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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美国法

第十一章美国法

第十一章美国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掌握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与发展,理解美国法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

美国法的基本渊源与特点;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基本内容和原则;反垄断法的渊源和主要内容;双轨制的法院系统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3课时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1607-1776年)

主要是吸收和移植英国法,但并非全盘吸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循英国法;客观上英国法带有封建色彩,不一定适应殖民地的需求

(一)殖民地早期(整个17世纪)

1、英国殖民统治不十分稳固,相对粗浅

2、殖民地本身缺乏熟悉英国法的法律人才以及相关书籍

3、适用英国法很粗浅,各个殖民地“各自

功利主义,认为判例法过于庞杂,于是建议制定法典,但这里的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它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的法典化。

(二)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改革时期(1828-1861)

1、从盲目排斥英国法转向有理性地批判性地继承英国法。

2、后来因为法国法律尚处于变动之中和随着美国与英国关系的修好,又提出“回归英国法”,这里的“回归”是指重新确认1776年以前的已经在殖民地推广的法律继续适用,但如果该法律与独立事实不相融,则不再适用。

这种对旧的法律和判例采取批判态度,逐步完善美国法律体系。

3、19世纪上半叶,出现许多法著作,对美国法进行阐释,最著名的是詹姆斯·肯特的四卷本《美国法评论》。

4、19世纪中叶,戴维·达德利·菲尔德倡导的法典编纂运动。

三、重建时期(1861-19世纪末)

(一)法的统一化和系统化

1、1878年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推动通行于整个联邦的统一法;

2、1892年成立了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委员会,先后制定出一百多部称为“标准法”的法典;

此外,1923年成立的美国法学会的《法律重述》,1926年起美国出版《美国法律汇编》(又称《美国法典》)

(二)法的资产阶级化

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已往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重新的评论和改革。

2、手段和步骤

(1)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令,使资产阶级的某些法制观念得以确立

(2)法学理论上的某些准备:

肯特(Kent)的《美国法释义》和约瑟夫·斯托里(JosephStory)的多种著作——共同特点是结合美国条件对英国普通法进行系统阐述

(3)司法实践:

初步取消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区别

(4)官方出版的从1789到1847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集,总共90卷

3、美国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基本确立

四、现代法时期(20世纪以来)

现代立法时期(1868年至今)——主要变化有:

(一)制定法数量大增

(二)委托立法加强

(三)新型法律部门的出现

1、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出现新型的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的立法,赋予政府机构更大的权力干涉经济,最明显的标志是《反托拉斯法》;

2、20世纪40、50年代的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社会发展处于动荡时期,制定大批的反劳工、反民主立法;

3、20世纪60、70年代,社会思潮由反民主到大谈社会福利,1962年后,南方黑人运动高涨,种族歧视色彩减弱;

4、20世纪70、80年代后到现代,随着技术革命的深入,新型的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立法出现,新型立法的不断出现补充、弥补了原有法律;

(《法律重述》不是成文法,而是判例法,是对判例法的系统化。

《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而是历年联邦立法的汇编,包括1776年到1926年12月7日的全部的有效的法律,宪法和宪法性法;

(四)法律体系的民主化。

五、美国法发展的特点

1、实用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学理论

2、新的法律领域和法律概念的提出:

反托拉斯法、隐私权等

3、行政法规的大量涌现:

罗斯福新政

4、法律一体化的努力:

(1)法律汇编和判例集

(2)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

(3)律师协会和法学会:

法律重述

(4)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与特点

一、美国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地位高于英国,数量也多于英国)

1、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联邦和各州都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了大量的法律:

联邦的立法权限是国防,外交,税收,货币,洲际、国际贸易,专利,海商等,采取列举方式;各州的立法权限采取保留方式规定即宪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的和没有禁止各州的;

2、《美国法律汇编》的出版;

3、行政法令和委托立法。

4、制定法效率最高,可改变先前的判例法,但通过判例法解释制定法

(二)普通法

1、来源于1776年以前英国的普通法,现在的美国的普通法因州而异;

2、1829年最高法院判例:

英国普通法必须通过各州立法或司法机构的确认才具有约束力;

3、只存在各州的普通法,不存在联邦统一适用的普通法。

4、1938年“埃里铁路诉汤普金斯案”:

美国联邦法院既可以适用联邦法律,也可以适用各州法律,各州法律可以是制定法也可以是普通法;排斥了联邦的普通法,而是根据各州的普通法进行判决;这项判决否认美国有任何普通适用的联邦普通法存在,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普通法

(三)衡平法(比英国更重视,管辖权范围更广)

1、独立前,衡平法院的管辖范围大于英国;

2、独立后,衡平法规则通过司法判决或者制定法成为美国法的组成部分;

3、19世纪中叶以后,多数州都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并,只有特拉华州还保留单独的衡平法院。

二、美国法的特点

(一)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制度中所包含的封建因素较少,奴隶制度不是美国社会的基础;

2、创造了成文宪法的先例;

3、制定法在法的渊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4、法律体系庞杂

(1)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统一州法运动”,成立半官方的统一州法委员并非会,政府支持,由各州派著名的律师等共同起草“模范法”(“标准法典”,只是草案而并非真正的法典,特点有两个:

州法和可能有很多州采用),《统一商法典》(49个州承认;路易斯安那州例外,它是特殊法域;是州法,而非国会立法;实施情况可能不同),《标准刑法典》,《标准公司法》

(2)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共有52个(50个州和1个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律体系,其中,哥伦比亚特区委托国会代行立法权)

5、法律比英国法具有更强烈的伸缩性

(1)制定法:

联邦宪法至高无上,有制定法不用判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解释法律和违宪审查权

(2)判例法:

弹性更大,遵循先例原则不如英国那样严格,联邦和各州的最高法院常常在不同时期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不遵守先例,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可以,不过要担很大的风险。

英国直到1967才允许不遵守过时的和错误的前例,但仍罕见;

6、具有种族歧视色彩——历史上如此,现实已很淡;

(二)产生不同的原因

1、历史传统的不同;

2、政治体制的不同;

3、国家结构的不同;

4、社会结构的不同(民族构成);

5、自然条件的不同

第三节 美国宪法

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1、《五月花号公约》

1620年11月20日,一批英国清教徒为追求宗教和政治自由,乘坐五月花号横渡大西洋抵达美洲。

刚刚上岸,他们就通过了由WilliamBradford在船上就起草好的一份公约,以此为原则建立他们的政治社会。

2、《独立宣言》

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通过。

宣言以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说为理论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资产阶级关于“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主张。

3、《邦联条例》

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15日通过,1781年经各州批准后生效。

该条例共13条。

根据该条例,各州保留独立和主权,邦联没有实际权力。

二、1787年《联邦宪法》

(一)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

1、制定的背景

(1)政治上,民族矛盾解决,阶级矛盾上升,军费不足;

(2)经济上,邦联政府无征税权,面临着对内消除关税壁垒的竞争局面、对外抵制商业劲敌的任务;

2、1787年5月25日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

3、1789年3月4日宪法正式生效

4、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二)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内容

(1)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其中前三条分别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该宪法在1787年制定,1789年批准生效

(2)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为联邦制,扩大联邦的权力,缩减各州的权力,但未明确规定主权属于联邦还是各州,也未规定已加入的各州可否退出联邦

(3)当时州权主义思想盛行,实际上仍是邦联,各州仍保留其主权

(4)1803年,以马歇尔为首席法官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的判决,承认联邦和州都有主权,应相互尊重,承认默视权,成为国家主义的里程碑,默视理论盛行(联邦主义原则)

(三)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1、分权与制衡原则

(1)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机构完全平等与独立,行政使权力时相互制约;

(2)总统制的共和制政体;议会与总统分别选举;

(3)立法权属于国会:

A、美国是典型的两院制国会:

上议院(参议院)代表地方政府,由各州选派议员2人组成,任期6年,每两年更换其中的1/3;下议院(众议院)是人民的代表,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

B、参议院权力大于众议院;参议院的特权(咨询和同意权)如下:

①总统在任命国家(联邦)高级官职时,必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简单多数的同意即可)②总统与外国缔结条约时要征得参议院2/3的同意;

C、国会的权力:

立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权构成一定威胁;宣战的权力;上下两院共同行使修改宪法和弹劾总统的权力

(4)行政权属于总统:

A、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B、总统资格:

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满14年;出生于美国;本宪法采行时已是美国公民(针对早期的总统)

C、权力:

①行政权:

拥有指挥、监督联邦全部行政机构的权力,一切行政机构向总统负责(英国内阁向议会负责);享有广泛的任免权,有权任命联邦所有行政官吏,免职时无需国会同意;拥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紧急状态下总统可以行使超越宪法授予的权力,对此的限制有——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当在6个月后消失,但总统可以再次宣布进入该状态

②立法权:

总统是立法的倡议者,总统向国会提交年度国情咨文,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立法方案。

拥有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国会法案必须交由总统签署,上下两院各1/2即可通过法案,但要2/3才能驳回总统的否决;搁置否决权,即10天之内总统若既不签署也不否决,则如果10天后国会仍在开会中,法案自动生效,如果国会已经闭会,该法案被搁置并且永不再提。

委托立法权,即国会委托政府立法;

③总统是全部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拥有军队最高指挥权

(5)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A、司法独立

B、确认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的终身任职

C、法官薪水很高,相当于副总统

2、限权原则

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

三、宪法的修正与宪法解释

1、宪法修正案

修正宪法的正式方法是宪法修正案,自1787年制定以来迄今为止,共批准通过了28条宪法修正案,生效的有27条。

国会于1791年通过了宪法第一至十条修正案,列举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一般称之为“权利法案”。

此外还有最高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对宪法进行解释,以及因政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而产生的惯例。

2、宪法解释

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宪法解释权在联邦法院

第四节 行政法

一、19世纪未以前,美国不存在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1887——1933年)

(一)行政法的形成

1、1887年根据《州际贸易法》,设立州际商业委员会,兼有立法、行政、司法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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