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违约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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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违约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违约责任

  篇一:

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

  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订立】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一)订立合同前对双方能力要有充分了解

  这是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

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方法要确认。

对定作方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企业信誉、财务状况、任务、技术要求合理性等要有基本的了解;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加工项目,其生产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

即使其技术、设备、经历等符合要求,也应尽量了解清楚,其已经承揽过多少业务。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局面,从而为产生合同纠纷甚至陷阱埋下伏笔。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防止以下合同欺诈行为:

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二是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授权。

但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期限已过时效的、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这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所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书的真实性等等。

  

(二)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是衡量合同履行的标尺,必须明确详尽

  加工承揽的标较为广泛,既有加工定作物的,也有完成一定劳动项目的,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委托加工、定制、维修修理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标的物应具体合法。

如标的物不能模糊,应具体准确,写全称;加工物应是合法物(不能是造支枪、合成制造毒品等);如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办理相关手续(如危化品经营、强制标准许可等);标的物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项目的质量技术要求应清楚、准确。

标的物或项目执行某一标准的,合同中应写明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编号。

属于非标准的定作物。

  必须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或图纸资料。

没有统一标准而有样品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标准。

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承揽合同。

  第三,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承揽方在依照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为确保质量,定作方有权在工作期间随时检查或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查产品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防范不平等技术要求带来的风险,如定作方提出的定做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这样可能给承揽方带来的亏损风险等。

  (三)原材料的提供及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应具体

  1、承揽方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承揽生产或完成工作,承揽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选用原材料,对产品和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并接受定作方的检查。

若隐瞒原材料的质量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原材料,因而影响定作物质量的,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等处理。

  2、承揽方使用定作方的原材料完成工作的:

一是要明确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对于超定额部分的费用分担要作出约定;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保证供应,否则,对因原材料因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方不负责任;三是承揽方每批次应及时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不要认为这是定作方供应的而不加注意,以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四是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合同条款要明确规定原材料加工过程的废品率、计量误差、边角余料的要求及处理方法等。

  (四)价款或酬金条款要合理

  价款是用来偿付承揽方完成产品或项目的价金。

价款中包括原辅材料、技术、燃料动力、劳务及设备损耗等开支。

酬金是不包括原辅材料用来支付对方劳务或智力成果的价金。

  1、加工定作物的价款或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单价(是否含税)、总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期限、价格组成、货币种类等。

  2、由于价款和酬金计算的区别,在违约金核定比例上便有不同规定。

以价款来计算违约金比率,一般都低于以酬金计算的比率,这是因为价款中包含着原材料、产成品或购进品的价值部分,其价值量远远大于酬金数量。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注意准确选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五)定金和预付款的约定要谨慎

  加工承揽合同中,使用定金和预付款的情况比较多见。

根据国家规定:

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经当事人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预付款无担保作用。

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工作中,企业要注意防范下列风险;

  第一,要防范利用承揽合同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等进行的欺诈。

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

但在欺诈合同中定作人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符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承诺金”的目的。

  第二,要防范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的欺诈。

在承揽业务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定作方在合同中要求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

收取押料款后定作方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清晰

  没有履行期限和地点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因此合同中对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是否需要投保及保险费用的承担、吊装费用的收取或免收等必须作出具体规定,并应严格执行。

  1、运输费用的确定要包括风险责任转移的确认,即使是双方都心知肚明的常识也应预先约定,避免纠纷。

  2、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3、交(提)定作物日期的确定:

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4、承揽人有提存定作物或留置定作物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享有提存权和留置权。

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受定作物在留置期内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损坏、风吹雨淋、滞延产生的保管费用等),延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执行。

  (七)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条款要详细

  1、合同中要约定加工制作过程中验收的期限、次数、标准。

承揽方在加工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2、双方要约定交付验收的地点、时间、交付期限。

  3、逾期验收或受领定作物,定作人应承担其风险,支付相关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

  4、验收时有封存样品的,双方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依据;无样品的,依技术资料图纸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5、有些产品经检验难以立即发现质量缺陷,因而必须规定一定的产品保修期。

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应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保修期的设置应当恰当合理。

  (八)违约责任要明确

  合同条款的每一项责任都应有相应的制约条款保证其得到履行。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

如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赔偿金,不能收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等。

  承揽方和定作方都有可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者,合同中要划分清楚。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完成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因保管不善使定作物损坏、灭失等。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主要

  有:

中途废止合同,中途变更合同规定定作物的质量、数量、完成时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供原材料,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或不按期付款等。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要协商

  这一条款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写明,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将采取何种方式加以解决,是双方协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二:

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易法通撰写时间:

20XX-12-31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

这些问题事项在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一、加工承揽合同主体资格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

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

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检验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

  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更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

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

  1、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

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

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五、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方法

  对资料和图纸的名称、数量和编号都要注明并要经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检查验收

  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当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加工承揽合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

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

  八、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条件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质量证明的名称和数量、有关说明书、装箱单、安装图纸、化验单、检验合格证等内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末付清价款可作为留置条件。

《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加工承揽合同约定。

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处分定作物。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

留置权作为为承揽人设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放弃。

  九、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费用负担。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过自提或送货途径。

涉及运输的方式和费用负担双方协商约定。

注意不得出现“带款提货”、“货到付款”的字样,因为这不是买卖合同,无货可提,并且“带款提货”、“货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货方式。

  十、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及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约定定金,数额为总价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一旦中途解除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损失将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一般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余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加工承揽合同一般不能约定分期付款,无论谁提供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都转化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权在加工完成时就属于定作人所有,承揽人只享有留置权,一旦交付,留置权消灭,分期

  付款对承揽人十分不利。

  十二、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不要出现“按经济合同法”、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不要出现“按合同法”、这是无意义的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十三、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保密条款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

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因此,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四、加工承揽合同其它约定的事项

  1、承揽方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①定作人有依据加工承揽合同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样品的义务,如出现相关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还应及时更换、补齐。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这里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问题,应当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予以具体化。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

但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3、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等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承揽人不及时通知或定作人怠于答复则有可能导致加工承揽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

  因此,这里就涉及到“通知”的时间及方式问题了。

所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如出现上述问题,加工承揽合同一方应当在几天内,通过什么方式通告对方,只要守约方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则可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4、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承揽工作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自行完成。

这对于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加工承揽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加工承揽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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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可能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呢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

  2、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承揽人偿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4、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明确禁止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进行更换,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5、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应承担在其占有期间材料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要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或异地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由定作人代为保管时,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或者由承揽人偿付定作人代为保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按《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不能未经定作人同意就把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在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条件下,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当然,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违反保密约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的,应向定作人交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8、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

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

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篇四:

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什么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在订立时,定作人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定作物的质量要求、数量、包装、加工方法,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违约责任等。

关于合同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条款注明以样品为准的。

样品经双方确认后,要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善保管。

下面主要就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以下介绍:

  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

《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

二是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

  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纠纷。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的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

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标准而引发的纠纷。

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应当合乎规定。

实践中,双方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

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引发的纠纷。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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