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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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活动,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第六条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第七条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二)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第十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二)有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工程建设、安全保障、市场发展、财务管理、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员工培训等经营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

第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七)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网上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建〔2009〕18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作废。

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或者更换。

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者经营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经营许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权负责人

企业

注册地址

联系

电话

企业性质

电子

邮箱

经营类别

气源种类

经营区域

注册资本金(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开户银行

账号

供气能力

(吨/年或

万立方米/年日)

年销售量

(吨或万立方米)

供气户数

(万户)

供气人口

(万人)

管网总长度

(千米)

储气能力

(立方米)

储罐

(立方米)

钢瓶数量

(个)

注:

经营类别分为四类。

即:

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

企业主要负责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燃气及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职务

职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工作

年限

职称

备注

注:

可另附页

审批意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

发证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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