柱走廊、连廊。

若阳台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视为无上盖。

4.3.4房屋的天面、挑台、公共晒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池。

4.3.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4.3.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及各种道、路、街、巷或停车场所、绿化带等两侧底层走廊、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作为公共开放或公众通行的部分,不论廊道是否有柱、维护结构,廊道是否与外地面有高差、是否有退用地红线;也不论廊道外是否有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4.3.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4.3.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和层高不足2.20米的房屋。

4.3.9独立烟囱,室外和屋顶的各种休闲亭、休闲长廊,各种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独立的地下或地上水池、化粪池等。

4.3.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4.3.11与房屋相连的台面低于0.15米或廊道宽度不足1.2米或上盖宽度不足1.20米的底层无柱走廊。

4.3.12简易楼梯和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4.3.13上盖投影面积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顶的建筑。

4.3.14檐口、阳台、吊楼在房屋公共的露台、晒台、退台、天面上的投影面积部分。

4.3.15凸出外墙面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4.3.16穿越房屋底层的未封闭公共通道。

4.3.17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4.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4.4.1层高计算

4.4.1.1层高取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结构面可包含厚度不大于0.02米的结构找平层,不含填充、垫层等装饰性手段形成的厚度(图6)。

4.4.1.2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米的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图6)。

图6层高计算图示

4.4.1.3建筑自然层内设置的平台式落地窗(如图7中a所示),无论窗体空间本身的高度如何,外侧是否存在其它建筑空间,上方空间是否封闭,均取窗面为外墙,窗体部分视为套内的一部分,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与平台式落地窗相类似的其它建筑空间(如图7中b所示),层高计算也与其相同。

图7平台式落地窗及相似建筑空间层高计算图示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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