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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国家高新区鼓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摘编最后定稿

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摘编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1

扶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群发展的若干规定

………………………………………………………………………………………2

加快钢材深加工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4

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6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规定

………………………………………………………………………………………9

火炬园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11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16

人才奖励办法

………………………………………………………………………………………18

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22

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24

附注

………………………………………………………………………………………26

附一:

湘潭国家高新区项目入园协议参考文本

………………………………………………………………………………………27

附二:

优势产业项目财源建设目标责任书参考文本

………………………………………………………………………………………32

附三:

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入园协议参考文本

………………………………………………………………………………………34

前言

湘潭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确定了将湘潭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千亿园区”的战略决策。

2010年9月,湘潭市委、市政府再次作出了《关于调整高新区产业发展空间的决定》,拉开了湘潭国家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推动二次腾飞的序幕。

为营造大开发、大开放、大发展、大跨越的建设氛围,湘潭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时度势,编制了“十二五”发展系列规划,出台了致力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

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的战略部署,“十二五”期间,湘潭国家高新区将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打造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方向,全面提升自主创新和产业超常规发展两个能力,重点发展新能源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精品钢材深加工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三大产业,积极实施品牌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协调发展等四项战略,抢抓国家实施“转方式、调结构”,湖南加快推进“四化两型”进程,湘潭以“两新”推动“两型”实现“两个率先”的大好机遇,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努力把湘潭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核心区、科学发展的示范区、现代产业的先导区、国际科技合作的承载区、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名副其实的高新技术产业“千亿园区”。

为进一步增强国内外各界朋友对湘潭国家高新区的认知度,我们编印了湘潭国家高新区新近出台的有关鼓励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旨在吸引国内外政、产、学、研、各界有识之士更加关注、关心、支持湘潭国家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共为振兴伟人故里做出不懈的努力。

因时间匆促,编排、校对、印制等方面可能存在纰漏。

不足之处,敬请见谅。

编者

2010.12.31

湘潭国家高新区扶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群发展的

若干规定(试行)

潭高发[2010]31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清洁能源及其装备制造业的鼓励政策,推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认真落实湘潭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的战略部署,着力打造风电产业园、光伏产业园、LED产业基地,湘潭国家高新区决定对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给予重点扶持,特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在湘潭国家高新区,且工商登记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领域内的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或单位。

二、扶持措施

(一)设立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奖励扶持基金,基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专项用于重点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关键性设备投资补贴,技术创新研发、产业化项目的配套奖励,企业规模化扩张的贴息资助,产业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奖励。

(二)企业投产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由高新区财政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七年按50%作为奖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或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三)对国内外知名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在湘潭国家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内购地并自建厂房的,土地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执行,并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投产启动等方面补贴。

(四)凡租赁湘潭国家高新区的标准厂房新设立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属于“863”、“973”产业化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的,给予三年以内的2000m2标准厂房免租优惠。

(五)经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群骨干企业,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由高新区财政对企业补贴50%。

(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

1、对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和专利、国家“863”、“973”项目,并在湘潭国家高新区实现产业化、新办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博士或专家,一次性给予最高数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2、对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经省科技厅认定取得明显成效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给予该企业开发该成果所支付研发经费的20%(最高数额不超过100万元数额的奖励)。

鼓励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积极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承接重大科技成果中该项目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按相关管理办法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

3、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研发中心的建设。

鼓励企业在新能源产业园设立实际运营的研发机构,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对列入省级以上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除市政府给予奖励外,高新区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七)税收政策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新能源装备制造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期满一年的,在该企业投产后的5年内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作为奖金全额奖励给本人。

三、附则

(一)本规定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加快钢材深加工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

潭高发[2010]32号

钢材深加工产业是湘潭国家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三大主导产业之一,为促进该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钢材深加工产业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以下若干政策规定。

一、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在湘潭国家高新区、投资钢材深加工产业领域、符合国家产业鼓励政策的新进企业和项目。

二、对湘潭市人民政府与湖南华菱集团战略合作的钢材深加工产业园的建设和重大项目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联合招商、产业配套和财政奖励等方面,经管委会同意,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特别鼓励政策。

三、钢材深加工产业母材企业、深加工企业投资额过亿元的重大项目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的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对经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钢材深加工骨干企业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由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对企业补贴50%。

四、湘潭国家高新区内涉及钢材深加工产业的政策扶持、科技中介、市场服务等公共资源,实行平等开放;凡钢材深加工产业的投资者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服务体系的开发经营,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五、对钢材深加工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参照国家财税政策,依法免征技术转让有关的企业营业税。

钢材深加工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参照国家财税政策,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列入省级以上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除市政府给予奖励外,高新区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六、围绕湘潭钢材深加工基地发展,吸引市内外规模企业参加,促进钢材深加工产业联盟建设,并支持加盟企业间有常年业务关系的企业建立联合担保、进销返点、品牌共享等信用合作关系,实现共赢发展。

七、钢材深加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推荐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和争取。

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得到国家财政资金补助的钢材深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2-5万元的奖励。

八、在湘潭国家高新区内创办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与管委会签订财源建设目标管理协议,对连续两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且对湘潭国家高新区财税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企业和高层管理人员重奖。

奖励办法及标准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九、钢材深加工企业涉及的项目入园、立项审批、土地征拆、施工建设、安全生产、环保、证照及收费手续办理等行政事业性事务,以及与周边地方关系协调等社会性事务,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钢材深加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十一、同等条件下,湘潭国家高新区直接控制的投融资和担保机构优先为钢材深加工企业项目办理风险投资、贷款发放和融资担保。

十二、钢材深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内,湘潭国家高新区免费提供不少于3次的电视、广播、纸质媒体的宣传广告。

十三、钢材深加工企业急需引进的具有专业技术、高级或高级以上职称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在户口调迁、购房、医疗、保险、就学等方面享受湘潭国家高新区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

潭高发[2010]33号

为进一步加快湘潭国家高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潭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湘潭国家高新区发展实际,特制订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税收政策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2、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物流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代开条件的,给予窗口货运发票开具;符合自开条件的给予货运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7、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区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资产转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的,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用地政策

8、凡符合湘潭国家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并对重点物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9、物流项目建设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并按照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

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须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

三、财政政策

10、凡进入园区的裂变物流企业均可享受湘潭国家高新区的税费政策,所投入的资金可享受招商引资的政策。

11、企业裂变新成立的物流企业,以上年度上缴税收为基数,3年内新增税收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的30%支持企业发展。

12、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该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规划引导、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打造、企业信息平台搭建、主辅分离支持、对重点物流企业和重大物流项目实施以奖代投及工作经费等,大力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四、融资政策

13、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物流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在申报国债贴息资金项目时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物流企业。

14、湘潭国家高新区将会同市相关部门推行物流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缓解中小物流企业融资困难。

15、支持骨干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私募股权融资,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增资扩股、内联引资、中外合资、仓单质押、股权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收费政策

16、项目投入使用后第1年除收取国家和省定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级部分一律免交,第2年至第5年减半收取。

17、对物流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新菜地基金予以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市级部分予以免收。

六、其他政策

18、物流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

19、海关部门在长沙关区内实现“属地报关、快速验放”通关模式,以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设立公共保税仓。

物流企业通关时,可享受大型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20、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运零担、快运业、物流配送专用车辆以及市区内通行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

21、对采用物流信息系统和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优先列入科技创新资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2、重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可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23、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的引进,参照湘潭国家高新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执行。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规定(试行)

潭高发[2010]34号

为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公司在湘潭国家高新区设立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特制订本规定。

一、鼓励对象

公司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在湘潭高新区,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事研发、设计、经营的集团总部和区域性总部。

二、扶持措施

(一)按照企业规模效益和形成的税收档次对集团总部和地区总部,税收保持平稳增长,进行连续三年的奖励。

企业在湘潭国家高新区年纳税总额剔除基数后在500万元以内的,按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收入的25%奖励给企业;500-1000万元以内的按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收入的35%奖励给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按高新区财政实得收入的50%奖励给企业。

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收入的3%一次性奖励给企业高管人员。

(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和集聚,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到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设立总部、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对从市外引进在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根据其对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按年度予以一定的财政奖励。

(三)对在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设立总部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享受200平米以内的零租金办公场地。

(四)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进入湘潭国家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生产基地或营销采购中心,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一次性支持100-200万元建设发展配套资金。

(五)鼓励开发建设总部基地,对符合产业导向,新进园区建设或购买总部大楼的企业,视其对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贡献业绩给予适当补贴。

对取得湘潭国家高新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总部基地的,其建安税中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支持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与配套。

三、附则

(一)本规定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园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

潭高发[2010]35号

为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鼓励企业入驻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科技企业入园自主创新

(一)根据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依法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本级财政设立湘潭火炬园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培育园内高新技术企业成长,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提供项目贴息、金融服务补贴、创业资助、配套奖励、商标及专利申报等。

总额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四)对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内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经认定产业化取得明显成效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火炬园再支持企业开发该成果所支付研发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内新申请专利的企业,每项申请专利当年给予补贴300元。

当年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每件新型专利奖励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对火炬园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补贴2000元,奖励当年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5000元。

(六)对新申报国内商标,每件给予1000元的注册费补贴,对新申报国际商标,每件给予2000元注册费补贴,对新申报国内名牌产品,每件给予2000元补贴,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批湖南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湘潭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获批注册商标的企业奖励2000元。

(七)入驻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的各类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联合组建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当年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补贴2000元;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火炬园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及其团队入驻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从事研发和创办企业,对院士投资和领办的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给予100万元专项补贴。

(九)充分利用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市重点创业基地的政策和平台优势,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创新基金等科技、产业化项目资金。

(十)租赁优惠措施

1、鼓励企业将优势高技术项目入园,按项目技术档次分类享受优惠。

2、鼓励企业优化布局,提高效率,按单位面积税收贡献分类享受补贴。

二、鼓励中介机构入园开展服务

(一)在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注册的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火炬园依据业绩予以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和服务机构,推荐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二)对单位或个人在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认定书,依法免收营业税。

(三)鼓励银信、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园内企业的发展,对支持园内中小企业贷款、信贷、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及银行,根据其实际到位融资的1%给予奖励。

(四)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湘潭国家高新区创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按照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生的投资损失,由湘潭国家高新区在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鼓励大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科技创业

(一)设立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自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

(二)创业场所使用费用补贴

1、在园区租赁场地的创业者由创业园按核批的面积和价格补贴创业场所使用费,第一年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第二年补贴每月不超过800元,第三年补贴每月不超过600元。

2、外地户口的创业企业负责人可向创业园申请一间免费的火炬园创业公寓标准间住房,时间不超过三年。

(三)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1、每年从创业资金中预提30%用于优势项目开办费补贴和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入驻项目。

2、创业者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六个月后,经考核达标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0%-50%比例(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

3、创业园内由高校推荐,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初评符合立项条件同时向国家申报的项目可申请无偿资助,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经批准方可享受无偿资助。

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最高为20万元。

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首次拨付审批总额的70%,其余部分在首次资助资金通过考核验收后即予拨付。

4、对获得省级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国家相关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贷款贴息

1、申请湘潭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基地内项目可优先获得贷款贴息扶持,并根据项目情况可酌情放宽贷款门槛和贷款额度。

若园内创业项目失败,确实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对于逾期贷款债务给予债务总额50%的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基地内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80%的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获得社会担保贷款机构担保贷款的基地内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担保费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税收优惠

创业项目从入驻园区之日起两年内所上缴的各项税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第三年按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的50%进行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劳动保障政策扶持

1、在创业园备案进入基地创业前进行见习实践的大学生,见习实践期内给予大学生每月600元/人的创业见习费用补贴、给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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