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社会化考试场地设置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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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社会化考试场地设置及管理规定

南充市社会化考试场地设置及管理规定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GA1029-2012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新建和已建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的场地以及相关设施的设置。

所有社会化考试场地及考试设施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否则,支队将责令整改,采取暂停考试,终止考试等措施。

上级公安机关如制定相关类似规定,以上级公安机关规定为准。

第一条社会化考场是指具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功能的社会化机构和场所。

第二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申请社会化考场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负责指导社会化考场相应标准筹备和建设,并对社会化考场进行日常业务培训、指导、监管和考核。

第三条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拥有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设备及系统,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的考试能力。

场地土建、设备及相应的考试系统建设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

(三)设置科目二的小型汽车考场,须达到有效使用面积20亩以上,可满足5辆考试车同时进行考试;设置科目二的大、中型汽车考场,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相应标准;设置科目三的考场,须达到有效使用面积5亩,可满足10辆考试车同时进行考试。

(四)土地使用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五)符合南充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总体规划要求,且拟申报的考场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并与正在使用的其他考场具有合理的距离。

(六)设置符合考试工作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监控设备,搭建专用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七)配置与考场自身规模及考试科目设置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八)自愿承担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相关硬件、人员等日常运行费用。

(九)愿意接受社会、群众以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监督管理。

(十)考试场地应实现封闭管理,设置门禁系统,并有相关工作人员值守,同时设置监控设备对全考场实施有效监控,并向社会和上级单位提供监督音像。

禁止非考场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内,并将考生与社会人员有效隔离。

(十一)场地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应统筹考虑交通组织、考试路线及出入口、功能布局、绿化及空间环境等因素。

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

场地的标志、标线要清晰准确。

对同时设置科目一、二、三的考场还应将各科目有效隔离,避免交叉影响。

(十二)应当设置停车区、待考区、服务区等功能性场所和相应的公共卫生设施。

停车区车位设置应为该考场最大允许考试车总量的5倍;待考区的设置的座位数必须和考场允许考试的最大容量相等,同时待考区要设置待考等候信息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考试须知、考试流程、考试项目、评判标准和考试员照片、警号,以及考试工作纪律监督投诉电话。

服务区应配备空调、饮水机、书表、防暑降温药品等服务设施。

(十三)绿化布置应符合道路建筑限界要求并不应妨碍行车视距,绿化率要达到总面积的30%。

(十四)场地的消防设施必须齐备,科目一等人员集中区,要设置应急消防通道,场地消防要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十五)应当设置规范的办公区和后勤保障区,考场办公区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具备满足考试及相关工作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施、后勤保障区。

(十六)考试车辆车型须按全市教学用车数量前三的车型。

第四条申请设立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流程:

(一)申请单位应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设立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书面申请(含反映考场考试区、候考区、停车区的照片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训练场总体平面布置图等)。

2、《备案登记表》。

3、《社会化服务机构办理车驾管业务承诺书(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版)》(附件1)。

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备案书》(附件2)。

5、《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车辆申报表》(附件3)。

6、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暂住的,还须提交居住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8、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考试车辆、场地情况及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对符合开办考试业务条件的,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

(三)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同意的,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向省交管局申请对考试场工作人员资质、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状态进行验收。

(四)经省交管局验收,在《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备案书》上签署意见。

(五)申请单位安装完监控系统、办公设备等并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联网测试合格,工作人员取得相关资格证和上岗证后,交市车管所审核。

(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根据南充市考场建设布点规划及实际考试需求安排已核发《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备案书》的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考试设备(车辆、管控、系统三大部分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按GA1027-2012中4.7要求设置考试过程音视频监管系统。

(二)建立考试系统信息修改审批制度,应有审批人、审批权限、审批范围等明确规定。

(三)建立数据库用户权限和密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数据库用户,并赋予仅能够满足应用要求和需要的权限;所有默认用户的缺省密码或空密码应已更改,密码组成应有一定复杂度。

(四)建立考试系统软件操作用户密码强度和分级权限管理,所有操作用户密码组成应有一定复杂度,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考试员等应有不同的操作权限。

(五)建立考试系统软件访问控制,所有操作用户只能在限定IP的设备访问考试系统软件。

(六)建立关键数据(考生信息、考试数据、考试次数、日志等)保护,考试相关数据应进行数据加密并防止非法篡改,登录用户的密码在数据库中应加密存储。

(七)系统登录、用户管理和异常操作等记录,信息修改应自动生成操作日志并防止被非法篡改。

(八)有数据库的备份功能,能定期备份考试系统数据,并根据需要恢复到最近的数据信息。

(九)有数据库的审计功能,对于考试系统数据对象的删改操作信息进行记录。

(十)考试系统软件,严禁有以下违规功能:

1、屏蔽考试扣分项;

2、修改考试成绩;

3、修改考试参数设置。

(十一)考试车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公安部123号令的标准。

第六条社会化考场应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并公示上墙,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考场的基本情况、考场的批准文件、考场的组织架构、考场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社会化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干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开、公正、公平组织考试。

第八条社会化考场只负责考试场地的提供和维护,社会化考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介入干预或变相介入干预考试工作。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情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考试等处理。

第九条社会化考场必须严格实行考训分离,社会化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计划调整经营时间。

考试时间和培训时间、考试车辆和培训车辆必须严格分离。

进行考试时,不得在考试场地内安排进行适应性训练。

用于驾驶适应性训练时,不得因训练时间过长,导致当日考试积压。

第十条社会化考场应当按照考试工作需要设定岗位。

每个考试场须配备1名专职负责人,每个岗位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每辆考试车应当落实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社会化考场必须有考试车辆和考试设备的专业维护人员(也可签约专业维护公司),在考试车辆和考试设备出现故障时第一时间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第十二条社会化考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考试员或车管所领导许可,不得进入考试场地。

第十三条严禁考试用计算机“一机两用”,不准以任何方式将公安机关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连接到互联网,严禁泄露公安局域网信息,严禁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安数据、账号和密码。

第十四条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与模拟培训系统公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对社会化考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理:

  

(一)因管理不力,造成考场内秩序混乱的;

  

(二)考场内设施不完善,可能产生考试舞弊的;

(三)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存在故障不能及时维护,造成误报率超过3‰的;

(四)非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入考场,考场管理者不进行有效制止,影响考试的;

(五)社会化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在公安交管部门考试时安排在考试场地内进行适应性训练的;

  整改完毕后,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社会化考场考试资格:

(一)考场工作人员以包考试合格为名骗其学员钱财的;

(二)擅自修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关键数据的;

(三)擅自修改考试参数设置,改变考试科目和难度的;

(四)考场工作人员介入或干预考试工作,给考试工作带来恶劣影响的; 

(五)驾驶人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及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或技术手段帮助学员考试舞弊的;

(六)因社会化考场管理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的;

(七)六个月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本规范自审定后实施,最终解释权属于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承诺书

我单位()向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备案,申请获准后,我单位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一)考场自负盈亏,自愿无偿提供给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用作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及制发证;服从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考试业务安排,有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考场主要承担本校学员的考试业务,无权强制要求或拒绝其他驾校学员到本考场考试;自愿配置与考试业务相适应的考场工作人员配合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考试发证等工作;自愿独立承担场地、设施、设备维护、人员经费等日常运行费用。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以任何形式乱收费。

(三)认真履行考试服务义务,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严格落实延时服务制度。

(五)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杜绝非法中介在工作区域内干扰正常工作,欺骗坑害群众。

(六)愿意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办理业务,主动接受社会、群众以及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中因疏漏等问题导致当事人损失时,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我单位先行赔付。

(八)非不可抗拒力,我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考试。

(九)我单位明确知道并完全接受:

根据南充市考场建设布点及实际考试的需求,建设场地在获得《考试场备案书》后,并非一定被安排作为考试场使用,申报人承诺愿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单位名称

编号: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备案书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

 

申请单位:

 

表(正面)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报表

负责人

 

占地面积(亩)

 

申报类别

 汽车□

摩托车□

管理人员数量

 

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场地面积

 

考试设备数量

 

科目二

场地驾驶桩考项目

场地面积

 

设备产地及数量

 

场地驾驶其他项目

场地面积

 

每个项目设备数量及产地

 

科目三

实际道路驾驶技能

路段长度(公里)

 

每个项目数量

 

表(背面):

使用单位申报意见

 

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省级验收小组意见

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附件3: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车辆申报表

编号:

单位名称

 

车辆牌号

 

登记证书编号

 

厂牌型号

 

底盘VIN码

 

颜色

 

注册登记日期

 

长度(米)

 

宽度(米)

 

用于考试所安装的装置:

检验记录(时间)

检验人签名

检验结果

 

 

 

(彩色照片)

注:

一车一表,车多可附页填写;新增车辆在审验记录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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