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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发布时间:

2004-02-12 访问次数:

77

 

  [摘 要] 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视开发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对进一步贯彻十六后三中全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发展农业保险是我国的难点,农业保险要靠国家的政策扶持;要靠商业保险与国家政策性保险相衔接;要靠农户互相合作。

开发培育农村商业保险市场,首先,要继续做好向农民普及保险知识的工作;其次,要坚持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保险和其他所有制保险形式并存;第三,要重视非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第四,要强化监管,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一、开发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一)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农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农业受自然条件变化影响很大,每年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水旱、地震、海啸、台风、冰雹、泥石流、山洪、病虫害等袭扰,全国平均每年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7%,成灾率为40.3%,严重影响农业的丰收和农民的生活,人们形象地将农业称之为“露天工厂”。

据统计,近十年来,仅福建省因灾害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00多亿元。

这些损失相当于国民经济的2%—3%。

如:

宁德市每年财政收入才10亿元,而因受自然灾害影响,2000—2002年三年间,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是4亿元、7.6亿元、25亿元。

因此,如何化解这些风险,保护农业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建立保障基金,并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介入与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相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建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保障农民利益和生存的需要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面貌虽然有所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然而由于自然灾害的困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农村人口的养老、失业、教育等方面的经济补偿问题也突现出来,也需要建立起稳固的后备保障基金。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是国家赋予保险业的任务,也是保险扶持农业、安定农民和稳定农村的长效机制。

  (三)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肯定了上世纪末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但“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

党和政府下决心解决好9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的伟大实践,体现了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商业保险自身发展的需要

  农村潜在着广阔的保险市场,为商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三农”问题,作为商业保险应为国家排忧解难,要看到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要看到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的多层性和实际发展水平;要看到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农民需要建立经济损失补偿制度的迫切性;更要看到农村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大力开发农村商业保险市场,不仅仅为“三农”提供全方位、多险种的经济补偿,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近几年,我国寿险业发挥自身的优势,将寿险营销机制引入农村,业务不断上升,实践证明,开发农村保险可为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开拓新的途径。

  (五)迎接我国加入WTO后竞争挑战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不失时机地大力开发和培育农村寿险市场,是迎接挑战、拓宽竞争空间、扩大市场份额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从我国寿险市场发展现状看,自1996年以来,我国寿险业以年均30%左右的增速高速发展,城市寿险市场的开发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

而我国的实际国情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村乡镇经济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因此,另辟一块寿险阵地,开发和培育农村寿险市场是下一步寿险业发展的潜力所在,是今后一个时期寿险业重要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可以预测,国际保险业进军中国初期看好的目标和业务发展的重点是大中城市,然后逐步渗透,若干年后长驱直入,直至农村。

如果我们现在还不下决心去打基础,开发农村这块阵地,今后将更困难、更被动。

开发培育农村寿险市场是一项应对WTO挑战的重要的战略措施。

  二、我国农村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自1949年我国开始创办农业保险,到1953年,农业保险被列为农村的“五多”被停办,198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试办农业保险,其基本思路与50年代初一样,没有立法保护,仍由商业性的国家保险公司经办。

这一时期我国农村经济背景和条件与50年代初不同,国家商业性保险公司想为农民办好事,却与自身的商业性质发生矛盾,加之国家财力难以支持,在实践中,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赔钱多,难以经营。

如:

福建人保1989年农险保费收入为134.2万元,赔偿200.8万元;1990年农险保费收入314.2万元,赔偿533.8万元;1991年农险保费收入2802万元,赔偿近5400万元。

由此看来,农险发展越快,亏损就越多,保险公司的自身效益就越来越差,同时,一些农民反映农业保险收费高、负担重,1993年农业保险还被政府有关部门列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收费项目遭到清理,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停滞不前。

  

(二)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脆弱

  1.保障能力差。

社会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

现阶段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贫困户救济、五保户供养、优抚工作,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的过程。

当前,这些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社会保障能力,即保障资金不足。

  2.保障覆盖面窄。

据统计,享有养老金的农民、五保户和定期救济抚恤的人数只占农村劳动者的1.9%,尚有98.1%的农村劳动者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上县以下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经营者,全国乡村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基本上没有享受社会保障。

特别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

  3.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

其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没有理顺。

国务院虽明确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问题由民政部门管理,但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证。

其二,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

全国85%的县都有一种或几种地方病,病区人口约有4.2亿人,现症病人达6000多万人。

特别是在老、少、边、穷地区,疾病实际上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其三,一些地方屡屡出现因病致贫、返贫现象。

目前大多数农村基本上是自我医疗保障,得点小病常常无钱就医或不能就近治疗;得了大病就得卖口粮、牲畜或大量借债,有的甚至因治病而倾家荡产。

健康与贫困之间出现了一循环链:

生病——医疗费用增加——生产费用减少——生产困难——贫困——营养不良——再生病——更贫困。

  三、拓展农村商业保险市场的可行性

  

(一)农业发展正在逐步好转

  改革开放20年来,农村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农业正呈现出美好的前景。

从福建省的情况来看,2000年,全省农业总产值达1037.27亿元,比1995年增长了40.4%,年均递增7%。

而且政府支农力度不断加大,从1997年开始,福建省财政拨给专项资金,扶持100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至2000年,这百家龙头企业实现产值110.44亿元,吸纳农村劳动力5.3万人,带动了农户102.28万户,为农民增收32亿元。

全省各地市也为农户联接龙头企业组织1100多家,年创产值233亿元,为农民实现增加值42亿元,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增强了农民购买保险的能力,扩大了农村商业性保险的保源。

  

(二)党中央正在积极推进农村走富裕之路

  2020年,我国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是全国人民的共同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为走强国之路正千方百计为“三农”出台科技兴农、减轻农民负担、减少税收、推进城镇化进程、劳动力转换等一系列政策,对帮助农民走富裕之路起着积极作用。

  (三)农民的保险意识在提高

  随着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进行挨家挨户的宣传,使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深入人心。

据有关部门调查,保险在农村的普及率1996年为10.7%;1999年为28.8%;2002年为36.8%;2003年将达到48.2%。

由此看来,保险的普及率逐年在上升,尤其农村城镇的投保率也呈现出喜人的景象,全国保费达亿元的乡镇就有不少,这充分说明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的购买力将越来越强。

  (四)我国保险业正在积累开发农村商业保险的经验

  虽然我国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建立,但是,仍然有少数地区坚持探索,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有的省市保险公司改革经营机制并取得地方政府的财政和政策支持;有的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地方政府给予免税和财政的支持,新办农业合作保险,建立相应的经营机构;有的通过地方政府,采取特殊政策和保费补贴,支持并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在非农业保险方面,各大商业保险公司也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满足农民的需求。

  (五)借鉴国外农村商业性保险的先进经验

  虽然我国农村商业性保险刚刚起步,经验不足,但发达国家农业保险、非农业保险的经验十分丰富,我们在拓展农村商业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保险经验。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对经营农险有着丰富的经验,它为了在中国开辟农业市场,曾经对中国“三农”情况做了三次调查,并写了可行性报告,建议中国政府将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农业巨灾风险与商业保险可运作的一般农业风险区别开来进行经营,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促进农业发展;建立一般农业风险“一揽子”的保障体系,包括农民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全方位服务。

若此做法可行将有利于中国农村商业保险的开发。

  四、开发培育农村商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要继续做好向农民普及保险知识的工作

  近几年,我国农村保险普及率有所提高,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农户将是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

但由于农村居民居住较分散,因此对保险知识的宣传难度大,农民对养老、医疗、失业、教育方面有经济补偿需求,危机共济的功能对农民的安居乐业是一种长效机制,但现在我国广大的农民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向几亿农民普及保险知识,逐步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彻底根除其小生产的思维定式,有着积极的意义。

有效的办法是首先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学习保险知识,动员他们带头投资那些期限短、保费较少的险种,使他们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实惠。

其次由农村的各种文化教育带动,如农民夜校、函授教育等都可将保险作为教学内容,也可以专门编写农村保险简易读本。

在农民已经接受了一定的保险知识的基础上,再采取示范先行、典型引路的办法,推动各种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坚持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保险和其他所有制保险形式并存

  我国农村居住着9亿多人口,几亿个家庭,农村遭受的灾害量多面广,仅靠现有几家国有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给付是杯水车薪,覆盖范围很窄。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方式遇到了挑战。

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推进,农民教育和终身学习需要积累雄厚的后备基金;农村保险也要多种多样。

一方面要继续靠国家财政扶持若干家政策性保险公司或者由国家控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灾巨损的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农村社会资金,开展股份合作制保险。

几个轮子一起转,各展所长,相互补充,构筑起覆盖农村各业和居民的保险经营网络。

一是进一步推动国有和股份商业保险公司人乡进户开展业务,发挥国有保险公司在农村业务规模大、展业历史较长、具有从业经验的优势,发展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和代理人队伍,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开发适应农民需要的险种,开辟新的市场。

并允许地方政府、各类所有制企业、个人出资兴办农村财产险、人寿险或者再保险公司,完善农村保险市场主体,以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改善保险服务。

二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承担大灾巨损的经济补偿。

我国幅员辽阔,有些自然灾害发生后,影响是全国性的或者是区域性的,成灾面广,损失巨大。

对这种大灾巨损的赔付靠那些资金实力有限的,并且是服务于社区成员的合作保险服务社是力所不及的,有必要由中央财政出资组建若干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要区别于民政救济机构,力争做到保本微利,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有些可以核准经营所有财产险业务或人寿险业务,有些可以只核准专营某一险种,如洪水灾害保险、地震灾害保险、台风灾害保险、蝗虫灾害保险等。

  (三)重视非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管理

  加强非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是为开拓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

因此,首先,要培育专职代理人队伍,实行营销化管理。

其次,要以重点乡镇为中心,向周边乡镇辐射。

第三,要加强销售管理,有效拓展农村寿险市场。

第四,公司要提供有力后援,加强乡镇营销队伍的教育训练。

第五,要加大督导力度,加强代理人职业道德教育。

第六,要重视农村寿险产品的开发。

  (四)强化保险监管,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首先,增加保险市场主体,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达到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目的。

其次,建立内部有效的控制机制和国家保险监管机制。

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保险公司,有利于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

对从业人员实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

在现阶段要支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多的县(市),应设置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派出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维护农村保险市场同业竞争秩序中的作用。

还可以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中组建农业保险专业委员会。

第三,要加强对农村网点的监管。

农村网点建设也应遵循“发展有市场、客户有需求、管理跟得上、经营有效益”的原则,根据当地的经济收入状况和发展前景来设立机构。

   作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林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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