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037067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7.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docx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17页

王全兴(湖南大学法学院):

我的这个题目也是临时写出的东西,我提出思路,学生找资料并写出初稿,然后我拿来修改,才产生这样一份东西。

在用电子邮件交稿时,注明了是“未定稿”,但少华在编辑会议材料时把“未定稿”的字样删除了,这未经过我同意。

当然,文章的观点和质量问题,由我负完全责任。

在93、94年国家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我曾就现代企业制度发表了一份东西,其中提出了个命题——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人、法人、社会人的结合体。

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

这当然是针对国有企业由承包制改为股份制、公司制而言的。

我认为,单纯就公司制而言,是近代企业制度,而不是现代企业制度,因为突出经济人和法人角色的公司制在近代已盛行于西方国家,到了现代才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人角色。

所以,现代企业制度中真正有现代内涵的是社会人,或者说,集经济人、法人、社会人于一体的公司制才是现代企业制度,而不体现社会人角色的公司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

但是提出这个命题后,中断了研究,没有就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人角色问题继续写文章,只是在给学生上课时经常讲到这个问题。

近几年来,公司社会责任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我们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背景:

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意味着出现了又一次转型。

现在海外有一种说法,我们国家进入了第三代。

第一代是毛泽东的政治时代,第二代是小平、老江的经济时代,到了胡锦涛和温家宝这届领导班子提出和谐社会的目标,则是第三代。

我的理解是,这意味着国家政策目标体系的结构变化,即在国家政策目标体系中,第一代是政治目标优先,第二代是经济目标优先,第三代是社会目标的地位在提升,可能会提升到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并重,但现在肯定还没有到社会目标优先的程度,将来会有。

正因为出现这种迹象,我们在考虑经济法主体,特别是市场主体、企业的时候,如果只从经济人、法人来思考,而不考虑社会人角色,就不够了。

所以,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人角色问题,更有意义。

经济人、法人是什么,大家都清楚,没有问题。

对社会人的理解肯定会有歧义。

我这里所说的社会人,是认为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应当成为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社会和谐等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承担责任的人,这是与社会责任、社会政策联系在一起的。

我觉得社会人角色非常重要,其地位与经济人差不多。

为什么呢?

因为:

经济人基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所作出的一种假设,社会人是基于人的另一种本性即共生性所作出的另一种假设。

自私性和共生性作为人的本性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昨天是哪位说了,是先有社会后有人,这是有道理的。

共生本性和自私本性没有高级和低级之分也是这个意思。

所以社会人与经济人的地位很同样重要。

当然,社会人和经济人有点不同。

自私本性具有个体自发性,但共生本性具有群体自发性,而群体自发性相对于个体来说,好象是外部强加、外部制约的。

正因为这一点,对个体而言,经济人角色的具备不需要外部干预,社会人角色的具备往往需要一定的外部干预,如,道德、舆论、社团、政府、法律等的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人和经济人有冲突的一面,也有一致的一面。

冲突主要发生在经济人所追求的目标是短期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如果把利润最大化理解为短期利润最大化,社会人和经济人就有冲突,即是说,就微观看、短期看,肯定有冲突。

但是,如果从长期看、从宏观看,经济人与社会人有很强的一致性。

如果把利润最大化理解为长期利润最大化,那么社会人和经济人不一定有冲突。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并不当然否定企业的营利目标,并且,还可以为企业实现其经济人目标提供微观条件和营造宏观环境。

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近期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扩大商业机会,使潜在的客户成为现实的客户;长期则会给企业积累和增加持续性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和股东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大有裨益。

例如,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仍未摆脱内需不足的瓶颈,其中存在着一个“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倾销→降低利润→节省用工成本→逃避社会责任→降低劳动者收入→内需不足”的怪圈。

而打破这一怪圈,需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不过,打破这种恶性循环,需要很长时间。

在此意义上,社会人角色和经济人角色就不一定冲突面。

如果我国的企业改革是把企业变成没有社会责任感的经济人,这与其说是经济人,倒不如说是经济动物,这是极为有害的,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发展。

当然,企业的经济人角色与社会人角色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发生冲突,承担社会责任需要企业付出成本和抑制利润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悖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因而,企业在营利目标的驱动下会倾向于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社会责任。

并且,如果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过重,还会损害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不利于经济发展。

在这里,国家关键要把握的是社会责任实现水平高低的度,有必要通过正式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安排,一方面确立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制度体系,设立利润最大化的约束条件,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另一方面,在社会责任制度设计上,应适当控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制度和标准,不因社会责任的承担而损害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关于社会人和法人的关系。

众所周知,传统的法人制度、法人理论和经济人假设基本是吻合的,经济人假设是法人制度的重要支撑,法人制度保障经济人角色的实现。

但是,如果把社会人角色加入其中,传统的法人制度就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法人角色就需要有所变异和修正。

这种变异和修正我觉得有两个切入点,一是治理结构,二是有限责任。

在治理结构上,公司中独立董事、劳工董事之类机构的出现,可以说是社会人角色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至于有限责任,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有限责任从理论上说是指私法上的有限责任,并且只对私法上的财产责任适用,跳出这个范围不能再谈有限责任。

但是,基于社会责任所提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中,既有公法范畴也有私法范畴,它是社会法或法律社会化的内容。

如果对基于社会责任的财产性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完全适用有限责任,恐怕有问题。

这就需要对有限责任在规则上作出变异,或运用特殊规则。

一种选择是,在有的特殊场合下,刺穿法人面纱,即对基于社会责任的这种财产义务和财产责任,不能拿有限责任来对抗,这就是法人人格之否认。

另一种选择是,虽然适用有限责任,但实行特别规则。

例如,导致《破产法》搁浅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工资社会保险债权的清偿放在什么位置的问题。

按照民商法的一般理论,将其放在债权清偿的第一顺序,实际上处在第三顺序。

第一顺序是担保财产的别除权。

第二顺序是破产费用,然后才是劳动债权,此为第三顺序。

这在我国是有问题的,国有企业破产时,在别除破产财产和支付破产费用后,往往就没有清偿劳动债权的破产财产了。

所以,我国有政策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不论其土地不管是否给银行贷款作担保,从土地出让费中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就业安置费。

有一种主张是,将这种政策规定写进破产法。

这里涉及到是优先考虑金融风险还是优先考虑社会风险的两难选择问题,于是导致《破产法》搁浅。

这就是基于社会责任考虑而对有限责任实行特别规则的例子。

刘水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对王老师的观点,我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方面:

王老师的主要是从应然的角度说的,比如说国有商业银行这一经济法主体,从人性假设上应该是什么,从法人治理结构上应该是什么模式?

哪一种是比较合理的?

比如按照西方有关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基本假设和基本观念,西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就能克服经济人的缺陷,使之履行一定的社会人的责任,因而这种治理结构就相对合理。

第二个方面,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对照的话,从经济人角度,不是经济人,因为没有自主权,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缺陷。

从社会人角度来说,它没有承担社会责任,也不具有社会人本性。

第三个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作为法人的话,治理结构不合理。

另外,如何把我国商业银行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本性结合起来。

两者有一定冲突又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如何处理好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个方面,提出了商业银行制度建构问题。

也就是说,未来中国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如何建立一种合理的治理结构。

这几个方面谈的是比较好的。

下面我再谈几点意见。

第一个,王老师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是经济人、法人和社会人的结合体,我认为这三个概念不是同位概念。

一般地说,经济人和社会人是对应的概念,是从人性假设角度说的,所谓人性假设,即人大多具备某一本性,这种本性是不证自明,大多如此。

比如说经济人假设,就是说人是理性的,大多以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虽不否定也有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人存在,但多数人在经济活动中却是如此。

这里所说的理性其实是工具理性。

现代法大多都是根据工具理性建构起来的;而法人则是和自然人是对应的概念,是从人的结构角度说的,即人是自然体还是社会组织体。

因此,把经济人、社会人和法人并列在一起,作为一个同位的概念,我觉得有些不合适。

我觉得王老师可能要讲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换的,与性变化相适应法人治理结构也存在变迁的问题,假设人性变了,从纯粹的经济人演变到经济人与社会人的结合,与这一人性演变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也要变。

另外,王老师的社会人概念实际上和经济人还不是一对对应的概念,他说的经济人指的是人具有的一种本性,而他说的社会人则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人,指的是人的生存状态。

按照王老师的意思,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中的人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这是对人的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

其实社会人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不自觉地把社会的价值内化到个人的价值里面,使人从事各种活动,自觉不自觉的都要考虑到社会需要,因此,对社会利益的考虑成为人性的一部分,或是其行为的动机之一。

比如说商品生产者从事生产就要考虑到社会需要,社会需要什么就进行生产,实现了社会目的,才能够实现个人利润。

人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正外部效应,即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实际上就体现了人的社会性。

还有比如人受到道德的教育了以做好事,这就是人的一种社会性。

其实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实际上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在社会中人又不得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人之所以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社会先于个人而存在,至少可以说个体与社会是共生存在的,因此,王老师的推理让人承担社会责任是有道理的。

人作为经济性和社会性的结合,比如在公司治理上,不仅仅要体现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基于人是社会中的人以及人不愿履行社会责任的特征,法人治理结构就要改变,通过这一改变使法人不仅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且要顾及到社会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从这一角度来说,王老师的推理过程也是成立的。

即人在早期的时候,强调的是经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社会性逐渐则强,社会责任凸现,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殷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非常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因为我在这里读博,所以有这个便利。

对于王全兴这样大师级的人物让我“点名批评”确实免为其难。

但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抱着做为一个拳击运动员能和泰生过几招也很荣兴的想法,所以就这篇文章在阅读过程中的一些疑问,想提出来跟王教授,还有在座的各位再讨教一下。

首先一个问题就是在您的文章第二页的第一个自然段最后有一句话“如果只将国有银行改革为不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人和法人那就意味着改革的失败”,这句话就是让我觉得有点费解。

是不是可以将您的这句话做另外一个推论?

即如果把国有银行改革成法人,那它就不承担社会责任。

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我觉得好像这从理论上说,不是很让人信服。

我理解王老师的本意可能不是这样的。

所以在这个表述方面我就有这么一个疑问。

第二个问题也是在第二页关于经济人这段论述。

这里头谈到“政府只要求国有银行服从国家政策的需要不考虑其承受风险的能力,这导致四大国有银行的效率明显低国内股份制银行,更低于国际上的大银行。

”当然这是引用另外一个作者的结论性的东西。

我对这个表述也不是特别地赞同。

因为什么呢?

因为现在实际上不管改制前也好,改制后也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讲,国家还是会考虑它的风险。

我们有类似的一些情况,比如邮电部门,我看到过一个资料,比如说寄一封普通的平信,寄到一个西藏的边远地区,邮资是八毛钱,但是实际上它寄送的成本是四十三块到五十块钱,大概是这么一个情况。

但是国家考虑到它是一个公共产品,所以必须提供这样的一个服务。

另外也有相应的一些政策,比如说现在我们的速递业务就是基本上让它专门经营,以补偿它在普通邮递中的亏损。

还有相应的其他一些政策。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的问题,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改制,我们动用了四百五十多亿的国家外汇储备。

所以说有相应的一些措施。

我不是很赞同“因为它有执行国家的政策需要,它就会必然导致效率比较的低”这个提法。

好像推论不出这个因果关系。

我觉得政策只是效率低的因素之一.实际上有很多的方式能够提高它的效率。

这是第二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的话就是在您的文章第二页关于法人这一部分,谈到目前我们国有银行在名义上都已成为公司法人,但还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然后列举了几个理由。

我觉得这几个理由好像也是有待商榷的。

比如说第一点,这个“股权单一、一股独大”,是不是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如果说这样去下结论的话,那么我们现在的一人公司它是不是法人呢?

这是一个方面。

像第二点、第三点谈到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经营自主权残缺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治理结构的问题。

像这种问题的话,我们只能说这种治理结构合理或者不合理,但是我觉得对它的法人资格方面好像没有太大的影响。

像第四点“无需承担财产责任”,这个好像也不是我们认定法人的一个标准,因为实际上法人这个概念,从我掌握的一些资料来看的话,我们现在所规定的法人的这些条件和资格,实际上总的来说是有问题的。

是不是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这个并不是认定一个法人的一个标准。

比如说《法国民法典》里头,它规定合伙,除了隐名合伙以外,都可以取得法人的资格。

我觉得法人只不过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它取决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所以我想王老师您这个意思是不是在谈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可能是这个意思。

但是我觉得不能说它就不成为法人。

这是第三个方面。

第四个方面的话就是在您的文章的第三页。

第三页在谈到社会责任的这一部分,里头列举了一些说社会责任被国家责任所掩没。

这个意思我也感觉到似乎能理解,但是这里头的举例我觉得不是很合适,比如说强制国有银行购买财政性的债券。

实际上按照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里头的第四条的第二款的规定: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的单位和个人的干涉”,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们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还有就是我们国家商业银行它没有能够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它的权力。

可能是这么一个问题,并不是说我们现在立法方面有什么问题。

我觉得这个方面是不是可以再推敲。

再就是第五页这里头谈到,法人独立财产责任可以硬化社会责任对企业的约束。

我觉得这个好像也不一定。

规定法人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不是肯定可以硬化它对社会的责任。

有些情况下可能会硬化,但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弱化,比如说有些人,他利用法人的资格规避一些义务或者责任,或者说有大不了破产这样一种想法,这也有可能会弱化社会责任的。

这一点我觉得还是要推敲一下。

另外一个大的方面,我不是很理解。

我看您的文章总的来讲,总的意思就是要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但是文章里头有一些内容是说要强化国有银行独立的财产责任制度,后面又出现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要“撕破公司法人的面纱”,要对存款人利益给予额外的保护,国家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前后的说法好像不是特别一致。

罗培新(华东政法学院):

我不是搞经济法的,我是抱了一个学习的心态来参加这个论坛的。

昨天一天听下来,我记下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

今天我们在一种学术批判不可回避的路径的情况下来谈这个问题。

昨天王教授又把这个点评解释成了一种批评,他绝对不会是一种叶公好龙,而的学术地位。

所以,我想,我能够说的比较开一点我想可能是用一种对批评保持开放的胸怀来接纳我们的意见,否则也不可能有今天如此之高。

如果说得比较过分的话,是针对他的学生说的,这是王教授和他的学生合作的作品,所以有两个立场,第一个是学术批判的立场,第二个是针对王老师的学生的立场来谈这个问题。

王老师我想对你这篇文章从三个方面进行点评:

第一方面是关于选题的价值,这个选题,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定位,试图突显出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与股份制银行的社会责任也好,或者说以不同的经济人的角色也罢。

但我觉得,现在可能背景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国有银行都在上市了,在走股份制的道路了。

所以,从以前的“拨改贷”到发行2700万亿特种国债,到04年初以250万亿美元注资中行和建行。

现在建行已经上市了,所以可能所有的背景都发生了背离。

在这时候讨论这个问题,可能会没有特别强的现实意义。

第二个方面要谈的是,里面有比较多的知识性错误和一些逻辑的断裂,如果我理解不太周全的话也请你谅解。

我们先看你的文章最后一页,谈到了商业银行法在零三年修订以后,只赋予了监事会这些主体以起诉权,在152和153条也规定了。

但是,商业银行法总共才95条,没有152和153,我试图找到你笔误的痕迹,但是找不到。

因为文章中谈到了执行董事,但是商业银行法事实上通篇没有执行董事这个字眼出现。

第三,诉权只规定在第90条,没有关于监事会执行董事诉权的规定。

第四,我想即便没有规定的话,也不影响他诉权的行使,如果即使没有这种制度安排,我们也可以在公司法第150条到153条中找到相应的关于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的规定。

商业银行是一个公司,所以它会遵循一般公司法的规定,所以这句话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其次,你的文章第二页谈到,国家在提高非公有经济进入银行业的门槛。

但是我们看到国家并没有提高,反而在降低这个门槛。

现在民营银行这个议题非常热门,比如台州市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民营银行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中排名第12位,这个事实与你文章里的话发生了背谬。

另外,至于您提到的民生银行有没有国有出资的问题我也在查证。

第三个方面,在你文章的第三页第一行谈到了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一次颁布的时候,四大商业银行的产权界定为国有独资,但是,法律通篇没有一个字规定四大行的产权状态。

因为它只在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纳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没有规定产权界定。

否则是极大的失败。

因为它可能会为以后的股份制银行的出台制造了法律障碍。

第四,在你的文章第二页,企业应当将其经济人所外化的成本内化。

我认为,这可能不是其应当做的事情,恰恰是国家和政府通过法律的途径将成本内部化。

因为企业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它不会考虑整体的成本。

第五,是在文章的第三页谈到,简单地引入几个国有股股东促使股权多样化,达不到改善治理结果的目的。

引入其他国有法人股只是多了几个国家的代表,也无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

这句话的逻辑可能会有些问题。

所谓引入其他国有法人股只是多了几个国家的代表也无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可能也不好这么说。

因为不同的企业主体有不同的利益导向,引入多个国有股股东可能会对公司治理的改善起到一定作用,不好那么武断的下这种结论。

第六,在文章的第二页谈到了国有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赋予其宏观调控的政策职能是不太合适的。

我们看到任何商业银行都是货币政策的传导工具。

比如美联储及我国的一些商业银行都可以通过加息或减息来调节货币供求,所以,在表述上似乎应当更加细致一些。

第七,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三页谈到的国有银行本应承担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培养高素质员工等社会责任,法律却没有做得特别好。

我想关于社会责任,这在公司法中一直是有很大争议的,尽管目前公司法把它写进去了。

即便这是社会责任,那么它跟股份制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和这相关的是你的文章第四页谈到了,国有银行的借记卡收费,而一些股份制的没有收,国有银行的经济人意识突出了,而社会人意识却不如股份制银行。

我不太理解,借记卡收费就应当是一种受到责难的吗?

这与股份制和国有的分野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八个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问题,你提到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虽有独立董事,但只是作为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言人出现的。

事实是,法律并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强制性的安排,而且在规定独立董事的意见中,也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只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还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这个表述可能也有点问题。

最后是关于国有银行社会责任的重构。

在你文章的第六页到第七页谈到了国有银行的社会责任可分为作为一般社会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作为特殊社会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我感觉这样就使所有的责任都在里面了,我看不出这样一来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有什么差别。

总之,这个文章断语太多,给的结论太快,这是第一方面。

第二方面是逻辑不太连贯,特别是关于社会责任的论述,与你前面强调商业银行更多扮演经济的角色存在逻辑断裂问题。

第三方面是,对于商事交易规则不是特别熟悉。

这可能是因为专业之间的分野和知识边界是比较明显的。

而王老师在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劳动法方面是权威,但对于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领域并没有特别关注所引起的。

讲得不对的地方,请王老师和各位老师多多指正。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第一,我觉得经济人、社会人、法人这样并列在逻辑层次上是混乱的。

经济人和社会人应该是一个功能定位,而法人就像一件衣服一样,经济人和社会人都可以穿,因此,三者并列放在一起整个就混乱了,而且影响到后面论证的逻辑。

第二,这个论文的题目是国有商业银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地位,一共包括四个部分。

前面三个部分还是可以在逻辑上讨论它们之间的关系,第四个部分落脚落在了国有银行的社会责任构建上。

如果你反思的结果仅仅是构建社会责任恐怕你的题目就需要改了。

第三,你这个论文的题目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题目你可以改成论保险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论证券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都可以,当然,刚才罗老师所说的152、153条应该是公司法的条文绝对不是商业银行法的条文。

也就是说文章缺少对银行业和银行运作的针对性。

第四点,论文的重点放在了社会责任的重构,我感觉全兴一直在维护论文第一段话里讲过的一句话,就是说,他在研究的时候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也可以定位为社会中间层,然后学界对此提出了质疑,然后他就开始捍卫自己的观点了。

我觉得确实有些苍白。

后面讲社会责任重构的时候仅仅看到了观点的维护,而忘记了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它有可能发生的这种冲突及其解决。

所以你可能有点淡化这种冲突,或者说无视这种冲突的存在。

因此就可能引发一些具体的问题了,比如说在第四页最后一段,相对于非国有银行,国有银行本应当承担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的义务。

我想问,对于一个银行来讲,它应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什么,提供多少。

按你的分析,国有商业银行既有经济人的角色,又有社会人的定位,那么这两个角色的边界如何设定?

这个度是什么?

正因为这个度你没有去考虑,所以我觉得,就出现了第七页上四个结论上存在问题。

比如将社会责任上升为义务,你在前面讲到了道德层次的社会责任,你在后面又来了上升到法律义务,是所有道德层面的也都上升为法律了?

要决塑管理者的责任?

如何重塑?

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监督,这样使公司治理结构得到改变。

第四,有限责任的特殊安排恐怕对于商业银行这种针对性是不够的。

另外还有一些小的瑕疵。

比如说在论文的第五页第一段,你讲法人与经济人具有天然的吻合关系,这句话假如到了这是没有问题的,然后说法人制度是经济人的角色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且为经济人的角色提供了法律上的条件,我认为这个命题如果从形式逻辑推导可能得出一些违反法人原理的结论。

经济人与法人可能具有天然的吻合联系,经济人在法律上表现为法人制度,因此经济人为法人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样就顺了,现在正好把它颠倒了。

还有第一页倒数第六行,说作为经济人在法律上必在表现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恐怕也有问题,不一定。

经济人可能表现为法人也可能表现为非法人。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这篇专门讨论银行的论文恰恰从银行角度进行的讨论比较欠缺一点。

陈胜:

从监管者的角度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社会意义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的角色定位问题现在成为所有的金融消费者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建筑土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