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车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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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车辆管理制度
恒大地产集团车辆管理制度
(恒地司办字[2012]第0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进一步理顺和加强集团车辆管理工作,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各中心、部(室)、属下各单位遵照本制度执行.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集团总裁办负责集团系统车辆事务管理,地区公司、下属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单位车辆事务管理。
第四条 屋村巴士、看楼车的管理
1、屋村巴士的资产、人员费用、运营费用由各地区公司承担,车辆、人员的日常运行、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
2、项目看楼车的租赁(含看楼车站点场地租赁),由地区公司营销部负责立项审批,行政人事部负责合同签订、费用结算,采购部招标确定合作单位(含看楼车站点场地询价定价)。
物业公司负责看楼车的日常运行记录、看楼车站点场地秩序维护等工作。
3、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设专人负责本单位所有车辆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含公司配车、屋村巴士、看楼车等)。
第三章车辆配备
第五条集团系统领导干部车辆配备原则
1、集团总部部门正职以上干部。
2、已开盘地区公司部门正职以上干部,开发部、财务部负责融资工作的部门副职。
3、下属公司主持工作的领导。
4、项目未开盘地区公司及其他特殊情况需报集团董事局主席特批。
5、以上人员试用未转正、驾龄不足一年的不得配车。
6、凡满足配车条件的领导干部,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车或自带车。
7、各单位领导配车数量不得超过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定岗定编后,符合配车条件的职务数量。
8、配车审批流程:
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按照以下权限和流程:
由本人提出申请→总裁办签署意见→分管总裁办的副总裁审批→集团总裁审批。
地区公司按照以下权限和流程:
由本人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签署意见→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1)
1、各单位所有新购车辆按本标准执行。
2、各单位的旧车资源根据工作需要可内部合理调配,优先安排开发、融资口的单位领导。
第四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七条 限额报销车辆使用费的条件
1、根据《恒大地产集团车辆管理制度》符合配车原则并已配车的人员。
2、取得驾驶执照,自带车(车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用于工作的集团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下属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或相当于集团总部部门副职级别的重要技术岗位人员。
3、集团系统普通员工无论任何情况一律不得报销车辆使用费。
4、自带车人员试用未转正、自带车车主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以及自带车未用于工作,不得报销车辆使用费。
5、已申领车辆使用费人员单月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不含3个工作日),其车辆使用费按单月实际出勤天数计领。
第八条 自带车车辆使用费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1、取得驾驶执照,自带车(车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用于工作的集团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下属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首次申请车辆使用费:
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按照以下权限和流程:
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签署意见→总裁办签署意见→分管总裁办的副总裁审批→集团总裁审批。
地区公司按照以下权限和流程:
由本人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签署意见→董事长审批。
2、相当于集团总部部门副职级别的重要技术岗位人员,自带车(车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用于工作的首次申请车辆使用费,执行上述流程后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特批。
第九条 车辆使用费的标准
1、集团董事局领导、地区公司负责人、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配车车杂费实报实销。
2、其他人员车辆使用费的限额报销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月·台。
第十条 车辆使用费(票据含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维修保养费、年审费)每月15日前到财务报销,过期不予办理(特殊原因除外)。
第十一条所有首次申请车辆使用费审批完毕后均须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的其它费用(不含自带车)
1、车辆年票、保险及车船使用税费由单位承担,各单位自行缴纳凭票报销。
其中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大巴、中巴保额为100万元、其他车型保额为50万元)、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玻璃险、水浸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2、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违章费用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3、集团董事局领导、地区公司负责人、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配车的保养、维修费用实报实销。
4、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配车费用报销须经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
路桥费须是来往地区公司总部与其分管的三线项目所在城市之间的过路过桥缴纳的费用,超出该路线以外的路桥费用需报销的,需注明原因并经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
加油量、加油费须与车辆里程数相符,停车费须与实际出车地相符,如有异常须注明原因并经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
5、公务用车的车杂费按照车辆配备数量及对应的车牌实报实销(各单位须制订费用管控实施细则)。
每月10日前由公务车司机将车杂费分类统计,填报《公务车费用报销审批表》。
第十三条 车辆保养、维修发生的费用按照比例分别由公司和个人承担。
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按照每次保养维修分段计算,即将单次的总金额按以下分摊区间拆分后,按相对应的比例分别计算相加,分摊比例如下:
(不含公务车)
5000元以下(含5000元)车辆使用人承担40%。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车辆使用人承担30%。
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车辆使用人承担20%。
20000元以上车辆使用人承担15%。
第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是车辆使用人全责或与第三者同等责任情况下,车辆使用人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汽车贬值(不包含第三者车辆),参照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承担比例如下:
1、配司机的车辆:
10000元以下车辆使用人承担30%,司机承担10%;
10001-50000元车辆使用人承担20%,司机承担5%;
50001元以上车辆使用人承担15%,司机承担2%,
2、其他干部配车:
10000元以下车辆使用人承担30%;
10001-50000元车辆使用人承担20%;
50001元以上车辆使用人承担15%。
3、公务车辆:
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司机承担15%;
10000-50000元(含50000元)司机承担10%;
50000元以上司机承担5%。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逃逸的,保险公司免赔金额部分的个人承担比例为:
1、领导干部配车:
车辆使用人承担30%;
2、公务车辆(含屋村巴士):
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辆重大损失、人身重大伤害或第三者车辆重大损失、人身伤残或死亡,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外的费用承担方式为:
1、本车车辆维修费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与车辆使用人分担,特殊情况报请集团董事局领导审批;第三者车辆维修费、人身伤残或死亡造成的损失以双方调解或法院判决的结果为依据,原则上由车辆使用人全额承担,特殊情况报请集团董事局领导审批。
2、公司已缴交社保的在职员工发生此类事故后,可申请医疗或工伤理赔,但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所在单位的行政人事部门社保专员,并按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材料;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在病情稳定或康复后,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未能认定为工伤的,只可享受医疗保险赔付。
其他特殊情况须报请集团董事局领导审批。
第五章车辆保养维修及定点修理厂的选择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审批权限及流程
集团总部及地区公司按维修预算金额明确如下:
1、单次预算金额10000元(含10000元)内的:
集团总部:
总裁办分管副主任→总裁办主任
地区公司(下属公司):
行政人事部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
2、单次预算金额10000元以上的:
集团总部:
总裁办分管副主任→总裁办主任→集团分管副总裁
地区公司(下属公司):
行政人事部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
3、实际单次结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5%的,需将维修申请表再行提交相对应审批权限的最高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流程
1、车辆维修遵循先报批后维修,所有车辆定点维修的原则。
2、车辆维修前需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并附定点修理厂检测估价清单,报单位车辆主管,单位车辆主管再就维修的主要项目向其他2家修理厂进行询价,然后单位车辆主管在维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维修申请表及定点修理厂检测估价清单、其他2家修理厂询价记录上报相关领导审批。
单位车辆主管根据领导批示同意后,通知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
第十八条 车辆发生故障,司机应准确判断故障发生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如司机无法修理的项目需送修理厂维修的,应本着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辅的原则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 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或故障无法返回本地维修、车辆长期使用地远离定点维修厂往返不便的需要维修时,须征得相关审批权限内的领导同意后可先在其他修理厂进行维修,事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在维修申请表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检测旁站规定
维修车辆送至修理厂检测时,司机需现场旁站观测,以保证修理厂所报维修项目的准确性、必要性、合理性,并在修理厂的检测估价清单上签署“本人已现场旁站观测,确认所报项目情况属实”字样及签名。
如司机无法做到旁站观测,需及时通知单位车辆主管,由单位车辆主管安排其他人员到现场旁站。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过程监测
车辆维修过程中,重要维修项目特别是重要配件的更换,司机需现场监测其更换,并在更换前检查该配件的原件出厂证明等资料。
维修完成取车时,司机在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维修更换下的主要部件,司机需将其带回交车辆主管,车辆主管负责将其集中保管,做好相关记录,并不定期会同材料设备采购部门和监察部门对旧件进行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用结算
定点修理厂的维修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修理厂提供有司机亲笔签名的维修结算清单,由单位车辆主管按照维修费用权限及流程统一办理请款。
第二十四条 事故车辆维修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的,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服务站定损的,可在保险公司服务站维修,个人应承担的车辆贬值损失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外的(不含保险公司赔款金额),按第十五条执行相关审批流程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五条 车辆日常维护保养
1、新车:
按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承诺的保修年限或公里数,到该车4S店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同时需对车辆各部位磨合情况进行检查维护。
2、旧车:
单位车辆主管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维护保养,车辆使用人或司机还可根据本车的实际运行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保养。
半年集中保养在定点修理厂进行,费用由集团先行支付,干部配车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干部配车日常保养在定点修理厂进行,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后按费用报销流程进行费用报销,费用报销单需交单位车辆主管签名并签署扣款意见,保养清单复印件交车辆主管存档。
3、年审保养:
每逢车辆年审时,需对车辆进行相关维护保养后方到车管所年审。
4、季节性保养:
每年夏季前除一般日常维护保养外,需重点对空调系统检修维护(含压缩机、风扇清洁保养、加氟等);冬季前要适时检查添加防冻液等。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
车辆维修结算清单复印件需交单位车辆主管存档,做到一车一档。
车辆维修前,车辆主管需查对该车维修档案,若有维修项目属于修理厂保修范围内的,需在维修报价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车辆维修台账,记录每次车辆维修的时间、地点、金额,每月5日前各单位车辆主管制作出上月车辆维修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定点修理厂的选择
1、定点修理厂的选择工作由车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比照招投标的办法进行。
2、原则要求同一车型选择三家同类修理厂进行报价投标。
特殊车型(如奔驰)可采取议标的形式或直接商定合作协议的方式选择。
3、投标修理厂的资格必须是获得三类(或以上)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或以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企业。
第六章公务车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接待、重要业务以及未配车辆公司领导外出公务。
部门一般性业务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用车申请人必须是部门副职及以上。
第三十条 申请公务用车流程:
申请人填写《公务车使用申请单》,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车辆主管负责调度安排车辆。
特殊情况可事先电话请示,后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部门须建立《公务车使用台帐》并由专人负责认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公务车须在定点加油站凭油卡加油,原则上不允许在别的加油站加油。
公务车司机每次加油后,须认真填写《公务车加油台帐》。
擅自用油卡给别的车加油的,除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油款外,第一次发现罚款20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开除处理。
第三十三条 节假日无任务的公务车,须在放假前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车辆钥匙交车辆主管或车管部门负责人保管。
无论何时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司机不得出私车,违者予以失职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 集团所有车辆的购置和报废必须经董事局主席批准。
其审批权限和流程按照《恒大地产集团总部管理办法》、《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和《恒大地产集团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团所有车辆一律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车辆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单位车辆档案,重要车辆资料如登记证、行使证、购置税证明、保险、过户资料等要齐全。
第三十八条 配车使用人
1、配车使用人须与公司签订《车辆使用责任书》。
2、配车使用人在接到车管部门年审通知后一周内到检测站检测过线并办理年审手续,年审后将检测单和行驶证复印件交回车管部门。
检测及年审费用在车辆使用人当月车补中报销。
第三十九条 配车使用人变更,交车人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车辆检测、维修,有交通违章记录的处理完违章后,按照《车辆使用协议》和《车辆交接清单》向公司车管部门移交车辆。
第四十条 所有车辆使用人必须爱护车辆、妥善保管随车资料,做到安全行使,严禁酒后驾车。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罚条款
1、未经批准将车借给与工作无关人员驾驶的,发现一次对车辆使用人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干部收回车辆,公务车司机视情节轻重予以工资降级。
2、配车干部、公务车司机须妥善保管好随车工具、附件、证件等。
如发生随车工具、附件、证件等丢失、被盗、损坏,责任人须进行赔偿。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须立即通知公司车管部门,协助做好保险索赔事宜。
私自处理保险业务或不报告的,车辆使用人将承担该车维修全部费用。
4、车辆保管不善丢失的,按车辆评估公司评定价格和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车辆使用人承担车辆的差额部分。
5、因不定期保养造成车辆重大维修,使用人要承担车辆维修的全部费用。
6、车辆违章后逾期一个月未处理,在接到公司车管部门通知一周后仍未处理的,通知财务部门在车辆使用人工资中双倍扣除违章处罚费用。
第四十二条 集团所有单位不得租赁车辆(看楼车及特殊工程车辆除外)。
第四十三条 项目开盘、酒店开业等重大活动确需临时租赁车辆的,租赁情况及费用统一纳入活动方案及预算,经集团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总裁办负责解释。
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此前下发的《恒大地产集团车辆管理制度》(恒地司办字[2010]第007号)、《关于下发﹤恒大地产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恒地司办字[2010]第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车辆配备标准》
2、《资产购置审批表》(购车专用)
3、《恒大地产集团 公司现配车及拟配车情况表》
4、《车辆使用责任书》
5、《车辆交接清单》
6、《申请车辆使用费审批表》
7、《车辆维修申请表》
8、《申领车辆保险赔款审批表》
9、《公务车使用申请单》
10、《公务车使用台帐》
11、《公务车加油台帐》
12、《公务车费用报销审批表》
附件1:
车辆配备标准
(一)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配车标准
净车单价≤(万元)
参考车型
建议颜色
备注
1、副总裁
50
奥迪
黑色
2、总裁助理
30
奥迪
黑色
3、部门正职及下属公司主持工作领导
7
奇瑞E5
琥珀金、钛辉银
(二)一个已开盘项目的地区公司配车标准
净车单价≤(万元)
参考车型
建议颜色
备注
1、董事长
30
奥迪
黑色
2、总经理
20
丰田
黑、银色
3、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7
奇瑞E5
琥珀金、钛辉银
4、开发部、财务部经理
7
奇瑞E5
琥珀金、钛辉银
5、行政人事部
25
别克
银灰色
公务及接待用车1台,7座
(三)两或三个项目的地区公司配车标准(含已开盘及已动工未开盘项目)
净车单价≤(万元)
参考车型
建议颜色
备注
1、董事长
150
奔驰
黑色
2、总经理
30
奥迪
黑色
3、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7
奇瑞E5
琥珀金、钛辉银
4、开发部、财务部、营销部、采购部、工程部经理
7
奇瑞E5
琥珀金、钛辉银
5、行政人事部
25
别克
银灰色
公务及接待用车1台,7座
6、物业公司
10
国产面包
白色
采购用车1台
(四)四个及以上项目的地区公司配车标准(含已开盘及已动工未开盘项目)
净车单价≤(万元)
参考车型
建议颜色
备注
1、董事长
150
奔驰
黑色
2、总经理
30
奥迪
黑色
3、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7
奇瑞E5
琥珀金、钛辉银
4、部门经理(不含除财务部以外的驻地直管部门经理)、物业公司总经理
7
奇瑞E5
琥珀金、钛辉银
5、行政人事部
25
别克
银灰色
公务及接待用车2台,7座
6、物业公司
10
国产面包
白色
采购用车1台
(五)项目未开盘地区公司配车标准
净车单价≤(万元)
参考车型
建议颜色
备注
1、董事长
20
丰田
黑、银色
2、行政人事部
25
别克
银灰色
公务用车1台,7座
(六)地区公司三线城市项目部配车标准
净车单价≤(万元)
参考车型
建议颜色
备注
项目总经理
20
丰田
黑色
开发部经理
7
奇瑞E5
琥珀金、钛辉银
行政车辆
25
别克
银灰色
公务用车1台,7座
(七)酒店管理集团下属各酒店(含温泉、高尔夫)配车标准
净车单价≤(万元)
参考车型
建议颜色
备注
1、行政车辆共1辆
25
别克
银灰色蓝色
行政、销售、财务用车,7座
2、对客服务(宾客租用)共2辆
30
50
别克
丰田
银灰色
或蓝色
黑色
VIP客服,7座
3、采购车共2辆
10
国产面包
白色
采购
4、鲜活冷冻车辆共1辆
20
自定
白色
蓝色
运送鲜活食品
(八)屋邨巴士配车标准
净车单价≤(万元)
参考车型
建议颜色
备注
1、天下类项目(最低配备数量)共4辆大巴
其中
35
宇通
黄色
服务业主,37座
50
宇通
黄色
服务业主,47座
2、城市类项目(距中心城区20公里以上无公交;最低配置数量)共4辆大巴
50
宇通
黄色
服务业主,47座
说明:
1、酒店管理集团下属各酒店及屋邨巴士的配车数量是最低配备标准,根据酒店的实际运营情况及楼盘业主实际入住等情况需要增加配车数量的单独申报审批。
其中酒店申购车辆必须经过酒店管理集团签署意见、地区公司申购楼巴必须经过集团营销中心签署意见后再报集团董事局领导审批。
2、配套有恒大酒店的楼盘所配备屋邨巴士的主要功能是服务业主、酒店接待以及接送酒店员工由综合楼至酒店的上下班和工作就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