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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章程

学校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及民主政治的建设,实行依法治校,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学校是三角城乡的一所全民事业单位,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的校训为“做有文化根基的现代人”,校风为“团结、求实、进取”,教风为“精业、善教、爱生”,学风为“真诚、博学、创新”。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学校由县教育局主管,校长县教育局任命,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

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以及中层干部,报县教育局考察,批准后执行。

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与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

学校的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列项和实施。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六条 校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八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

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决定。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决议。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分层负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分层负责

(一)校长,支委等参加校长办公会,组成学校决策中心。

(二)学校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办、大队部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各种教育途径并重,建设全方位的育人体系。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以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为指导,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色,各有所长,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劳动,学会求知,学会创造,学会健身。

开展各种兴趣小组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校的德育教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隆重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全面关心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按学科按年级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

教研组设组长,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设计,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教研组长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教学改革和管理,实施新课程,开发校本课程。

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认真写好教学笔记,每学年不少于一篇有质量的教育教学论文。

第二十三条 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对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认真填写素质报告单。

第二十五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第二十八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心校在加强自身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附教学点的教育教学的辅导、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严格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校园建设发展规划。

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

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积极开展教工文体活动,促进教工身心健康。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民主选举,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五十一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济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老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为同学服务,为集体服务。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五十五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参与学校的管理及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报告教育教学情况,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办法。

第五十七条 每个家庭都应负担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参与社区教育的各项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

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购。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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