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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锡新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3—0201)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无锡大东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泰伯三社区社区大楼功能室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泰伯三社区社区大楼功能室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

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财政

5.工程内容:

泰伯三社区社区大楼功能室改造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

泰伯三社区社区大楼功能室改造工程的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7年5月25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7年6月2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通过,100%合格标准。

四、合同价

本工程合同价为:

¥325783元(大写:

叁拾贰万伍仟柒佰捌拾叁圆整);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大写:

/);

(2)暂列金额:

¥/元(大写: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薛东海证书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合同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工程施工标准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之前7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施工图纸三套(不含业主竣工图三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完善细化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工程总进度计划等,工程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临近工程的进度情况,其他文件按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发包人需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发包人需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业主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场内临时水管、电线等铺设费用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解决,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发包人不提供电讯线路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驳到现场的工作,相关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

另外提供电子版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要求项目经理本人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

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施工时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且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例会(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发包人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他人执行。

2、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现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如连续3天或1个月内累计5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的10%确定,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如承包人拒不更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满足不了现场施工需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日历天内更换,同时委派或增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

更换人员在本企业任职需两年以上,业务水平应高于原项目经理水平。

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5、除通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另外约定的不可抗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视事件情

况共同论定。

6、本工程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执行,本工程不因此增加

任何费用。

7、双方对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纸盖章确认,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8、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逾期提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承

包人的工程款。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薛东海;

身份证号:

32022219760613421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见本合同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见本合同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的10%确定,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如承包人拒不更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见本合同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3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另行协商。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监理和发包人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环境保护按苏建招[2010]10号文:

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所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纳入合同总价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投标文件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签订合同7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3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如乙方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则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天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专用条款12.1条执行。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12.1.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本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外,合同价款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及人工工资的政策性调整,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具体方法按苏建价[2016]154号文执行。

12.1.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除非发生不平衡报价调整,其余不论工作量做多大变动均不做调整,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发生更换的,则只调整材料价格,其它都不变。

②因采取新工艺、新方法施工组织有变动引起造价调整的,须经监理、业主同意后才可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③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引起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报价中有综合单价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包含变更工程的单价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招标人结合投标文件审核同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材料价格依据施工期间经甲方确认的市场价定价,让利8%结算,最后需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

④若该变更内容仅为材料的更换,只能进行材料差价(经审核)的调整。

⑤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款。

(3)有两项以上施工内容组成的清单项目,当其中的分部分项出现变更时,仅调整变更项的单价,其余不变。

变更项的单价确定办法同上。

(4)在施工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波动产生差价时,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执行。

(5)本工程若发生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则按以下方式调整:

如果投标报价高于市场价或套用定额(材料按信息价、市场价)*K1(K1值取定范围:

市政90%)的综合单价,或投标报价低于市场价或套用定额(材料按信息价、市场价)*K2(K2值取定范围:

市政75%)可界定为不平衡报价。

如果投标报价高于市场价或套用定额(材料按信息价、市场价)*K1(K1值取定范围:

市政90%)的综合单价,则相关子目涉及实际工程量比原清单工程量增加部分超过10%及以上,超出原工程量清单110%部分的工程量执行变更计价原则重新组价后结算。

如果投标报价低于市场价或套用定额(材料按信息价、市场价)* K2(K2值取定范围:

市政75%)的综合单价,则相关子目涉及工程量比原工程量清单减少10%及以上,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按变更计价原则组价扣除。

清单范围内的工作项目及未界定为不平衡报价项目执行招标文件结算条款。

(6)工程结算须执行新区审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12.2本工程结算最终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审计费:

依据“锡新管发[2005]363号”文“第32条”规定,审减率大于5%小于等于8%,施工单位承担50%审计费用,审减率大于8%小于等于10%,施工单位承担80%审计费用,审减率大于10%,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

12.4计量

12.4.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12.5工程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根据锡新管发〔2011〕193号、锡新管发〔2014〕197号文:

每月按审定后的验工月报支付50%的进度款;项目完工、经交工验收合格、资料在审计规定时限内送达的,按不超过已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的60%拨款;超过审计规定时限送审的,审计期间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0%;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根据审计结果支付至工程总价的70%;整个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根据审计结果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0%;余款视保修情况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

上述款项均不另计利息,且所有款项全部支付至中标单位基本账户。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见通用条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在收到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竣工验收通过后2年。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5%的工程款;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有关规定。

15.4.3修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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