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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监管

刍议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监管

摘要:

2014年,国家当局提出过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通知要求,它要求在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中,不能够随意对正确的文字进行变换,这种变化主要是指对文字或者结构甚至内涵进行一定的变换,达到自己所需要宣传的某种利益需求,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文字规定,或写法方面的规定,或是含义方面的正确解释,都要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还有规定指出,除了上文所述的问题之外,还有存在一些规范性方面的问题,比如随意篡改、乱用成语等等做法,都不符合《语言文字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内涵的原则规定,必须进行改正。

因为这种行为存在的弊端,不仅有悖于我们传承和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而且会引发误导作用,尤其是现在的未成年人,可以说养成一个坏习惯容易,要学会使用一些不恰当的语言文字表述对他们来说也是轻而易举。

所以对这些种种问题进行纠正刻不容缓,势在必得。

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多次强调净化广播电视语言,但是管理效果并未达到预期,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将对比发达国家,以电视法制节目为切入点,从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监管价值目标、法律监管应遵循的原则、我国目前广播电视语言存在的问题及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

广播电视语言;法律监管;价值目标

Discussiononlegalregulationoftelevisionbroadcastinglanguage

Abstract:

By2014,thestateauthoritieshadnoticeoflanguagerequirements,whichrequiresontelevisionandradioprograms,cannotfreelycorrectthetextisconverted,thischangemainlyreferstothestructureofthetextorevenacertainconnotationtransformation,achievecertaininterestsandneedstheyneedpublicity,mustbeinstrict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text,thewordingoftheprovisionsorterms,orthecorrectinterpretationofthemeaningofrespect,mustcomplywiththerelevantrequirements.Inaddition,theprovisionsstatedinadditiontotheaboveproblems,therearesomeregulatoryissues,suchastampering,indiscriminateuseofidiomsandsopracticesdonotmeetthe"LanguageLaw"and"RadioandTelevisionAdministrationThecontentoftheprincipleoflegalregulations"andsoforth,mustbecorrected.Becauseofthisbehaviordrawbacks,notonlyruncountertothespiritofourheritageandpromotethefinetraditionalcultureofourcountry,andwillleadtomisleading,especiallynowthatminorscanbesaidtodevelopabadhabitiseasytolearntouseimproperlanguageexpressionforthemiseasy.Sofortheseproblemsbecorrectedwithoutdelay,aspirations.Inrecentyears,theStatePressandPublicationAdministrationofRadio,broadcasttelevisionhasrepeatedlystressedthatpurifythelanguage,butthemanagementdidnotachievethedesiredeffect,thequestionworthconsidering.ThisarticlewillcomparethedevelopedcountriestotheTVlegalprogramsasastartingpoint,carryoutthelegalregulationvaluetarget,regulatorsshouldfollowtheprinciplesoflaw,ourcurrenttelevisionbroadcastinglanguageproblemsandlegalandregulatorymeasuresforbroadcastinglanguagetelevisionbroadcastlanguage,etc.exposition.

Keywords:

TVbroadcastlanguage;legalsupervision;valuetarget

一、绪论—研究背景

电视语言,是声像结合、视听兼备的现代传播形式,它融新闻、电影、戏剧和声音传播于一体,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种类。

广播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它的对象极为广泛,而且传播速度很快,根据相关的定义,广播主要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或导线传送声音的新闻传播工具,它分为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

顾名思义,前者是把节目的内容变成电信号,并且通过无线电波来传送节目的,后者是通过导线来传送节目。

此外,还有预压广播,它利用无线电波或导线给相当多的地区进行传送,使广大的听众能够接收到。

我们知道,电视广播最主要的传播手段就是语言,语言历来是信息的载体,但是电视广播有很多的局限性,它在展现部分内容的时候,非常容易受到影响,比如在其反应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时,由于它要运用各色各样形式的画面,难免遭遇困境,不管怎样的图像,都很难表达出传达人所想要传递给观众、接收者的思想情感,即使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现在的画面是多么的清晰可观。

多么的吸引人,可是它的本质思想却无法充分的反映出来,深深地陷入困境。

现在的广播电视语言,在传播过程中显现出不同的特征,而最鲜明的是如下几种:

规范性和简洁性;权威性及引领性。

前者要求该种传递的语言必须符合大众的心理承受方式,必须迎合他们的内心要求,必须规范,符合国家的相关语言文字规定;后者则必须得到民众的信任,如法律权威般,只有先树立了威信,然后才能被人所信仰,语言也是如此的,这是它存在的根本所在,否则根本无法进行传递,即使传递了,也无法获得认可。

再者是理性与感性,广播电视语言应当保持客观理性的立场,同时又兼容感性内容。

电视广播其具有鼓动功能,因此,它必然具有感性的内容,如果忽视、放弃这一内容,就会使广播电视语言陷入冷漠和平淡。

但放任之,又会过度发挥其鼓动性能,容易引领受众丧失理智,因此,又必须用理性对其加以限制。

正是因为广播电视语言具有这些特性与功能,一旦广播电视语言毫无规制,过分泛滥,将失去其本有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并对受众进行错误引导,传递错误信息,从而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

因此,本文以广播电视语言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法律监管角度加以论述如何对广播电视语言进行规制。

2014年,国家当局提出过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通知要求,它要求在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中,不能够随意对正确的文字进行变换,这种变化主要是指对文字或者结构甚至内涵进行一定的变换,达到自己所需要宣传的某种利益需求,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文字规定,或写法方面的规定,或是含义方面的正确解释,都要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还有规定指出,除了上文所述的问题之外,还有存在一些规范性方面的问题,比如随意篡改、乱用成语等等做法,都不符合《语言文字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内涵的原则规定,必须进行改正。

因为这种行为存在的弊端,不仅有悖于我们传承和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而且会引发误导作用,尤其是现在的未成年人,可以说养成一个坏习惯容易,要学会使用一些不恰当的语言文字表述对他们来说也是轻而易举。

所以对这些种种问题进行纠正刻不容缓,势在必得。

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多次强调净化广播电视语言,但是管理效果并未达到预期,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将对比韩国、台湾地区等相关广播电视语言法律监管,以电视法制节目为切入点,对我国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监管的相关具体措施。

二、广播电视语言法律监管的现状分析

电视广播语言的法律监管是指在广播电视媒体在节目中运用的语言种类、内容及语言规范等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在中国的广播电视媒体语言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语言格调不健康,庸俗。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演变,信息网络化正前所未有地影响着人们的语言表达方式,一些低俗的网络用语甚至出现在广播电视语言中。

例如,在很多节目中主持人或节目参与者称自己或他人为“屌丝”,为追求节目娱乐性往往会出现“蛋疼”“碉堡了”“扯淡”“装逼”等粗俗用语,甚至将国外的电视剧或综艺翻译为“屌丝男士”“屌丝女士”。

这些不健康、庸俗的用语不仅容易误导受众,而且对正处于学习中的青少年造成恶劣影响。

二是语言不规范。

以谐音、错别字进行表达成为一种流行方式,甚至对一些词语或成语随意篡改、乱用。

例如,我“稀饭(喜欢)”你是众多广播电视语言表达的常见方式之一,更不用说你“造(知道)吗”“酱紫(这样子)”“灰常(非常)”“恐龙(丑女)”“小鲜肉”等词语已成为广播电视语言的追捧,我们也经常听到一些节目中“我已‘累觉不爱’”“真是‘人艰不拆’啊”等语言表达。

这些词语最初在网络盛行,一些节目为追求娱乐性和节目收视率,所谓的“接地气”,也采用这些不规范性表达,而今,这些词语的表达方式已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流行。

在广播电视广告中这种现象也随处可见。

一些药品广告“咳(刻)不容缓”,山地车广告“骑(其)乐无穷”,驱蚊广告中“默默无蚊(闻)”。

三是方言过多。

当下,很多地方电视台为追求节目收视率,以更好地贴近百姓生活为幌子,自制方言类节目,几乎每个地方电视台都有自己的方言节目。

山东齐鲁电视台《拉呱—小么哥说事》是一档新闻类节目,节目全程使用济南话;浙江民生休闲台《钱塘老娘舅》是一档调解类节目,整个调解过程都是使用地地道道的杭州话;苏州电视台更以振兴苏州话为目的推出《故事会》等等,这些方言类节目几乎都是整个节目过程中利用方言语音语调及一些俗语相对于普通话来说更为轻松滑稽来取悦观众,从而获得较高的收视率。

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从法律监管角度来看,主要在于我国关于广播电视语言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法律位阶较低;缺少相关监督部门,执法部门缺失;立法上缺乏相应罚则,执法力度不足。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阶位过低

我国对广播电视语言的规范从宪法、法律到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相关规定,但法律法规的层级相对较低,相关规定权威性不足,立法大多简略,内容多为可操作性不强的宣示性语言,缺乏对受众尤其是特殊群体的广播电视语言的权利保护,对于违反法律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缺乏较为完备的惩处措施,这是目前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广播电视语言的主要原因。

我国关于广播电视语言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法律类

关于广播电视语言的有关法律,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我国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四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中,从宏观上对语言自由进行规定,各民族都有权利保持自己民族语言的风俗习惯,也有权利对自己民族语言和文字的风俗习惯进行改革,各民族都有权利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国还规定国家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即普通话为我国的通行语言。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对广播电视语言进行基本规定,广播电视台的播音基本用语为普通话,除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外,不得使用外国语言作为播音用语。

在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中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另外,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对各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进行宏观规定。

以上可以看出,有关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仅两部,《宪法》的相关规定仅是涉及言论自由、各民族语言的使用自由以及普通话推广三方面;而专门法仅上述一部,且对广播电视语言的规定法条分散并不集中,相关规定局限在推广普通话这一小部分内容上,并未对广播电视语言的运用作出具体规定,也未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广播电视语言的惩罚措施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2、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众多行政法规中,仅颁布一部与广播电视语言相关的行政法规,即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该条例仅从宏观方面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规定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规范性语言文字即普通话,且有推行的义务。

但该条例并未具体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哪一方面具体怎样使用规范性语言文字,也未规定违反该条例使用广播电视语言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惩罚。

除此之外,再无相关行政法规对广播电视语言进行任何法律规定。

在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位阶上,我国仅有一部条例对广播电视语言进行法律监管,且其重点也放在全国推广普通话上,对广播电视语言其他方面未作任何规范,也未规定相应“罚则”。

3、国务院部门规章

同样的情况在国务院部门规章中也有所体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颁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也仅仅从宏观方面宣示性地规定广告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在地方广播电视语言和少数民族广播电视语言保护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未作出详细地规定,仅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使用方言播音的权利,在广告中有使用方言的权利;少数民族地区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的权利,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对于广播电视语言用词语句方面的规范性问题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中仅对广告作出相关规定,及电视广告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应当使用规范性语言文字。

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虽然我国在国务院规章中作出“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等具体规范,但这两部规章都是对于广播电视媒体中广告这一小版块内容作出的简要规定,且相关国务院规章也只有这两部。

4、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对于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监管主要还是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一些红头文件,即整改通知,来对广播电视语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整改。

国务院国发〔1986〕64号文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中要求,广播、电影、电视使用语言文字应做到规范化。

要使用普通话,不要滥用方言。

扮演领袖人物的语言在剧中一般也要讲普通话。

如因内容需要,要用某些方言,也不能过多。

使用语言的电影和电视剧要加以控制。

1994年9月29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关于重申国产影片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通知》中指出,“国产故事影片应使用普通话,不得大量使用方言。

凡送审以方言为主的影片,电影局不予受理。

特殊情况的影片,必须事先报电影局批准。

”“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等片种一律使用普通话解说。

”2005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广发剧字[2O05]56O号),主要对广播电视普通话推广作出相关规定,电视剧语言须以普通话为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方言和不标准的普通话;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少儿题材以及宣传教育题材的广播电视等一律要使用普通话;领袖人物的语言要使用普通话。

2014年12月9日,国家当局提出过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通知要求,它要求在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中,不能够随意对正确的文字进行变换,这种变化主要是指对文字或者结构甚至内涵进行一定的变换,达到自己所需要宣传的某种利益需求,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文字规定,或写法方面的规定,或是含义方面的正确解释,都要符合相关要求。

这些通知都是针对当时阶段广播电视语言出现的种种问题作出的,但是很显然,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尽管这些通知中都对广播电视语言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整改,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每次要求整改的内容实际上大同小异。

并没有真正解决广播电视语言存在的诸多问题。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广播电视语言监管的重要性其实已经得到国家立法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的逐渐重视,但是并不完善,在相关立法中仍然存在较大缺陷。

其主要体现在:

1、对于广播电视语言的监管,法条多数都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专门性广播电视语言法律、法规,且现有的规律规范都处于较低的法律位阶,缺少权威性。

2、在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上,大多都是对语言自由、民族语言、普通话推广的规定上,大多都是宣示性规定,并未对广播电视语言本身的内容等具体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3、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多为应为型法律规范,并未对违反该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相应的惩罚性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我国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将广播电视语言法律监管的重点放在了普通话应用上,而这只是广播电视语言法律监管的其中一小部分。

但是广播电视媒体的快速发展使现阶段广播电视语言存在诸多问题:

1、广播电视语言中不规范、粗俗化严重,对受众极易造成误导和影响,尤其是在少儿题材和宣传教育性题材中,广播电视语言的不规范和粗俗化将严重影响基础教育。

在一些电视广播节目中,媒体经常利用“谐音”乱改成语,例如,蚊香广告中的“默默无蚊(闻)”、冰箱广告中的“制冷鲜(先)锋”等等,如果不加以监管,就会使得原有成语或词语面目全非,更值得注意的是,容易误导正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学生不辨真伪,陷入误区。

另外,一些缩略词、网络词汇也在广播电视节目中盛行,经常会听到主持人口中将“伤不起”“鸭梨山大”“有木有”等词汇挂在嘴边。

这些不规范的语言运用对受众尤其是青少年极易造成严重误导。

2、地方方言泛滥,进一步加剧广播电视语言的不规范。

现金,很多地方电视台都推出方言类节目,甚至方言赶超普通话的现象,例如山东齐鲁电视台的《拉呱》节目,还有青岛电视台《上蛤蜊》等节目,从节目开始到结束都是用方言,并且受到观众追捧。

以致于很受众都认为方言土话比普通话更能拉近距离,很多普通话不能表达的内容,方言土话更能表达地淋漓尽致,甚至一些节目主持人也开始使用方言普通话。

3、媒体主体意识缺失,在广播电视语言中常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恶意引导舆论方向,造成社会秩序不稳。

广播电视媒介作为传播主体,应当在开口前对自己处于的立场,要表明的观点、态度,所表达的语言指向都应该慎重考虑,并在广播电视语言中由所体现。

但现阶段,从广播电视语言的表达来看,显然不尽如人意。

甚至在一些广播电视节目中信口开河、胡言乱语的现象也逐渐增多。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完善,但显然,我国现有的广播电视语言法律监管体系并不能担此重任。

(二)缺少专门监管部门,专门执法部门缺失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我国现有的广播电视媒体监管人,但是我国目前尚未成立专门的广播电视语言监管部门。

目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对广播电视、电影的方针政策制定,把握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以及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其规划上。

具体而言,主要对广播电视、电影的法律法规起草、对其内容的审核、基础性广播电视电影设施建设、产业规划发展等方面进行统筹、组织、制定、审核、管理等。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也是比较宏观的,主要是集中在政策制定上、节目内容的把关上,例如,是否符合我国政策导向,有没有反社会倾向;节目内容是否健康,是否涉及黄赌毒等不良信息等,并没有特别强调广播电视语言的监管。

也就是说,现在我国对广播电视语言的监管是一种附带监管,即在国家电影电视总局在审核相关节目内容时,会从语言上审核其是否具有煽动性等反社会反人类语言,是否语言过于粗俗,涉及不健康信息。

这样的做法,导致广播电视语言只要在总体上纲领上方针政策上符合国家要求,即可准入市场,而对方言语言的不规范、混乱使用等现象则相对监管较为松弛。

但实际上,方言语言泛滥,会导致诸多不良影响:

从语言的净化上来看,方言过多必然导致多种语言混杂的现象。

过多使用方言将导致电视台为商业利益,放弃原有的语言模式,争相使用地方方言,阻碍普通话的推广,大大缩小受众范围,使得仅有小部分观众收看该节目,大大降低广播电视媒体自身传递信息、反映社会现实等作用。

更甚者,届时,全国上下语言混杂,没有通行语言,各个民族,各个地区之间将无法进行沟通和交流。

从语言的地方色彩上和地方保护主义来看,每个地区、每个民族的语言都有其独特之处,方言过度盛行,虽然会将地方特色发挥地淋漓尽致,但也会引起,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互相比较、互相维护之意,不利于统一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正是因为,在我国广播电视语言的立法体系上的不完善,相关立法并未明确对广播电视语言的监管部门进行规定,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才导致无法找到相关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管,只能将广播电视语言作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电视广播节目、电影的一小部分内容,进行附带监管。

(三)立法上缺乏相应罚则,执法力度不足

我国现行广播电视语言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既没有对违反法律规定运用广播电视语言的行为进行惩罚,也没有规定对相关部门进行授权,因此,这必然导致法律监管过程中出现松懈。

例如,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对广播电视语言进行基本规定,广播电视台的播音基本用语为普通话,除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外,不得使用外国语言作为播音用语。

该法还规定,在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中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广播电视语言的惩罚措施方面,仅仅规定公民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行为,享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这些规定都是应为型规定,如果违反该规定,该由哪个权力职能部门来进行什么样的处罚呢?

该规定没有对“罚则”进行规定,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必然出现治理效果大打折扣的现象,没有完善的立法,也没有相关权力职能部门,缺少执行根据,这使得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监管难上加难。

相较而言,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广播电视语言法律监管体系有很多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

韩国《广播法》中将广播的价值目标定位在普及标准化,维护语言纯洁上;法律将监管权力赋予广播委员会,审议广播的公正公共性,并将广播审议的规则公之于众。

并且法律将制裁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广播电视语言行为的权利赋予广播委员会,这些制裁措施包括向受众道歉,对有关节目进行改正、停播,惩戒电视广播与节目相关人员等。

在我国台湾地区,不仅制定对广播电视语言的法律规范,而且对民众的监督权利也加以保障。

台湾《广播电视法》中也对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广播电视语言作出严厉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播,吊销执照等。

台湾地区对受众的民事权利的立法保障也相对较为完善。

例如,在《公共电视法》中就明确规定电视广播节目应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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