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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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篇一:

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年8月8日(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

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1989年08月08日实施日期:

1989年08月08日(中央法规)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文时间:

1989-11-2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此复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

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

(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请批示

  1989年9月19日篇二: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定作方):

嘉润公司

  乙方(承揽方):

  鉴于:

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甲方大量需要指定型号产品;乙方系

  专业产品生产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作物情况:

  品名:

(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规格:

(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复杂或特殊的,可以

  写明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定做,并将技术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数量:

(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备注: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总额:

(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付款方式:

(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月结等其他方式。

  建议货到付款,以作为产品质量责任的牵制)

  付款时间:

(写明年、月、日)

  第三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质量要求:

(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或者甲

  方具体要求,必须要写全称)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

  理化学参数)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按下表标准提供:

(注:

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设合同附件,写明见合同附件二)

  甲方于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日内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和保密

  甲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验收标准:

(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或乙方技术图纸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

(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

  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日内发现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质量检验机构由双方共同指定,费用由乙方垫付,由主张未被检验证明支持者最终承担。

  第七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约定由甲方自提定作物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双方约定由乙方送交定作物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如选择了,则在空格处划线)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如选择了,则在空格处划线)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

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包装要求:

(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费用负担:

(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运输费用由(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条定作物的保修

  定作物保修期:

(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定金及预付款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

(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数额:

(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元/每件的违约金。

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和延期交货责任。

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

延期交货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只需填写一或者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具体写明仲裁委员会的确切名称,如:

不能将“深圳仲裁委员会”写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甲方或乙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中选择其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地点(应详细填写合同签订的地点,如:

深圳市xx区)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篇三: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_________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承揽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做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加工供应乙方递交订单当日预付订单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定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始安排生产计划。

  乙方应于支付定金后十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乙方预交的定金冲抵货款予以结算。

  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保证不向甲方职工支付现金,所有的货款应直接以□支票□汇票□电子汇兑划拨到甲方指定账户或以现金形式支付至甲方财务部,否则,仍负有向甲方偿付货款的义务。

  为避免岐义,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额货款后予以通知发货。

  7交货时间:

甲方收到乙方按第6条约定支付的全额货款后8日内通知乙方提货。

如新开模具。

  则需要延长30日予以供货。

(如因特殊情况的发生需延期交货的,甲方应事前书面通知乙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提货时间: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提货通知后15天内将货提走,到期未提的乙方按每天100元/吨向甲方支付仓储保管费,且自甲方提货通知后16天起货物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9提货方式及运费承担: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运输送达的,运费由承担,或[每次提货10吨以上的,运输费每吨450元以内的则由甲方承担,超出450元以外的部分,运输费由乙方承担;每次提货10吨以下的,运输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收证明(详细注明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物总价款30%损、灭失的风险等)。

  导致延误供货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标的物质量异议期限:

应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则视为乙方对标的物质量无异议。

  11.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按应付全部货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30%向甲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付款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如出现退票、废票等情况,乙方除应及时付清票面款额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其他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传染病等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不履行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出具当地相关部门的书面

  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免除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

  (a)本合同在甲方所在地龙口南山工业园签订,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b)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审理的争议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他各自应尽的合同义务。

(c)诉讼费用及合理律师费等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价格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及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保密期限为五年。

  通知和送达: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按签24小时日视为送达。

  利的放弃。

  意思或者解释。

  (

  (b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箱:

邮箱

  日

  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年8月8日(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

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1989年08月08日实施日期:

1989年08月08日(中央法规)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文时间:

1989-11-2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此复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

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

(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请批示

  1989年9月19日

  篇三:

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

  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号】(20XX)民立他字第23号

  【颁布时间】20XX-12-8

  【实施时间】20XX-12-8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立民字第118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津高立他字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

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与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诉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属于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

  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关联资料:

宪法法律共1部

  20XX年12月8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

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远航公司)。

住所地:

河南省温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郭振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以下简称天津正大箱厂)。

住所地:

天津市汉沽区。

  法定代表人:

王敬生,该厂厂长。

  1999年9月17日,河南远航公司与天津正大箱厂签订了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购销合同,约定由天津正大箱厂向河南远航公司定购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一条,由18台套单机组成。

合同对该生产线设备性能和主要参数、质量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供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

该合同经天津市汉沽区公证处予以公证。

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安装了生产线。

后因货款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20XX年4月10日河南远航公司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正大箱厂支付所欠货款40万元及违约金。

20XX年4月19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天津正大箱厂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双方属购销合同,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管辖。

20XX年6月29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天津正大箱厂不服提出上诉,20XX年10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XX年10月25日天津正大箱厂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相互返还;判令被告河南远航公司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同年10月27日汉沽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立案受理。

被告河南远航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已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天津正大箱厂以同一性质的案件向该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立案,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

20XX年11月22日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河南远航公司不服提出

  上诉,20XX年1月15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的主要标的物是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该生产线是天津正大箱厂依据其租用天津市灯具三厂的厂房、场地情况而单个设计的。

该生产线与河南远航公司对外销售的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的种类和型号均有差异,并非“通用”产品,该生产线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1月13日《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加工承揽合同。

河南远航公司作为加工生产等主要行为所在地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因合同发生纠纷,河南远航公司向其所在地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合同属购销合同,因合同中约定的各个单机均系通用产品,只是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天津正大箱厂的场地配置不同尺寸的单机,此情节不改变双方之间的购销关系”的认定与合同性质不符。

故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区别显著。

首先,二者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标的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物,即具有定性产品性质的、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的商品;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加工方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设计图纸、制造完成工作成果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行为。

之所以称为“行为”,是因为这里的“工作成果”虽然也有物的表现形式,但并不具有定性产品的性质,也不是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的商品,仅仅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而设计和制造的。

加工承揽合同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然也是“物”,但其实质却是凝结在工作成果中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绝不仅仅是工作成果物品本身。

其次,二者的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买卖合同交付的是定型产品,履行期限较短;而加工承揽合同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设计制造工作成果,往往需要较长的履行期限。

该案所涉及的瓦棱纸板生产线属于先有定型产品而后销售,双方签订的也是购销合同。

合同履行中,河南远航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35天)按照对方的具体使用要求,对该生产线的技术参数略加改动而交货、安装,并未突破原有产品的整体设计生产方案,故不构成重新设计制造,充其量属非通用产品买卖。

对18台套单机的组装也应是售后服务的范围,而不是个别的加工服务。

根据合同交付

  的是略加改动的定型产品,而不是个别的加工服务,不符合应定作方要求重新设计制造的特殊工作成果这一法律特征,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正大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远航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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