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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知识
建筑施工安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第一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1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目前建筑业已成立为我国第四大支柱产业的同时,安全事故也成为仅次于交通、矿山后的第三位。
职业事故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3~5倍。
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1亿农民的一年收入
每年死亡人数在于1500人左右,主要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触电等事故。
•2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
•2.1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
•2.2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一是注重政绩和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二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能适应需要。
•2.3安全文化基础薄弱,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还有需要长期的努力。
第二节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1.1安全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人不受伤害,平安健康,物不受损伤,完整无损。
与安全相对应的是“危险”,危险末得到控制而产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后果就是事故。
而现代表安全管理的理念则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在任何事物中都包含着不安全的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不过当危险性低于人们认可的某种程度时,被认为是安全。
•1.2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一是指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控制,保障人身健康,设备完好无损,生产顺利进行。
二是要做好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等。
•2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2.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都有详细的论述
•国家领导人都提出相应的要求,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国家在“十一五”发展规划首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
•综合治理是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2综合治理内涵和安全全生产管理体制
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了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后,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政府监督与指导、企业负责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介服务与支持”的“五方结构”管理体制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1法律
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
•1.2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其作用是将劳动安全生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
•1.3地方性法规
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了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它在原则上与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制定的更具有可操作性详细规定。
•1.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含规定、办法、规则等)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部委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它是在原则上与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为控制多发易发事故和预防职业病。
而制定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
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1.5标准规范
安全技术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已达400多项。
•1.6规范性文件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对某方面或某项工作进行规范化的文件,一般以“通知”、“规定”、“决定”等文件形式出现,一般不在媒体上公开发表。
•2重要安全生产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违法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起点,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主线,为建筑建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建设、设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九项制度。
•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筑法的九项制度中的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规定
•6)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9)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0)房屋折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11)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涉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内容,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社会保险与福利。
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为重点,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为手段,立足于事故预防,突出了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建设,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尊循的法律规范,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法律武器。
•(7)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①工会民主监督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②社会舆论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③公众举报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④社区报告监督
•居委会、村委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是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制定的第一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配套性的行政法规,是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而制定的。
•3.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是针对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市场准入的一项制度,即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工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重型产许可制度。
企业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是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3.4《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是对异地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工地施工企业。
预拌商品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不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5《关于严禁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是建设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文,再次强调,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3.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1)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下一致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事故报告的责任和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上述部门报告。
•4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
•4.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4.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4.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4.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4.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4.9《工程序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法律与标准
与建筑施工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标准分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5.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是国际劳工组织为规范会员国的建筑安全卫生活动而制定的重要国际劳工条约。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营农场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批准。
并于1991年1月11日生效。
《公约》还对涉及21个方面的预防和保护措施规定了一系列详尽的条款。
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而采取的各种对策和措施的总称。
要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必须抓住五个要素:
建设安全文化、尊守安全法规、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科技、保证安全投入。
第一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
•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特点:
(1)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空间的局限性。
(2)露天作业导致服务业环境的恶劣性。
(3)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劳动强度高带来了个体劳动保护艰巨性。
(4)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使用带来机械伤害的不确定性。
(5)施工流动性带来安全管理的困难性。
建筑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现场变化频繁,加之劳务分包队伍的不固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带来安全管理的困难。
(6)产品多样性、施工工艺多变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具有保证性。
施工安全生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体劳动保护以及使用电气工具上,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超生伤害、触电、坍塌等方面。
同时超高层、新、奇、个性化的建筑产品的出现,给建筑施工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防护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1.2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
(1)人的不安全因素
所谓人包括:
管理人员及查关人员等。
人的不安全因素可分为人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大类。
1)人的不安全因素:
是指人员的心理、生理、能力中所具有不能适应工作、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安全的因素。
2)人的不安全行为:
可分为13个大类。
(2)物的不安全状态
所谓物包括:
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有7种类型。
•(3)环境因素
它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
1)自然环境的异常。
2)生产环境不良
以上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卫生的恶劣状态都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管理上的缺陷
也称为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上的缺陷有以下方面:
1)技术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错误
4)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费用,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
5)教育培训不够
6)人员选择和使用不当
•1.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思想
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同一时间和空间相遇就会导致事故出现。
因此预防事故可采取以下方式:
(1)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2)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3)同时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4)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规定,主要有:
•2.1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
(2)2米以上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勾。
•2.2施工现场十不准
•2.3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2.4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2.5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规定动作
•2.6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2.7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2.8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2.9防止机械伤害的“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
•2.10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3.1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义:
①机构是独立职能部门;
②人员是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企业或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③施工企业设置安全机构是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①特级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2人。
③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机制:
一是专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委派制度,二是在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建筑工地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5万㎡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专业分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实际增加。
④劳务分包单位应按施工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50人以下配备1人
施工人员50~200人的配备2人
施工人员200人以上配备3人以上。
并根据任务情况,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
⑤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艰度大的项目,应增加人。
⑥施工作业班组可设兼职安全巡查员。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它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人员范围共有17种。
•(5)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三类人员是: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成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期限金。
该项保险是法宝的强制性保险,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2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4)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6)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7)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8)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9)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高层次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与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并列的三大管理体系之一,是世界各国广范推行的一种先进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1、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企业法人代表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计划。
(3)建立健全保证体系。
(4)监督检查
(5)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1.2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经理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
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共11项工作。
(2)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
•1.3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共6项工作。
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我作负领导责任。
•1.4项目经理。
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共4项工作。
•1.5项目技术负责人。
对本项目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共4项工作。
•1.6项目安全员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1.7项目施工员
认直贯彻上级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掌握标准,制止违章,发生险情要及时上报,发生事故要上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1.8项目质量员
正确认识安全与质量的关系。
有责任制止违章措挥、违章作业。
•1.9项目材料员
禁止采购影响安全的不合格材料和用品
•1.10项目预算员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所购安全防护产品是否符合项目需要,安全事故直接和间接损失,对购入的安全防护产品因质量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及时汇报、追查责任、挽回损失。
另外还有项目的设备员、劳资员、施工工长、班组长、操作工人等。
2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1生产计划部门
(1)在编制下达生产计划时,要考虑工程特点和季节气候条件,合理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2)在检查月、旬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遇到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4)对改善劳动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纳入生产计划。
(5)加强对现场的场容场貌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2技术部门
(1)对施工生产中有关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治理尘毒危害等情况,负责制定技术措施。
(3)安全措施要贯穿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主案、工艺卡的内容里
(4)对四新制定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5)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参加安全检查。
(7)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末遂事故的调查,针对原因提出技术措施。
•2.3机械设备部门
(1)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安全运行。
(2)对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3)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使用前要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5)认真贯彻安全规程和运行制度,对违章者严肃处理,对事故认真调查分析。
•2.4材料供应部门
(1)供施工生产用的一切机具和附件等,在购入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发放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检修。
(2)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规格标准。
•2.5劳动部门
(1)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者应加强教育,经说服无效或屡教不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5)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2.6安全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情况。
(5)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转岗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2.7工会
主要工作有:
宣传、监督检查、建议、保护、调查。
•3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1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
(2)分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
(3)对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
(4)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单位,要勒令停工。
(5)凡总包单位产值中包括外包工完成的产值班的,总包单位要统计上报外包工单位的伤亡事故,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外包工单位预算的伤亡事故。
•3.2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
(3)服从总包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执行总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及时向总包单位报告伤亡事故,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1安全教育的分类
•1.1~1.5
法制教育、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
•1.6安全教育与培训时间要求。
分别为:
40、30、20、15学时不等。
(66页}
•2安全教育对象
•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67页)
•2.1三类人员
•2.2特种作业人员(69页)建筑施工特种作业11类
•2.3入场新工人
•
(2)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每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