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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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04日15时58分754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交通运输

 “铁路专用线”

 

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省直有关部门、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充分挖掘铁路专用线运输潜力,缓和铁路货物运输紧张状况,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扩大社会经济效益、节约社会资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铁路法》、《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共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86]34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河南省专用线共用审批表

  2、河南省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协议

  3、河南省专用线共用综合情况月报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挖掘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运输潜力,扩大国铁到、发货物能力,增加运量、缓和铁路运输紧张状况,节约社会资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系指我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铁路专用线、专用铁道、段管线(以下简称产权单位)上,办理铁路专用线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共用单位)货物装卸车的货物运输业务。

  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必须在车站货场能力不足和产权单位有富余能力的条件下进行。

专用线要具备承办业务的能力和安全作业条件,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当地政府明文规定归口疏站运输的货物,由于铁路货场堵塞,车站对到达重车采取应急措施,经当地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国资委)批准,或征得专用线单位和收货人同意,临时组织到专用线卸车时,也适用本办法。

除此之外,不得强制收、发货人在专用线装、卸车。

  政府指令性的防洪、抢险、救灾、军事等特殊任务,在专用线装、卸车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专用线有偿共用,要本着政府管、企业办、铁路为骨干,坚持自愿、互利、协作、方便的原则,在人、财、物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统一领导,专业管理,有偿共用,各方受益的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全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领导,成立专用线共用办公室,指导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专用线管理工作,负责河南省境内专用线共用审批工作、装卸效率考核、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国资委)牵头,组织铁路单位、专用线产权单位联合成立“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铁管办“),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站区办公室(简称“站区办“)。

  为了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认真贯彻省发展改革委、郑州铁路局[2006]1668号文件精神,各省辖市铁管办要组织成立专用线装卸火车的装卸队队伍及管理机构,实行“五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管理。

并依法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铁管办“、“站区办“在省专用线共用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运输方针、政策和任务;

  2、制定共用管理细则,组织开展共用业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检查《专用线共用协议》及执行情况;

  3、协调作好专用线运输工作,提高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4、定期检查站区办的各项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对各站区办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对站区办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5、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建立财务、账号、发票发放、收取各项管理费用及费用划拨等日常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铁路专用线共用协议,并负责监督执行。

检查指导专用线装卸车质量,督促完成共用任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用线装卸、搬运,做到及时出货;

  7、定期总结工作,交流专用线共用经验;认真填报业务报表,按时上报,制定竞赛评比办法,组织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第三章专用线共用管理

  第七条凡开展共用的铁路专用线,经路局批准(附件一河南省专用线共用审批表),由铁路车站与产权单位签订专用线共用协议(附件二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协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共用货物范围的划分;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共用货物。

  1、在专用线上作业的非产权单位的货物;

  2、超出专用线设计或超出产权单位经营范围的货物;

  3、路产专用线租赁给地方企事业单位,或地方企事业单位租用给其他单位办理发到的货物;

  4、在专门从事经营性运输的铁路专用线货场内(集资货场、联营、联运专用线货场以及由调拨仓储单位改制为营业性质的仓储单位专用线货场)所进行作业的货物。

  5、凡在专用线作业,并收取费用的铁路运输货物。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九条开展专用线共用,相应增加了产权单位和铁路部门的工作量,为补偿有关设备的维修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本着“以线养线,以收补缺,各方受益,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专用线共用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共用费)。

  共用费用包括:

  1、按共用作业量缴纳的铁路专用线共用费;

  2、货物延期暂存费;

  3、自备篷布使用费;

  4、货位清扫费;

  5、企业相互过轨的过轨费;

  6、货物装卸费。

  专用线共用费的收取,应严格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货物装卸费按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费项目除铁路专用线共用费外均不参加专用线产权单位、铁路部门、共用管理机构的比例分成。

  第十条由于自然灾害、铁路事故或产权单位责任造成的货物延期,从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时止,免收货物延期暂存费。

  第十一条专用线共用管理,按照豫税征(1989)45号《关于统一河南省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发票和纳税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并实行四统一,即:

统一组织、统一票据、统一结算、统一缴纳营业税。

  专用线共用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共用费的分配。

各省辖市铁管办按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核收共用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或专用发票,向共用单位收取共用费,统一交纳营业税后,专用线产权单位、铁路部门、共用管理机构按60:

20:

20比例分配,省专用线管理办公室与省辖市铁管办、站区办比例为3:

7:

10(无站区办的专用线管理办公室与省辖市铁管办比例为3:

17);并于每月5日前按照分配比例统一划拨。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和铁路部门可制定详细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国资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原《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

 

河南省专用线共用审批表

  车站货场能力

  (年/万吨)

  车站货场运量

  (年/万吨)

  能力利用系数

  %

  专用线(专用铁路)

  名称

  简称

  产权单位

  装卸线(条)

  专用线总延长(米)

  装卸有效长(米)

  可容纳货车数

  防湿篷布(块)

  主要加固材料及产地

  站台(座)

  使用面积(平方米)

  货位(个)

  仓库(座)

  使用面积(平方米)

  货位(个)

  雨棚(座)

  使用面积(平方米)

  货位(个)

  露天货区(座)

  使用面积(平方米)

  货位(个)

  储煤仓(个)

  使用面积(平方米)

  货位(个)

  装卸机械名称、台数、吨位

  装卸有效长(米)

  人力/机械操

  作人员(个)

  储罐体积

  汽油

  危险品品名

  柴油

  超长、集重、

  超限品名

  煤油

  集装箱、鲜活

  品名

  产权单位发送货物品名

  产权单位到达

  货物品名

  共用单位发送货物品名

  共用到达

  货物品名

  车站意见:

  年月日

  直管站意见:

  年月日

  铁管办意见:

  年月日

  铁路局意见:

  年月日

  河南省意见

  附件2:

 

河南省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协议

  甲方车站:

  乙方产权单位:

  丙方使用单位:

  为充分发挥铁路专用线设备效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氛围,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经三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共用原则

  1.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

  2.三方共同努力协调好运输、装卸、劳力、设备等方面的工作。

  3.共用货物必须按签订的货物名称办理,不得超过所签订的货物品名办理共用。

  二.甲方(车站)、乙方(产权单位)、丙方(使用单位)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共用运输货物名称为:

  三.货物运输作业组织

  1.乙方接收丙方使用该专用线到发货物,必须给丙方在运输等有关环节上提供方便,保证货物及时上站。

丙方在乙方专用线作业的货物,须按时进货或搬出,不得长期占用站台及货位,以保证专用线畅通,不间断作业。

  2.乙丙双方必须对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安全、包装等负责。

装载加固等有关事项,均按乙方与甲签订的专用线运输协议及有关规章办理。

对于必须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散堆装按密度和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货物,乙丙双方必须在报请求车10日前,上报货运车间。

对于未有装载加固方案和测定密度的货物禁止申报请求车。

  3.货物的作业组织,装卸劳力、机械及装卸车作业完了的报告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凡在乙方专用线停留或待作业的货物车辆,乙方必须保证货物和车辆的安全。

  4.对到达卸车和发送共用货物的车辆等以及交接,按车站与专用线签订的运输协议规定办理。

  5.丙方到达卸车和发送货物的办理手续,由乙方代理乙方与车站办理一切手续。

  6.乙方对共用运输的货物必须建立相应的台帐,并办理交接手续。

  7.乙方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代替丙方办理要车计划。

  四.运输安全

  1.乙方(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装载加固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防止“三重一超一落“事故的发生。

  2.本协议中有关装卸作业和货物的运输安全、责任的划分按照乙方(产权单位)与车站双方签订的专用线运输协议规定及要求执行。

  五.费用核收

  乙方(产权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铁路有关规章及规定办理。

  本协议自年元月一日起生效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车站)一份、乙方(产权单位)、丙方(使用单位)各一份。

  甲方(车站公章)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乙方(产权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丙方(使用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附件3:

 

河南省专用线共用综合情况月报表

  单位:

  项目名称

  装卸车数

  收入

  支出

  装车

  卸车

  合计

  服务费

  暂存费

  货位费

  线路费

  看货费

  蓬布费

  清扫费

  机械费

  其他

  合计

  上缴税金

  城建费

  教育费

  专共办

  铁路车站

  办公费

  奖金

  奖励基金

  安全基金

  铁路局

  电话费

  其它费

  交产权单位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

本表由“站区办公室“负责填写,由省辖市“铁管办“汇总报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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