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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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Preparedon21November202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 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   次

  前 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 依据  4 总则  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8 编制出让文件  9 发布出让公告  10 申请和资格审查  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6 办理土地登记  17 资料归档  附录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附录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附录D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E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附录F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附录G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附录H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附录I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附录J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前   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迪、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8508一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0)《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4 总则

  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  4.4.1 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4.2 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4.4.3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4.4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4.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11)资料归档。

  4.5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5.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5.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5.5 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4.3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4.3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6.1 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

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

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

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

  6.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7.1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7.2 确定底价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

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8 编制出让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1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8.2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8.3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9 发布出让公告

  9.1 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9.2 公告内容  9.2.1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2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3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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