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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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2.组织体系

  2.1应急领导小组

  2.2应急工作组

  2.3专家组

  2.4现场工作组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与预警机制

  3.2预警信息收集

  3.3预警信息转发

  3.4防御响应

  3.5防御响应结束

  3.6后期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分类处置

  4.3信息报送

  4.4响应终止

  4.5总结评估

  5.新闻发布

  6.应急保障

  6.1技术支撑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4应急宣传与培训

  6.5应急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制定与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综合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新闻宣传和通信保障等工作,完善应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交通应急响应能力及保障能力,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指导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指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了解应急处置有关情况的突发事件。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参照其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牵头处置,需交通运输部参与处置的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需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应急保障的事件。

  交通运输部开展与应急相关的预防预警、新闻发布、通信保障等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依职责负责处置,且需交通运输部本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2)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建立和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3)协同应对。

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4)科学应对。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6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共同构成交通运输部的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对预防预警、新闻发布、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可供部内其他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当发生突发事件,若可根据部内某单一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时,按该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若事态复杂或随着事件的发展,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部门联合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时,根据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已启动的应急响应根据本预案进行相应调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并终止应急响应。

  2.组织体系

  2.1应急领导小组

  在启动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时,依托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Ⅰ级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或部内牵头单位、办公厅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定一名助手作为联络员。

  突发事件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模式,由相应部内单位在分管部领导的指导下,会同有关单位视情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2应急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并视情设立通信保障组、通行和运力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个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视情成立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下开展工作。

应急工作组在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时自动解散。

  2.3专家组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处置的原则,由应急指挥组在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相关的专家形成专家组,负责对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根据需要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部内牵头单位带队,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必要时可由部领导或部总师带队。

现场工作组按照部工作部署,在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与预警机制

  本预案中预防预警主要针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通过收集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判断,转发预警信息,采取防御响应措施。

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牵头,搜救中心及路网中心负责部际层面预警信息收集、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处理防御工作事务。

部内相关司局、部直属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应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收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处理具体防御工作事务,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可参照国家相关专项预案等文件要求,以及本预案预警信息收集、转发和防御响应等相应措施执行。

  3.2预警信息收集

  部搜救中心及路网中心负责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热带气旋(包括:

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冬季大风、寒潮、风暴潮、海冰、海啸、洪水、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的发展态势,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信息收集来源如下:

国家防总、国家减灾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以及其他可能的预警信息来源。

  信息收集内容如下:

  

(1)热带气旋(包括:

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中心地理位置,中心气压,中心最大风力,7级风圈半径,10级风圈半径,预计6、12、24、48小时后中心地理位置,中心未来移动路径及强度变化等。

  

(2)冬季大风来临时间,影响范围,不同区域风力强度,持续时间等。

  (3)风暴潮来临时间,影响区域,潮高增长量,引起风暴潮的风力强度等。

  (4)预计海啸发生时间,海啸波高等。

  (5)持续雨雪天气时,降雪量、积雪深度等。

  (6)其他可能对交通造成影响的极端天气的起始时间、强度、范围、持续时间、强度变化或可能对防御极端天气有利的各种信息。

  (7)地质灾害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3.3预警信息转发

  交通运输部转发Ⅰ级(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程序如下:

当接到特别严重风险信息后,部搜救中心或路网中心对风险进行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上搜救机构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

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等。

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Ⅱ级(严重)及以下预警由相应的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转发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4防御响应

  防御响应不同于应急响应,是通过对接收的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估潜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

防御响应是预防预警机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启动条件和应对措施。

  本预案主要明确了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交通运输部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以及其他(如冬季大风、寒潮、风暴潮、海冰、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其他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防御工作执行。

  3.4.1台风防御响应

  3.4.1.1分级防御响应条件

  根据气象、海洋等部门对台风的预警等级,以及预计对交通运输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交通运输部对台风进行分级防御响应。

防御台风响应分为四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3.4.1.2防御响应启动程序

  台风影响我国大陆或管辖海域前,根据台风的预警等级和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的评估,综合考虑国家防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由部搜救中心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响应等级和启动时间,并报部领导同意后发布。

受台风影响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其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防御响应。

  3.4.1.3分级防御响应措施

  Ⅰ级防御响应措施:

  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应参会,指导防御响应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6级时,部搜救中心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应在部应急值守,必要时到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应对台风防御工作;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工作部署情况,台风登陆后2-6小时内,对防御台风工作和台风对交通运输造成的影响进行报告,防御响应结束后报告防御台风工作总结。

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

  Ⅱ级防御响应措施:

  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应参会,指导防御响应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4级时,部搜救中心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应在部应急值守;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工作部署情况,防御响应结束后报告工作总结。

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

  Ⅲ级防御响应措施:

  由部搜救中心研判后,建议通过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或下发明传电报的方式,部署防御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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