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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农村商业银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11月

目录

一、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及银行业概述

银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密不可分,近几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的增长态势。

2016年,我国经济更是在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实现了收益和质量的双提高,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居民收入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实现了―十三五‖的良好开局,全年GDP达到744,12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0%;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596,501亿元,同比名义增长8.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2,316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0.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同比名义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同比名义增长7.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同比名义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2%。

2012-2016年,我国GDP、人均GDP、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货物进出口总额的基本情况如下表列示:

银行业是国民经济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核心产业,近年来,我国GDP的高速增长与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也推动了银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根据央行统计,2012年至2016年,我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4.06%和13.18%,外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3.54%和15.04%。

近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及外币贷款与存款总额的情况如下表列示:

二、银行业市场格局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披露,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划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他类金融机构五大类。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述五大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及所占比例的情况如下表列示:

大型商业银行:

在我国银行业体系中,大型商业银行占有重要地位,是国有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

截至2017年6月30日,大型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36.10%,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36.0%。

股份制商业银行:

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内共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获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业银行业务。

截至2017年6月30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8.3%,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18.5%。

城市商业银行:

截至2017年6月30日,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2.6%,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12.7%。

农村金融机构:

截至2017年6月30日,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3.5%,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13.5%。

其他类金融机构:

其他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两家银行专注于政策性贷款业务。

外资银行主要包括外国银行的代表处、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及合资银行。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7号),降低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的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目前,外资银行市场份额较低,但其与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2007年,国家邮政储汇局改制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批准可提供全方位的银行业务。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其他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9.6%,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19.2%。

三、农村金融与农村商业银行

当前我国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银行业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2007年以来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为农村信用合作社。

1996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确立了“建设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指导思想,同时要求改变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隶属关系,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并按照合作制加以规范,提出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起,我国开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

2001年11月,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银复〔2001〕60号),江苏有三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批准开业。

在前期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产权模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三种主要模式。

2003年9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以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2004年6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总体要求,对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总的原则是:

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建立省级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工合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型监管体系。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产物,凭借其灵活的管理体制、高效的业务流程、规范的公司治理等优势,扎根农村市场,开拓经营,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领跑者。

根据中国银监会数据,近年农村金融机构相关指标的情况如下表列示:

四、银行业的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

1、宏观经济快速增长,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营环境日益规范

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为中国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中国银行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实现良好发展。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国银行业境内总资产规模达到2,365,413亿元,2012年至2016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4.58%。

近年来,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有序推进,不断深化,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善,为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完善和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6年,人民银行将自2011年以来施行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调整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MacroPrudentialAssessment)。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重点考虑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通过综合评估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2017年一季度,人民银行开始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

MPA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助于提升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效率,更好地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提高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效果,同时更有力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7年一季度末二季度初,银监会密集出台了七个监管文件,内容包括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银行业风险防控、弥补监管短板,以及开展三违反(违法、违规、违章)、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等。

上述从严监管措施和专项治理有助于银行专注本业,提升经营透明度和规范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随着银行业改革的深化、法律法规的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健全和信用环境的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亦将逐步改善。

2、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入,金融脱媒凸显,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开发更多元的市场创新产品及服务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商业银行的竞争进一步加剧。

特别是在国内资本市场日臻完善的大背景下,金融脱媒将成为经济生活的主流,优质客户的贷款业务部分被股权融资市场、债券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所代替,存款业务也逐渐被货币市场基金、股票投资和保险投资等日益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所侵蚀,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受到挑战。

近年来,伴随银行业加快改革的步伐,人民银行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放开了对利率的管制,逐步走向市场化。

从2004年10月29日起,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自行调整人民币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允许贷款利率下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

自2013年7月20日起,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票据贴现利率管制也被取消,贴现利率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2015年5月11日,人民银行宣布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存款利率上浮区间进一步扩大。

2015年8月26日起,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

2015年10月24日起,放开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执行的存款利率上限。

利率市场化将有助于提高国内商业银行开发和营销创新产品的动力。

近年来金融脱媒现象凸显,投资者将资金从储蓄及存款银行等中介金融机构转移用作直接投资。

由于存款利率低于通胀率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客户需求的多样化、综合化、个性化和社会融资结构调整,导致了金融脱媒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水平,进而影响可用于贷款业务以产生利息收入的资金水平;同时,金融脱媒也可能导致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贷款需求减少。

商业银行应通过积极地拓宽业务寻找其他利润渠道,发挥各经营机构的协同效应,拓展多元化的业务收入。

3、综合化经营深入推进

商业银行积极通过综合化经营方式寻找利润渠道,并通过收购兼并或组建新的公司介入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发挥各经营机构的协同效应,拓展多元化的业务收入。

客户需求的增长及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使资本市场、货币信贷、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之间的相互联系更加紧密。

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实现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于一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例如:

2005年2月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2008年中国银监会印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引导综合经营业务规范发展。

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印发《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2013年11月,中国银监会印发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试点范围由原来的四个城市扩大到十六个城市。

2009年11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在2008年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签署的《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深层次合作。

2014年中国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4、公司金融业务在一段时间内仍将处于主导地位,零售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将成为重要业务领域,银行间市场不断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成立后,商业银行贷款成为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

虽然股票融资及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飞速发展,拓展了企业融资渠道,但是,银行贷款仍将是企业高效的主要融资途径。

此外,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经营和跨市场经营等方式为公司客户提供投资银行、理财等服务。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

如下表列示,2013年至2016年期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3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45%。

国民收入水平和理财意识的不断提高将增加包括个人贷款产品以及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等在内的个人金融产品的需求,促进零售银行业务快速发展。

我国企业一直以来以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加速发展,大型企业融资逐步转向资本市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将成为银行服务的重要市场。

2007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提出扶持和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意见,2015年3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我国银行间市场由多个子市场组成,包括同业拆借、票据贴现、债券、外汇等,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发展迅速。

此外,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和衍生产品交易种类不断增加,如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外汇掉期等,为商业银行规避利率风险、提高流动性、创造新的盈利模式提供了工具。

5、利息收入仍是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发展迅速

随着近几年中国经济的发展,金融需求渐趋多样化,银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增长较快,但并未改变利息收入的主导地位。

预计短期内,利息收入占比将逐步下降,但银行依赖利息收入的局面不会根本改变。

近年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中间业务收入大幅提高,有利于银行改善收入结构,提高收入的稳定性。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在银行服务收取手续费和佣金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自2001年起,我国政府开始允许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有更大的灵活性。

2014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6、资产质量改善、抗风险能力提高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加大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重组力度,信用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已经得到明显改善。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由2007年12月31日的12,684亿元略微升高至2017年6月30日的16,358亿元,不良贷款率由2007年12月31日的6.17%下降至2017年6月30日的1.74%;国内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由2007年12月31日的3.97%下降至2017年6月30日的2.81%。

虽然近期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但整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得到较大改善,承担风险的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和市场环境变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要求;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实施和国内银行业监管的日益严格,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增加了压力和动力。

未来商业银行能否有效抵御经济周期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可持续价值创造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为保持有利竞争地位,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日益重要,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将逐步提升。

7、客户服务意识和产品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2009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为商业银行的创新提供了规范发展的监管环境。

尽管商业银行同质化竞争问题仍然存在,但寻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战略意识日益强化。

各商业银行开始主动选择不同的战略定位,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建设,重视自身品牌的培育,构建起符合自身特色的比较优势,不断开辟新的市场领域。

商业银行注重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关注及发掘客户需求,注重客户体验,从服务创新、服务渠道体系、服务文化、服务流程优化等方面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通过加强产品创新规划、健全创新组织、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创新流程,产品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在消费信贷、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现金管理、投资银行业务、供应链金融等领域,产品创新尤其活跃。

8、信息科技的开发与完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日益成为金融创新的基础与支柱,银行业的重要产品和管理创新包括衍生产品、客户关系管理、信用打分模型等均通过计算机和数据库技术的应用实现。

未来,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将更多地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

同时,商业银行经营服务的渠道已从单一的营业网点渠道,向电子化渠道与营业网点渠道全面结合的经营模式转变。

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各个环节、各个产品,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的基本支撑。

9、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影响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技术日渐成熟,应用范围不断扩张,渗透至包括金融行业在内的各个社会领域。

在金融行业内,互联网技术被应用于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电子商务等众多细分领域,逐渐为客户和市场所接受,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新兴概念。

互联网金融向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满足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向部分企业和个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解决了部分融资困难的问题。

同时,互联网金融促进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流程改革,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整体效率。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传统金融行业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部分互联网企业借助互联网金融进入金融领域,这些互联网企业依靠技术和理念优势分流了传统金融行业的资金和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金融行业的控制力。

长期以来,国内金融行业中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政策红利、资金成本、信用成本等方面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具有绝对优势,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种金融机构都向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领域进行渗透,对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产生了挑战。

在商业银行行业内部,依靠互联网技术,中小机构可以弥补自身网点、人员和品牌知名度的不足,获得超越大型机构的发展速度,进而改变行业格局。

五、国内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1、国内银行业的监管架构

银行业在国内受到较严格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国内银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除受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督管理外,同时由省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依法管理。

2、主要监管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

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稳定。

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②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③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④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⑤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⑥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⑦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⑧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⑨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⑩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⑪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⑫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⑬经理国库;

⑭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⑮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⑯从事与央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即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2)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实施管理,不干预其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3)督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并协助打击逃废债、清收旧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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